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双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
在文本解读中理解中国的特殊主体人权
——以“中国人权白皮书”为解读对象
□田双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
中国人权白皮书是中国政府公开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状况的正式文件,这类文件对于理解中国人权发展事业提供了独特的视角。特殊主体人权是中国人权白皮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特殊人权主体的认识有助于对中国整体人权事业发展的认识。特殊主体人权的部分采取了特殊的叙事方式、包含了特定的内容,从中可以分析出中国特殊主体人权发展的特点,发现特殊主体人权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特殊主体;人权;平等;特殊待遇
概览中国人权白皮书[1]的全部内容,中国特殊主体人权报告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从中可以阅读出中国政府对特殊主体人权进步所做的贡献及对此类人权的态度,理解这些对于理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即着眼于中国人权白皮书中关于特殊主体人权事业推动的叙事方式、叙事内容,观察并分析中国特殊人权发展的特点及未来走向。
特殊主体的人权实施报告集中阐述了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老年人以及罪犯的人权实施状况。人权白皮书中特殊主体人权实施报告在叙事手法上具有某些共性,在某些报告中也有一些特殊之处,这些叙事手法中本身就包含了中国政府发布特殊主体人权报告的态度,值得细细品读。
1.1历史的叙事手法
阅读特殊主体人权报告,可以发现,历史对于报告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历史梳理,分析现状的历史由来;另一方面,通过历史上的“新旧”对比,凸显新中国特殊主体人权的发展。
除《中国的儿童状况(1996)》和《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2006)》之外,其他各报告中或多或少都采用了历史叙事的手法。《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1992)》涉及历史内容虽不多,但是却在历史叙述中给出强烈的对比:“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监狱,把犯人当人看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保证罪犯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
谈及妇女人权,妇女地位在新旧社会的鲜明对比也是从叙述历史开始的。在《中国妇女状况》(1994)中专门列出一章称之为“中国妇女的历史性解放”。这章内容对中国妇女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悲惨历史进行了的回顾,并指出在1840年民族危亡之际,中国妇女也参与到了挽救民族危亡的行动之中。报告梳理了太平天国、戊戌维新以及辛亥革命中妇女解放运动,此间妇女开始逐步觉醒,但是报告也指出“这些运动促进了中国妇女的觉醒,但终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妇女被压迫、受奴役的悲惨命运。”[2]通过历史的回顾,最终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妇女悲惨命运的转折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涉及少数民族人权时,历史的叙事手法更为明显。少数民族的人权主要取点于西藏与新疆。以西藏为例可以充分看到其历史的穿越感:历史的镜头甚至回溯到了公元前,回顾了藏族与汉族的友好交往,并强调,西藏正式归入中国版图是在十三世纪中叶的元朝。由此开去,历数元、明、清及至中华民国所实现的中央对西藏的有效治理,最终自然推出“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且详细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西藏的和平解放历程,其中特别介绍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内容和意义。少数民族的人权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之下展开的,意在说明西藏的人权是西藏主权之下的命题,这些是1992发布的《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中的内容,其题目其实就反映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从西藏历史发展的梳理中亦能对比出新中国西藏人权的巨大进步。在1992发布的《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中专门有一部分叫作“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这部分有很长的篇幅。在封建农奴制度之下,农奴制度的黑暗、残酷,农奴没有人身自由、没有温饱的悲惨命运赫然在目。这些历史的书写,其目的旨在与新中国之后的农奴翻身做人的生活形成鲜明的对比,用以说明新中国西藏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所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
历史叙事方法的使用给报告染上了一层事实胜于雄辩的色彩,报告试图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到“明辨是非,以正视听”的努力是非常明显的。
1.2观点、数据与事例结合叙事手法
特殊主体人权实施报告中还采取了观点、数据与事例相结合的叙事手法。这种叙事手法贯穿于12份报告之中。
在这些报告中,数据和事例随处可见,俯首可得。大量的数据建立在统计学的基础上,意在为观点提供数据支撑,比如在提出“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的权利,罪犯享受免费医疗,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生病得到及时诊治”观点之后,即有相关的数据予以支持,指出到1992年为止,中国劳改系统“有各类卫生机构2 944个;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54,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4.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一系列数据和事例都用其“真实性”支撑着报告中的观点。
少数民族的人权报告部分可见的数据和例子更多,以西藏的人权实施报告为例,一方面对西藏农奴制时农奴的状况列举了大量的数据和具体事例,如耕地的占有比例,税种的数量等方面的数据,以及具体的贵族和僧侣进行盘剥的实例以及具体的农奴悲惨生活的实例;另一方面列举出更多的数据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西藏的巨大变化,比如藏族人士在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选民参加选举的比例,经济增长速度,粮食产量及增长速度,公路货运总量增长速度,中央政府向西藏投入资金的数量,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及增长比例,甚至数据细化到人均消费粮食、食用油、肉类以及奶类的数量等。
