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威
“媒介审判”中媒介角色的嬗变与重塑
□罗威
从我国“媒介审判”发展的三个时期来看,媒体在其中分别扮演着“传声筒”、主动干预司法审判以及发动“舆论审判”的角色。媒介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虽然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但它如果过于迎合民意、不经过深度调查采访就“贴标签”,则会改变受众的认知和意见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这对我国司法公正的维护是不利的。
媒介审判;司法公正;媒介角色
“媒介审判”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发生的萨姆·谢波德医生杀妻案。中国学者开始关注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内大多认可的“媒介审判”概念是学者魏永征所定义的:“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①可见,新闻媒介是媒介审判中的关键角色。
我国“媒介审判”的第一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该阶段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其功能主要是宣传和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时期,媒体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代表党政的意见在法庭外直接为案件定性定罪的现象十分普遍。“有关‘公审、声讨、枪毙’等词汇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其中包括《解放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在内的机关报,都成了政治批判运动的主要阵地,被政治团伙充分利用而充当审判者的角色。”②由于历史的特殊因素所限,这一时期的媒介仅仅是作为“传声筒”,无法发挥其正常的社会功能。
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媒介开始市场化,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报道权,不再局限在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在这一时期,代表性的媒介形式有报纸、广播电台和90年代后逐渐占主导地位的电视。媒介出于市场化、吸引受众注意力的需要,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失控,因此类似“媒介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2000年的蒋艳萍案和张君案,媒体对这些案例的报道在转述事实之余不仅有对罪犯嫌疑人进行预定性和标签化的行为,还存在部分掺杂个人观点的现象。
而到了以互联网和移动新媒体的兴起为标志的网络传播时代,媒介更加重视受众的接受度、热点事件更加依赖媒介间的议题互设。这些特征反映在媒介审判现象中则有:媒介更依赖受众的激烈反应;网络取消了意见表达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因而可以迅速聚集意见形成“民意”,并最终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舆论压力,“媒介审判”更像是“舆论审判”。
从“媒介审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不管在哪个时期、不管是主流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媒介在对各种司法案件进行议程设置时起到的作用还是很显著的。
媒体在“媒介审判”中的作用虽大,但它却很少能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例如在关于张君的新闻报道中,充斥着诸如“恶魔”“罪行累累”“丑恶行径”等词语,但对于一个具有足够理性的、合格的法官来说,他会明确:媒体报道是客观的报道还是一面之词?其新闻来源是否权威、可靠,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舆论是理性的言说还是情绪的宣泄?等等。
因此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会对法官判案的结果造成很大影响,无疑是有夸大之嫌。那是不是说它就没有作用了呢?那倒也未必。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地方司法部门要接受同级党委尤其是当地政法委的直接领导,很多大案要案都要事先提交政法委,征询意见,然后才最后下发审判结果。同时,在法院内部,庭长、院长逐级审批的行政化审批也很明显。因此,法官在大案的判罚上,不可避免要受到党政机关、人大以及上级权力机关的影响。
媒介对重大司法案件进行铺天盖地的报道,以虚无、夸大的材料或者极具倾向性的评论对民众的认知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聚合成强大的民意和舆论,权力机关为“顺应民意”而干预司法案件,以此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并最终影响案件结果,即“媒介—舆论—权力—审判”模式,1995年的“夹江打假案”以及2008年的“彭宇案”便是很好的例子。这一模式可看作是我国“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机制的主要形式。
既然媒介能塑造民意影响审判结果,那么媒介在进行报道时就应特别注意立场、策略和方法,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不过媒介由于自身以及外部的原因,容易在报道中出现观点偏差、引导民意不当的问题,弄不好真的就僭越了司法,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公。
(一)过于迎合民众,丧失公正客观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市场经济时代,媒介时常突出其经济属性,出现了为争夺受众注意力而过于迎合民众的情况。“在很多热点案件中,传媒都通过讲述当事人或被害人艰辛的生活磨难、忠厚的性格品质、令人愤慨的现场冲突、无法忍受的冤屈和不公等,加之生动的文学语言修饰”③,来博得民众的同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道义感的评论。他们自以为利用民众的同情心和人文关怀而对案件中的人物进行了深挖和塑造是可行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药家鑫案”发生以后,央视《新闻1+1》栏目做了一期题为“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的节目,内容主要是药家鑫满含泪水的自述,特别是哭诉其成长经历、慨叹其青春人生。整个专题一直在强调药家鑫是一个自小弹钢琴的好孩子,性格温顺,品学兼优;强调他那双弹钢琴的手是不可能用来杀人的。但是,节目组视而不见的是一个“好学生”随车携带一把刀刃长达33厘米的管制刀具。在该节目中,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的言论也引起了民愤。她解释药家鑫犯罪的根源在于其家庭教育的缺失、没有得到父母情感的交流。她将杀人者的罪过推给社会环境,尽力为杀人者辩护而不为被害者张妙惋惜,丝毫没有顾及被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的感受。
媒介看似迎合了民众,但在公众看来,媒体提倡的社会宽容不能毫无原则,药家鑫杀人的情节非常恶劣。媒介丧失道德底线的行为对于民众的认知和媒介自身的公信力来说是毫无助益的。
从药家鑫案可以看出,媒介需要重塑其在司法案件报道中的角色,对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只需把信息公开,“让事实说话”就好,媒介自身只是事实的转述者和记录者,充当的是书记员的角色。同时,媒体要注意报道内容的适度性,从维护司法公正这个大局出发,注重报道的切入点、分寸和措词。
(二)缺乏深度采访,“标签化”现象严重
某个新闻事件爆发以后,少数媒体为争夺时间、提升报道的时效性,往往会忽视深度采访的重要性,“标签化”处理新闻事件,这种“智力上的懒惰”不仅将无助于民众认识到新闻事实的真相,同时还会将舆论导向一个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向。以2016年5月7日发生的雷洋案为例,案件一发生,不少媒体上充斥着“人大硕士”“嫖娼被捕”“警察”“暴力执法”“离奇死亡”这样的字眼,再次刷屏朋友圈、引爆舆论场。
在记者未对现场以及事件本身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匆忙扣上“警察”与“抓嫖”的字眼,难免让人产生了警察“暴力执法”致使雷洋死亡的联想。其实,案件的核心点无非是“雷洋是否嫖娼”“警察是否打人”这两点,这些都需要媒体在相关调查机构以及第三方充分论证、给出权威的解释后才好进行结论性的报道。当前,人们对于警察等执法人员公权力合法性的质问已经近乎“偏执性”,如不经事实调查而一味地“标签化”的后果只会使舆论导向更加偏移,加剧警民之间的不信任,这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长远目标来说,无疑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媒介要重视调查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要有发言权,先当调查员,一切结论都来自于调查之后。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或提供的新闻线索,媒体不可偏听偏信,轻率报道,同时要注意调查方法、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保证在法律所提供的空间中行事。
媒介在我国“媒介审判”的三个时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网络传播时代,它时常通过对司法案件进行新闻报道影响到受众的认知,进而形成强大舆论影响当权者或权力机关,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媒介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可以成为对司法不公的一种补助,而过于迎合受众、缺乏深度调查以及“标签化”的报道则不仅对媒介自身的公信力无益,也影响到司法公正。
注释: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②胡丹.对“媒介审判”现象认识的几个误区[J].新闻知识,2010(03).
③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2).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5级传播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