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庆禄,卢国栋,吴兴波,孙健
(山东省总工会,山东济南250001)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的研究
冯庆禄,卢国栋,吴兴波,孙健
(山东省总工会,山东济南250001)
[摘要]工资集体协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和企业的持续发展,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稳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重要性尤为凸显。本文梳理了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总结了我省工会积累的成功经验,也指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经济社会转型、形势任务发展和广大职工的期盼,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重点正在从“扩大覆盖面”转向“提质增效”。因此,在当前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就应该牢牢把握好工会组织的角色定位,着重从抓住良好政策机遇、明确工作思路、推动完善有效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突出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履约监督、建立科学易行的工作评价体系、注重发挥产业工会的作用等十个方面做好文章。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工会的角色定位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时期的中国经济,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中国经济明显出现了不同以往的特征。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经济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确立职工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有效载体,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新常态下,如何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其覆盖面,提高其质量,增强其实效,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有序、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2015年,我们通过到部分地市调研、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这一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了我们的观点和对策建议。
(一)发展历程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已有二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博弈的产物,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纵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集体谈判制度的萌芽和产生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此时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时期,国家不干预经济。由于工厂采用血汗式的剥削方式,工人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环境,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工人们为了最基本的生存就组织起来进行斗争,开始组建工会,采用罢工、破坏机器、集体谈判等方式同资本家斗争。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场主谈判所签订的劳动协定是集体合同的萌芽,英、美等国出现的工会与雇主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现象,标志着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但是,此时的集体谈判并没有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大规模开展,雇主千方百计抵制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以及工人结社权在劳动立法中被加以禁止和严格限制。如英国议会1799年至1800年通过的《禁止结社法》,宣布组织工会为非法。工会活动被迫由公开转入地下,工会带领工人对雇主的抗争手段越来越激烈,规模越来越大,劳资矛盾越发尖锐。
第二个阶段是集体谈判进入合法化和制度化阶段(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40年代)。此时的西方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在经历了残酷的斗争后,工人的结社权才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越来越多的雇主的对抗立场也开始缓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以及工人结社协议立法逐步被纳入劳动立法。1871年英国《工会法》首次承认了工人的结社权,1875年颁布的《企业主和工人法》允许工人团体与雇主签订契约和合同。1904年新西兰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是世界上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随后,奥地利、荷兰、芬兰、瑞士等国也纷纷出台法律对集体谈判作出规定;1918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合同、劳工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21年4月又颁布了《集体合同法》,把该法纳入统一劳动法之中;法国于1919年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后来将该法收入劳动法典;美国于1935年颁布的《劳工关系法》也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三个阶段是集体谈判进入扩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此时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和社会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劳资双方认识到斗则两伤、合则两利。因此,摒弃劳资对立、谋求劳资合作成为战后国际劳资关系发展的主流。这一思想认识的变化极大促进了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快速发展。集体谈判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重要社会机制逐渐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20世纪80年代起,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资本跨国流动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受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以及工会权力和能力衰弱等因素影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组织积极应对,集体谈判出现了结构分散化、内容多元化、过程精细化、调处合作化的现象。
从总体上看,虽然集体谈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和削弱,但是集体合同依然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和通行做法,并且成为各国工会致力于维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机制和方式。时至今日,集体谈判的理念深深植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雇主和工会组织,并且已经成为一种企业文化和社会习惯,已经成为劳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化解劳资冲突、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维护工人权益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主要特点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概括起来,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工会组织发挥主导作用。集体谈判由工会提出,并在工会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工会组织在谈判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聘请律师、经济学家担任顾问,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和企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预测,以确定集体谈判的要求,提出合理的工资增长幅度。
二是层次类型丰富。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分别在国家、行业地区和企业三个层面进行。国家级集体谈判达成的集体协议内容看似原则,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等同于法律,在事实上起到了法律规范的作用。行业集体谈判以国家级集体协议为基础和前提,达成的集体协议作为行业的自主法律,起着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企业级的集体谈判以国家级、行业级集体协议为依据,企业的许多问题通过集体谈判得到解决。这些类型并不是绝对的,往往是相互交叉融合在一起的。集体谈判的重心向产业和基层转移。作为德国最大的产业工会德国五金工会始终积极致力于五金行业的集体谈判。1998年在芬兰就有政党向议会提出所谓“劳动改革”方案,规定基层工会有权独立开展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而无须遵循上级集体协议的规定。2002年,挪威私营雇主组织也向政府提出了“把集体谈判重心下放到基层”的要求。
三是集体谈判内容不断扩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内容几乎涉及劳动关系领域所有重大问题,但工资问题历来是集体谈判的首要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工时、休息休假、录用、安置、解雇程序和补偿、劳动安全卫生、雇员不满解决程序等事项,有时还会涉及到企业投资、采用新技术、工厂迁移变卖、合并等内容。
四是集体谈判的有效期限形式多样。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集体谈判每一到四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举行一次,其中工资集体谈判大多数每年进行一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每年二、三月份进行的以提高工资水平以及减少劳动时间等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的“春斗”;在德国,工时、休假、工资形式、圣诞节补贴等谈判期限通常为多年。
(一)发展历程
回顾我国工会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历程,可以概括为:集体协商起步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发展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深化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伟大实践。
一是集体协商工作的起步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改革的全面展开,促进了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集体合同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不仅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加以充实和细化,更重要的是带动了工会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步伐,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是集体协商工作的发展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集体协商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变化。随着上位法的修订,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完善。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这意味着工会把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履行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同年8月,国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将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该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特别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制度作出规定,为实践探索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一时期集体协商工作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规范。
