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江苏 常州 213164)
论新中国初期教育法制建设
张永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部,江苏 常州 213164)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制思想,初步制定了教育法规体系,保障了对旧教育的改造和新中国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新中国教育法制基础,从法律确立了人民教育。当然,建国初期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新中国;初期;教育法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教育落后,人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人才严重缺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教育事业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改造旧教育、建设和发展新教育作为当时教育工作最主要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提出了不少教育法制思想,加强教育法制建设。这对于实现从旧教育到新教育的转变、建立和巩固新中国初期的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确立教育法制的性质
毛泽东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1]197。在他看来,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统是植根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中,集中体现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为了真正解放人民大众,在推翻反动政府的同时,必须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反动法律,制定保护劳动人民的法律。“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的,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1]197。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面临接收、接管、接办原有的公立、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全面改造旧的教育,同时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迅速恢复教育秩序的任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国民文化和国民教育的宗旨,应当是新民主主义的;就是说,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民族的、科学的、人民大众的新文化和新教育”[2]1083。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这些关于教育基本性质的规定,为旧教育的根本变革确立了指导思想,确保了旧教育向新民主主义教育转变。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中关于教育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为逐步制定完备的教育法规来巩固社会主义教育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二)一切先进的经验都要学
新中国的教育如何建设,教育法制如何建设,是当时教育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苏联共产党是“我们的最好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3]1481。新中国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提出向苏联学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当时为了改革教育教学工作,制定了大量的向苏联学习的法规。如政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教育部做出《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东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做指示在全区开展学习苏联教育的经验的活动,教育部颁发《关于华北区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指导组暂行办法》《关于翻译苏联高等学校教材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发出《普遍推行五年一贯制》的指示,高等教育部召开会议研究高等学校“以学习苏联先进教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问题等[4]273-274。我国通过对苏联模式的全面学习与借鉴,很快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规章制度,对于保障新生的共和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要学会用政府法令进行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使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有章可循,中国共产党人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事业。1951年8月10日,周恩来在《谈新学制》的讲话中强调:“要学会运用政府法令进行工作。”“教育部工作很重要,又很多,要学习运用这种方法。指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政务院、文委或教育部的名义发出。用政府法令去推动和指导工作,报纸宣传再配合起来,就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例如,对于不经教育部同意径自从学校中抽调教师、学生的错误做法,就应该用法令予以制止。又如,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有些教师可能被牵连,要帮助他们表明态度,站到人民方面来。只要他们站到人民方面来,就要加以保护。对此,也应有个指示才好。又如,要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在地方经费中拨出一定数目的教育经费,尤其是小学教育经费,这也需要有个指示”[5]107。当时,周恩来亲自抓了许多重要的教育指示和法规的拟订、修改和审查,并以政务院总理的名义签署并发布了许多教育法规、政令,例如《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小学暂行规程》《幼儿园暂行规程》《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等。这些法规、政令对于整顿和改进当时中小学、规范各类教育事业、保障建国初期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中规定了新中国的教育政策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对改造旧教育制度,创建新中国教育法制非常重视。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规定了新生的共和国的各项基本政策,第五章的“文化教育政策”中有关条款对新中国的教育的性质、任务、教育方法、国民道德标准以及教育与发展的步骤和重点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949年12月23日至3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根据《共同纲领》关于教育的政策,制定了全国教育工作的总方针,明确了改造旧教育的方针、步骤和发展人民教育的方向。
(二)颁布大量的教育法令与政令
教育为广大工农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宗旨。为了贯彻“教育为工农服务”的教育方针,推动工农干部的教育,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同年12月发布了《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1951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等。这些指示和办法对于提高工农干部的文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快对旧教育的改造和规范新中国初期的教育,党中央、政务院、教育部制定了大量的教育法令、政令,其中有《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0年)、《专科学校暂行规程》(1950年)、《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问题的决定》(1950年)、《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中学暂行规程》(1952年)、《小学暂行规程》(1952年)、《幼儿园暂行规程》(1952年)、《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1952年)、《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程》(1954年)、《小学生守则》(1955年)、《中学生守则》(1955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1955年)、《师范学校规程》(1956年)等。这些规程为各级学校树立了建设的规范,明确了改革的方向,使教育行政部门、广大教师都能有章可循。同时,这些章程起到了调动积极性、统一认识的作用[6]40。
(三)“五四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
在新中国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后, 1954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宪法》中总结了改造旧中国教育和发展新民主主义教育的实践经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教育基本原则和发展方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部宪法涉及与教育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有5条,即第49条、第58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这5条的规定集中在国家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中。其中,第49条中规定国务院具有行使教育的职权;第58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权力;第94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5条规定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给以鼓励和帮助;第96条中规定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五四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从宪法上确立了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五四宪法’关于教育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是新中国早期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教育立法,虽然并非最高权力机关为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但仍然难能可贵,弥足珍视”[7]173。
(一)保障了对旧教育的改造和新教育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最初的六七年里,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为依据,政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法规有50多件,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制定的规章有160多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调整各方面教育关系的教育法规体系[4]274。这对于废除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教育制度、确立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全体劳动人民的受教育权利得到政策法规的保障,真正享受到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新中国成立后所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规和政令保障了对旧教育的改造和新中国教育制度的建立,也为新中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8]75。
(二)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教育
新中国成立前,旧教育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产物,广大劳动人民温饱问题都得不到解决,更谈不上享受教育的权利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后,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教育在中国建立起来,“教育为工农服务”成为教育的方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中规定了新中国的教育政策、《五四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以及政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保障了人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的保障,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新中国的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
(三)建国初期教育法制建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说在建国初期的六七年里,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为依据,政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法规、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初步形成了教育法规体系。但是,在这个教育法规体系里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与教育立法相关的只有“五四宪法”里面一些与教育相关的宪法条款,没有制定专门的教育法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当然,由于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的教育制度还处于探索之中,制定成熟的教育法律条件还不具备,不能按照现在的要求去苛求前人。
[1]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5] 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年[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6] 金一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研究[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
[7] 李赐平.我国近现代教育立法的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8] 俞家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乐知]
The Discussions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during the Early Stage of New China
ZHANG Yongbo
(Departmentofsocietyscience,ChangzhouCollegeofInformationTechnology,Changzhou213164,China)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new China,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attaching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and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thoughts about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and enacted the laws system of education roughly, which led to the results of: 1, successful reform of old educ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education system; 2, the appearance of the founda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of new China; 3,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education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However, there also existe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during the early stage of new China which needed to be treated dialectically.
New China; the early stage;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2015-07-29
张永波(1982- ),男,河南三门峡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教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研究。
D929;K27
A
1671-8127(2016)01-00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