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样
(长治市农经局山西长治046000)
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探析
□王小样
(长治市农经局山西长治046000)
长治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呈现出数量增长越来越快、合作领域越来越宽、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示范带动越来越强、管理水平越来越高的发展势头,但合作社发展质量离规范化程度仍有一定差距,亟需提升。
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带领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综观长治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呈现出数量增长越来越快、合作领域越来越宽、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示范带动越来越强、管理水平越来越高的发展势头,但合作社发展质量离规范化程度仍有一定差距,亟需提升。
长治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有良好态势,得益于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截止2015年底,全市农民合作社注册数达10282家,入社成员12.4万,占总农户的16%,带动非成员农户20.8万户,占总农户的26%。农民合作社联合社31家,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数191家,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41个,绿色食品认证10个,有机农产品认证14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9个,合作社的发展,提升了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1.1 借力政府引导,积极发展
为推进合作社发展,各级党委、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长治市委、市政府先后三次出台加快推进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为引导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取得了一定成果。2012年,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规范要求和办法等,以此来提升合作社自身发展能力建设。
1.2 借力媒体宣传,营造氛围
为扩大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合作社社会地位,在农民合作社法宣传日,通过长治电视新闻、中国联通10655888平台和《长治日报》专版宣传合作新理念,展示各级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关注、支持和期望。连续三年在《长治日报》开辟了“合作社风采”栏目,共报道102期,重点宣传典型合作社的组织模式、运营效益和带头人的管理经验。
1.3 借力财政资金,助推规范
合作社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每年投入资金500万元来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或技术服务中的主要困难,目前累计达4 060万元,获得上级合作社项目补助费累计1 299万元,县级财政投入2 476万元,各级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也由鼓励发展合作社向扶持壮大示范社方向转变,为合作社快速发展和规范建设给予有力地帮助。
1.4 借力各级培训,提升能力
为提升合作社带头人管理水平,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合作社规范化运转,市、县及合作社积极开展理事长培训班,重点对合作社新政策、新观念、新技术和行业趋势等问题进行解析,同时,多次组织合作社理事长参加农业部和省厅举办的理事长培训班等,通过交流学习,大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有了全新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5 借力推介平台,借鉴经验
为充分展示合作社特色产品,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先后组织部分合作社到太原、河南、山东等地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合作交流的窗口、信息共享的渠道和产销对接的平台。通过“长治农民合作社信息网”,整合合作社信息资源,保持互联互通。
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培育,长治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和作用成效显著。
2.1 合作社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随着农民合作社的经济不断壮大,功能和作用的不断彰显,影响力逐渐扩大,一批实力强、品牌响的农民合作社脱颖而出,一些特色农产品如“翻得高”牌黑色系列农产品、“海鸥”牌自制小型农机具、“北方水城”牌茸米、“红色涅县”牌的手工刺绣品等在农民合作社这个平台上丰结硕果,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2 合作社经营实力进一步增强
各级政府的惠农政策和资金帮扶,解决了合作社的燃眉之急,有的合作社利用财政扶持资金购置生产、运输设备、场地整治,极大地改善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了合作社的经营实力;有的合作社利用财政扶持资金,进行“三品一标”认证,使合作社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大大提高了合作社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有的合作社利用财政扶持资金,进行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和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不仅促进了新品种的改良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而且使富有科技含量的品种和技术快速转化为先进的生产力,有效地推动了合作社的科学发展步伐。
2.3 合作社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按照“培育典型、示范推广、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以机制创新为核心,以规范运行为目的,培育了一批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全市被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的合作社累计达1507家,通过对四级示范社检查指导,帮助合作社完善了内部制度建设和账务管理。
合作社通过规范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正确引导。
3.1 合作社制度建设不完善
一些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社员基本不参与合作社事务,有的合作社甚至没有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
