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社会形态新探

2016-04-12 03:08王海明三亚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三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农奴官吏人身

王海明(三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夏商周社会形态新探

王海明
(三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摘 要]三代全民皆官奴也!首先,三代全民遭受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之四重强制,因而皆沦为人身属于或依附于官吏阶级的奴隶、农奴及奴仆;其次,三代国家的官民关系是一种家天下的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因而全民人身属于或依附于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子女的人身皆属于或依附于父母也;最后,三代实行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王有制、官有制,不但导致官吏阶级家天下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而且使全国的土地、地权和人民——人身或人身自由——归国王和诸侯以及卿大夫和士所有。这就是为什么,三代官吏阶级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拥有所有权:人身不属于自己而为官吏阶级所有者是官奴隶;人身自由不属于自己而为官吏阶级所有者是官农奴或官奴仆。

[关 键 词]官奴;农奴;家天下;全权垄断;官吏阶级;庶民阶级

一、海官奴和官奴社会:概念分析

社会形态性质的判定,如所周知,虽然有双重标准——亦即“劳动生产率标准”与“劳动者数量标准”——但是,如果就古代社会来说,就一个社会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来说,则几乎完全取决于劳动者的数量标准。因此,夏、商、周究竟是什么社会,取决于夏商周生产劳动者主要是什么人。夏商周生产劳动者是什么人呢?官奴是也:三代全民皆官奴也!三代皆官奴社会也!

何谓官奴和官奴社会?“奴”的词源含义原本是罪人。《说文》曰:“奴、奴婢,皆古之罪人也。”罪人的人身或人身自由不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官府和官吏阶级等——从而遭受超经济强制而为他人劳动。孙冶让曾举卜辞残片释“奴”:“古罪人为奴任役,此云‘奴二日’、‘奴十月’似言役作期限。”[1]10所以,“奴”的词源含义进一步引申为“人身或人身自由属于他人从而遭受超经济强制为他人劳动的人”:人身不属于自己者是奴隶;人身自由不属于自己者是农奴等非奴隶奴仆、奴婢或奴才。这显然也就是奴的概念定义:奴就是人身或人身自由属于他人从而遭受超经济强制为他人劳动的人。因此,黄现璠说:

“沦为奴者(奴婢或奴隶),是要被奴役的,所谓‘受奴役’,意味着没有自由只被使唤的人供主人随便使唤和处置,而供人随便使唤意味着就要干苦力。”[1]12准此观之,所谓官奴,无疑是人身或人身自由属于官府或官吏阶级从而遭受超经济强制为官府或官吏劳动的人:人身为官府或官吏所有者是官奴隶;人身自由为官府或官吏所有者是非奴隶官奴——束缚于官府或官吏土地上的人身不自由的耕作者叫做官农奴。黄现璠说:

“官奴婢又称官婢,《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有‘有罪而没入于官曰官婢’之句,即为一证。官婢亦与官奴同义,《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于是王乃令官奴入宫,做皇帝玺。’《新唐书·曹王明传》曰:‘初, 武后时,壮者诛死,幼皆没为官奴,或匿人间庸保。’亦为一证。而从皇室到贵族、达官、富豪,大多还拥有私奴婢,蓄奴多者达数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不等,一般以拥有数人为普遍现象。 ”[1]23

然而,黄现璠以奴主的公私性质为根据划分奴婢为官奴与私奴,因而他所谓的官奴仅包括官府及官吏阶级共有奴婢。殊不知,正如王毓全和张金龙以及吴思和叶文宪等学者所指出,中国的根本矛盾是官民矛盾,因而奴婢分类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根据乃是奴主的官民属性:奴主为官吏或官府和官吏阶级的奴婢都叫做官奴;奴主为庶民的奴婢则可以称之为非官奴奴婢或民奴。这样一来,官奴不仅包括官府及官吏阶级共有奴婢或所谓“公奴婢”,而且包括官吏私奴婢。《汉书·贡禹传》记载贡禹对元帝上书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诸官奴婢岂不就是官吏奴婢?岂不也可以称之为官奴而与庶民奴主的奴婢区别开来?

官奴是全社会主要劳动者的社会,无疑可以称之为官奴社会或官奴制社会:如果官奴隶是全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就是官奴制奴隶社会;如果官农奴是全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就是官奴制封建社会;如果官营资本家——亦即资本家是官吏及其阶级或官府——雇佣的劳动者是全社会主要劳动者,就是官奴制资本主义社会。那么,究竟为什么说:三代全民皆官奴也?三代究竟是官奴制奴隶社会还是官奴制封建社会抑或官奴制资本主义社会?

