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辩析

2016-04-11 09:22陈超慧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内涵价值

施 敏,陈超慧

(1.中共云南省楚雄州委党校 党建廉政教研室,云南 楚雄 675000;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油气田塔里木油气工程分公司,新疆 库尔勒 841000)



法治社会辩析

施敏1,陈超慧2

(1.中共云南省楚雄州委党校 党建廉政教研室,云南 楚雄 675000;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油气田塔里木油气工程分公司,新疆 库尔勒 841000)

【摘要】法治社会与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社会治理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法治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社会权力为背景,以法治精神为灵魂。法治社会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至上、权利保障、规则多元、合作共治、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具有确保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维护公平正义、监督国家权力、筑牢法治根基五个方面的价值。

【关键词】法治社会;内涵;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决定》指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1],并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四个方面,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尝试对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功能进行探讨。

一、与法治社会相关的几个概念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社会领域。十六大报告在首次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的战略目标后,又相继提出了和谐社会、社会事业、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等具体目标,法治社会与这些目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法治社会与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中首次提到“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奋斗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法治中国是一个比法治国家还要广泛的概念,它强调国家政权、国家主权,是与“法治世界”相并列的概念,意味着在国际关系中,“法治中国”是“法治世界”的一个成员,中国是一个大国,要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自己的贡献。“它是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以及与‘法治世界’并列的大概念。法治国家只是指全部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民主化、法治化,主要是就国家主权意义上而言的。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权力,诸如依法行政、法治行政等等。法治社会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它是相对于法治国家、与之互补互动,并实行社会自治自律的独立实体。”[2]另外,法治中国中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和国际责任,“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强调权力控制,法治政府的‘法治’则强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法治社会的‘法治’更强调人权保障。”[3]国家特指政治领域,社会特指经济领域。

2.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4]204,但是法治社会则不一定就是和谐社会。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多是法治社会,但仍然存在着种族冲突、民族冲突、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并不和谐。所以,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不能等同,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和谐社会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方面的价值追求。和谐社会是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特征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都要依靠法治得以实现和保障:民主法治是法治的本质内涵;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诚信友爱需要法治加以维护;充满活力必须以稳定的法治环境为基础;安定有序更是法治功能的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样离不开法治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调整。建设法治社会能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

3.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两者联系比较紧密,社会治理对于法治社会非常重要,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比较强调法治和善治。社会治理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强调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与社会自治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社会治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途径,社会治理的手段是灵活多样的,除法治是主要的一种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尤其在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社会转型时期,更强调沟通合作、民主协商、道德约束等柔性手段。同样,法治社会并不是以法律作为唯一的治理手段,而是在突出法律高于一切的前提下,对各种其他手段的综合运用。两者的区别在于:法治社会是目标,社会治理是手段。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治理虽然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很重要,但仅仅依靠社会治理并不能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还需要在立法上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文本,形成良法;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打牢社会发展基础。另外,法治社会建设还离不开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等宏观环境。

二、法治社会的内涵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把法治社会定义为:与国家政治生活相对应的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和自治化。法治社会以社会为本位,本质是公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相对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并不是法治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1.法治社会的起源与精髓。法治社会并不是从人类社会诞生之日就有的,它是随着私有制产生、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经历了奴隶制时代的昙花一现、欧洲中世纪的漫漫长夜、再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复兴,而且,国家与社会并不是同时产生、同时消亡,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法治社会却会长期存在。“按照马克思的预想,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而人类社会长存,社会也不能无法治,因此,理论上法治社会比法治国家更久远。”[2]法治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和法治实践,在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伟大思想家的古典法治思想影响下,由奴隶主贵族和市民社会组成的城邦国家开创了法治的先河。在古代雅典的民主共和国,城邦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并存的。国家的政治活动,是在城市广场举行全体市民大会,“市民和市民大会分别直接享有决定城邦大事的权利与权力,因而其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二者是一体的。”[5]

