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回顾与评述*

2016-04-11 13:06杨翠迎
社会保障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制度服务

鲁 於  杨翠迎

(上海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上海,200433)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回顾与评述*

鲁於杨翠迎

(上海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上海,200433)

本文回顾和梳理了我国学术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并重点就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筹资与给付、制度要素、实施步骤等内容研究进行了总结与评述,最后结合学术界形成的理论共识和争议点,提出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筹资与给付;制度要素;文献综述

人类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高龄化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已然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趋势。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自理能力必然退化,这对我国小型化家庭和独特历史时期的独生子女家庭的传统家庭照料模式提出了冲击和挑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因此成为保障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人民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1月3日,http://house.people.com.cn/n/2015/1103/c164220-27772642.html。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也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更加明确指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这一制度构建在我国属于全新的探索,有许多理论问题有待于破解和理清,为此有必要对我国长期以来的学术探索和研究成果做一个梳理和总结,些许对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便开始了对于长期护理问题的探讨与追踪,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末的混沌阶段,研究成果数量不多,这些鲜见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对长期护理保障体制的浅议、国外经验的零碎介绍以及商业护理保险产品尝试设计等方面,研究比较粗浅;二是21世纪初的萌芽阶段,随着全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加剧,对于护理保险的研究多了起来,主要聚焦于护理保险可行性分析、制度建立方案初探和典型国家经验借鉴等方面,视野开阔,但是视角比较宏观;三是从2012年至今的制度探索阶段,国内研究快速增长,研究视角由宏观探讨转为微观多维度多因素的具体分析,较多讨论了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长期护理供需及影响因素分析、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资给付、制度构建的体系设计等,且这一阶段国内出现了青岛、南通、上海等地的试点,也有不少学者围绕试点地区的制度模式与经验进行宏微观考察,较前两个阶段,成果内容既丰富,也有深度。纵观国内研究,共识与争议并存。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性与模式选择

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必然涉及制度定性与模式选择的问题。一直以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选择备受争议,而学者争论的焦点无非是“姓商”还是“姓社”的问题。而商业护理保险与社会护理保险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制度,也不是“二者相争,必有一亡”。学界的争议之处在于主流的制度安排究竟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的问题。对此,学术界主要有以下3种见解:

(一)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论

主张构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内主流的观点。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历史短、保费成本高、国内认同度和渗透度低、不适宜低收入群体[1](戴卫东,2011),走社会保险道路可以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市场中商业保险无法解决的逆向选择问题[2](吕国营、韩丽,2014)。胡晓义(2015)也表示现存的“五险”制度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为了打破传统医疗、养老的界限,建议设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险种,屹立于社会保险体系之林。[3]从长期护理保险的未来覆盖面来说,以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为主的模式也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此外,张笑天、吕海清、张亚林和蒋安庆(1995)、郭士征(1997)、王东进(2015)等也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属性应该为社会保险。[4][5][6]

(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论

持有商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观点的学者,也占据半边江山。这一模式实质是“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下的长期护理模式,主张将长期护理的家庭照料责任推向市场,而政府仅承担补缺型责任(张立龙,2015)。[7]该观点认为,如果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付诸实践,必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长期护理保险的基金支出,然而就责任主体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来说,建成社会保险模式的难度系数颇高。而商业化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具有自愿性质,更易于被参保人接受,也不会造成政府和企业的更大负担,因而,在当前大环境下,构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更加可行(贾清显,2010)。[8]我国只有引入商业化长期护理模式,直接或间接助力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服务,才能实现长期护理制度的可持续发展[9][10](陈红,2012;陈晓安,2010)。

(三)混合模式论

也不少学者按照多层次发展的观点,主张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会化+商业化”混合模式,即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此观点可归纳为:“分步走”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种策略。“分步走”即为第一步,采取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第二步,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为主,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补充模式;第三步,实行政府强制的全民长期护理保险模式[11](荆涛,2005)。刘鑫(2005)则提出从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步走”策略,主张要分地区、分阶段,逐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这是综合考虑社会化和商业性护理保险各自的弊端和优势的情况下,提出的易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落地的一种模式,也比较符合当时的国情。[1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策略认为,单一的商业保险模式只能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的需要,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韩俊江、张友(2011)提出了“按人群+按行业+按地区”方案:对高收入和发达地区人群实行商业模式;中等收入和中部地区人群实行政府、企业、个人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低收入和西部人群实行政府负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13]

