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借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基于法制建设视角

2016-04-12 16:30汪四红李晓星
宿州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法律

汪四红,李晓星

比较与借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基于法制建设视角

汪四红,李晓星

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安徽安庆,246052

在分析日本、韩国和法国三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认为:在日本、韩国和法国,公私法共同参与保护,三国政府都构建了中央到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管机制,由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高度重视培养全民的文化保护理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化。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共性比较;法制借鉴

1 问题的提出

悠悠古国,华夏文明,给中国留下无数传统文化的奇珍异宝,给后人创造了无尽的精神遗产财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它特有的文化价值、市场价值、精神价值、民族特色、地域风情等展现在世人面前,中国是拥有非物质文化种类最多的国家。日、韩、法三个国家较早运用专门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卓有成效,文化传统保护完好,且文化产业发达。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起步晚,且在法律保护方面侧重公法,私法保护不够;主管部门法律确认不清,民间资本投入缺乏法律依据;文化遗产普查、名录和认定制度在发挥民众的主动性和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保护方面力度欠缺;在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缺乏国际沟通与合作等问题。因此,研究日、韩、法三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找寻可借鉴的经验,为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关设想,找寻法律上的认同感,意义重大。

2 日、韩、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

综观日、韩、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史以及制定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不难发现他们在诸多方面的共性。

2.1 以立法方式保护时间早,公私法共同参与保护

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最早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由于日本明治维新政府颁发了神佛分离令,致使日本民间佛教建筑、佛像、书画作品等许多珍贵的文物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1]。1871年,明治维新政府颁布的《古器旧物保存法》开创了日本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河,但这一时期日本制定的相关法律大多数保护的是有形文化遗产。日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于1950年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经过四次大修改,现今它是日本最主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为此,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配套的制度,如“无形文化财的制定及保持者的认定制度”“无形民俗资料的纪录保存制度”“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制度”“文化财保存的相关的传统技术的保护制度”“文化财登录制度”等。在具体实施保护过程中,从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民法等私法中找到相关的的法律依据[2]。

《历史性建筑法案》是法国颁布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3]。1840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浪潮风起云涌,历史建筑处在极度被破坏的危险之中,这部法的颁布使得许多具有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的古代建筑免遭战火的洗劫。法国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经过200余年的累积,目前相关法律达到100多部,构建了公私法相互配合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些法律为保护法国辉煌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法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地位起到不可取代的作用。

韩国虽然相对于日、法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时间要晚些,但相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来说要早得多。20世纪60年代,受现代科技发展以及西方思潮的影响,韩国民族民间艺术受到极大的冲击,特别是经济价值小、文化价值高的民族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1962年,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随后进行了21次修改,并制定了相配套的保护政策。这部法是在吸收日、法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内容丰富,保护工作规定详细,为世界其他国家树立了立法典范。1964年,韩国授予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遗产保持者或团体“人类活珍宝”称号并确认责任和义务[4]。不难看出,在确认谁为“人类活珍宝”以及“人类活珍宝”所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当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产权纠纷时,其保护是无法离开知识产权法等私法保护的。

2.2 确立中央到地方的行政保护体制,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管机制

1968年,日本在文化厅设置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主要承担文部大臣和文化厅长的文化咨询以及文化遗产的指定与解除工作。地方政府内也设有同样机构管理地方文化遗。为了对文化遗产实施传承保护和商业开发,日本设有“无形财产研究室”,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为了让更多的民众能感受古典传统艺术的无限魅力,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古典传统艺术的保护,“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建立了“国立剧场本馆”“国立剧场演艺资料馆”“国立能乐堂”“国立文乐剧场”四个剧场,集演出、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以及资料收集和整理为一体,以振兴日本传统文化。中央和地方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显其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韩国政府设立“文化财厅”,主要负责重要的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文化财厅”负责组建“文化财委员会”,“文化财委员会”下设“无形文化财委员会”,由有名望和知识渊博的专家学者组成,审议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案件,审议结果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在全国会产生深刻影响。韩国地方政府设有“文化财科”“文化财届”和其他形式的“地方文化财委员会”,负责管理地方文化遗产的相关事宜[5]。

法国文化部下设的“文化遗产司”是法国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级别的工作机构,该机构下设“文化遗产管理处”和“文化遗产登记处”,主要负责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决策、领导和监督工作。地方政府设立“文化事务部”,专门负责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由专家学者组成的“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具体对文化遗产进行商业运作和咨询。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大部分工作由政府委托民间社团组织完成。

2.3 政府与民间联手,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和资助

日本设立“教科文组织信托基金会”,专门资助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每年投资200万美元,位于世界前列。在全国不定期选拔认定“人间国宝”,并对这些“人间国宝”实施特别扶助,每年投入扶助金200万日元(约14万人民币),对这些“人间国宝”所属的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事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日本政府提高文化事业方面的财政预算,大力宣传民俗文化遗产,以提高国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韩国政府也重视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每年给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一定的生活补助金,并设立特别奖学金,资助愿意接受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教育的学生。1964年,韩国政府启动“人类活珍宝”工程后,只要被政府认定为“人类活珍宝”的保持者或团体都得到韩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对每一项“人类活珍宝”项目,政府每月给每人100万韩元的资助。另外,只要开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或展览等活动,政府都会根据有关情况提供200~500万韩元的资助。可见,韩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

法国在1993年文化预算就投入了128.96亿法郎,以后每年增加,1997年达到151亿法郎,占国家财政预算的1%[6]。20世纪以来,虽然受西方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法国经济形势相当严峻,居高不下的失业人群,财政赤字巨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是法国政府对文化投资的绝对数额仍然逐年增加。另外,法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全国性文化资助委员会”和“文化遗产基金会”,评估企业和个人的资助能力。在法国民间大约近2万个团体把保护和展示文化遗产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他们在提高法国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发扬本国遗产方面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2.4 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培养全民的文化保护理念

