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生新闻中隐性采访的正确运用
——以滁州广播电视台《今晚看滁州》栏目为例

2016-04-11 21:28张晓宝郭庆
视听 2016年12期
关键词:电视记者滁州隐性

□张晓宝 郭庆

浅谈民生新闻中隐性采访的正确运用
——以滁州广播电视台《今晚看滁州》栏目为例

□张晓宝 郭庆

隐性采访是电视记者在特殊环境下常用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民生新闻节目中常能捕捉到不为人知的秘密。民生新闻中隐性采访运用不当,也会带来负面影响。本文从民生新闻栏目工作者的角度,对民生新闻中隐性采访运用不当的主要表现及原因进行理性分析,并提出民生新闻中合理运用隐性采访的建议。

隐性采访;民生新闻;违法;钓鱼式采访

“偷拍”是指拍摄者在被拍摄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运用隐蔽摄录设备进行的拍摄。在新闻采访中被称作是“暗访”,在新闻学界叫做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鲜活的新闻采访方式,因其捕捉新闻的真实性和鲜活性,被记者广泛采用。隐性采访是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但应该把握好隐性采访的适度性和真实性,避免对被采访对象造成侵害和侵权。

一、民生新闻中隐性采访运用不当的主要表现

(一)“钓鱼式”采访,记者涉嫌违法

记者为了采访到有看点的新闻,会采取“钓鱼式”暗访。在针孔摄像机拍摄过程中,记者有时会越位参与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记者不是特殊公民,也应该遵纪守法,不能逾越法律的雷池。记者在做“卧底”采访时,要注意适时抽身而出。春运期间,某火车站附近不少票贩子倒卖假车票,为了拍下真实交易的情况,暗访记者自掏腰包从票贩子手中购买假车票,并且在节目中呈现。节目播出后反响热烈,但记者购买假车票却涉嫌违法。

(二)滥用采访权力,侵犯个人隐私

公民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隐性采访通常是在被拍摄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偷拍的素材在节目中播出很容易触犯采访对象的法律权益。隐性采访往往需要大量非当事人的言行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以记者在取证采访过程中,有可能损害了向记者提供信息的群众的利益。隐性采访时,记者不应影响非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不应伤及无辜。例如记者采访假酒窝点时,假装问路了解当地人对此事的反应;如以记者的身份明访,当地人不敢提供真实情况,因产假酒的人是当地的黑势力。在节目播出时,如没有对受访群众声音和画面做处理,将严重侵犯群众隐私权。

(三)先入为主的报道,引导变为诱导

有人说“诱导”是隐性采访的特征之一。记者在暗访中都会不自觉地进行引导,说到底就是通过自己的另一种身份或者用摄像机偷拍,使被采访对象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把新闻事件讲述出来。记者如果带着偏见和先入为主的观点进行暗访,这种做法就类似于“钓鱼式”采访,诱导采访对象犯错,有违新闻伦理道德。隐性采访中记者只是客观记录者和报道者,不要用自己的想法来引导别人的行动。例如为了调查公款购买月饼之事,记者假冒采购员给经销商说单位购买月饼能否开发票时,经销商答应可巧列名目开各种项目的发票。记者这种隐性采访其实是诱导式采访,不仅不道德而且涉嫌违法。

(四)片面追求收视率,泄露机密信息

记者追求节目有看点,媒体片面追求收视率,必将陷入隐性采访不良后果的泥潭。新闻本源是真实性和客观性,新闻从业人员不应该违背这一工作的底线。隐性采访有禁区,如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都不能报道;与公共职务或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同样不能公开报道,受法律保护,因此隐性采访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二、造成民生新闻中隐性采访运用不当的原因

(一)法制意识的淡薄

我国《刑法》《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据此,偷拍很容易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和个人也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但实际工作中有记者为了完成采访铤而走险,采用典型的诱导式采访,这可能触犯法律。首先法律并未赋予记者可以开展侦查的权利;其次开展隐性采访时,记者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所以,记者无权进行诱导型隐性采访。

(二)记者岗位聘任违规以及人员流动率过高

在媒体激烈的竞争下,电视记者的生存压力较大。有些记者甚至没有正式的身份,只是实习生、临时工,必然将会加速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下降。流动性过高是当今媒体人员的一个特点,许多电视记者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秉持着“能赚一笔是一笔”的心态。浮躁心态加上企图通过隐性采访做“大新闻”的想法,终究会导致负面后果的出现。