(四)研究述评

纵观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在制度选择方面实际上更加倾向于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而上述主张建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学者并非是完全排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构建,只是认为商业化保险产品的开发,更符合当下的国情。支持“混合模式论”的学者,则强调了从长远角度构建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将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主体制度性保险,将商业长期保险为补充性保险的观点,似乎更能满足不同群体的长期护理需求,也更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王玉玫(2011)、黎建飞和侯海军(2009)、张瑞(2012)和李长远(2015)等学者也如是认为。[14][15][16][17]然而,不论制度选择何去何从,在制度构建时都必须要厘清“家庭—市场—政府”的权责关系和照护职能的划分。政府在做顶层设计时,应沿着从“缺”到“全”、由“易”到“难”的路径展开,在制度模式选择上,可以考虑让瞄准度较高和较易瞄准的商业保险模式先行,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跟上,并依据各地试点的普遍经验、特点和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以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适度普惠。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研究

无论在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中,资金的筹集是整个保险体系至关重要的问题。学界目前达成两点共识:一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是由个人自愿缴费[18][19](陈红,2012;王治军、王沁,2012);二是对于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采取“个人缴付+企业缴付+政府财政补贴”的三方负责制[20](戴卫东,2012)。然而,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研究中,学界也略有分歧,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按比例收取论

“按比例收取论”即借助国际经验或精算方法确定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比例,并依据此比例进行资金的筹集。如戴卫东(2012)依据德国、日本的缴费经验,建议将我国的长期护理费率设为1%,以此标准筹集资金。[20]桂世勋(2016)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提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上,“应规定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其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为他们缴纳一定比例(如0.5-1%)的基本长期护理保险费”。[39]王维(2011)则运用精算平衡的方法,测算出我长期护理保险总体缴费率为4.6%,个人和单位的缴费率为1.15%是比较合理的。[21]

(二)基金划拨论

国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基金筹集要依附于现存社会保险基金,如医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如曹信邦(2015)认为在制度推行前期将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捆绑实施,资金不需要额外缴纳,而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以此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待到社会逐步认同时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通过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率适度调整,在坚持总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结构来征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22]这种观点实质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已很高且个别险种出现大量结余的情况,在供给侧改革阶段利用降低单位缴费率之机遇将医保或其他保险基金结余划拨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金[23][24](赵艳,2014;郭士征,2016)。

(三)研究述评

无论是三方缴费还是依附其他社会保险,都不能简单地择一策略而为之,我们可以辩证地将这两种观点看做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不同历史阶段的缴费手段。从短期来看,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初期,各项政策还不明朗、民众参保仍处于观望阶段之时,可以借降费率的契机,将基金划拨作为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一种方式,以降低长期护理制度推进的难度。若将基金划拨的方式付诸实践,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基金划拨的依据问题、比例问题,究竟划拨多少比例的社保基金既不会造成社保基金缺口,又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需求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其次,还要考虑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由于基金划拨模式缺乏独立的基金体系支撑,所筹基金是否可持续、能否应对深度老龄化浪潮带来的支付压力也将成为不可回避的议题。若基金划拨的方式不可持续,则可以采纳第一种筹资模式,这也是从制度构建和运行的长期稳定性出发而提出的一种模式,即充分考虑未来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寿命、通货膨胀等因素,通过精算的方法对三方适度缴费率进行测算检验后,依据合理比例筹集资金。在这种筹资模式中,不仅要对政府、企业、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和评估,还要处理好现有社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与长期护理基金覆盖项目的关系,尽量避免权责不清的灰色地带产生,如在慢性病护理问题上,究竟走医保渠道报销还是走长期护理保险渠道报销,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应该明确和有必要规范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想兼顾民众的心理接受度和充沛的基金使用,采用“基金划拨+三方缴纳”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作为基金筹资的一种新的思路,笔者将其归纳为“政府+企业+个人+医保经办机构”的四方缴费模式。总体而言,无论未来筹资方式走向如何,可以明确的是筹集比例的确定和划分必是基金筹集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

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给付研究

学术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给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给付对象、给付标准、给付方式三个维度。

(一)给付对象的界定

在给付对象的界定维度,学术界比较认同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老年人,但在年龄划分上有65岁以上、60岁以上等不同争论,有此争议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财务的可持续性问题,但总体上对给付对象的定位方向是一致的,即都是以老年人为主[25](陈璐、徐南南,2013)。然而,以裴晓梅(2010)、胡晓义(2016)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需要长期照护服务的人不只限于老年人,[26] [3]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人也应当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笔者也较为认同此种观点,在当下的制度探索中若仅仅将老年人作为给付对象,而忽略残疾人群体的长期护理需求,可能会弱化制度的保障功能。

