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留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青海 西宁810005)
“一体多元”理论诠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徐留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青海西宁810005)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用制度管住权力,用法律捍卫权利,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律权威高于其他权威。以德治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或手段之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道德建设先行,依法治国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的补充。另一方面,法治对德治具有规范和促进作用,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德治焕发生命力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可以相互结合,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不能相提并论。如过分强调以德治国必然影响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一体多元”结构的法治秩序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高度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
(二)依法治国的内容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本质是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严格立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指出,必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30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治国”依靠“法律”,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法治”的理念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
收稿日期:2015-11-28
作者简介:徐留成(1966-),男,河南驻马店人,三级高级法官,贵州民族大学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刑法、比较刑法、法理学研究。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三)依法治国的特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际事务要求中国共产党具有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从国际事务上来看,这是建设有序的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法治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内事务“五位一体”之中。可见,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或整体性特点。
第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治的过程是逐步提升、持续推进、不懈坚持的过程。在这一相当长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逐步提升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可见,依法治国具有长期性。
第三,当前,我国处于全球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发展阶段,如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依法治国。其基本方式是把党的意志和方针路线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经得起党有效应对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考验。可见,依法治国具有目的性。[2]
第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依法治国的实践是法治思维的源泉。从本质上说,法治思维是人们的实践方式在大脑思维中的内化。可见,依法治国具有实践性。[2]
(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一,用制度管住权力。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十八大召开前一个星期,俞正声通过互联网发布了一条微博:“职务给予我们的,不是权力是责任。应该时刻以党的利益为重、以大局为重,不允许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不允许存在凌驾于党规党纪之上的特殊党员;反对特权思想,从内心深处将超越法律和制度的‘特殊'视为耻辱,为人民尽忠尽责、服务效力。”[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4]。
第二,用法律捍卫权利。权利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归宿。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5]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法治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人治则只保护少数人的特权。法律若不尊重和保护权利,那么法治便是虚伪的。1871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就说,“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6]。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中,保护和促进人民权利,就是要坚持以民生为导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扩大人民享有权利的内容和范围。[4]
第三,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纠纷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有第三人参与的调解仲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上访制度,还有司法机关的诉讼。在法治社会,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因为司法体现了较高的公平性和较强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司法在启动上具有被动性,在运作上具有中立性,在程序上具有正当性,在结果上具有权威性。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深化改革。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7]这反映了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我们应加快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4]
第四,法律权威高于其他权威。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就是国王,在人治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的权威。法律高于其他权威,就是说法律是人们首要的和最主要的行为标准和依据,就是说法律的至上性。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则是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不被信仰必然形同虚设。要树立法律权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制定良法。良法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根本前提。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国共共产党依法执政。第三,加强普法宣传,弘扬法治精神。[4]
(五)依法治国的关键或核心是依宪治国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依法治国的关键或核心是依宪治国。这是由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母法、根本大法地位所决定的。因此,依宪、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尊重宪法,保证宪法的权威。执政党一定要有宪法意识,有依宪执政的自觉,带头维护宪法秩序和宪法规定,不容许任何超越宪法和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要让宪法成为人民的信仰。这是其一。二是要把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而不是当作花瓶来摆摆样子,或者挂个招牌宣示一下,要切切实实地作为国家、社会、公民最基本的规范,要让宪法真正成为有约束力的基本准则。三是要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建立健全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各项制度与机制,使人民能真正地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管理,这也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根本。四是要维护、落实和保证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与秩序。总的来看,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居于国家政权的中心,其权力直接来源于人民,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是派生出来的,它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8]
(六)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项原则。在论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时强调指出,治理国家和社会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9]
(一)道德建设不完全等同于以德治国
道德建设是与法制建设相对而言的,而不是与以德治国的提法相对应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1〕15号),公民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基本道德规范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社会公德规范有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规范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家庭美德规范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共24个字,具体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二者均属于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方面的范畴。
一言以蔽之,以德治国就是指用道德规范治理国家和社会,而不是用法律规范治理国家和社会。
(二)道德建设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也是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以德治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或手段之一。道德建设和以德治国均不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或基本方式,而依法治国才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一)“一体多元”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体”是指生命的、心灵的、宇宙万有的各自统一、合一、融一、化一的整体性,也是指生命的、心灵的、宇宙万有的整体上的统一、合一、融一、化一的形而上的根源性的本源归一性。这两个层面的“一体”又是可以“多元”的,或究极地讲它们同时也就是“多元”。而且这两个层面的“一体”从更超越的“破相”的功能层面讲,也是可以“无体无元”,或究极地讲它们也就是“无体无元”。