第一,法治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前提。近代意义的法治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把平等、自由、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原则,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日益扩大,为了明确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让商品交换能够有序、安全、公平、高效进行,就必须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特别是当大量的交换在陌生人之间出现,在时间和空间都分离的情况下进行的时候,更需要制定由法律保证的契约。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必须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并实现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和等价交换,这就不能依靠国家权力,只能依靠法律。市场经济越发展,社会关系就越复杂,社会对法律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法律开始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确保了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市场经济的繁荣又带来了法治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第二,法治社会以社会权力为背景。法治社会是对日益成长的社会领域和社会权力的积极回应。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使社会从国家中逐渐分离出来,出现了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格局。于是,在国家权力之外,又有了一种新型的权力——社会权力。事实上,社会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权力。在原始公社时期,在监督用水、解决内部争端、执行宗教职能、本氏族同他氏族进行交易和战争等方面,公社设立了酋长和其他一些职位,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权力。“这些就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权力。它是先于国家权力产生的,恩格斯把它称为‘国家权力的萌芽’。”[5]

第三,法治社会以法治精神为灵魂。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土壤,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能够得到普遍的实行,更在于法治精神的滋养。法治精神和法律制度是人类法律史上璀璨的文明,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法治思想是法律史上的一座丰碑,古罗马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地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这些事实都已雄辩地证明,法治精神带给世界的影响有时比法律制度还要久远。法治社会的标志是人民对法律自觉地遵从和真心的信仰,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最高境界。倘若空有法律万千却不被认同,潜规则盛行,法典便如同废纸,法治的荒漠将永远长不成绿洲;倘若没有法治理念,什么责任都推给政府,怨气之大,如深闺怨妇,娇气之大,如求食幼儿,说明法治距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还很遥远。“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4]204-205

2.法治社会的基本内容。具体来说,法治社会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至上。与法治社会相对应的是人治社会,法律至上还是权力至上,是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要有良好的法律,并且这样的法律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循。同时他还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在于法律是没有感情的,而人有感情。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成员最高的行为规范,任何个人或社会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全体社会成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们普遍认可法律能够最有效地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共同价值的维护,人们自觉守法,善于用法。特别是当出现矛盾纠纷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靠找关系、走后门,运用权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与权力相比,“良法”体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的意志,反映了程序的正义、裁判的中立,代表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价值,具有普遍的理性。而权力则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权力滥用更是容易侵犯公民权利,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手段,法律比权力更稳定、更明确也更可靠。

第二,权利保障。法治社会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意味着权利,强调权利并不是要否定义务,公民既要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也应享有基本的合法权利。权利与义务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公民的直接利益,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直接动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主的法律规定来体现。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样的法律是“恶法”,在本质上是奴役和压迫人的工具。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一方面提供了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需要公民严格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公民若干基本权利,鼓励公民积极争取。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不写进法律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那权利就有可能随时随地被侵犯或者受漠视;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只是写在法条上但得不到真正落实,那也只能是表面上有权利而实质上无权利。没有健康、没有自由、没有尊严、没有生命财产安全、没有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所以,在法治社会,法律赋予社会成员的人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使人的社会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实现。

第三,规则多元。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社会的“法”是以制度文本为主导,以非正式制度为补充、相互贯融的多元规则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也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团体所制定的自治规范,还包括社会生活中大量不成文的惯例。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三部分组成。“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分。”[6]26法治社会并不只有冷冰冰的规则,而是充满了情理交融。法治社会并不排斥伦理道德,因为法治社会既重视法,又要发挥道德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实现法律的“刚”与道德的“柔”协调合作。实践证明,因为法律具有僵化的缺点,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事无巨细地一味适用法律,往往会出现不正义的效果,社会领域在很多时候用非制度规范调节社会关系更为灵活有效。所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采取更多方式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第四,合作共治。法治社会并非孤立自治社会而是共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治”是国家与社会相对独立,社会拥有足够的自治空间的前提条件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良性互动的共治。合作共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初期,因为社会力量还比较弱小,无力承担繁重的社会事务,所以国家权力往往要发挥主导作用,既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又要规范监督其发展。待社会逐渐发育壮大后,国家权力就要从社会中解脱出来,向社会放权,要把社会发展的更多责任交给各种社会组织,去管自己该管的事,否则就管不了、也管不好,方方面面不满意。法治社会为国家与社会划分了清晰的边界,一方面,公权力以法律为准绳,不缺位、不越位,在社会治安、市场环境、社会事业、生态保护等方面提供社会正常发展所必须的公共产品,在社会力量无力解决问题的地方及时填补权力留下的真空;另一方面,社会充分发挥自治规则、行业规章、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的作用,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引导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法治社会的本质。正是通过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对法治理念的不懈追求、对法治秩序的严格遵循,法治社会的价值才得以充分实现。公民社会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作为群体存在的公共性而不是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人属性。公民社会有成熟的公民、完备的社会组织、共同的社会价值取向、开放的社会舆论空间。追求秩序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唯一目的,法治社会要改变社会成员原子化、人际关系功利化的状态;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性发展;要把社会成员培养成高素质的公民。法治社会的社会成员不同于历史上逆来顺受的臣民、按部就班的子民和一盘散沙的游民,也不是仅仅只关注个人利益实现、自私冷漠的理性经济人。法治社会的公民不但应该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法治素质,而且还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爱公益,不惧挑战,敢于担当,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社会才是理性、文明、富有凝聚力的法治社会。