妇女人权的报告未使用事例说明观点,但是大量使用数据,包括参与选举的女性比例,从业数量,收入多少,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女党员的数量与比例、妇女参政的比例、女法官、女律师的人数、女性受教育的比例、女运动员的人数和获得的成绩、女医务人员的人数和比例等等。还有少数民族妇女的状况在报告中也通过数据进行了展示。
在儿童人权报告部分,更以使用数据的方式见长。通过数据展现了成就,开篇即对儿童死亡率、儿童营养状况、卫生状况、教育状况将中国与发展中的状况进行了数据上的比较,通过比较非常直观地告诉大家中国对儿童的保护,儿童的发展状况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大量使用数据和具体事例,意在显示一种真实性,借此增加报告的说服力,这是观点、数据和事例结合的最大功用。同时数据和事例的广泛使用,也增加了报告的可读性。
1.3破立结合叙事手法
破立结合的叙事手法主要针对一些污蔑、歪曲以及不实的西方言论或者分裂分子的言论而采用的,“破”即明确否定、批判这些言论,并用事实击破这些言论;“立”即还原事实的真相,展现中国人权的真实状况,并藉此提出中国对待人权的看法和观点。破立结合叙事手法具体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
一是在“立”中实现“破”,《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1992)》即采用此种方式,在通过大量的关于中国罪犯人权的记录性描述之后,直接得到结论指出,“近些年来,西方一些人宣扬‘中国劳改生产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与事实完全不符。”
二是“立”后以附录方式进行“破”,这是《中国的儿童状况(1996)》使用的典型方式。该报告正文对中国儿童状况进行描述之后,紧跟着有一个附录,即“英国第四频道和‘亚洲人权观察’组织对中国儿童福利院的描述和指责是站不住脚的”,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个英国商业电视台第四频道播出的《秘密亚洲死亡屋》和《重返死亡屋》的问题,一个是“亚洲人权观察”组织一份报告的问题。这个附录完全采用“破”的方式展开,并亮出非常明确的观点,指出英国第四频道播出的内容是“采用拙劣的手法”“编造的”;“亚洲人权观察”组织的报告的“许多内容是根据歪曲、夸大的东西拼凑的。”
三是先“破”后“立”的方式,关于少数民族人权的问题均采用此种方式。无论是西藏还是新疆,都是先展开批判,再描述新中国成立之后西藏、新疆的巨大变化。在《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1992)》中,有两大部分内容来批判分裂问题,一部分是“所谓‘西藏独立’的由来”,一部分是“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最终旗帜鲜明地指出“西藏独立”不容讨论。“破”之后“立”的内容非常丰富,在七个方面展示了西藏新的面貌,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人民健康和人口发展状况、生存环境的保护以及国家对西藏发展的特殊支持等。《新疆的历史与发展(2003)》也采取了同样的方式。
由上而知,中国特殊主体人权报告在人权白皮书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理解这部分内容显然对于理解中国国家人权观有着重要的作用。特殊主体人权的出现建立在一个基本条件基础之上,即在社会中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特殊主体人权是针对弱势群体而言的,包含了人权白皮书中所述及的罪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
“弱势群体”有两个关键词组成,一个是“弱势”,一个是“群体”。从“弱势”角度来讲主要关注社会群体之间的强弱之分,女性相对男性而言,儿童相对成年人而言,罪犯相对自由人而言,少数民族相对于汉民族而言。从“群体”的角度而言,特殊主体人权显然关涉“类人权”的内容,也就是某类主体人权的要求。对于这些“类人权”,其内容包括哪些,中国政府如何予以保障和促进实现的,这些正是中国特殊主体人权观的核心所在。
特殊主体人权的权利到底包括哪些,这是人权实施报告的核心部分。不同类的人权虽然统一被放在特殊主体人权的框架之下,但是其人权内容却差别较大,因此在人权实施报告中各自独立成篇是合理的。十二份报告中,权利的线索贯穿始终,主要包括了罪犯的、少数民族的、妇女、儿童与老年人的人权。
罪犯是与其他类人权极为不同的一种,其他主体是因为历史原因或者现实原因而导致的弱势,而罪犯则是因为犯罪行为被国家刑事制裁之后而形成的“特殊”身份。不像其他弱势群体,其本身往往不具有获得社会同情的因素。因此,这部分人的人权保障最能说明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状况。《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1992)》列举了罪犯的十二种权利,其中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的权利、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获得尊重的权利、选举权、信仰宗教的权利、财产和继承权;一类是罪犯作为特殊群体享有的权利,如申诉权,对监狱、劳改场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身体健康权,与亲友通信,定期接见亲属的权利,对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的特殊待遇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
少数民族的人权是一类受到了极大重视的人权类型,在12份报告中就有7份报告涉及少数民族人权。在人权实施报告中,此类人权报告所肩负的使命远远超过其他弱势群体人权的报告,它不仅是显示中国人权发展状况的重要载体,更是对外表达主权与人权关系的重要窗口。少数民族人权包含了广泛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生存权和发展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健康保障权利以及生存环境权等。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生存和发展权”这一词语的出现,该词语的使用与总体报告相一致,《1998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列出了专门一章,称为“生存和发展权”,在1998年的《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新发展》中也相应出现同样的名称,而这之前被称为“人民生活的改善”。
妇女人权是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中,消除妇女不平等地位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剥削制度,剥削制度是产生不平等问题的万恶之源。在报告中妇女人权的问题也是从消灭剥削制度开始的。报告中强调剥削制度已经消灭,妇女也得到了解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性别之间权利不平等成为核心问题,因此报告中涉及妇女人权时,核心是从性别平等角度归纳妇女人权的内容的。主要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并且报告在列举这些权利时,前面都加了重要的修饰语,即“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均被纳入平等的法律地位的框架之中。在平等权之外,对妇女的特殊待遇也被纳入妇女人权的框架之中。在阐述妇女立法原则时,妇女人权报告就指出,其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其中包括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在离婚问题上妇女受到特殊保护等。
