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科技国企先行

2016-04-13 01:34:30上海国资金琳
上海国资 2016年3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科技型股权

文‖《上海国资》记者 金琳

股权激励科技国企先行

文‖《上海国资》记者金琳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激励,从来就不是简单的事情

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近日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早在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三类企业

《暂行办法》适用国有科技型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暂行办法》激励对象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其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其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暂行办法》明确,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并且,《暂行办法》提出的激励的方式有: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这是一项很重要的政策。国有企业存在分配、转型、升级的问题,这一次政策专门针对国有的科技性企业,很显然是要提升国企转型升级、加大研发、加大创新的力度,采取市场化激励机制来推动国企的研发和创新。

事实上,此次实施的《暂行办法》与2010年颁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关村实施办法》)一脉相承,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起2010年颁布的《中关村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在激励程序上有了更为细致和可操作的规定。比如,区分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在激励总量和激励方式上的不同;提高了岗位分红所得的上限,提高了项目分红的比例,明晰了激励方案的审核机构,等等。”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王茜向《上海国资》表示。

不过,市场人士认为,根据《暂行办法》,满足实施股权激励条件的科技企业数量并不会太多。“门槛不低。”

门槛

据了解,《暂行办法》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定义极为明晰,仅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但科技服务机构可扩大至“省级”。

另外,科技型企业如要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除了要满足产权清晰、战略明确、管理规范、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指标: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员工总数的10%;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三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60%;实施股权奖励的,要同时满足: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三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对实施岗位分红的,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三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实施期权激励的,业绩考核目标应不低于企业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实施岗位分红的,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高于实施近三年平均增长水平。

“要同时达到上述目标并非易事。”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王茜向《上海国资》表示。

她认为,激励方案的限制性因素较多。比如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期权的激励方式。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没有盈利的企业均无法实施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激励,从来就不是简单的事情。”多数市场人士评价。

落地

满足条件的国有科技类企业能否顺利落地亦可能成为挑战。

王茜表示,企业的激励对象通常都是风险规避型的,他们希望通过承担较小的风险换取股权的增值收益,或者稳定的分红收益,但这些权益的获得是要建立在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的前提下的。然而,非上市企业股权不像上市公司股票那样具备良好的流通性,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企业即使盈利也可能需要长期投入而无法分红,再加上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如果缺乏退出机制可能使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方案面临激励对象缺乏参与积极性的尴尬。

制约激励对象参与积极性的另一个因素则是审批周期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王茜表示,比如涉及股权的奖励或出售其实事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涉及现金的分红与增值权激励事关国有薪酬体系的整体把控,审批者当慎之又慎,企业及管理层亦要考虑审批成本与激励收益之间是否成正比。

“根据经验,那些能够成功推出激励计划的,大都是因试点是自上而下推动企业去实施的,而企业自发的激励需求最终获批并实施的却不多。”她坦承。

示范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较为突出的特点是,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方式建立和完善了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与当初的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且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同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已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向《上海国资》表示,《暂行办法》对于国企创新、转型有现实的意义。因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是“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股权和分红激励最大的难点是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不过,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资产流失的风险很小,激励政策是在做加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李长安亦认为,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被称为企业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金手铐”,这是因为其能够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挂钩,从而保证了激励和约束的一致性。

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科技进步贡献率已由2011年的50.9%增加到2015年的55.1%,全社会研发支出已突破1.4万亿元人民币。

“国有科技型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其带动和示范效应正在不断地显现出来。”市场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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