二、三代全民皆官奴的原因:家天下的官吏阶级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和生产资料官有制

夏商周生产资料及其所转化的经济权力,众所周知,是一种独特的私有制,亦即官有制,完全归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所有:一方面,土地是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土地归国王一人所有;另一方面,不但地权——主要是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建立城市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是官有制,归官吏阶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所有,而且“工商食官”,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也是官有制,因而所有经济部门的及其经济权力都实行官有制,归官吏阶级所有。

因此,夏商周三代,官(国王及其官吏)不仅垄断了政治权力,而且垄断了土地和工商业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进而势必垄断集会结社等社会权力和言论出版等文化权力,是全权垄断的统治阶级;民不但没有政治权力,而且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是全权丧失的被统治阶级。

这样一来,在这种社会,庶民不但遭受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政治权力垄断的压迫和剥削,而且不服从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官吏阶级垄断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就意味着至少将被活活饿死:不服从者最好的下场就是不得食。不服从者不得食无疑是一种最具奴役性的制度!试想,不论你如何热爱自由,如果你想得到自由就会饿死,而唯有服从才能活命,你还敢要自由而不服从吗?显然势必会牺牲自由而不敢不服从。因为,正如马斯洛所发现,面包比自由更根本更强烈更优先;食物的需要、生理需要或物质需要,乃是最根本最强烈最优先的需要。对此,柏林亦曾感慨言之:“埃及农民对于衣物和医药的需要优先于、强烈于对个人自由的需要。”[2]

不但此也,全面言之,三代庶民阶级遭受的乃是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极权主义的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强制,亦即四重强制:“不服从者不得食”之经济强制与极权主义专制之政治强制以及不准集会结社之社会强制与严禁言论出版自由的文化强制。因此,夏商周是不可能存在所谓“自由民”的;任何民、庶民或人民,不论农业还是工商业,无疑皆因最具奴役性的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垄断之四重强制,不可能不沦为人身属于或依附于官吏阶级的奴隶、农奴及奴才(奴仆),亦即沦为“官奴”:人身不属于自己而为官府或官吏所有的人是官奴隶;人身自由不属于自己而为官府或官吏所有的人是官奴才——束缚于官府或官吏土地上的人身不自由的耕作者叫做官农奴;从事官府或官吏工商业和家务等人身不自由的劳动者叫做官工奴、官商奴或官奴仆。

三代全民人身属于或依附于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源于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说到底,源于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与全民的关系是一种“君父”、“父母官”与“子民”的家天下宗法关系,源于官民关系是一种父母官与子民的家天下宗法关系。因为,如前所述,家庭就是一种领导者(家长)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的社会:具备这一特征的非亲子社会则是准家庭或类家庭,可以被拟制为家庭。三代的国家既然是一种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垄断的社会,那么,精确言之,便应该称之为“准家庭”、“类家庭”,因而就可以像儒家那样,将其拟制为“家”:“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3]。这种准家庭的家长和家庭成员——官与民——也就可以像儒家那样,拟制为“君父”、“父母官”和“子民”。因此,三代国家的官民关系是一种“家天下”的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家天下”的家长与其成员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三代全民人身属于或依附于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的缘故:子女的人身皆属于或依附于父母也!王毓铨早就看破了这一点,他探究“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为什么落到隶属于周王和后代皇帝的地位上”[4]378,结论就是“家天下”:

“不过生在今天,我们好象已经不太具体体会‘家天下’的滋味了。当我们读《史记·高祖本纪》读到高祖刘邦问他的父亲他所治的‘产业’比他哥哥的谁多的时候,我们也好象不太体会得到一个帝王把天下的人民土地看作自己的产业的思想和实际了。但‘家天下’确是事实。从周王说他受命于天为民之极起,一直到明清,没有一个皇帝不是自许‘奉天承运’的。明朝的皇帝每于郊祀上报皇天牧养有成时,都是把全国的户口簿籍(《赋役黄册》)陈于祭台之下,表示上天赐与他的对人民土地的所有权。[4]378”

然而,不难看出,官吏阶级全权垄断和家天下的极权主义专制都只是全民皆官奴之直接原因。因为,如前所述,官吏阶级全权垄断和家天下的极权主义专制,源于土地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王有制、官有制和分封制: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王有制、官有制和分封制是三代全民皆官奴的根本原因。确实,全国土地归国王所有,土地上的人民自然隶属于或依附于国王,其人身或人身自由归国王所有,国王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拥有所有权:人身不属于自己而为国王所有者是国王的奴隶;人身自由不属于自己而为国王所有者是国王的农奴或奴仆。范文澜说:“西周封建制度与宗法有密切的关系。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上天付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行施所有权。”[5]王毓铨也这样写道:

“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为什么落到隶属于周王和后代皇帝的地位上的?这问题从儒家的政治学说里不难找到答案,但要找出历史事实的根据来却不太容易。周康王时候有个大臣叫盂的,感激康王的赏赐铸了个鼎,在鼎的铭文里他记载了康王对他说的话。康王说文王受天有大命,武王继文王建立周邦,敷佑四方,他的先王是从上天那里‘受民受疆土’的。人民土地既受之于天,这便是上天给与周王的财产。对这份财产周王就有所有权。”[4]377-378