关于儿童和老年人人权部分,特殊保护和特殊待遇成为核心内容,国家则承担着积极保护、帮助和支持的角色。对儿童人权而言,国家在儿童保健、教育等方面扮演积极角色,包括提供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普及义务教育、救助失学儿童等都有国家积极地介入;对老年人人权而言,“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是老年人人权的核心内容,其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年老时国家给予帮助是宪法中的明文规定,在老年人人权报告中也是这样展现的:如建立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加强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政府逐步建立各个层面的老年活动场所等等。
总结人权白皮书中对各类弱势群体权利内容的规定,虽内容不同,但是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3.1特殊主体人权的内容既强调平等保护,又强调特殊待遇
不言而喻,特殊主体对应的罪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等群体是弱势群体,曾经被歧视对待或者存在着不被平等对待的因素,因此这些类主体人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消除歧视,或者给予平等的对待。何谓“平等”?12份报告给予了统一的答案,既进行平等保护,也给予特殊照顾。
弱势群体之所以容易陷入“弱势”之中,原因在于这些群体在旧的制度中不具有与强势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第一步就是确立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同等的法律地位。罪犯的平等法律地位在于除了要为其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监狱之中身处不自由的状态之外,其他的权利都应当与未限制人身自由者一样,如报告中列举的人格尊严获得尊重的权利、选举权、信仰宗教的权利、财产和继承权等;少数民族与汉民族、妇女与男性、儿童与成年人、老年人与青壮年等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平等权的第一层含义,是基于每个“人”本身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地位平等”为每个人带来的是机会平等,如果止步于此,则会出现基于个人能力而形成的享有权利状况的不同。中国的特殊主体人权内容则在“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鲜明地提出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仅仅有法律地位平等还远远不够,国家必须给予更多的保护和照顾。
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待遇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在政治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参与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特殊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有一名代表。并且政府投入大量的经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其次,在经济方面,国家对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支援、投入均成为少数民族人权报告的重要部分。并且在税收、贷款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如“1980年开始,政府对农牧民实行免征免购,不收任何农牧业税。1984年,除对农牧业继续提供免息贷款外,对1980年以前用于兴修水利、购买农牧业机械等项集体贷款免于归还。”[4]第三,在教育方面,实行免费教育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第四,在计划生育方面,对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第五,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关于妇女的特殊待遇主要集中在政治权利和劳动权利方面。政治权利方面排除了女性与男性完全的平等竞争,要求参与国家事务的女性必须占一定的比例。如1995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就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关于女性的劳动权利方面的特殊待遇主要表现在对女性的特殊照顾,比如生育妇女享有的带薪产假,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减少等方面的照顾。
至于老年人和儿童,由于其弱势的地位是基于事实而产生的,并不存在历史的因素,因此对于他们的特殊关注和照顾是很容易达成共识的。在老年人和儿童人权实施报告中以特殊待遇方式展现老年人和儿童人权的特殊之处,其中重点体现了政府在给予特殊待遇时的积极承担和作为。
3.2保障和促进特殊主体人权实现中国家扮演积极角色
特殊主体是“弱势群体”的代名词,回归到“弱势群体”本身可以发现,由于在中国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而言的。在《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年)总结中国人权的三个特征时,指出“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是中国人权的特征。在国家眼中,弱势群体要将法律上赋予的与强势群体一样的公平权利变成“真实性”的结果,则必须有国家的帮助,这从整体人权报告中即可领会出来。首先,就妇女、儿童人权部分来看,除单独列出的之外,妇女、儿童人权一般被放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框架中去论述(1991年和2004年)或者放在社会建设中的人权保障中(2012年),老年人的人权在总报告中关注较少,但也是放在社会建设中去展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属性本身就意味着国家的积极帮助和支持,因此针对这些弱势群体国家担当积极角色是顺理成章的;其次,就少数民族的人权部分来看,其在总报告中大多单独列章,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则一改以往的风格,将少数民族的人权分别融在“经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政治建设中的人权保障”“文化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社会建设中的人权保障”中予以论述。而在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时,这部分的内容也是以国家或者政府积极的姿态表现出来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自不必说,其本身即要求国家的积极帮助,即使是政治建设中人权,国家的积极作用亦是重要内容之一,在谈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报告特别指出,国家“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国家承担积极的角色,政府的身影无处不在,并且国家的积极帮助使得特殊主体的人权发展效果非常明显,速度惊人。以妇女人权为例,1994年《中国的妇女状况》中非常自信地说,“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教育的手段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今天,中国妇女已享有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从未达到、许多发达国家历时数百年方才得到承认的平等权利。”
