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刚,张婷
(哈尔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现象及规避措施分析
李德刚,张婷
(哈尔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一再刷新纪录,惊爆民众眼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社会问题。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提升治理的有效性,但当前的现实表明,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不匹配、环境信息沟通不足、预防机制的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客观存在。为此,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民众生活质量的立场出发,我们要努力探讨各种必要措施,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搭建民众参与平台,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有效规避环境群体性事件。
环境;群体性事件;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众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享受到巨大实惠。但是同时,民众越来越发现,在享受利益的同时,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有的问题甚至是全局性的。其中,环境问题就是民众日益关注的重要方面。在参与意识提升和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各地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不容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探讨必要的规避措施。
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指由一些社会矛盾促成、特定人群或不特定人群因相同的利益临时聚合形成的群体,以民众内部矛盾的形式,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通过规模性聚集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由此,简单来讲,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具有自身明显的特点。第一,明显的区域性。环境群发性事件高发的地区大多位于工业区。工业区过于重视产业生产,弱化了社会责任,不合法排污,给周边民众带来了长期的严重的环境困扰,民众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但维权过程曲折,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二,多样性。首先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体的多样性,不仅涉及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同时也包括社会中的高学历、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群体,甚至会牵连每一个社会公民。其次是行为主体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多样,围堵地方政府、阻碍交通、集体上访等等,方式不一。第三,可预见性。环境群体性事件大多是长期酝酿的结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往往会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积累过程,在此期间民众会努力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但在与当事企业,甚至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屡屡被伤害,矛盾日益尖锐,最终才爆发冲突。这与突发性事件不同,它完全可以有比较充分的预警时间,具有可预见性。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频发,以及它爆发后的冲击性,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不良影响。第一,它容易诱发民众非制度化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社会各阶层民众积极参与。但是,这种参与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否则就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民众尽管利益诉求明确,但其参与形式并不合法,以此向社会与政府施压,如果满足了这些民众的环境利益诉求,无疑将暗示其他民众,非制度化参与也是允许的,进而误导民众;如果其利益诉求不能满足,这种群体性事件可能将更加暴烈。第二,它可能影响民众对政府的政治认同。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既表明民众对周边长期的环境问题忍无可忍,又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在民众与环境污染主体之间发生矛盾时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处置。这种状态无论真假,一旦被民众认定为是事实,在当前自媒体时代,很容易被“传染”给周边其他民众,影响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政治认同,进而影响其合法性。第三,它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邓小平当年曾讲,“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他的观点被实践反复证明是正确的,我们也一直努力去构筑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追求和谐稳定,就要努力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表明社会的环境供应与民众的环境需求之间已经存在严重的矛盾,这种矛盾如果处置不力,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民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因环境问题而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为此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到“利为民所谋”的同时,努力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尽管各级地方政府非常努力,但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平衡关系。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生态文明的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且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2]。该政策表明我们国家已经将生态文明放到了重中之重的地位,有着对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同时进行的美好愿望,但是环境保护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在过分追求GDP发展的同时,地方政府很难做到发展与保护同时进行,“先发展后治理”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离真正的把对经济的追求转化为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还很远。“政府为了实现对投资者的承诺,对投资者的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民众的呼声则置之下顾,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短平快的政绩。”[3]这样做的结果,必然难以平衡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第二,缺乏有效畅通的环境信息公开、沟通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信息公开,致力于建设阳光政府,而且政府公开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4]。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公开的关于环境的信息还是比较少,公开的范围也很狭窄,与民众期望获得的环境信息有较大差距。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救济渠道上存在障碍,存在“玻璃门”现象,看的见,进不去。又由于缺少环境信息的沟通机制,当公众意识到自己身边的环境遭到破坏时,缺少足够的上访途径,自己的维权心声得不到倾听,意见难以表达。当民众找不到倾诉和沟通的渠道时,很容易会通过不正当的、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政府缺少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预防机制。一些企业不重视环境的保护,只追求自己产业的发展,环境遭到破坏时不主动去治理,而是继续追求经济发展,环保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对周围居民的伤害,不仅没有预防反而促进了事件的发生。生存环境遭到破坏的居民,不断地向当地政府进行诉求,但政府却因为重视度不够,片面追求当地GDP数值的增长,忽略了民众的这种反映,不能预见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缺少预防应急机制,在事件爆发后难免疲于应对。
(二)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一再吸引民众的眼球,社会反响很大,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以下几个方面比较突出。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对民众的利益漠不关心。当今经济增长已经成为考察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很多地方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积极招商,不惜以民众的生存环境作为赌注。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的GDP,完成自己的政绩,不关心生态环境的破坏给当地居民带来的不便和伤害。“地方政府通过引进污染企业得到了GDP、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一些官员凭借‘政绩’获得晋升,而企业则获得廉价土地,基础设施,及其他优惠政策,赚取高额利润。”[5]面对环境权益受损民众的上访,政府一般采取拖延、敷衍或者是不理睬的无作为行为,激发了民众与当地政府的矛盾。