分封制的首要内容,则如《大孟鼎》铭文“受民受疆土”所示,乃是国王把某一地区的土地连同这土地上的人民封赐诸侯,诸侯再以之分封于大夫,大夫复以之分封于士。 这样一来,王有制和分封制便使全国的土地、地权和人民归国王和诸侯以及卿大夫和士所有,说到底,亦即官吏阶级(国王和诸侯以及卿大夫和士)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拥有所有权。对此, 范文澜曾有精辟论述:

“天子封给诸侯土地(如伯禽得奄地为鲁国,康叔得商地为卫国)和臣民(如鲁治奄民,卫治殷民),要举行授土授民的仪式。周公封康叔为卫侯,司空聃季授土,司徒陶叔授民。授土是天子建立一个大社,诸侯时凿取一块社土,放在白茅上,赐给受封诸侯,称为受土于周室。授民是将原来居住在封地上的民交给受封者,有些受封者还得到附加的民,交给时指明民的身分和数目:如给鲁国殷民六族,卫国殷民七族,晋国怀姓九宗。又如赐臣、仆(奴隶)若干家,人献或民献(殷俘)、庶民或庶人(农奴)若干夫或若干人。据金文所记,庶民的数目一般总比臣仆多,因为封建主剥削的对象,主要是庶民。庶民也有家,不过对封建主只是本人负纳贡赋服劳役的责任,所以称夫或人,臣仆一家人都归主人所有,所以称家(夫与家的名称自然也不可太拘泥)。经授土授民以后,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事实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了。《大雅。瞻印篇》:‘人(指领主)有土田,汝(指幽王)反有(夺取)之;人有民人,汝覆夺之。’领主们的所有权,天子是不该无故侵犯的。”[5]79

此外,国王还随意赏赐土地和人民给大臣。这一点,正如王毓铨所指出,乃是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拥有所有权的典型表现:“还有一点可以证实编户齐民的不自由不独立的身分的,是各色人户皇帝可以随意拨赐。分拨人户乃至土地给赐同姓和异姓贵族是从周秦以来历代帝王通行的惯例,人人皆知。那时所拨赐的人户都是隶属朝廷的人户,著籍官府的人户,也就是‘编户齐民’,这也人人皆知。----皇帝的编户可拨赐私人为佃户,拨赐的佃户又可改归朝廷为编户。编户也罢,佃户也罢,所不同的只是名义,只是所隶属的主人,而这样改来改去的人户的身分却前后一样,而且也只能一样。什么身分呢?不自由不独立的身分,自身隶属于别人的身分,奴仆身分。”[4]370

综上可知,三代全民皆官奴也!首先,三代全民遭受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之四重强制,因而皆沦为人身属于或依附于官吏阶级的奴隶、农奴及奴仆;其次,三代国家的官民关系是一种家天下的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因而全民人身属于或依附于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子女的人身皆属于或依附于父母也;最后,三代实行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王有制、官有制,不但导致官吏阶级家天下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而且使全国的土地、地权和人民——人身或人身自由——归国王和诸侯以及卿大夫和士所有。这就是为什么,三代官吏阶级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拥有所有权:人身不属于自己而为官吏阶级所有者是官奴隶;人身自由不属于自己而为官吏阶级所有者是官农奴或官奴仆。

这样一来,三代就可以称之为官奴制社会或官奴社会:官奴制就是庶民阶级因官吏阶级的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强制而沦为官奴的制度,就是官吏阶级全权垄断而庶民阶级全权丧失的制度,说到底,就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官有制。因此,一方面,官奴制经济形态就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官有制的经济形态,就是庶民阶级因官吏阶级的全权强制而沦为官奴——官奴隶和官农奴以及官奴仆——的经济形态。

另一方面,官奴社会就是官奴制经济形态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就是全社会主要劳动者为官奴的社会:如果官奴隶是全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就是官奴制奴隶社会,说到底,亦即官有制奴隶社会;如果官农奴是全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就是官奴制封建社会,说到底,亦即官有制封建社会;如果官营资本家——亦即资本家为官吏及其阶级或官府——雇佣的劳动者是全社会主要劳动者,就是官奴制资本主义社会,说到底,亦即官有制资本主义社会。