三是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化阶段。2010年7月,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意见》,提出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同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做出了“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即“两个普遍”的工作部署。2011年和2014中华全国总工会先后下发《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其间又下发了《关于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归纳这一系列文件的精神,就是要在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的基础上,着力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满意度,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
(二)主要特点
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相比,既遵循了集体协商制度的一般性原则和基本规律,又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一是政府的主导性。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首先以专章或节的形式纳入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然后由地方立法对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细化。政府通过劳动立法、制定政策、建立制度、发布信息、加强宏观调控等措施来规范和指导集体协商工作,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职工和企业主都是国家主人,尽管具体利益有差异,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关系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具有根本对抗性,双方是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方面,工会代表职工普遍以合作为前提进行协商,在整个协商过程中贯穿和体现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
三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联动性。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把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源头参与和机制建设,通过联合开会、联合发文、联合培训等途径,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四是协商层次的灵活性。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和同行业集聚的地区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为主。在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同时,还可以就工资、安全生产保护、女职工权益等某个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由此形成了既有企业单签的又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既有综合全面的又有专项具体的完整协商体系。集体合同制度的多层次性、协商形式的灵活多样性,基本适应了现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按照省总工会工作部署,履职尽责、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创新实干,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新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5.69万份,覆盖企业33.09万家,覆盖职工1854.99万人。
(一)坚持政策先行。我省各级工会组织注重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政策引导,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提质增效提供政策支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制定的《山东省2015年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分工方案》,明确由省总工会牵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从2014年开始,省委组织部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对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在省总工会的积极推动下,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的以三方名义联合下发的省级规划。省总工会又先后下发《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和《山东省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2015—2018年)》。各地也因地制宜,就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工作部署制定下发相关文件。这一系列文件的精神实质和焦点都汇聚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上,着力为提质增效保驾护航。
(二)坚持素质提升。为不断提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素质,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师资力量培训。坚持学员结构多元化,破解当前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开展的难题,突破集体协商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强的瓶颈,为提质增效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坚持理论培训多样化,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讲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集体协商的基础理论和操作实务、薪酬设计与影响因素、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集体协商沟通技巧等内容,拓展了广大学员在新形势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理论知识储备;坚持协商模拟实战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了培训的互动性和实效性,提升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考核驱动。各级工会组织坚持问题导向,把考核作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检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经过积极争取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了各级党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内容全面涵盖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标;通过分析自查自评报告、调研等形式了解各地工作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指导,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督促整改;通过定量指标、数据质量评价、工作成效评价三部分进行综合测评,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坚持典型引领。各地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探索出了很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的经验做法,树立了一批过得硬、推得开的典型,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威海联桥集团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采取“聘请专业机构测评、广泛进行民主协商、员工自报公议薪酬、公司逐级审议确定”的办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优势来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作用十分明显。烟台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由海选模式产生,严格按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参与度高,保证了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自身利益诉求的“双赢”。日照市五莲县总工会扎实做好石材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宣传工作,通过会议、电视讲座、电视飞字广告、报纸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寄发《致企业主的一封信》,在石材企业召开“协商工作说明会”,打破了企业“不愿谈”的局面,最终得到了多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协商前的各项数据资料准备工作全部按时完成,为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协商成果显著。济宁邹城市创客中心创业孵化基地(济宁电商谷)成立楼宇工会联合会,顺应“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针对网商、电商等新兴业态,根据创业型、成长型、规模型三类不同层次企业确定不同的协商议题,为创业创新提供了良好环境,促进了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创客中心的发展壮大。2014年,潍坊寿光市木制品行业、滨州市沾化区枣制品行业、日照市五莲县石材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被全总表彰为全国行业集体协商典型。
(五)坚持合力推动。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建立健全多方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定期研究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2015 年7月,济宁市政协通过深入企业、查看资料、观看视频、听取汇报等形式,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视察,进一步营造了开展工作的浓厚氛围。临沂市总工会注重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经信委三家联合下发多个文件,将任务指标进行量化分解,建立合力推动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坚持宣传带动。各级工会组织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利用现场会、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企业和广大职工了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实现劳资共赢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潍坊市总工会通过开展“百日要约集中行动”,所属县市区总工会开展“春季要约集中行动”、“四季要约行动”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等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共识。
