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明,黄明娣
(赣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初级群体意识形态视阈下网络群体事件探析
袁 明,黄明娣
(赣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利益的分化导致网络群体事件不断突发。初级群体意识形态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主要形成于一些面对面交往、没有正式规定的初级群体中,主要表现为社会心理,是分析网络群体事件的一个新视角。网络群体事件主体的相对剥夺感、社会不公感、尊重缺失感、道德焦虑感、匿名心理以及政府传统的刚性管理理念是网络群体事件多发的重要思想根源。构建合理的利益整合机制,扩大政治参与权利,强化司法权威,是治理网络群体事件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初级群体意识形态;网络群体事件;消极情绪;治理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不可回避的挑战。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公正的缺失等不断滋生国民内心的抱怨愤怒情绪,加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群体事件如洪水之灾汹涌而来。当前学界对网络群体事件的分析限于管理学、传播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以定性和定量研究为主;外延涵盖定义、原因、基本模式及治理等。以初级群体意识形态为视角探析网络群体事件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进步,是本文的重要旨趣。
在弄清初级群体意识形态之前有必要对意识形态及群体意识形态做简要的阐述与说明。
为了与宗教神学的各种谬误相区别,安托尼·特拉西在《意识形态原理》中首次提出意识形态一词。当时意识形态的含义主要指“观念的科学”,即观念学、概念学或意识学。两百多年之后,学者对意识形态的研究依然如火如荼,单单就一个内涵的界定就众说纷纭,如伊格尔顿归纳分析出了意识形态的六种普遍的内涵,而撒姆纳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总结多达十种。[1]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2]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意识形态同社会意识形式不是从属关系,而是纵横交叉的关系,意识形态是直接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由全部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特定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样态。也有学者把社会意识归于精神文化的范畴,认为它是人的精神创造物,是历史的产物,归根到底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有学者对意识形态的基本定义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意识形态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和群体对自身所处的地位及集体利益的自我意识和表达,集中体现在他们的思想体系和理论学说。狭义的意识形态指特定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下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的核心内容是政治意识形态。[3]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也有其独到的认识。首先,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和国家(或者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角度把握意识形态的概念,“从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出发考察现实的整个生产过程,并将与之同时产生的交往方式,即相应阶段的市民社会,看做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出发阐述不同的理论和意识形式,并且在国家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各种活动。”[4]其次,他从一般与具体的层面上分析了意识形态:一方面,意识形态都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在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5]另一方面,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理论,总是被内化为个人观念、共同体文化、国家核心主流价值等,因此它又被具体化为统治阶级的“战斗口号和衣服”。上述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批判。最后,马克思还对经济意识形态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商品、货币、价值、资本这四种异化形式都通过资本主义拜物教表现出来,所以任何忽视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经济学理论,即经济意识形态,都是对实践的一种虚幻的反映。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更倾向于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不只是阶级性,它更多地可以看做是世界观的同义词,是由概念、价值判断、想象与理念组成的一个系统。当一种思想观念被某些人掌握,同时力图使其他人相信,并排斥与其相左的观念时,它便是一种意识形态。
那什么又是群体意识形态呢?曼海姆在其《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中对意识形态的内涵、类型进行了分析。他提出整体的意识形态,认为它是一种群体性的,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并且基于一定社会存在之上的社会规律和准则。[6]换句话说,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群体关系的产物。哈贝马斯提出旨趣这一概念,同时借用马克思的“交往”范式来说明群体意识形态与群体构成的内在关联。刘少杰在《意识形态层次类型的生成及其变迁》中也把意识形态分为总体意识形态、群体意识形态和个体意识形态。群体意识形态是特定社会集团和阶级对其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等进行自我表达时所运用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心理认知和理论学说等的总称。[7]总之,群体意识形态是指社会集团和阶级内部的成员之间达成共识的文本知识和非文本知识的总和。文本知识是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非文本知识是指还未系统化理论化的,表现为一些社会心理、社会情绪、传统习惯、风俗与文化等的非正式的意识形式。
随着社会阶级的不断解体和分化,群体意识形态也不断分化。根据群体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的差别,可以分为初级群体意识形态和次级群体意识形态。次级群体意识形态主要形成于一些规模较大、由正式规则制度等规定起来的正式组织中。而与次级群体意识形态相反,人们面对面交往且没有正式规则制度组织起来的非正式组织,即初级群体中形成的意识形态,我们称之为初级群体意识形态。初级群体一般以传统观念、熟悉信任和风俗习惯等构建和维持他们的意识形态,其内容多为感性层面,主要表现为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等,深刻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取向。