(二)给付标准的确定

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失能老人的失能状态进行评估,根据一些指标来评估失能老人失能程度,以此来判断失能老人长期护理费用给付标准[27][28](战梦霞,2013;何希,2009)。无论是社会化还是商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其给付对象和给付标准的确定都需要达到相应的护理等级才能享受。学术界对此也达成普遍共识,即将给付标准的确定依托于护理等级的评定,它是整个制度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高小芬、于卫华(2014)通过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认为要将Barthel指数评定表的三个等级细化为九个,会更适应老年护理等级的划分。[29]韩振燕、梁誉(2012)认为国际上通用评估量表的具有分类不全、界限模糊等缺点,并提出了从基础健康、机能专项检查、初护与定期检查结合、专业评估自我评估相结合等方面制定护理评估量表。[30]

虽然对于评估等级量表的内容和指标,学术界各抒己见,但可以明确的是护理等级的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给付对象的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等评定的,无论学术界对评估标准划分为几个等级,基本的评判维度是一致的。

(三)给付方式的选择

关于护理保险给付方式的研究,主流的观点是主张服务给付与现金给付相结合的给付方式。但在给付分配上,存在 “地区论”与“服务给付为主论”之争。以邓大松、郭婷(2015)为代表的 “地区论”认为,给付方式应该分地区来看,东部发达地区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而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则以提供现金给付为主,原因是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缺少的是照顾护理,因此只提供护理服务,禁止现金给付;而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很多老年人连基本生活都存在困难,护理服务对其来说是一种“高档”消费,此外,这些地区的护理服务机构还很缺乏,因此宜提供现金补偿。[31]刘金涛、陈树文(2012)则较为支持提供护理服务为主的给付形式,即“服务给付为主论”但若护理对象的亲属要求由家庭提供护理服务时,保险机构可以实现现金给付,以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性。[32]

由此看来,学者对于服务给付与现金给付这两种给付方式已形成一致意见。笔者对此也深表赞同,但认为上述“地区论”的观点略有偏颇,尽管中国东西部发展具有异质性的特点,但不能一竿子打死,单纯以东西部划分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的方式,是典型的片面性思维。无论东部还是西部,都应该实行“以服务给付为主、以现金补贴为辅”的给付方式,以确保制度的基本属性不变。另一方面,对于实施服务给付困难的地区适当提供一定的现金给付,以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时,也可赋予家庭优先选择权,使其自主选择服务给付还是现金给付。若家庭自愿选择“现金给付”形式,则老年护理责任落到家庭自身,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长期护理的社会成本。但在制度设计时,要明确现金给付是以补贴的形式发放,即原则上现金给付要少于服务给付的折现值,以规避老年家庭过度领取护理保险金的道德风险。

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若干要素

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要充分考虑“人”、“财”、“物”等要素,除上文提到的资金筹集与给付外,护理内容与服务供给、风险控制与质量监管等也是制度构建中的重要要素。

在护理模式与服务供给领域,学术界的观点较为一致。护理模式主要依托居家式、社区式和机构式等模式,提供多元的护理服务[33][34](伍小兰、曲嘉瑶,2010;吴蓓、徐勤,2007)。以戴卫东(2015)为代表的学者指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核心、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模式是中国长期护理制度的必然趋势。[35]在服务供给环节,学术界明确要注重护理人才的培养和服务内容及标准的制定。因为长期护理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养老服务,其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技术含量较高,必须依托强大的医疗卫生护理人员的支持,因此,加强长期护理人才的培养和服务内容及标准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风险控制与质量监管也是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为了防范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护理人员短缺等问题的发生,在制度设计时形成风险防控机制和评估监督机制、建立护理保险定点和待遇享受资格准入制度、强化监管机制等非常关键[36][37](沈焕根等 2015;胡宏伟等,2016)。以胡苏云(2011)为代表的学者进一步提出可以建立一套快速有效的“医疗-护理-养老”标准评估机制,以有效规避长期护理制度的风险。可见,如何做好风险控制与质量监管是护理保险制度设计中的必要环节,也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内容。[38]

五、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步骤之争

纵观近20年的文献研究来看,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成果已有一定的规模,其涉及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众多学者也对制度构建的保障对象、筹资主体、服务内容、供给方式、风险防控与质量监管等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在制度属性选择问题上,大部分学者普遍倾向于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加之目前国家层面已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十三五”规划,未来制度构建的方向也会愈加明晰。然而,在制度设计中还有一个问题学界尚存在较大分歧,即制度走向究竟是统一实施还是“分步骤、分地区、分阶段”实施的问题。

