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莹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以人为本”视域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究
李莹莹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以人为本”视域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第一,以“什么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将国家“人民”与社会“个人”统一起来,以“人民中的每个个人”为本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第二,以“人的什么”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以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为本,并在我国法治的历史长河中以及法治与改革的互动关系中加以把握;第三,“什么人”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
以人为本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奏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宣言的黄钟大吕,发出了新形势下的法治最强音,为法治中国定位了新航向,勾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愿景。法治作为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始终表现出对人类命运的关注。如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自由为旨归,蕴藉着“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正如韦伯所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1](P10)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奠定法治大厦的人文根基,彰显法治的终极目的;才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回答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这不仅是“以人为本”的研究对象问题,而且关乎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向何者的根本立场问题。而在回答以“什么人”为本之前,我们要回到“以人为本”的“人”的理解上。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多种看法:一是将“人”理解为类向度的“人类”;二是将“人”理解为群体向度的“人民”;三是将“人”是理解为个体向度的“个人”。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底以“什么人”为本呢?
从第一个维度来看,“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类为本”。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3](P104)这三大阶段。“以人类为本”的法治,虽然根本否定了历史上“以神为本”“以物为本”的价值取向,但却罔顾了人存在形态的历史阶段性,将仍处于民族、国家阶段的人作出了超前的预计,直接跨越到“类”的层面,指向具有普遍公共性的“类本质”,从而忽视了法治的时代性。如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是就不能“以人类为本”了呢?就我国目前法治的发展阶段而言是无法达到的,它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论述和描绘的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仍然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但就我国法治的性质而言又是可能的,它已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相对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而言,我们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在本质和定性上必然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生活为归宿。
从第二个维度来看,“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在社会主义语境下,这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一致的,充分表明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团结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不过,“以人民为本”与我国历史上的“以民为本”在形式上虽并无二致,但后者本质上是一种维护封建统治的驭民治民之术,带有浓厚的愚民欺民色彩,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之下人民主体地位的真实性、广泛性特点是相悖的。如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人民为本”确有其合理之处,不过也存在着与“以民为本”相混淆的隐忧,也未预见未来社会主义法治突破“人民”而走向“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
从第三个维度来看,“以人为本”就是“以个人为本”。这种认识,将普遍的“人”还原为生活世界里现实具体的人,看到了法作为国家社会结构的一种特定形式,“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4](PP66~67)“以个人为本”的法治观,一方面宣扬了社会个体的主体性,有利于将个人从国家社会本位的诸种整体目的中救赎出来,防止公权力压榨蔑视个人权利,从而使“个人权利等概念工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禁忌用语”[5]的现象得以改观;但另一方面,个人主观目的的不可知性和不可比较性,使得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难免陷入主观主义、感觉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困局而难以自拔,即使是具有理性裁决能力的个人能够挣脱这种困局,也难以遁逃“经济人预设”的捆绑,即个人在法治的各个环节上通过维护自主决定的自由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意图和行为。
因而将“以人为本”中的“人”理解为“人类”“人民”或“个人”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不太准确。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中“人”的内涵无疑是以“人民”为本,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法治;从外延上看,“以人为本”中的“人”当然是以“个人”为本,因为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法治就是要保障社会全体及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而“以人为本”中的“人”是“人民”和“个人”综合统一的“人民中的每个个人”,并最终走向以“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6](P649)也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坚持的“以人民中的每个个人”为本的法治构图,将国家“人民”与社会“个人”统一起来,将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统一起来。
在“人民中的每个个人”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追求人的“什么”为本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呢,这关乎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导向和价值追求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崇尚法治并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春秋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管仲先行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君臣上下贱贵皆从法。此所谓大治”(《管子·任法》);继管子之后,赵国的慎到以“人性恶”为法治的逻辑起点论证了法治的必要性,坚持“势、法”并重推行君主统治;与此同时,秦国的商鞅也竖起了另一面法治的大旗,赫然标明着“法、信、权”的主张;作为先秦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抱法处势任术”(《韩非子·安危》),建构了“依法”、“恃势”、“执术”相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强调以法为本;至此之后,封建法治虽历经多变,也无不是在先秦法治思想的创建里“兜圈子”,逃不过为“法自君出”的人治披上合法外衣的命运,逃不出与“以刑去刑,刑去事成”[7](P29)“朋比为奸”的组合。当历史的车轮驶入近代,法治在“冲击~反应”的被动模式下开启。甲午中日战争的惨败拉开了中国法治大幕的开篇,而戊戌变法“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8](P39)的主张则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国数千年封建法治的实践。辛亥革命胜利后基本采用了资本主义的法治模式,开始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轨,承认了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这种法治尽管是“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但处在当时却生不逢时。总之,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的中国法治,要么是为少数人的统治做嫁衣的法治,要么是“先天不足,后天失养”的还未被广大人民真正享有就夭折的法治。