“多元”是指生命的、心灵的、宇宙万有的、无限的、相变的、分形化异的“多元”性,但这个“多元”性和上述讲“一体”时的道理一样,从超越的层面讲,这个“多元”又是可以统一、合一、融一、化一,以至于达到形而上的根源性本源归一的绝对本体那里。
“无体无元”是指生命的、心灵的、宇宙万有的、内外虚实的相对超越性和绝对超越性的“空性”。相对超越性就是“小空性”,就是万事万物当体的有限范围里的虚位场性;绝对超越性就是“大空性”,就是万事万物当体的本体无限的虚位场性。但这个“无体无元”从下位的分形析离的功能层面讲,也是可以“一体”“多元”的,或究极地讲它们同时也就是“一体”“多元”的。
生命的、心灵的、宇宙万有的、内外虚实的相对超越性和绝对超越性的“无体无元”的“小空性”和“大空性”,成“一体”的上顶之无顶,也成“一体”的下底之无底,成“一体”的内在极限的无内在,成“一体”的外在极限的无外在。
因此,这个“一体”既在极限绝对的本体中,也在相对有限现象的“多元”上。再换句话讲,就是这个“一体”在本体以下的现象、无限“多元”的现象的所有无量层级中,还在现象以上的本体中。“一体”和“无体无元”的“空性”的这种合离相的特性,又自动相变分形地产生“多元”。[10]
综上所述,从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来看,“一体”即是整体,“多元”之“元”就是部分。在某个较小的领域里是整体即“一体”的东西,在另一某个较大的领域里则成为了部分即“元”。也就是说,整体与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的,“一体”与“元”也是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的。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以德治国,就是运用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治理国家和社会。这里的“德”不是狭义的“德”即道德,而是广义的“德”即思想道德。它不仅包括道德规范,而且包括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包括政治思想。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行动口号和价值准则。以德治国之“以”强调的是“用”,即使用“德”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之“依”强调的是“靠”“凭借”,即凭借“法”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的职责,相得益彰、缺一不可。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道德建设先行;依法治国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的补充。另一方面,法治对德治具有规范和促进作用;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德治焕发生命力的必然要求。[11]
(三)“一体多元”结构的法治秩序应坚持依法治国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否可以相互结合
对此,笔者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治国安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大计。法治与德治二者互为基础、互为保障,要使它们协调配合、共同发展、有机统一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中,就要求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执法者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带动整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要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一经宣布的法律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和制度就成了一纸空文;加强法治控制机制,重视人权保障,推动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12]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比不能相提并论
第一,过分强调“以德治国”必将冲淡“依法治国”在社会践行中的作用,不同程度地阻碍法律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功能实现。特别是在存在着“人治”传统的中国,“以德治国”替代“依法治国”极有可能导致个人专权。第二,国家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而且有相关的监督机构来确保该项法令的有效实施。但是,无法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出道德准则,只能由人们自己去理解道德的含义,由此可能导致行为差别,将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第三,由于可以随意作出对“德”的解释,“合法与不合法”与“合德与不合德”的界限不明显,将引起判断上的冲突,为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提供所谓合理的免责解释。第四,目前的“民善”不能实现“国善”的目标。民善是指在一个区域内,各个成员都拥有一定的道德基础,能够自觉地遵守社会规则;而国善是指一个拥有完善的道德体系的国家,管理者采用德治手段所获得的社会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旧道德体系已经被打破,而新道德体系正在建立或正在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贪婪、自私、利己等弱点的某些人,其人性的弱点没有得到彻底的弥补。这样的“民善”暂时无法实现“国善”。很显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放弃“依法治国”转而投向“以德治国”的战略选择。[13]
3.“一体多元”结构的法治秩序应坚持依法治国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多元”指事物结构的复杂性,即有多种要素和多层次构成。社会秩序的结构也具有多元的特点。法治秩序与人治秩序的区别在于,人治的特点是其中的专制秩序,企图消除社会秩序的多元性。显然这一努力是徒劳的和有害的。法治秩序的特点是在承认多元的前提下,力求高度的统一(即“一体”)。这一结构叫“一体多元”。[14]“法治”常常被人们看作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按照“一体多元”理论,应以法为主,而不是唯一。法治社会的治理手段不是只有法,而是势、德(礼)、术、神(宗教)都存在和使用着,而且由于这几种手段彼此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法治社会秩序的建立,不是只靠法律手段所能完成的,而是多种手段同时并用,只是法律在其中处于主要和关键的地位罢了。[1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治国的手段或方法,法治秩序社会,讲依法治国,也要讲以德治国或法治建设,既讲法治手段,又要讲德治等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是治国理政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治国方略上主张一体多元理论,如过分强调以德治国必然影响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或者说,过分讲以德治国,有淡化依法治国之嫌,勿宁讲道德建设。所以,“一体多元”结构的法治秩序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道德建设相结合,不再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09-02-16)[2015-07-07].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 content_6971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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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谢宇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J].人大研究,2013,(1):26.
[9]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2014-10-24)[2015-08-11].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 c_11129698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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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晓军.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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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严存生.法治的观念与体制——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责任编辑苏肖)
On the Combination of Rule by Law w ith Rule by M ora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grated Diversity
XU Liu-cheng
(No.1 Criminal Court,Superior People's Court of Qinghai Province,Xining,Qinghai 810005,China)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rule by law is to control power with system,to safeguard rights with law.Judicial administration is the last defense of justice,and the authority of law is higher than any other authorities.Rule by morality is also one of the means to govern the country.Rule by law and rule by morality are correlated and complementary to each other.On the one hand,rule by law needs to be preceded by moral construction,which will support the implement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former.On the other hand,rule by law can regulate and promote rule by morality;the legalization of moral construction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vitality of rule by morality.Rule by law and rule by morality can be combined with each other,but they cannot compare with each other.If too much emphasis is given to rule by morality,it will inevitably affect the dominance of rule by law.The plural structure of an organic whole in legal order should stick to rule by law combined with rule by morality.
rule by law;rule by morality;moral construction;integration of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morality
1673-1972(2016)04-0119-05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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