3.2 财务管理不规范
一些合作社虚增注册资金,存在账实不符现象;部分合作社未设账簿及成员账户,成员账户记录不全面,有的合作社只记流水账,或没按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核算,成员与合作社之间很少有交易,更谈不上盈余返还。
3.3 人才资金缺乏问题
合作社成员大多数是农民,仅有种植、养殖方面的普通常识,缺乏在管理、销售、技术等方面的多类型人才;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联合组建的经济组织,农民本身资金少、筹资能力低,县级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力度不大,资金缺乏是影响合作社发展壮大重要因素。
3.4 农民合作意识淡薄
农户传统的小农思想根深蒂固,部分农户加入合作社只是“搭便车”,对合作生产需求不强烈,缺乏合作理念,即使参与入社,也是单干,社员与理事长、社员间不相互约束,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薄弱,大多数成员不愿出资,入社后只能利益共享而不能风险共担。
3.5 只注册不经营
由于合作社注册登记不验资、不收费,催生了大量小规模合作社、“空壳社”、“一人社”、“休眠社”等,部分合作社为享受扶持政策而诞生,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任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6 扶持力度小
虽然国家和省市给予合作社大力资金扶持,但多数县区没有配套资金,在全市上万家合作社中,能争取到各级政府资金的合作社很少,小额扶持资金对合作社是杯水车薪,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3.7 个人思想及社会环境因素
由于个人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不同,或这社会待遇方面原因,有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农村工作,不能给农村及合作社注入新鲜血液,输入科技型人才。
4.1 加强群众思想引导
思想观念影响和决定着行动,如果农民没有创新经营理念,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合作路上不能志同道合,这必将影响农村经济发展,阻碍合作社前进的步伐,因此要把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作为创办合作社的基础工程,加快思想解放,冲破阻碍发展的思想束缚。一是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及专业教育培训等方式对合作社政策、典型、观念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和推进,灌输合作共赢的思想,让群众深刻了解合作的本质、意义和优势,激起农民凝心聚力的动力;二是推出一批合作社成功案例进行评析宣传,提高群众入社的积极性,用效益吸引群众,用理念引导群众,让农民群众在思想上从被动变主动。通过强大的媒体宣传和农民群众的亲身实践,让合作社在群众心中树立极高的可信度,从而带动更多农民入社。
4.2 加强政府政策引领
规范合作社,自身发展是根本,政策引领是关键,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规律,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支持政策,在产业选定、机制创新、风险防控等方面给予帮助,让政策发挥指导推动作用,真正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政策引领,从各方面凝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从根本上推动合作社发展,让成员实实在在得实惠、合作社实现利益最大化。
4.3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应逐渐增加专项资金额度,扶持合作社发展,将产业基础牢、发展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利益联结紧密、运行规范的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从而培育示范典型,树立样板,通过典型引路,带动更多的合作社步入规范发展轨道。要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对财政项目资金优先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优先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合作社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发挥合作带动作用。
4.4 加强多类型人才培养
一方面壮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随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辅导员的工作重心也在不断变化,目前,合作社以规范为重,辅导员的宣传和指导至关重要,因此,各级政府要配齐基层辅导员名额,吸纳乐于帮助合作社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培训力度,加快辅导员知识更新速度,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充实合作社人才队伍。有关部门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返乡创业等人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或兼职,合作社要采取激励机制留住人才,要将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远程教育、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大力培养合作社管理、营销等专业技术人才,切实提高合作社人才素质。
4.5 加强部门服务指导
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在认真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指导支持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对章程条款、管理制度等的规范指导,使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在登记注册、品牌建设方面给予正确指导,做好登记前、登记中、登记后的调查核实工作,制止一些办社目的不纯,提供虚假资料人员违法的行为,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创办合作社,杜绝一哄而上的现象。要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合作社申报知名、著名商标,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农民合作社更多的帮扶引导,相关部门要出台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合作社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合作社在成立和建设中的困难,保证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运行。
1004-7026(2016)15-0044-02
F321.4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