在少数民族人权方面,国家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迅速接近其他地区,甚至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品。2009年《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指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连续7年居全国之首,新疆经济发展速度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西藏生产总值达到395.91亿元,比1959年增长65倍。”在教育方面则强调某些方面的发展甚至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目前,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大学生,维吾尔、回、朝鲜、纳西等十几个少数民族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大学生人数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每10万人拥有的文化单位数已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在中国人权白皮书中,以超乎三分之一的字数来描述特殊主体的人权,这值得吗?或者说这合乎人权的内在逻辑吗?答案是肯定的。而且从未来的发展来看,特殊主体的人权仍应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它仍然是人权内容之中的核心部分。
4.1特殊主体人权的“特殊性”是值得认真对待的根基所在
特殊主体人权强调“特殊性”,在这里特殊性并非指特权,恰恰相反,而是指“弱小性”或者“边缘性”。在人群之中,这是相对更为弱小的一群,是被边缘化了的一群。考察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这个社会中更为弱小者的人权状况应当是最好的观察视角。如果一个社会中处于最弱小、最边缘化的人群的人权都能得到保障的话,其他相对强大,主流群体中的人的人权状况是可以推断出来的。因此选择特殊主体人权的实施状况作为观察中国人权发展状况的窗口,这一选择是有见识的。
特殊主体人权的关注视角在于人权的主体。从人权的历史发展来看,人权进步的最大表现在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学者就指出“主体的要素是人权构成的基础性要素,人权的全部内容最终都以主体为归宿。”[5]特殊主体人权所关注的“特殊主体”是一些在人类历史上不享有人权的群体,他(她)们的主体身份不被承认,他(她)们作为人的尊严和要求被忽视、限制,甚至被剥夺。他(她)们无论生来是否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压迫性的制度使他(她)们进入弱势群体范围之内。人类历史的进步即在于使所有人均获得尊严,使所有人均获得平等的法律地位。特殊主体人权报告单独成篇本身就把处于弱势的群体的主体身份展现了出来,不管怎样的特殊,其“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制度上的肯定和保护,这一点本身就是值得肯定的。
无论人类还是其他生物,总存在着强弱之分。而现代文明社会与其他社会的重大区别在于,不仅给予弱者以平等的地位,而且不会让弱者在一个社会中自生自灭,陷入“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之中。对于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特殊待遇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行做法,罗尔斯还对此做出过深刻的论证,指出“所有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而如何在制度上进行安排以保证这些最不利者也能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保证这些最不利者也能得到安全、稳定以及自由的生活,是每个社会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4.2特殊主体人权国际公约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人类共识
人权方面的国际宣言、国际公约代表着人类在人权保护方面达成的共识,符合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利益。从人权国际公约的内容来看,不仅有综合性的国家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而且存在大量的关注特殊主体的人权国际公约,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历史上的边缘性群体均有相应的国际人权公约,如针对残疾人有《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针对儿童有《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等;针对妇女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针对少数种族的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等,针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特殊主体人权国际公约的出现和众多国家的签署加入说明,一方面,特殊主体人权的保护是各国的共性问题,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少数种族在各国都有“弱小”的特点,这些主体的权利保护均面临着一些共同问题,特殊主体人权实施报告中即持这样的观点,“中国认为,虽然各个国家的历史和现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异,但是在妇女问题上都面临一些共同课题,存在某些相似的情况或困难。”[6]另一方面,特殊主体人权国际公约是人类总结历史所获得的普遍经验,也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取向。这种普遍经验和共同价值取向都在要求特定的签约国家承担尊重和保护特殊主体人权的责任和义务,意在强调无论签约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也无论签约国坚持怎样的发展道路,都必须在其主权范围内对特殊主体的人权给予尊重和保护。
对于人类的共识,大部分国家是认可的,我国也顺应历史的发展,签署、批准并加入了各类特殊主体人权公约。并且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对于特殊主体人权的保护持积极的态度,积极推动特殊主体人权的实施,中国政府多次向联合国提交特殊主体人权实施报告便是很好的证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少数民族、少数种族的边缘化身份也许会渐渐消除,但是基于某方面原因而形成的弱势群体和边缘性群体无法消失殆尽。这就意味着基于人类共识而形成的国际公约在未来的世界里仍然有其存在的空间,仍然要求各缔约国认真对待特殊主体人权的实施和发展。