以往法治的探索,虽然留下了许多难啃的“硬骨头”和大片空白的“填充区”,但也留下了许多重要的理论成果和经验教训。当历史的镁光灯聚焦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聚焦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对于法治是以人的“什么”为本,又该如何破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为最高价值旨归。为此既要立足于当前“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尤其是要聚焦于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这两者的互动关系来考察,又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探索所取得的历史进步来考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探索的道路上走自己的路并不断前行。如关于法的本质,建国以来法的阶级性一直占据话语优势,但改革开放以来法的社会性开始进入法的话语空间。关于法的原则,虽然1954年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此原则被认为是“没有阶级的观点”并最终成为一纸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平等以及要求建立与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推动我国的法律原则实现了从不主张法律平等到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关于人权原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打破了被资本主义所垄断的“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的神话,社会主义国家也讲人权:在人权的属性上,既讲阶级性也讲普遍性;在人权的主体上,既讲集体人权也讲个人人权;在人权的实现上,既讲人权斗争也讲人权对话。进入到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从中共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日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流话语,日益与改革一道成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鸟之双翼”“车之两轮”。
当代,改革除旧布新的“破”与法治规范稳定的“立”之间,又是如何“姊妹”齐心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一方面,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为改革保驾护航: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将人民群众权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获得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从而使改革得到人民的首肯和支持;以法治引领改革进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治理的各个问题,使人民共享改革红利,激发改革参与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通过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使改革的红利不断释放并为人民永续享有。另一方面,改革是法治的动力杆,为法治加油助力:改革必须要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障碍,其中必然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涉及执法司法理念方式的转变等,从而为法治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改革追求的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必然要求法治的自我革新,不断“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从而引起法治自身改革任务的完善。总之,改革与法治统一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统一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致于“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
“以人民中的每个个人”的“根本权益”为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要靠谁来推动?这既是回答“什么人”以人为本的实践主体问题,也是明确依法治国“由谁推进”的动力主体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理论论争:一是以蒋立山为代表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二是以朱苏力和范中信为代表的“社会驱动型法治模式”;三是以舒国滢和谢晖为代表的“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模式”。当代中国无论是哪种法治模式,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因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9](P7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遵循历史逻辑的必然结果。甲午中日战争惨败后,活跃于中国历史舞台上的多支政治力量以“救亡图存”“富国强民”“赶英超美”等带有强烈民族主义的口号开启了中国法治的征程,由于这些政治力量的阶级局限性,最终只能半途而废。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开始了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初步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为破除封建旧法制、建立中国新法制扫清了障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奠基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政体、国体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并通过启动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开始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开始步入快车道,在党的领导下,各级立法机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基本落实;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首次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解决了党与法治关系的关键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党的建设;在治国的基本方略上,首次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历史任务,着力解决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更加注重法治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作用,主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此可见,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巩固和发展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遵循现实逻辑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的六十多年间,以卓越的执政实绩天翻地覆地改变了中国的现实面貌,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执政的正当性。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期,为了“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0]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与此同时,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任务空前繁重、改革风险前所未有的态势下,法治能够巩固改革成果,检验改革成效,纠正改革失误,以法律的形式为改革的失败教训划定界限,将改革的成功经验固定成文,用法治本身的正义、公平属性来检验改革的效果。因而“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11]只有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落实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各方面,贯彻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的各领域,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开创新境界、迈上新台阶,才能助力“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目标”从理想走向现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遵循宪法精神的必然选择。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从多个方面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是从国家的根本制度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2]这表明我国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而工人阶级又是由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这就从国体上确证了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二是从国家的根本任务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开创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是无从谈起。这就从国家的发展目标上确证了党的领导地位。三是从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上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12]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所取得的历史功绩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以不可辩驳的客观史实确证了党的领导地位。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坚守人文精神的底色不褪变、不变质,才能保证道路不易帜、方向不偏轨,才能彰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亮点、特色。尽管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仍在远处,但我们已经走在“以人为本”的正确道路上并不断前行。
[1]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北京:三联书店,1997.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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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商鞅.商君书[M].长沙:岳麓书社,2002.
[8]刘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0]《习近平时代》:在中国改革有多难?[EB/OL].http:// news.ifeng.com/a/20160425/48572369_0,2016-04-25.
[11]李君如: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25/c_128927747,2016-04-2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http://news.newsxc. com/folder696/2014-12-04/200429,2014-12-04.
编辑:李洪涛
D920.0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