(一)统一论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由“碎片化”到“并轨整合”的阶段,为了避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一部分学者支持统一实施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桂世勋(2016)认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对各地区准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备案及时进行审议,尽可能防止各地试点方案的“碎片化”;[39]胡宏伟、李佳怿、栾文敬(2015)以美国经验为启示,主张设计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同时应重视全国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结算平台;[40]郭秀云(2016)认为制度构建时要吸取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开展,避免再次面临并轨这一难题。[41]

(二)分步实施论

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不少学者主张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分步实施。有此论断的学者主要考虑到制度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全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难度系数较大,可操作性较低,且明显不具备全国统筹的条件,在制度构建时必须采取分步实施的策略。按照推进单元的不同,其可以细分为四种论断,即“分城乡论”、“分步走论”、“分地区论”和“分地区+分步走+分人群”论。

“分城乡论”认为要充分考虑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性,在社会保险缴费结构中要将城镇职工、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参保割裂开来[25](陈璐、徐南南,2013)。以胡晓义(2016)为代表的“分步走论”强调,制度的开展要从最普遍、最急迫的重点需求群体入手,先试点再推开,以达到最佳的制度设计效果。[3]李兵(2015)则支持“分地区”构建的方案,主张在现阶段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模式以及运作等做出顶层设计,地方政府再从自身实际出发进行适度调整。[23]另外,赵艳(2014)提出了“分地区+分步走+分人群”方案:积极鼓励发达地区商业护理保险的发展;中部地区以中等收入群体居多,应尝试建立长效的护理保险制度,筹资实行“政府+雇主+个人”三方分担制;而对西部低收入群体,可由公共财政补偿个人缴费部分,以尽快促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23]

(三)研究述评

上述两类论断各有侧重又各有自己的合理性,在制度推进初期,由于各地经济社会特征的差异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全面推进势必存在一定的难度。若想尽可能保证全国的统一,避免一刀切的尴尬局面,则要从两个层面入手。首先,为了尽可能减少制度碎片化带来的弊端,在护理等级评估标准、护理人员资质认定、护理服务内容和缴费对象等方面可以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界定;在有争议的筹资来源、缴费分担比例等方面,可依据地方特点建立地方性统一标准,在制度稳定运转后,可依据现实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在制度构建过程中,不能遗漏少数弱势群体的护理需求,要将长期护理保险的“补位”措施做好,联合各级财政或相关部门要重视特困、五保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其缴费或享受服务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将福利性津贴补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作为补缺型措施,辅助构建“补缺+普惠+商业”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

综上所述,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问题,国内研究已形成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制度构建的各个环节,学者也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和较为系统地探讨。随着对该议题的不断深入和发散性思索,学术界形成了较有价值的共鸣和争论。目前,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已达共识,主张建立社会保险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成为主流声音,但是在概念界定上,仍存在着“长期护理”、“长期照护”、“老年照护”等名称及内涵的争议。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长期护理服务涵盖的范围和目标指向的差异性,即服务应该包涵生活照料还是医疗护理的问题。笔者较为支持“长期医疗护理”的内涵表达,因为如果将生活照料纳入服务内容,势必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此带来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必然增加,对参保人的参保意愿也会产生一定的负影响,更有甚者,很有可能会造成缴费对劳动者就业的挤出效应。为了防止概念混淆和研讨偏颇,笔者认为当前的任务是:

首先,学术界和政策研究者应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讨论,使之从国家层面形成“名称共识”、“内涵一致”,以规范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认识、定位与目标指向。

其次,要处理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险种的关系,尤其要做好与医疗保险的协调与衔接。受“路径依赖”思维的影响,国内学者习惯将长期护理保险看做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主要的原因在于:无论是资金筹集、服务提供还是信息化平台建设,长期护理保险都与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关联度,因此,为了提高制度运行效率、避免机构服务重叠、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应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协调衔接工作。与此同时,在基金管理与运营上,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医保基金与长期护理基金的效用,厘清各自权责与覆盖范围,是目前研究所欠缺的,也将是未来研究应该重视和开拓的方面。

第三,做好非正式护理服务与专业护理服务的衔接。学术界普遍认为,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主要依托家庭、社区、机构三大平台,三者各有长短且缺一不可[42](丁一、吕学静,2013)。其中,家庭和社区提供的一般是非正式护理服务,机构则侧重专业化护理服务的提供。正确处理好非正式护理服务与正式护理服务的关系,不仅可以划分好各护理主体的职责,更有助于明确不同类型给付对象、服务模式、筹资来源和支付标准的对应关系。同时,不能忽视非正式护理服务与专业护理服务以及不同照护方式之间的衔接与灵活组合,以优化整合长期护理服务资源,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的护理服务需求。