(三)隐性采访的培训缺位

诚然,目前我国学界和业界在部分地区出现脱钩情况。大学为了就业率,电视台为了招到“来之则战”的记者,二者都存在急功近利的想法。刚刚招聘入行的学生自然没有时间去认真学习了解一些电视隐性采访的规矩和经验,而媒体为了节省开支或者缺乏“岗前培训”意识,在经过很短暂的提示后就拿着隐性采访设备冲锋陷阵。因此,这必然使得从业人员缺少对岗位的责任感和对新闻职业的珍惜。

三、民生新闻中合理运用隐性采访的建议

滁州广播电视台《今晚看滁州》开播以来,一直以调查性报道为特色。曾就地沟油、违法建设、食品加工窝点等事件进行过隐性采访。为了避免采访环节和采访内容给被采访对象造成侵害和侵权,该栏目在隐性采访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法规,合理使用采访权

采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新闻媒体就是让这项权利规定变为现实。前提条件是允许新闻单位适度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和新闻舆论监督权的实现。隐性采访手段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但记者要依法行使采访权利,同时要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谨记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明白法律底线。记者处理一些敏感题材时,揭开违法事实冰山一角即可,切勿越陷越深,学会关键时刻抽身而出,让执法部门及时介入。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实事求是原则

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了博眼球,有的节目滥用隐性采访手段,没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电视新闻记者要恪守实事求是原则:一、记者“暗访”时动机要纯,要站在道义和客观的立场上,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二是新闻栏目不能片面为了追求收视率和触目惊心的画面效果,为了暗访而暗访;三、记者慎用“暗访”方式,但对违法乱纪、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必须勇敢揭露,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三)找准记者角色定位,不干涉事件发展进程

记者职业角色不能错位,不能成为隐性采访事件的当事人,更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推动者、实施者。在电视记者后期文字表述上时有角色越位的情况,如对司法部门还未定性的案件嫌疑人做出评判,通常用“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灭绝人性”形容犯罪嫌疑人。这种评论和判断是不合适的。有些事件和案件执法部门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电视记者的文字经常会用催促甚至命令的语气评论,无疑会给执法部门带来压力,可能影响正常执法。这是记者凌驾于执法部门之上角色越位的表现。在隐性采访的后期编辑上,记者一定要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上报道事件。

(四)合理运用偷拍手段,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暗访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保护弱势群体,像高考作弊中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就要对暗访时拍的图片或录像进行技术处理,不得透露当事人的隐私。暗访体现了记者对社会和人的认知,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一定要保护,如拍摄手法上,镜头不用正面,尽量用侧面或背面,毕竟他们不是罪魁祸首,不能丑化他们。电视媒体人应具有社会责任感,体现人文关怀,这是记者道德与素质的体现。

(五)密切配合职能部门,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无规矩不成方圆”,新闻媒体需要用规章制度规范采访行为。在《今晚看滁州》办公室的墙壁上,写着“四个凡是”的规定。一、凡是需要隐性采访前,选题要征得制片人同意,不需要隐性采访的坚决不用;二、凡是播发隐性采访的稿件,在播发前要征得制片人同意;三、凡是隐性采访的音视频,必须报栏目组备案留存;四、凡是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重罚直至取消采访资格。这些规定确保了隐性采访的慎重,防止了隐性采访的滥用。

职能部门有着监管职责,如果电视媒体能帮助督促他们加强管理,对于社会而言是一件有益的事。职能部门如有需要记者配合的需求,电视记者应该主动与职能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共同行动,这也为记者暗访提供了免责事由。电视记者采访到的信息,能为职能部门执法提供证据,二者联动,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晚看滁州》报道的“清网行动”“安全生产皖东行”“环保滁州千里行”等特别节目都是与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完成的,获得了领导的认可和观众的肯定。

四、结语

在民生新闻节目中,隐性采访报道越来越受到观众欢迎的同时,身在其中的从业人员也应牢记:隐性采访要慎重,要把握好度。我们期待着法律对媒体偷拍现象早日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推动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滁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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