轰轰烈烈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内部结构,社会成员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群体利益相互纠葛,于是一大批网络群体事件便接踵而至。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新时代背景下兴起的一种新的群体性事件形式,它指的是网民群体在某些共同利益上达成共识,并依托网络载体进行组织,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以实现共同的价值利益。[8]它往往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当今学界在分析网络群体事件的成因时,偏好于从物质利益关系的角度去分析。毋庸置疑,物质利益的矛盾与冲突的确是引发群体事件的重要原因。但是,网络群体作为一个典型的初级群体,他们的感性的社会心理与情绪,正是初级群体意识形态的重要表现,是分析网络群体事件成因的一个重要视角。
网络群体的相对剥夺感、社会不公感、尊重缺失感、道德焦虑感等社会情绪是网络群体意识形态的主要表现,是引发网络群体事件的重要原因。
第一,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指当某个群体以其他群体或成员为参照物进行比较,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或相对落后,则会产生一种被剥夺的感觉,容易引发不满、抱怨和愤怒的情绪。物质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出发点。社会财富占有的状况是相对剥夺感产生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公民的社会财富的占有相对较为公平,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精英阶层凭借优惠的政策支持,获取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又凭借有力的经济地位和优势权力斩获了大量建设果实。而社会低收入阶层则一直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我国近十年的基尼系数维持在0.47以上。[9]“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的社会结构模式使得一大批社会弱势群体心理的剥夺感加剧。由于政治地位的低下,他们不得不寻找一种体制外的途径来使得内心的情绪得以宣泄,而互联网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第二,社会不公感。公平感是公民的一种主观感受,是对当下社会现状的一种评价与态度。我们生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人民论坛》杂志在新浪网进行了“公众公平感调查”,共有6227人参加,然而结果显示:71.2%认为,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社会公平程度下降了;68.4%的人认为,自己的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96.11%的人表示,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是当前社会不公平最突出的表现。[10]社会精英团体获取了社会大部分财富,他们依据有利的经济地位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等议程,从而在政治权利方面又获得优势。于是,社会下层的弱势群体不但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劣势,甚至在政治权利的享有上也存在很大的落差感,他们的社会不公感不断扩大并同时产生一种社会不满和抱怨情绪,一旦找到一个宣泄口,这些消极情绪就会越演越烈,一发不可收拾。
第三,尊重缺失感。马斯洛提出需要层次理论,主要有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所以尊重的需要是人的需要的重要方面。在现实世界中,如果人的尊重得到满足,则会产生一种自信感,觉得自己立足于这个社会是有价值的;而若是得不到满足,则容易产生失落、自卑的情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阶级的分化,一些群体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现实世界中的相对自卑感使得他们转向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网民拥有足够的话语言论自由,话语越多则受关注度越高,话语越新奇点击率越高。在这个空间里,网民可以得到有效的尊重与认可。于是,在这种激励之下,为追求受尊重感而话语表达过度形成的网络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第四,道德焦虑感。目前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与深水期,矛盾频发,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道德恶行使得民众感到焦虑不安。社会心理学家分析,每个人都会产生消极情绪,积攒到一定程度时,便形成一种心理上的侵犯性力量。这种侵犯性力量可以通过内侵犯得到释放,突破人体机能,出现自我埋怨、自我指责甚至自伤自残的激烈行为;也可以通过外侵犯得到释放,主要表现为谩骂、侮辱、诽谤、暴力、流言等形式。而网络群体事件则是社会消极情绪的一种外侵犯式的发泄。
除了网络群体自身的相对剥夺感、社会不公感、尊重缺失感、道德焦虑感等消极社会心理的影响,网络主体的匿名心理更是助长了网民的各种情绪的过度释放,从而使得网络群体事件越演越烈。网络依托互联网技术,任何有条件的个人都可以发表相关言论。网络群体事件的参与者可能并不是相关利益的直接受益者,但由于出于看热闹的心理,再加之传统的法不责众的偏见,又基于网络的匿名性,所以便跟随形势,成为网络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推手。同时,政府或公共媒体等部门基于“刚性管理”理念和“体制性迟钝”的影响,缺乏对网络群体事件的重视,往往对网络群体事件不做回应或回应不当。这种民间舆论和公共舆论的分化,使得网民对政府等公共组织部门的不信任、质疑和不满情绪更甚,这些消极社会心理的产生会成为网络群体事件扩大的一个思想炸弹。
个人认同指人格、特征的自我描述,而社会认同表示以群体内部成员资格为形式的定义。[11]网络群体事件是一件集体活动,他强调的是群体成员共同的思想、价值、目标,因此它是以社会认同而不是个人认同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群体事件中,群体成员不仅在非现实性特征,即在心理和情绪上有着共同的不满情感,而且在现实性特征上即在实践和活动中也有着去个性化的共同的取向。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作用下的网络群体事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亦或是非直接利益关联者犹如“群氓之族”浩浩荡荡地开展着所谓的正义活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其危害的继续扩大。而冲突的产生,主要源于非现实性冲突,这主要体现在日积月累的不满和埋怨以及不公等情绪上,必须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积极响应。而在现实实践中,改革开放以来,阶级和阶级利益的分化,使得社会贫富差距扩大,普通群众的“需求型”消费和社会高层的“欲望型”消费形成鲜明反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分配不公又进一步作用在政治权利上。社会高层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官员腐败随处,这极大限度的激起民众的愤怒与反抗,在社会生活领域,广大民众对社会新富群体所持有的敌对的态度已成为一种普遍之势,他们完全分属于两个时空,两个状态和境界。[12]于是潜在的不断滋长的社会情绪积攒到一定程度,一旦找到一个宣泄口,便会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分析,潜在社会情绪的消极滋长都是网络群体事件产生的思想根源。自然地,初级群体意识形态影响下的网络群体事件的治理便落到社会情绪的消解这个议题上来。