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发展得很快,由于具有政策性强、程序性要求高、涉及部门众多等特点,它与任何一项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过程一样,在实践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必然面临着“成长的烦恼”、“发展的疑虑”。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还存在着以下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值得高度关注:
(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实效性不强。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实效性不强。有些地方的集体合同数量上去了,质量没跟上;过程有了,但缺乏具体细化量化的标准,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有的企业职工参与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职工的意见和诉求在协商前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对于集体协商的内容和过程不了解、不知情;协商达成的结果也没有及时全面地向职工公布,使得相当数量的职工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不知晓、难受益,更不要说感到满意认可。同时,由于部分企业履约监督制度没有发挥实效,加之在违约处理方面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证,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导致一些集体合同履约质量不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实际作用不明显。
(二)社会认识误区不同程度存在。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削弱劳动力成本优势,影响当地投资环境,没有看到它对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指导责任缺失;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给职工涨工资,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积极、不配合,协商主体缺位;一些职工缺乏自身维权意识,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走过场、作形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信任、不积极,参与热情缺乏。
(三)信息不对称。工会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熟悉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与协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内部情况资料,对提高集体协商质量至关重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目标任务和具体计划指标、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水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信息,相对于工会和职工方来说,往往难以全面获取。在协商时具体表现为工资集体协商仅仅泛泛而谈,“粗线条”勾勒集体合同文本,对工资调整缺乏相应的依据,说服力不强,导致缺乏理直气壮、有理有据地跟企业行政方进行协商的底气,更制约了集体合同的实效,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能力素质不匹配。当前从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队伍专业化程度难以完全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按照全总的要求,我省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至少要达到465名才算达标,况且全总将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作为今后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我省的压力很大。一是各级工会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重要性和专业化建设的认识还不够,推进力度还不大,保障措施还不到位。二是尚未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尤其是专职指导员队伍,主要依靠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者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部分市县虽建立了队伍,但与全总要求、先进省市和当前我省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存在选聘条件不够高、队伍人数不达标、考核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从总体上讲,现有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首先,指导员自身业务素质能力不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管理等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在协商过程中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盈利、薪酬设计、合同履约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协商程序简化、文本格式化、内容不具体、协商质量不高等问题。其次,指导员的工作经费无法保障,没有做到专职专用,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参与和指导集体协商工作上。其三,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力度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存在培训师资力量薄弱、培训方法单一、经费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
(五)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迄今为止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其权威并没有有效树立起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开展集体协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总体看不够系统全面,条文比较分散,规定比较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够强;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属于部颁规章,效力有限,缺乏强制力;基层工会干部开展工作时没有切实管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缺少可靠的抓手,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性。
(六)当前经济形势造成负面效应。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已步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又是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原来对集体协商就有抵触心理的企业方更是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与己谋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面临新挑战。
(七)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快速发展与协商主体不到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健全完善协商主体,但目前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在一些中小企业比较多、产业集聚度比较高的地区、行业,工会组织体系不够健全。同时,企业代表组织的体系不健全现象更为突出,使得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经常处于没有协商对手的尴尬境地。
经济社会转型、形势任务发展和广大职工的期盼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重点正在从“扩大覆盖面”转向“提质增效”。新形势决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发展到“一篙松劲退千寻”的关键转折点,因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一)牢牢抓住良好政策机遇。一是国家层面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协商机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集体协商作为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大政方针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十八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都涉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关内容,充分表明党中央已把集体协商纳入国家工作大局,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集体协商进行了顶层设计。二是全省层面上,省委、省政府将集体协商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2012年12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2015年,省委将“以工资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重点,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列为《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省人大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为“抓紧研究起草的法规项目”;2011年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工建工作的意见》将“推动企业普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党建带工建的主要任务之一;从2014年开始,省委组织部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对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制定的《山东省2015年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分工方案》,明确由省总工会牵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这一系列举措,都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在了全省整体工作安排部署的重要位置统筹谋划,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明确工作思路。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提质增效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阶段任务,逐步推进实施,把长计划与短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分清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把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明晰认准方向不动摇、把握分寸不冒进、抓住机遇不迟疑、持续推进不懈怠,统筹兼顾,整合资源,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的工作思路。
(三)推动完善有效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要借助党委(常委)会议、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政府与工会联系(席)会议制度等平台,定期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集体协商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推动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必备内容、实施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必备指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备措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进行筹划部署,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形成和完善“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四)源头参与,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加快推进《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进程,从法律效力上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订立程序、履约监督、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成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强化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法治化。
