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国资》记者 陈怡璇
“营改增”降本增效
文‖《上海国资》记者 陈怡璇
进项抵扣需要满足“资金流”“票据流”“服务流”的三流统一
自2016年5月1日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营改增”在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面运营,中国营业税就此退出历史舞台。据财政部数据,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一方面,纳税人数量较营改增试点之前明显增加;另一方面,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财政部统计,预计今年营改增将为企业减少5000亿元的税负。
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经历了几个阶段,过去增值税只针对产品货物征收增值部分的税费。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税收链条发生断裂。2012年起,在部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相继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1日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至此,“营改增”覆盖范围无一遗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罗青峰对《上海国资》表示,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对企业经营带来明显利好,一方面,减少重复征税,帮助企业减负,尤其是以服务行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也是应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共享,弱化了地方政府对产业的干预,推动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出清;此外,增值税使得“环环征收”的链条得以形成,加强税收监管,减少了逃税漏税的可能。
在2012年“营改增”试点之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国内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前者主要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后者则针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流转税,长期以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通知》规定,金融服务业企业征收增值税统一适用6%税率,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按照“营改增”最新规定,金融行业减税额占行业净利润比例有所分化,分别为银行业7.7%、保险业6.8%、券商业4.7%。
从目前实施方法上来看,金融企业征收增值税包括两种方式,一方面,针对金融企业自身,按照简易征收方法,即采用固定税率的方式,对进项税额不抵扣,只用销售税额乘以固定税率。其中,销售税额通过换算成价外税,改变纳税基础。其次,针对其他企业,按照现行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票,让其他企业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罗青峰表示,此次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保留了过去营业税的免税优惠措施,例如金融企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涉农贷款利息在2016年底之前免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免税等。
不过,根据《通知》规定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于以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企业来说,将无法实际获得“营改增”带来的降本增效。
对于保险业来说,“营改增”之后,从销项端来看,保险企业需要就属于应税范畴的保费收入、手续费或管理费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按照6%缴纳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按照营业税免税规定继续适用。但对于进项端来看,目前对于进项抵扣的问题并未提及。
罗青峰建议,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是通过购入货物或服务的形式提供,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应的进项税理应获得抵扣。但能否将赔付时用的货物和劳务被界定为视同销售,尚未确定。
而对于投资者通过资管公司、证券公司等渠道购买金融投资产品,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等取得投资收益的,包括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目前也尚未明朗。
罗青峰建议,对金融行业来说税制改革并不是等成熟之后再推行,而是边行边试。鉴于增值税在金融行业的征收机制和征管要求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一方面重新评估金融企业税负变化和内部管控现状,对业务条线、内部管理流程、系统建设等作出相应调整,结合企业自身财务、内控管理的要求,初步搭建增值税发票管理、进项税抵扣管理的制度;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政策的变动要求,面向财税人员、业务人员开设“营改增”培训。
“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企业在面临纳税申报、税务筹划、风险控制等方面均发生较大变化。在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进项额抵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劳务、免税项目以及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外,诸多成本项目将可以抵扣,尤其此次改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税收减负效果明显。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可以因此获益。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即土地转让费可直接在销售额中减扣,按减扣土地转让金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于购进其他机器设备、供应材料、办公用品等也可以抵扣。房地产公司差额计税,而增值税专票是按全额开具的,对于新购进的不动产,其进项税款可分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40%,对房地产行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罗青峰介绍。
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费用报销制度,进项端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和核算等发票管理更加严格,减少了企业偷税漏税的可能。罗青峰表示,增值税对企业管理具有较大好处,过去一般纳税在审核发票来源时,在营业税情况下很难对发票进行审核,通过增值税环环相抵扣的链条,发票认证更加容易,企业的发票管理更加规范。
“企业获取增值税专票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识别码和企业信息给对方,进项抵扣需要满足‘资金流’‘票据流’‘服务流’的三流统一,只有核对无误之后才能抵扣。”罗青峰表示。
一些行业对“营改增”之前的存量合同进行梳理,即使发票是5月1日以后开具的,只要签订的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均属于老项目。对于这类没有进项抵扣的老项目,可选择两种方式征收增值税,一种方式可以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按照销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第二种方式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
“由于企业进项抵扣票据的认证、开展增值税培训、购买开票机器等都有一个过程,目前上海市税务局对企业设定了一个过渡时间,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分行业清理全部的存量营业税发票。”罗青峰介绍。
此外,企业对于今后业务的交易方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不同的交易方式将直接影响核算。罗青峰表示,过去在营业税施行阶段,出现很多代收代付等三角债的交易行为,财务结算较为混乱,而由于增值税发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受票人,合同交易双方必须与发票相对应,胡乱垫付的行为不再可能。这就意味着企业要解决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方身份不明的问题,搭建清晰的抵扣链条。
“营改增无疑对从上游制造业到下游服务业链条的全面清理和推动。以传统制造企业跟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为例,在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传统企业可以取得互联网企业开具的外包服务增值税发票,一方面为传统制造业提供了服务费用的抵扣,另一方面也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从税制上打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制造业的对接。”罗青峰介绍。
此外,市场对“营改增”之后面临企业相关价格的上升是一种误读,罗青峰表示,根据合同的价格约定,从“价内税”变成“价外税”,并不会改变企业的定价机制。过去营业税发票金额是包括税费在内的合计金额数作为税基,而价外税则实现了价税分开,包括价格、税费、发票合计金额三个数字,税基仅为价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