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内容全面,系统完整,规模宏大。不但涉及到有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念物、文化景观及传统建筑群落等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包括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等多项内容。法条中详细地规定了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日本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认定制度建设以及常态性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出,对培养全民的文化保护理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韩国政府及其地方政府分别设立了文化遗产的等级认定制度。每年都举办“全国民俗艺术欢庆节”,一旦发现有民俗没有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立即指定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若被“文化遗产委员会”认定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同时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履行法定的义务,以原生态的方式传承,即要求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保持原貌的传统艺术演出或展览,以培养民众对传统文化艺术的兴趣,进而提高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法国在20世纪初就开始了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工作,但限于当时国际、国内的经济社会形势,资金的紧张,保护力度不够,许多具有文化遗产价值的历史建筑面临被破坏的危险,特别是私有历史建筑破坏情况严重,引起了法国民众的普遍关注。20世纪60年代,法国政府又开展了一次大规范的普查工作,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统统登记造册。在这次普查中,政府提出了科学性、系统性和标准化的三项要求,并运用了计算机技术。这次普查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技术层面上的统计工作,实际上促使政府科学地评估了本国的文化资源,唤起了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2.5 积极推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运动,提高本国的文化影响力

日本自1992年签署《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以来,积极参与申报世界遗产,并不断地传播日本文化理念。2004年,在日本奈良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探索整合的路径”专家会议,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日本传播其文化理念的一次大动作。2006年,日本作为《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条约》的第一批签约国,顺利地将本土相当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动登录成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日本还与周边国家加强文化合作,创办了“文化遗产国际合作协会”,积极进行文化信息交流,并参与其他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等。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韩国走在世界的前列。1993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理事会上,韩国提出的“普及无形文化遗产制度”提案被采纳。此后,韩国积极推动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鉴于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世界口传无形文化遗产奖”更名为“阿里郎奖”。韩国借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个国际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不断地提高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并取得了成功;同时,将本国众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地转化为世界文化遗产,提高了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级别。

1970年,法国参加了第一个政府间的法语国家组织——法语国家文化技术合作机构[7];1997年,该组织改为国际语法国家组织(简称IFO),这是一个旨在保护和复兴法语文化的国际组织。目前,法国已与100多个国家签有文化协定和文化交流计划,以加强文化交流,如在国内举办外国文化周、文化季、文化年等。法国借助文化发展战略,提高本国的国际声望和国际地位,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 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保护优秀的民族文化,守卫民族文化的魂灵是每一个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发展文化软实力,彰显国家综合实力的国际竞争的社会大背景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3.1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设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重视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1949-1978年我国就文化方面的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就达27件。1982年11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部法律,经过10年的实践,1992年5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随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文物的保护。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地的文物保护现状,纷纷制定了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为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2011年2月25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依据。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让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应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断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3.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私法共管机制

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基本制度,如普查制度和名录制度等,且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我国在公法方面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规章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就。

尊重各自传统文化的价值、激励本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加强各国传统文化的友好交流已成为各国在非物质文化私法建设中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也不例外,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性,其有些内容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物质类客体包括相关的工具、工艺品、文化场所、社会风俗、礼仪和节庆等,与宗教信仰有关的知识和实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中受保护权利限制、期限以及责任的承担等。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真正有效、长久的保护,必须坚持公私法共同保护的法律机制。

3.3 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吸引民间资本投入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涉及到文化部、住建部、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由于政出多门,造成各部门职能交叉,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实践中存在有利益就蜂拥而上、有责任互相推诿的混乱局面。为此,应建立以文化部为主的多部门协调机制,住建部、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协助文化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以克服多头管理所带来的弊端。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度不够,资金投入与政策配给存在差距,造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为此,建议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专门幕集、管理和调配使用保护管理;同时,借鉴日本、韩国和法国的经验,制订相关政策,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提高认识,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3.4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性合作,共享人类文明

中华文明在世界的影响力众所知之,尤其是对周边邻国的影响格外深重。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性合作,并且于2004年8月正式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2007年4月,在法国巴黎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国际舞台上精彩地展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好评。2008年,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演绎了昆曲、古琴、活字印刷等一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2010年,在上海世博会上我国各地方展馆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比比皆是,给中外观众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截至2010年底,我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28个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充分体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性合作理念[8]。总而言之,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走出国门,除了积极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还与其他国家合作,加强文化交流,传播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让世界人民共享人类文明。

4 结语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仍不相称,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巨大的隐患。文化是软实力,重视本民族的文化建设就是尊重自己的民族。政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1]周新,周超.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举国体制[J].文化遗产,2008(1):133-136

[2]贾俊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之比较研究[D].湖北: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30

[3]吴炎.保护古遗迹法美日韩各有高招[N].深圳特区报,2012-02-27(08)

[4]林毅红.后申报时期民族传统工艺保护与传承的优与思:以海南黎族纺染织绣工艺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11):46-50

[5]郑义淑.韩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4):38-42

[6]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 109

[7]王海东.法国的文化政策及对中国的历史启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5):10-18

(责任编辑:胡永近)

DF523.9

A

1673-2006(2016)04-0089-04

10.3969/j.issn.1673-2006.2016.04.023

2015-11-30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高校艺术人才培养与安徽地方民间艺术资源整合的研究和实践”(SK2014A201);安徽省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重点项目“基于精品课程模式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研究与实践”(2014jyxm538)。

汪四红(1972-),女,安徽安庆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文化遗产物质法律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第3讲 物质的化学变化
第3讲 物质的化学变化
与文化遗产相遇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文化遗产》2016总目录
让人死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