三、三代全民皆官奴的首要表现:官吏阶级全权强制下的全民生产劳动

三代全民皆官奴的最为根本的表现,无疑是农工商等全民生产劳动都是在政府及其官吏控制和支配下进行的,各级生产劳动组织的领导者都是官吏或受官吏控制和支配,如农官就有“后稷”、“司徒”、“农大夫”、“农师”等等。工商业亦然,因为“工商食官”;周自强援引西周时代的金文说:“这种由官员领导,工头头负责组织各种生产,技术工匠做骨干,普通工人被充任繁重劳作的手工业生产体制,是继承了商代的管理办法,殷墟卜辞有‘惠弓令司工’‘王其令山(司)我工’。就是商王令名弓和山的人管理手工业工匠进行生产。”[6]

农工商等全民各级生产劳动组织的领导者不但拥有经济权力,而且拥有政治权力,进而势必拥有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因而全民生产劳动皆处于官吏阶级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强制之下;只不过如不遭反抗或违背,这种强制并不表现出来罢了。最早看破此点的,恐怕是张金光先生。他说,西周春秋时期耕作的最基本的社会生产组织单位,是“邑”、“田”或“里”等居民的生产组织,他称之为“邑社”:

“中国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就从来也没有游离于一定政权之外的独立自主的农村邑社的存在。即便是早期的邑社,也总是在一定政权之下存在着,他们受着一定政权的控制与支配,是在政权的羁绊中生存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邑社,本质上就是官社,即受一定政权支配的邑里社群共同体。这又是中国古代邑社的特点,因受着一定政权的支配,这也就是他的非独立性之所在。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一定政权所藉以实现其统治剥削的社会生产组织。”[7]

井田制中的公田,正是由这种领导者全权垄断的基层劳动组织单位集体耕作,耕作规模大小不等。小则如孟子所云,八家为一生产组;大则如《诗经》云,动辄“千耦其耘”,成千的农民集体配耦而耕作;甚至“十千维耦”:“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这些集体耕作都是在“田畯”等官方领导者——或受官方控制的领导者——监督管理下进行的:“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礼记·月令》)《尚书大传》、《白虎通》、《公羊传》和《汉书·食货志》等也都曾记载当时集体耕作之不自由和繁重,一出一入都有里正、里宰、三老、啬夫等乡官或基层官吏监管,连妇人的劳作都一天十八小时。对此,杨宽的“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论述颇祥:

“春秋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右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斑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8]”

《诗经·幽风·七月》亦云:“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馇彼南亩,田畯至喜。”“四月秀葽,五月鸣蜩。八月其获,十月陨萚。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豣于公。”对此,张金龙解释说:“监临《七月》的农夫们劳动的,是官方派去的‘田畯’。这个‘田畯’,就是后世《月令》中‘命田舍东郊’之‘田’。这一点很值得注意。此证明他们这个集体带有‘官’社的性质,或即是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农业生产共同体。再从‘载赞武功’来看,他们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实际上已超出了这个小国寡民的狭隘圈子。在其上定有更高的官方管理者。[7]31”

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劳动的直接领导者究竟是官吏还是庶民,意义根本不同。因为庶民是农民劳动的领导者,意味着农民劳动可能不受政治权力等超经济强制,因而可能不是农奴;相反地,官吏阶级原本垄断了政治权力,若又为农民劳动或基层农民劳动组织的领导者,便又垄断了经济权力,则意味着,农民劳动不但遭受经济权力强制,而且遭受政治权力强制等超经济强制,因而沦为农奴,亦即官农奴:三代农民非官奴隶即官农奴也。官民这种主奴关系最生动鲜活的表现,莫过于《诗经·七月》关于民对官高呼“万寿无疆”的描述。据此描述,及至十月,农民把谷子收到禾场,便备酒飨神,且杀羔羊,到公堂上为王公官吏们酌酒上寿,喊着“万寿无疆”:

十月涤场,

朋酒斯飨。

曰烝羔羊,

跻彼公堂。

称彼兕觥:

万寿无疆!

四、三代全民皆官奴的基本表现:不可自由迁移的户籍制度

三代官吏阶级实现全民皆官奴的最主要的手段,则是任何户民都不可以自由迁移的严酷的约束管理人户的制度。王毓铨早就发现中国古代不存在自由民,这一点的突出表现,正是任何户民都不可以自由迁移;否则以“逃户”治罪,其罪之重,甚至仅下死刑一等,并且同伍人户负有互相纠察之责、共同连坐之罚:

“这是一种严酷的约束管理人户的制度。行之二三千年没曾放弃。有的历史文献说它始于商君.实则它比商君还古。很古的一个制度,经历二三千年而未丧失其生命力,原因是它是古代帝王管理人户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而人户又是古代帝王的经济基础的重要基石。”[4]367

诚哉斯言!三代亦必行此剥夺人身自由之严酷户籍制度;否则,官吏阶级何以实现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的所有权?据梁方仲和宋昌斌等学者考证,夏商周确有户籍制度,特别是周代,“尤极严整缜密之至”:

“周礼所记周代户籍、地籍及赋役册诸制度,见于‘天官冢宰’大宰、小宰、宰夫、外府、司会、司书、职内、职岁、职币,‘地官司徒’大司徒、小司徒、乡师、乡大夫、族师、载师、闾师,县师、均人、媒氏、遂人、遂师、遂大夫、里宰、土均、土训、卜人、廪人,‘夏官司马’大司马、司险、司士、职方氏,‘秋官司寇’小司寇、司民,诸职掌中的,尤极严整缜密之至。”[9]《周礼》此言不虚!孟子亦曾有言,井田制——三代皆行井田制——的特征之一,就是“死徙无出乡”( 《孟子·滕文公上》),实质岂不就是没有人身自由?《管子·禁藏》则总结以往,得出结论说,使“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的剥夺人身自由之严酷户籍制度,实乃善牧民者之关键:

“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故主政可往于民,民心可系于主。”

五、逃亡:没有人身自由者在徭役兵役田赋繁重时的选择

三代官吏阶级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拥有所有权,不但表现于剥夺全民人身自由之户籍制度,而且表现于全民田赋徭役兵役负担沉重,以致逃亡:逃亡无疑是没有人身自由者在徭役兵役田赋之繁重不堪忍受时的无奈选择。然而,儒家理想化三代,传颂其赋税——什一税——之轻微,何其缪也!因为三代是中国历史上官吏阶级所垄断的权力最大最多最全面的时代:三代没有一个庶民地主和工商业主,官吏阶级垄断了农工商全部及其经济权力;而春秋战国以降,随着土地和工商业私有化,官吏阶级不复垄断农工商全部及其经济权力;而仅仅垄断主要农工商及其经济权力。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前所述,权力垄断是剥削和压迫的根源;剥削和压迫的程度与权力垄断的程度成正比:权力垄断越多越严重,剥削和压迫就越多越严重。因此,一方面,虽然考古学表明,三代可能是同时存在的三个平行的国家,皆离原始社会不远,庶民阶级耕种的井田仍然沿袭原始社会农村公社传统,官吏阶级主要由国王子弟姻亲构成,人数较少,不过是国王、诸侯、卿大夫和士而已,特别是“田里不鬻”、不存在土地兼并等等,因而阶级压迫和剥削势必比较轻微;但是,另一方面,三代却又是中国历史上官吏阶级所垄断的权力最大最多最全面的时代,因而庶民阶级所遭受的压迫和剥削势必最严重。于是,合而言之,三代官吏阶级对庶民阶级的压迫和剥削比春秋战国以降势必轻微不了多少,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一点的明证,正如黄宗羲所指出,什一税只是三代之田赋:“三代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2参见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此外,还有徭役兵役,亦即孟子所谓“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三管齐下:“ 在分封制推行时期,农民除向领主供纳所谓‘ 粟米之征’外,尚有一种现物供纳的所谓‘ 布缕之征’,劳动的‘ 力役之征’。[10]”特别是,徭役兵役往往重于田赋。明白了这一点,正如王家范所言:

“也就对中国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下列现象不会感到奇怪:表面看,

自耕农负担的田赋(古代文本称‘田租’,也包括刍稿)通常总在‘什一’的比率线上下浮动,并不比西欧高。但其他负担却不可小估。孟子所说‘力役之征,布帛之征,粟米之征’三管齐下,其中人头税(如汉之口算赋)不轻,然最不堪的是力役和兵役。这不仅因为劳动人手是农业中最珍贵的资源,更难堪的是力役和兵役常常会不遵法定的规矩,过量或逾时。凡是到了这种法外负担不堪承当之时,逃亡就是唯一的出路。”[11]

诚哉斯言!《诗经》许多诗篇描述了西周农民徭役之沉重。《诗经·鸿雁》云:“鸿雁于飞,肃肃其羽。之子于征,劬劳于野。爰及矜人,哀此鳏寡。鸿雁于飞,集于中泽。之子于垣,百堵皆作。虽则劬劳,其究安宅?鸿雁于飞,哀鸣嗷嗷。维此哲人,谓我劬劳。维彼愚人,谓我宣骄。”《唐风·鸨羽》云:“肃肃鸨羽,集于苞栩。王事靡盬,不能蓺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苍天!曷其有所?肃肃鸨翼,集于苞棘。王事靡盬,不能蓺黍稷。父母何食?悠悠苍天!曷其有极?肃肃鸨行,集于苞桑。王事靡盬,不能蓺稻粱。父母何尝?悠悠苍天!曷其有常?”