第四,长期护理保险一旦确立为社会保险,便被赋予了互济性。这种互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纵向上,参保人个体健康状态与患病时的互济;二是横向维度,无需护理服务的参保人与其他需要护理服务参保人之间的互济。这种互济关系的存在,必然面临着服务给付的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问题。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同,其服务给付有个前提,即在对老年人健康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后达到相应的标准才会提供服务。如果参保人满足给付的年龄条件,在很长一段时间又不满足给付的健康标准时,如何享受给付服务是以往研究从未探索过的,也是容易被遗忘的。如果参保人一直处于健康状态,而无法享受护理服务时,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如何在制度设计时将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最大化,也是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

[1]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理论与模式构建》,载《人民论坛》,2011(29)。

[2]吕国营、韩丽:《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选择》,载《财政研究》,2014(8)。

[3]胡晓义:《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医疗保险》,2016(2)。

[4]张笑天、吕海清、张亚林、蒋安庆:《城市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体制探讨》,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5(9)。

[5]郭士征: 《国外老年护理服务制度的发展现状与经验教训(上)》,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7(3)。

[6]王东进:《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高度考量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载《中国医疗保险》,2015(6)。

[7]张立龙:《福利国家长期照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载《社会保障研究》,2015(6)。

[8]贾清显:《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9]陈红:《北京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及途径》,载《人口与经济》,2012(6)。

[10]陈晓安:《公私合作构建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外的借鉴》,载《保险研究》,2010(11)。

[11]荆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载《保险研究》,2010(4)。

[12]刘鑫:《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国模式”的初探——以竞争嵌入为视角》,载《中国城市经济》,2012(3)。

[13]韩俊江、张友:《老年社会需要长期护理保险》,载《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1(5)。

[14]王玉玫:《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1)。

[15]黎建飞、侯海军:《构建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载《保险研究》,2009(11)。

[16]张瑞:《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载《中州学刊》,2012(6)。

[17]李长远:《制度变迁视角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瓶颈及破解之道》,载《生产力研究》,2015(3)。

[18]王治军、王沁:《对现阶段中国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建议》,载《经济研究导刊》,2012(3)。

[19]陈红:《北京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及途径》,载《人口与经济》,2012(6)。

[20]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170~2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1]王维:《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研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2]曹信邦: 《中国失能老人公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7)。

[23]赵艳:《我国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析》,载《经济纵横》,2014(08)。

[24]郭士征:《我对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华东师范大学老年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会议发言稿,2016。

[25]陈璐、徐南南:《中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财政负担——基于德、日社会保险模式的测算》,载《保险研究》,2013(1)。

[26]裴晓梅:《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世界趋势与中国推展》,载《上海城市管理》,2010(1)。

[27]战梦霞:《我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载《浙江金融》,2013(7)。

[28]何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专业化经营的探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研究评述及其启示》,载《商场现代化》,2009(19)。

[29]高小芬、于卫华:《采用Barthel指数评定表对医养结合老年患者护理级别再分度研究》,载《护理学杂志》,2014(29)。

[30]韩振燕、梁誉:《关于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必要性、经验、效应、设想》,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

[31]邓大松、郭婷:《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浅析——以青岛市为例》,载《卫生经济研究》,2015(10)。

[32]刘金涛、陈树文:《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载《财经问题研究》,2012(3)。

[33]伍小兰、曲嘉瑶:《台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31~66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34]吴蓓、徐勤:《城市社区长期照料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以上海为例》,载《人口研究》,2007(3)。

[35]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制度建构的十大议题》,载《中国软科学》,2015(1)。

[36]沈焕根、万彬、冷明祥、胡月:《建立中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37]胡宏伟、李佳怿、汤爱学:《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背景、框架、评价与启示》,载《人口与社会》,2016(1)。

[38]胡苏云:《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研究——上海个案分析》,载《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1(6)。

[39]桂世勋: 《我国探索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及完善方案研究》,华东师范大学老年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会议发言稿,2016。

[40]胡宏伟、李佳怿、栾文敬:《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发端、架构、问题与启示》,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41]郭秀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研究》,华东师范大学老年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会议发言稿,2016。

[42]丁一、吕学静: 《发达国家(地区)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研究综述——兼论中国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对策》,载《学术论坛》,2013(12)。

(责任编辑:H)

A Review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LU YuYANG Cuiying

This paper reviews and sorts out the achievements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ese academia,and summarizes and discusses the key contents such as system models and properties,financing and payment,construction elements,practical steps,etc.Finally,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questions should be mention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consensus and controvers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system selection,financing and payment,construction elements,literature review

*本文为上海财经大学国家社科重大问题预研究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理论、思路与制度设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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