第一,构建公正合理的利益整合机制,消解网络群体事件主体的相对剥夺感,是治理之根本之策。所谓公正合理的利益整合机制,是指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维持系统整体的和谐与稳定。这个机制的构建需要以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则为基础。首先,最为重要的就是分配制度。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保障。在国民收入的分配问题上,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政府也应当在二次分配中通过社会保障,社会资助等方式尽可能地照顾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适当扩大政治参与权利,消解网络群体事件主体的社会不公感、尊重缺失感,是治理之重要面向。权利不公是社会不公情绪滋生的主要原因,适当扩大政治参与能力,是消解社会不公感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路径。同时,政治权利的真正享有也使得公民的主人身份得到彰显,受尊重的需要也得到一定满足,也可一定程度上消解网络群体事件主体的尊重缺失感。享有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需要政府至少做三方面的努力,一是保证言论自由,应该懂得倾听群众的声音,从群众利益出发行政。[13]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应当充分保障广大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利。二是确保渠道畅通。保证信息的对称,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三是增加互动。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达程度与公众参与度是成正比的。[14]所以,政府和民众的双向沟通十分必要,政府应打破传统的刚性管理的思想,对民众的表达积极了解,及时回应,把冲突事件扼杀在摇篮里。
第三,提高网络事件群体自身的法律意识,消解道德焦虑感,是网络群体事件治理之重要主体向度。网络群体事件是其主体面对矛盾冲突频繁的现实生活,道德焦虑感不断加深,消极情绪积攒到一定程度,通过外侵犯的方式进行发泄。在此过程中,事件主体往往缺乏一定的法治意识,抱着法不责众的偏执,只为宣泄内心的愤懑,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提高网络事件群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引导其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宣泄内心的社会消极情绪,是治理的必然路径选择。
第四,强化司法权威,实行韧性管理,转变政府传统的管理理念,是网络群体事件治理之关键之举。政府原先对于网络群体事件基于置之不理的态度,政府之前通常认为反抗、敌对的情绪如果通过暴力的宣泄,并使得紧张情绪得到释放,便会归于静寂。正如齐美尔的“安全阀”论断,这些安全阀制度提供敌对情绪的替代目标以及发泄的手段,通过这些安全阀,可以减轻暴力事件的危害程度,并且阻止更多其他可能的冲突,最终实现目标的替代性满足。[15]然而,这种策略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释放一些消极情绪,但是基于国内基本矛盾利益难以调解的形势,这样的解决方式根本无济于事,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使得形势越来越严峻。所以像这种由于潜在意识积攒爆发形成的群体事件必须借助韧性治理的方式,即借助司法手段进行调解。在网络平台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严峻形势下,必须对恶意散播谣言,危害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予以制裁,维护司法权威,有效调解网络冲突事件。
初级群体意识形态作为网络群体事件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网络群体事件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高度重视。通过构建合理的利益整合机制,促进分配公平,扩大政治参与,从而缓解网络初级群体的社会不公等消极情绪。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实施韧性管理,维护司法权威,提高网络群体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网络群体事件的社会危害。
参考文献:
[1]季广茂.意识形态[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9-10.
[2]邢贲思.意识形态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1).
[3]王永贵.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8.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2-43.29-30.
[6]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艾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66.
[7]牟成文.群体意识形态的概念、特点和功能[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8]杨久华.试论当前我国的网络群体事件及其治理思考[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
[9]周锐.中国近十年首度公布基尼系数[N].人民日报,2013-01-19.
[10]人民论坛.30年公众公平感调查[EB/OL].(2008-07-30)[2014-02-15].http://survey.news.sina.com.cn/result/ 25873.html.
[11]布朗.群体过程[M].胡鑫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12]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60.
[1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3.
[14]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00-301.
[15]盖奥尔格·齐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王友才)
[中图分类号]D631.43;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416(2016)03—0108—04
收稿日期:2016-05-09
作者简介:袁明(1993-),女,江西赣州人,赣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黄明娣(1963-),女,江西赣州人,赣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