然而,最能体现农民徭役之沉重的诗篇,恐怕是描述农民一年四季劳动情况的《幽风·七月》。傅筑夫曾援引该诗说:

“农奴除了为领主服公田劳役外,还要服公田耕作以外的各种零星劳役,例如农夫在收获完毕之后,要到领主宅中去为领主修缮房屋。为了要在春耕播种之前把这监工作完成,需要日夜加工,自天去收集茅草,晚上编成绳索:

‘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掏,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此外,从《七月》一诗中还可以看出:农奴在冬季时要替领主凿冰,升藏入冰窖,春天要为领主修剪桑树,农奴的妻女要为领主采桑、育蚕、织耋住,要用自己的染料为领主染裳,农奴狩猎到狐狸时,要把毛皮献给领主作裘,猎获到野猪时,要把肥大的献给领主,自己留瘦小的:

‘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一之日子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张,献研于公。……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子凌阴。’”[12]

田赋徭役兵役如此繁重,以致民怨沸腾。《诗经·伐檀》表达了这种民对官的怨恨和嘲骂:

“坎坎伐檀兮,寘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

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

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

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坎坎伐辐兮,置之河之侧兮,河水清且直猗。

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亿兮?

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特兮?

彼君子兮,不素食兮!

坎坎伐轮兮,置之河之漘兮,河水清且沦猗。

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囷兮?

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鹑兮?

彼君子兮,不素飧兮! ”

三代田赋徭役兵役之繁重,不但表现于民怨沸腾,而且如《诗经·硕鼠》所描述,民众发誓逃亡而寻求乐土: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

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

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

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

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逃亡无疑是没有人身自由者在徭役兵役田赋之繁重不堪忍受时的无奈选择!三代全民徭役兵役田赋之繁重和没有人身自由,从商代有关众人逃亡多达30余条卜辞亦可见一斑。彭帮炯援引这些卜辞说:

“卜辞中有关众人的逃亡材料达三十多见,几乎占了有关众人的卜辞的五分之一,由此足见其逃亡之多,反抗之烈。众人的逃亡卜辞中称为‘众’。丧的初义就是逃亡、亡失,他辞言羊群逃亡称为‘丧羊’(合集20676),与文献上讲损失羊也是一致的。在三十多条‘丧众’卜辞中,除残辞或省略句而看不出谁丧众,为什么丧众,剩下的较完整的不多。现择要录于后:

贞宰其丧众。(合集56)

贞晕不丧众人。(合集57)

贞立立其丧众人,三月。(合集51)

贞立亡灾不丧众。(合集52)

己亥卜,贞匀不丧众。(合集61)

其丧众。(合集61)

己酉卜,王,贞弼不丧众。(合集54)

弼众其丧。(合集53)

这里的“弼众其丧”即“弼弱其丧众”的倒语,上举数例可以看出,丧众的贵族有单、訇、垃、弼等人。另外也有关于因差役、劳役繁重引起的‘丧众’,如:

甲子[卜],贞希涉以众不丧众。(合集22537)

此辞涉前一字有同志误为“圣”,细省之当为币字的异构,这是卜问币这个族的首领渡河遣送众人,众人是否有逃亡的记录。前面讲众人服兵役时举了不少币众伐龙方、旨方的材料,可见此乖所‘以’的众人是去服役的。卜辞有明言‘众作藉不丧’(合集8),更是众人服劳役为室耕稽之时逃亡的有关记录。

上面所列材料,表面看多不知逃亡原因。其实那些‘某丧众’都和繁重的兵役、劳役之苦有关。前面讲众人兵役劳役时,曾举到‘令早致众伐舌方’、‘令单圣田’、‘令越众卫’等等,由此不难得知,所谓‘垃丧众’、‘单丧众’之类,都是众人为逃避兵役劳役之苦的逃亡的反映。这是众人反抗的一种斗争形式和表现。

有压迫剥削就有反抗,有反抗就有统治者的镇压。众人要逃避兵役劳役,或服役中逃亡,必然要受到以商王为首的统治者们的无情镇压,这大概即卜辞中有关‘途众’、‘至众’的记载吧!卜辞有:

贞王勿往途众人。(合集67正)

贞王途众人。

[贞]王勿途[众]人。(合集68)

上列辞中的途字,在卜辞中可能有多用,如祭名、路途之途或拔除之除等。一般学者认为,在这里当如于省吾先生所释,应为屠杀的屠。这样‘王往途众人’就是商王前去屠杀、压众人的意思。”[6]193-194

六、田赋徭役兵役的征发以人身为本:民的人身属于或依附于官

三代之所以必行“任何户民都不可以自由迁移、同伍人户负有互相纠察之责”的严酷户籍制度,显然是因为,一方面,对全民徭役兵役田赋的征发以人身——亦即丁和户——为本;另一方面,务求达到管仲所言:“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吏无备追之忧。(《管子·禁藏》)”然而,官对民的田赋徭役兵役的征发以人身为本,正如王毓铨所指出,说明民的人身属于或依附于官;这种官民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关系,恰如其分地被古代历朝法律名之为“主仆名分”:

“人身作为征课之本,说明被征课者的人身属于或不完全地属于征课者,征课者对被征课者的人身至少有部分的占有权。因此被占有者对占有者有人身隶属关系(或说人身依附关系),而人身隶属关系是超经济强制的基础。在超经济强制之下,出现了从农奴制到徭役制到单纯贡纳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此关系相适应的各种强制形式。这种关系在古代历朝法律的观点上叫‘主仆名分’。在历史文献中,常常看到编户齐民是皇帝的臣妾(奴仆)的字眼。从皇帝可以任意驱使编户齐民的事实上看,这不单是字眼,是历史的实际。唯一可以解释这历史实际的道理,就是皇帝对编户齐氏的人身有占有权,对编户齐民有奴役之权;编户齐民对皇帝有人身隶属关系——在周朝,是属于周王的。所以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4]368-377

七、三代社会形态:官农奴制封建社会

综上可知,三代全民皆官奴也:不是官奴隶就是官农奴抑或官奴仆。那么,三代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抑或根本不在所谓“五种社会形态”之内?三代不但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而且土地制度都是井田制。因此,三代究竟是什么社会,说到底,正如傅筑夫所言,取决于井田制中的生产劳动者究竟是什么人:“换句话说,在井田中那些实际耕田的人即直接生产者究竟是什么人?[12]53”如果生产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就是奴隶社会;如果生产劳动者主要是官奴隶(亦即人身不属于自己而完全为官府或官吏阶级所有的人),就是官奴隶社会,可以称之为官奴制奴隶社会;如果生产劳动者主要是农奴,就是封建社会;如果生产劳动者主要是官农奴(亦即人身自由不属于自己而为官府或官吏阶级所有的人),就是官农奴社会,可以称之为官农奴制封建社会。

井田耕作者无疑有奴隶:“奴隶不仅参加家内劳作,也参加生产劳动。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如克鼎载:‘锡汝臣五家,田十田,用从乃事’。”[13]但是,井田耕作者,总体说来,不是奴隶而是农奴。因为井田制的实质无疑是“分田制禄”,源于王有制;拥有全国土地的国王势必实行以“官吏阶级的土地宗法封受制(制禄)和庶民阶级份地的平等分配制(分田)”为核心的井田制:

一方面,国王势必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姻亲、功臣、亲信和先代之后等由诸侯和卿大夫以及士所构成的官吏阶级,使其拥有地权,亦即支配土地和耕作者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从而成为地主阶级,通过公私田制和贡助彻等税赋制度,共同瓜分农民剩余价值(这就是官吏阶级的土地宗法封受制,亦即所谓“制禄”);另一方面,三代皆从“形式公有制而实质王有制”的五帝时代过渡而来,国王势必沿袭农村公社农民份地平均分配传统,使庶民阶级每个农民都有平等的份地耕种,从而平等地上交税赋,平等地为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创造剩余价值,这种平等分配份地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典型手段是将土地分割成井字形状(这就是庶民阶级份地的平等分配制,亦即所谓“分田”)。

可见,井田制意味着,庶民依靠劳力种田生活,而诸侯、卿大夫和士等各级官吏,则依靠占有土地、拥有征收农夫贡赋的地权而生活:“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国语晋语》)”因此,三代由国王、诸侯、卿大夫和士构成的官吏阶级,是依靠拥有或占有土地和地权——而不是拥有或占有农民人身——征收农夫贡赋。对此,范文澜论述王有制和分封制亦曾有十分精辟的论述:

“上起天子,下至庶民,在宗法与婚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而最真实的经济基础自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土地为枢纽,凡授予土地者有权向接受土地者征收贡赋,反之,接受土地者有义务向授予土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天子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有权向每一个生活在土地上的贵族和庶民取得贡赋,也有权向接受土地者收回土地。行施这种收回土地权,依靠武力和刑法。行施取得贡赋权的方法是(一)庶民助耕公田;(二)诸侯采邑主朝觐贡献。《尚书·洛诰篇》载周公教成王说,‘你得用心考察众诸侯谁纳贡,谁不纳贡。纳贡的如果礼貌不好,即是侮慢王朝,等于不贡。诸侯不贡天子,庶民也不贡诸侯,政治就乱了。’《小雅一北山篇》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些话的内容就是天子有权直接或间接向庶民取得贡赋。《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孔子说,周公定贡赋法有三个原则:‘施恩惠要厚,用民力要平,收租税要轻。’”[5]77

可见,三代由国王、诸侯、卿大夫和士构成的官吏阶级,是依靠占有土地和地权——而不是占有农民人身——征收农民贡赋,因而这些拥有平等份地的农民、井田耕作者,不是官府或官吏阶级的奴隶,而是官府或官吏阶级的佃农;农民与官吏阶级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租佃关系。这种特殊性乃在于:

一方面,在这种租佃关系中,地主不是个体官吏,更不是庶民地主,而是官府或国家各级政府,说到底,是整个官吏阶级。官吏阶级与地主阶级则是同一概念,官吏皆为地主,地主皆为官吏,却又都——国王一人除外——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拥有地权,亦即只拥有支配土地和耕作者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是不完全的、非全权的地主;国王虽然是拥有全国土地的地主,却不可能拥有全国土地的全部地权,亦即不可能拥有全部支配土地和耕作者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因而也是不完全的、非全权的地主。这种独特的地主和地主制度,可以称之为“官吏领主”和“官吏领主制”。

另一方面,这种官府或官吏阶级的佃农、井田耕作者,形式上是国家、官府或官吏阶级的自由佃农。因为形式上,每个农民耕种的井田不但仍然沿袭原始社会农村公社传统,是国家、政府及其官吏分配、授予的,而且所有农民份地分配也仍然沿袭农村公社传统,实行平均分配原则;特别是,农民因土地王有、不可买卖、永久耕种平均分配的份地的保障以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当时无论农民去哪里都一样,因而官吏阶级似乎也就毫无必要使用超经济强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使其成为人身不自由的农奴。

然而,井田耕作者、官府或官吏阶级的佃农,实质上则是官府或官吏阶级农奴。因为实质上他们是在官吏阶级政治权力等超经济强制下进行生产劳动,说到底,亦即在官吏阶级所垄断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之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强制下进行生产劳动,田赋徭役兵役极其繁重,以致民怨沸腾和逃亡,遂有不可以自由迁移之严酷户籍制度,使井田耕作者“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上》),“深受土地束缚,随着土地而转徙,颇类于土地上的树木”[14],因而可以连同土地被分封和赏赐,显然属于农奴范畴,是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的农奴,可以称之为“官农奴”。

三代主要井田耕作者,形式上是国家、官府或官吏阶级自由佃农而实质上是官府或官吏阶级农奴,是官农奴,意味着:三代既不是奴隶社会,也不是官奴隶社会,而是官农奴社会,可以称之为“以国家自由佃农制为形式的官吏阶级农奴制(或官府农奴制)封建社会”,简言之,亦即官农奴制封建社会。因为封建社会就是土地所有者以土地租给农民耕种或自耕的自然经济制度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租佃者和耕作者主要为农奴就是农奴制封建社会;租佃者和耕作者主要为自由民就是自由民制封建社会;耕作者主要为官奴隶就是官奴隶社会、官奴制奴隶社会;租佃者和耕作者主要为官农奴就是官农奴社会、官农奴制封建社会。

更何况,古史与考古研究,正如张光直所言,也充分证明了夏商周属于同一社会形态:“中国古代夏、商、周三代实在是一气呵成的历史发展。《礼记·礼器》:‘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数十年来的古史与考古研究,都充分证明了从殷到周之间,中国的文明史可心说没有什么显著的变化,甚至于从考古学上说,从考古遗物上去辨认晚商与早的分别,常常会有很大的困难。夏商之辨,可能也是如此。从考古学上判断为一脉相传的二里头、郑州商城、安阳殷墟的一线,在政治史上分为夏商两代,不是不可能的。”[15]

诚哉斯言!夏商周社会形态确实没有什么不同,不但都是封建社会,而且都是土地王有制和地权官有制的官吏阶级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的官农奴制——以及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封建社会。土地王有制是地权官有制、分封制、宗法制以及官吏阶级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和官农奴制根源。因为,如前所述,一方面,拥有全国土地的国王,势必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姻亲、功臣、亲信和先代之后——功臣亲信和先代之后等大都通过联姻而与国王结成异性血缘宗族关系——令其成为诸侯和卿大夫以及士等官吏阶级,拥有支配土地和耕作者以及收取地租的地权,遂使国家制度成为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天子是天下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之大宗;王有制是血缘宗法制和分封制以及地权官有制的根源;另一方面,土地王有制和分封制以及地权官有制则导致官吏阶级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遂使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对全民人身或人身自由拥有所有权,以致全民皆沦为官奴:官奴隶与官农奴或官奴仆。

因此,全面说来,夏商周是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王有制和官有制以及分封制、血缘宗法制和官吏阶级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的官农奴制封建社会;究竟言之,夏商周则是王有制的封建社会。王有制是夏商周的最根本特色。因为我们将看到,一方面,西方始终是民有制社会:民有制的非宗法制的奴隶社会和民有制的非宗法制的农奴制封建社会。另一方面,秦汉以至明清,是土地官有制的封建社会,是官有制、郡县制、拟制——而非血缘——宗法制的官吏阶级全权垄断极权主义专制的官农奴制封建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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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光直.青铜时代[M].北京:三联书店,1999:121.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6)01-001-12

[收稿日期]2016-05-11

[作者简介]王海明(1950 - ),男,吉林白城人,现为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教授和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和国家学以及中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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