4.3新时代的新问题是认真对待特殊主体人权的现实要求
特殊主体人权实施报告采用了大历史的手法展开,展现新的时代背景之下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的巨大进步。但是,悖论随之产生。如关于妇女的人权回顾了中国妇女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不幸遭遇;关于少数民族的人权回顾了封建农奴制度之下,农奴制度的黑暗、残酷,农奴没有人身自由、没有温饱的悲惨命运。这些历史回顾固然可以通过悬殊的对比让人感受新时代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的巨大变化,但是也有一个疑问自然产生,即历史描述中对弱势群体造成压制的力量已经消失,如封建制度、半封建及半殖民社会、封建农奴制度等已经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彻底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为什么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呢?这也是西方一些学者质疑的问题,以妇女人权保护为例,质疑者指出“这些国家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机会,但是,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并没有被免除,结果妇女的负担更加繁重。”
曾经因为旧制度而被压制和边缘化的群体并没有因为新制度的建立而立刻实现完全和彻底的平等,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也是特殊主体人权实施报告所展示出来的。进而,人们必须思考除了封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压迫制度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导致弱势群体、边缘性群体的存在?在思考中,人们发现特殊主体人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难以通过单一的手段去解决。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殊主体人权保护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特殊主体人权实施报告也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在1994年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中就指出,“中国妇女尽管在就业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不愿接收女性,造成女性就业难等。”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封建农奴制度的打破并没有彻底解决人权问题,1992年发布的《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中亦明确指出“由于西藏的经济、文化仍然比较落后,以及恶劣的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西藏人民享有的人权还是不充分的,还需要不断做艰巨的努力,来改善人权的状况。”
特殊主体人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问题的出现。深入思考、研究新时代的新问题,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认真对待特殊主体人权的持久生命力所在。
[1]国务院.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J].中国国务院公报,1992(24).
[2]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J].中国国务院公报,1994(24).
[3]国务院.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J].中国国务院公报,1992(24).
[4]国务院.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J].中国国务院公报,1992(26).
[5]曲湘霏.人权主体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6]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J].中国国务院公报,1994(24).
[责任编辑:郝晓梅]
Understanding the Human Rights of Special Subject in the Text Interpretation——Take "The White Paper in China' s Human Rights" as Object of Interpretation
TIAN Shuang-ming
(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100038,China)
"The White Paper on China' s Human Rights" is the formal document which was issued by Chinese government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s human rights. This provides a unique perspective for understanding the cause of China' s human rights. The special subject' s human right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The White Paper on China' s Human Rights",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pecial subject' s human rights is helpfu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cause of China' s human rights. Referring to the special subject' s human rights, there are special conveying ways and the particular content. By analyzing the above, we draw some conclusions that there are many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of special subject in China, and the human rights of special subject need to be taken seriously.
special subject; human rights; equality; special treatment
2016-04-11
田双铭(1993-),男,河北遵化人,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D922.1
A
1008-9101(2016)03-00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