吴军海
(莆田学院 商学院,福建 莆田351100)
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经验及其启示
吴军海
(莆田学院 商学院,福建 莆田351100)
摘要:借鉴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提出通过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体系;美国
1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演变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公布的数据显示,1994~2014年20年的时间里,美国粮食贸易出口份额一直占据世界粮食贸易出口的首位。而美国之所以可以成为全世界最重要的农产品输出国,主要是得益于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第一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萌芽。20世纪以前,美国尚未实现大规模的农场经营,本土农业也不发达,其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并不十分突出,因此这一时期美国没有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1]。但这一时期美国一些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被政府允许向农村发放用于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这实际上就是早期的农村金融服务,只是这一时期无论是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方面还是在政策支持方面都较为缺乏。
第二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伴随着农业机械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美国农业生产力发展迅速,直接推动了美国农业市场化的进程。此时仅仅依赖城市商业银行较为分散的信贷资金支持已经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不仅如此,伴随着美国城市工业的迅速发展,城市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如何多元化运用也成为当时美国政府必须考虑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美国政府开始考虑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既可化解当时农业发展的资金困境,也可为提高城市资本的利用率开辟新的路径[2]。基于此,美国政府于1916年制定了一系列农业信贷法律,明确提出将在政府主导之下建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并投放专门的农村信贷资金,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系统,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成熟。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政府开始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开始将农民福利、农业组织发展等项目纳入农村金融资金支持范围,并积极支持专业性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1933年,美国成立了由借款人组成的农业生产信贷协会,主要面向农民提供中短期信贷资金。作为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最为基层的组织,该协会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迈入成熟的阶段[3]。自此,美国形成了以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商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共同支持美国农业的发展。
2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特点
2.1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金融服务机构是金融服务最为重要的组织载体,所有的金融服务活动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才能顺利开展。美国的金融服务机构呈现多元化,主要包括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商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美国农村合作银行和美国土地银行合作社,其中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是美国农业信用合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美国12个信用区组成,该系统主要面向美国农村地区和农业领域提供中短期贷款;美国农村合作银行由美国13家合作银行组成,1988年这13家合作银行共同成立中央合作银行,专门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问题;美国土地银行合作社主要由各地的土地银行合作社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向农场主以及经营农业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商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提供贷款方面的服务;第二类是商业保险公司,美国允许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一定的涉农贷款,贷款多为5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第三类是农村经销商,这是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大创新,美国允许农村各类经销商向农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比如预付款、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有效地拓展了农村金融贷款资金的来源[4]。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农民家计局以及商业信贷公司,由政府主导成立,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2.2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大特色。早在1916年,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农业信贷的法律。1933年,美国出台《农业信贷法》。作为美国第一部农业金融方面的专门性部门法,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农村金融发展步入法治化时代。同年,美国出台《农业调整法》,其中对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38年,美国出台《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中对保险资金进入农作物生产领域做出了相应规定。1996年,美国出台《农业完善和改革法》,进一步完善了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政策。经过近100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已经有100多个涉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和法规,这是美国农村金融服务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2.3完善的农村信贷管理机制
美国农村信贷管理机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完善的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导致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较大,因此美国要求所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发放信用贷款过程中,必须重点审查农户的人品、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美国政府要求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发放信用贷款过程中坚持审慎的原则,以避免信用风险。二是严格的贷款流程。美国政府要求各农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信用贷款流程,并针对不同的信用贷款客户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流程,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三是健全的农村信用查询体系。在信用贷款过程中,信用查询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农村信用贷款市场,贷款客户多为数额较小的短期贷款,如果不能及时查阅到贷款客户的信用信息,就难以推进信用贷款的发放。基于此,美国建立了全世界最为发达的个人信用查询系统,这为农村信用贷款审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与美国相比,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较为缺乏。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很多金融机构在农业投资方面的意愿不强,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5]。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真正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严重不足,普通农户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我们可借鉴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经验,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1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我国应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具体说来,一是继续发挥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应进一步优化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调整存贷比结构,扩大其支农资金的投放比例。二是强化各商业银行的支农责任。与美国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地域更为广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企业更多,因此其贷款需求更为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仅仅依靠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显然难以满足我国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应强化各类商业银行的支农责任,鼓励其向农村地区投放信用贷款。三是积极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应积极在农村地区培育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3.2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应重视农村金融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我国已出台《商业银行法》,但其中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事项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不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建议《商业银行法》对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事项做出补充说明,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以及监管模式做出明确规定,以支持和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二是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立法。
我国应尽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立法,将农户与农村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之中,严格确定农村各类信用参与主体的标准,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赵海燕.美国的农村金融体制给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的借鉴[J].黑龙江金融,2007(5):19-22.
[2]刘姣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及其借鉴[J].科技创业月刊,2008(5):54-56.
[3]孙保营.国外农村金融支持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经验和启示[J].当代经济,2008(19):44-45.
[4]于海.中外农村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70.
[5]姚学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师,2009(5):184-185.
(编辑:唐芳)
The American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Experien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WU Jun-hai
(The Business School, Putian College, Putian 351100,China)
Abstract:Draw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merican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rur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 system, and form legal guarantee mechanism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development, to optimize rural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words:rural finance;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the United States
中图分类号:F8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978(2016)01-0034-02
作者简介:吴军海(1975-),女,福建莆田人,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务.
收稿日期: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