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探索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坚持育人为本,突出科学选才,维护公平公正,体现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机衔接各级各类教育选拔培养。
(二)改革目标。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健全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不断深化高中教育教学改革,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到2021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的选拔机制,基本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一)完善中小学招生和评价制度。
1.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破解择校难题。在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市城区和县城在城镇化过程中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与就学需求迅速增加的突出矛盾。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具体办法,探索小学升初中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的招生办法。2020年前实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全部就近入学。逐步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试行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招生,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制定我省实施办法。继续实行和完善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取消特长招生,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跨区域流动。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2.健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覆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设定的所有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信息技术14个科目。计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根据报考高等学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计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只能参加一次考试,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及更换已选科目提供机会。省教育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3.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按照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的程序,生成每一名学生高中教育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学校规范操作、评价结果真实可信。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试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中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实施办法》,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改革。
1.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逐步建立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机制。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社会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可参照以上模式自行选择报考方式。鼓励高职院校按大类联合考试招生,2016年将院校联考类别增至10个,2017年实现全部按大类联合考试招生。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应用型本科实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模式。
2.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教育衔接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制度。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从中职到高职和应用型本科的学习通道,实现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继续完善职业教育中、高职衔接的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的培养模式,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相互衔接、融会贯通的立交互通体系,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满足经济社会对各层次技能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2016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60%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三)深化考试内容改革。突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基础性和综合性,考试范围要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考试内容根据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及要求确定,注重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合理安排课程进度和考试时间,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保证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方面,建立规范的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科学设计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内容,侧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的考核,按照职业教育规律选拔和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
(四)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机制改革。
1.改进计划分配方式。科学统筹高等教育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强化招生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不断优化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全面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省属重点高等学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进一步加大省属重点高等学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施力度,逐渐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等学校的长效机制。主动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需要,积极协调教育部和北京、天津市为我省增加本科招生计划,扩大部委属重点高等学校和北京、天津市高等学校在我省的本科招生规模,逐步缩小我省与北京、天津市在本科录取率方面的差距。
2.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教育部确定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降低加分分值,自2018年起全部取消。减少和规范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等学校招生。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实行省、市、县、学校四级公示制度。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具体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制定。
3.完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机制。高等学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简章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作用。高等学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全省所有高等学校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4.实行录取批次和录取模式改革。继续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积极探索“专业+院校”的录取方式,增加高等学校和学生双向选择的机会。自2016年起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与第二批合并,逐步取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批次。
5.落实和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继续执行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6.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倡导终身学习理念,为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提供更多机会,中职学生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指导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机制,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融会贯通,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1.启动时间。充分借鉴试点省市的改革经验,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启动我省高考综合改革。
2.深化统一考试科目改革。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自2021年开始,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按等级赋分。
3.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对选考科目范围提出要求,最多不超过3门。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高等学校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或专业)。高等学校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的,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应提前两年向社会公布。
2018年6月,向社会公布《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六)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1.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构建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管理体系。认真执行考试招生政策,严格考试招生管理,规范考试招生行为,维护考试招生良好秩序。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考试招生服务,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满意度。
2.完善考试招生诚信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查严处诚信失范行为。加强学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安全管理,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招生安全体系。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考试招生全程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单独考试招生、面试、特殊类型招生专项测试以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各项涉考工作的过程监督,确保规范操作和廉洁运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开展各项改革举措,建立健全考试招生监督管理机制,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引导中小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加快推进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建设和专业化队伍建设,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统一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学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公信力和科学化水平。
(二)确保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的经费投入,加强普通高中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基本建设。要突出做好学业水平考试运行机制的准备工作,确保2018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稳步推进实施。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特点,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统筹规划,逐步推开。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做好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加强风险评估,确保各项改革稳步实施。要提前公布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事项的实施方案,给考生和社会明确、稳定的预期,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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