(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应把配齐配强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作为解决当前人手不足以及人员能力素质不强的有效途径。严格按照《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要求,把好条件关、程序关。列支专项经费,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注重考核,真正把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人才留住。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向工会外部的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购买有关集体协商工作的专业服务。
(六)突出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产业工会要增强主观能动性,积极联系各地方总工会,发挥产业优势,参与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认真研究总结推进行业集体协商的经验做法,建立行业协商联系点制度,定期参与跟踪、总结、研究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推动面上工作有效开展。
(七)深入做好基础性工作。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性工作是协商双方主体进行充分深入协商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和协商质量的高低。一是做好与企业行政方的协调工作。工会要主动与企业领导沟通,宣传国家的法规政策,传达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在推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地区,工会组织还要向相应的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组织及企业进行宣传,取得企业行政方的理解、支持和合作,达成共识,为推进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二是注重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职工方应收集掌握与集体协商密切相关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地区或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效率、企业的工资信息(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的利润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企业内外部信息资料,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协商的重要依据,避免盲目确定指标,提出经得起推敲的合理诉求。
(八)加强履约监督。对本地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要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强化工会和职工监督,调动职工参与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积极性,及时发现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按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做好整改落实;要积极争取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要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并探索运用《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或向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
(九)建立科学易行的工作评价体系。一是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评价制度。加强评价体系研究,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评价试点,开展实证分析研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评价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效果。二是要实施职工满意度测评。基层工会要通过无记名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了解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及时跟踪评估协商过程和实施效果。上级总工会要及时掌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并加以深入研究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测评,进一步增强职工满意度测评的客观性。
(十)注重发挥产业工会的作用。产业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具有熟悉行业劳动关系特点、联系行业职工紧密的先天优势。重点加强产业工会的组织建设,普遍加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力度,努力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提速;推动产业工会从实际出发,加强对产业、行业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分析,深入开展对本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各级产业工会把现实需要的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分类分级进行总结,从而更好地以点带面,指导基层;各级总工会应在政策咨询、资源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切实加大对产业工会的支持力度,为产业工会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由党政、工会、企业和工人等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关系框架,工会在其中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会如何把握好在这种关系框架中的角色定位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好工会与党政的关系。从工会与党政的关系维度来看,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当前,部分地区普遍提出诸如“亲商、容商、护商、惠商”等口号,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心存忧虑,片面认为通过集体协商提高职工工资,增加企业成本,影响招商引资环境,忽视了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偏低的实际,更没有看到集体协商制度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工会组织要做好对党政的宣传工作,针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疑虑或担心,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意义等讲清楚,转变党政领导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片面认识,为工作开展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党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紧紧依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执法检查、政府监察、政协视察等多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二)正确处理好工会与企业行政方的关系。从工会与企业的关系维度来看,工会与企业是相互理解与博弈的关系。很大一部分企业行政方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要给职工涨工资,增加企业负担,“不愿谈”现象比较突出。工会组织要积极联合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通过联合培训、典型介绍等方式集中宣传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的政策主张、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引导企业清醒认识到开展集体协商是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必然趋势,督促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企业只有积极加入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来,逐步养成集体协商习惯和集体协商文化,形成开展工作的良性循环,才能凝聚广大职工,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三)正确处理工会与职工的关系。从工会与职工的关系维度来看,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一方面,工会组织应坚守立场,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身份任何时候都不能变,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到声音洪亮、旗帜鲜明,积极为职工争取更多合情合理的利益;另一方面,工会组织要做好对职工的教育工作,引导职工合理表达诉求,让职工明白互利共赢是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明白企业与职工是皮与毛、唇与齿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唇亡齿寒”,企业的发展与职工利益的保障和实现息息相关,两者互为基础,任何职工的利益诉求都应当是有限度的。只有在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工作根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职工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而且是放大我省工会的组织优势、凝聚职工人心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落实党对群团组织提出的“三性”要求的必然选择,是对各级工会组织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实践检验。形势在发展,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变化。工会组织只有牢牢牵住集体协商这个“牛鼻子”,坚持问题导向,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把责任牢牢地记在心里、抓在手中、扛在肩上,想得出思路“破题”,找得出办法“破冰”,冲破一切阻碍,在更高层次和更宽领域创造新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才能在巩固建制率的基础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化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的互利双赢,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广大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责任编辑:张希宇)
作者简介:冯庆禄(1963-),男,山东鄄城人,硕士,山东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卢国栋(1970-),女,山东莱西人,文学硕士,山东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吴兴波(1973-),男,山东东平人,大学学历,山东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孙健(1987-),男,山东五莲人,大学学历,山东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干部。
收稿日期:2016-02-18
[中图分类号]F244;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416(2016)02—0016—08
[基金项目]本课题为山东省总工会、山东工人运动研究会2015年工会理论政策调研课题,获山东省总工会、山东工人运动研究会2015年度工会理论政策调研课题成果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