第二,企业只注重自身发展,追求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企业只顾发展自己的经济,目的是追求无限的利润,尽可能地将成本降到最少,严重缺乏一个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也是致使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很多企业,例如化工厂或者是重金属加工厂,它们本身对环境就要较大的威胁,但是在当地政府的保护下,或者是忽略政府的政策,直接将废气、废水等污染源不经处理便投放出来,对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民众的反映得不到缓解,这样就激发了民众与企业和政府的矛盾,容易导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民众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提高。从近些年我们国家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来看,多数事件都是因为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当地民众的生活环境带来严重威胁。民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又不及时沟通解决问题,才促使事件的发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不仅追求经济利益,也会考虑到身心健康、生活环境等诉求,为了维护自己最基本的生存环境,才聚集在一起,进行一系列极端的集体维权行为。
第四,现在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不严格。预防和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依据和保障便是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仍存在很多弊端和不足,很多的立法观念已经不适应这个时代变化的要求,部分法律界定模糊,并且政府或相关的企业单位的环境责任难以落实,给违法分子留有许多的法律漏洞可钻,而且很多的地方环境部门执法能力较弱,在面对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时,为了确保经济的正常发展,或者是碍于当地政府这个“保护伞”,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加放任了他们进行环境破坏的行为。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甚大,当前我国在治理该类事件的过程中也确实出现许多问题。但是,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治理水平,规避环境群体性事件现象,进而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为此,我们需要从过去的实践中汲取经验,探讨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
第一,政府坚持执政为民的观念,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有许多地方政府在过分追求GDP增长的同时,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为了追求政绩,允许一些对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发展经济。面对这种现实,必须要改变将经济发展作为评判政府工作的唯一标准的规定,将环境指标纳入评判的标准。据有关资料显示,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进行了 《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调查》。结果显示,77.2%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应优先于经济发展……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68.1%的公众会直接选择较为激烈的方式解决问题,串联邻居或者直接参与群体性事件。[6]冰冷的数据反映了基本的事实:民众非常在意环境质量。我们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民众的环境利益来发展当地的经济,要加强对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学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之一,必须对该事件的产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追求自身发展,赚取无限利润的同时,作为环境行为主体,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学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方面企业应把环境意识引入到企业理念里,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树立环保管理理念,营造良好的生态品牌经济。另一方面企业在追求自身成长的过程中,更应该学会以人为本、以社会为基,担起社会责任。企业必须增强自律性,从根源上遏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第三,拓宽民众利益诉求渠道,搭建沟通平台。首先,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是拓宽民众利益诉求渠道。要开通多渠道的上访机制,保障民众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确保民众的知情度得到保障,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倾听并且解决民众诉求,使民众在反映问题时有人听,能够得到解决,使民众基本的生存权益得到保障。其次,搭建沟通平台是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保证。倾听民众的意见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向民众做出回答,避免民众的误解,真正做到探究污染根源、治理污染现状、清理污染根本,进而真正遏制环境群体性事件现象。
第四,政府要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增强环境执法力度。在我国,民众普遍关注环境问题的历程并不长,作为这种现实的反映,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并不健全,并且执行力度不足。因此,从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立场出发,要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整合,将其矛盾、重叠、不适合当今发展的部分进行修整和编订,增强环境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同时,更为关键的是,要注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如果有法不依,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没有用。要赋予当地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力,增强执法力度,改变走过场的检查方式,对环境破坏较严重的企业给予查办。
总之,当前因环境问题的群体事件已经占了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很大比重,并且依然有上升趋势。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并且影响很大,给社会、政府、民众都带来较大压力。但是,当前对该类事件的治理存在着种种问题,影响了治理的有效性。为此,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必要的方法措施,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搭建民众参与平台,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避环境群体性事件。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284.
[2]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人民出版社,2012.39..
[3]王玉明.暴力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基于对十起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学报,2012.3.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人民出版社,2014.16.
[5]聂辉华.斩断政企合谋的利益链条[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11-11.
[6]全国城市居民环保态度调查显示,近八成公众认为环境保护应优先于经济发展[N].中国环境报,2013-05-15.
编辑:崔月华
On the frequent generant phenomenon and evading measure of environmental group eventcurrently
LI Degang,ZHANG Ting
(Harbin universit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86)
The environmental group event frequent appearing currently,which working great societal influence,by refurbishing the newsreel over and over again,and by attracting people’s eyeball.It is a societal question which need to envisaging earnestly.We emphasize to innovating the societal management at all times,and to upgrading the validity of management,but the current facts indicate that there are many questions in the course of supervising the environmental group events,such as the un-matching phenomenon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and the scarcity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except the shortage of validity about precautionary mechanism. So,for the standpoint of advancing societal harmonious and stabilization,and upgrading the living quality, we should search some essential measure to evading the environmental group event studiously,such as promoting the unisonous development between economy and environment,and forcing the corporations to bearing environmental burdens forwardly,and building participant estrade,except perfecting correlative law.
environment;group event;societal management
D631.4
:A
:2095-7327(2016)-09-0074-04
李德刚(1974-),男,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政治社会学研究。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点项目《公民政治参与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项目编号:12A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