三、法治社会的价值

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民主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法治社会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了法治国家建设,为人类社会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确保社会稳定。法治就是维权,实现了维权也就实现了稳定。社会要发展,首先要稳定,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办不成。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必然是杂乱无章、各行其是、匪盗横行的社会,人类又退回到了丛林时代。法治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套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非法行为,同时积极发挥道德的作用,有效地实现了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指引、激励和评价。在法治社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想遭处罚首先就不要违法,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社会纠纷;通过中立的裁决明辨是非曲直;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法治正是对一系列社会控制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安定团结的发展环境,确保社会能够沿着正常的轨道健康运行。

2.激发社会活力。社会活力来源于人们创造力的充分发挥。法治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调节和激励机制,只要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法治都给予充分保护,反之给予处罚。法治尊重首创精神、鼓励首创愿望、支持创造活动、发挥创造才能、肯定创造成果、营造创造环境,并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给予保障,为人们积极开展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创造了条件。如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扬民主,在经济生活中坚守公平竞争、遵循契约自由、保护知识产权。只要是诚实的劳动、合法的创造,在法治社会都会得到充分的保护和鼓励,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干事创业的热情,有利于让一切劳动、技术、知识、管理和资本的创造力充分发挥,让一切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促进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发展进步。

3.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法治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社会恪守的原则,既不会为有权有势者大开绿灯,也不会为无名小卒罪加一等。法治在调整收入分配不均、解决贫富差距悬殊、保护弱势群体、凝聚社会共识等方面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在立法领域,大量民生立法、社会立法成为社会的“安全阀”;在司法领域,要让人民从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道德领域,大力倡导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让各种社会不合理现象能得到有效遏制。法治社会,规则第一,严格依法办事让找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没有市场,让“黑头不如红头”“信访不信法”等传统思维得到根除,消除了重重羁绊,使公平正义得以大踏步前行。

4.监督国家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沉睡和社会力量的弱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和赋予,国家有责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与社会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限制政府权力并不必然削弱政府权力,而是要提高政府效率、改变政府职能、提升清正廉洁;强社会并不必然就是弱政府,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强政府与强社会可以有效并存。法治社会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划分了明确的边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只有简政放权,公权力才不至于无所不包、肆无忌惮;只有政社分开,社会才能充分发育;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权力才能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政息人亡,权力才能在阳光下运行。

5.筑牢法治根基。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地上行进着的神,国家决定社会。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科学地阐述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式确立了社会本位的观点,宣告了各种各样的国家拜物教的历史终结。“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7]251只有在法治社会的地基上才能建起法治国家这座大厦。“从发生学意义上说,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社会决定国家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因而也是理解和建设现代法治的根本点。从现实意义看,法治国家不能独存,它必须以社会的法治状态作为其基础性支撑,否则可能使法治国家沦为立法国家,法律无法得到信赖、运用和贯彻实施。”[8]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2]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J].社会科学战线,2014(6).

[3]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

[4]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5]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J].中外法学,2002(2).

[6]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4(1).

(责任编辑王先霞)

Analysis of the Society with Rule of Law

SHI Min1,CHEN Chaohui2

(1.Party Construction and Incorrupt Government Dept.,Party School of CPC Yunnan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of Chuxiong State, Chuxiong 675000, China;2.PetroChina Southwest Oil and Gas Engineering Branch Company, Korla 841000, China)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society is connected to while differentiated from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social governance.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is on the premise of the market economy, with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 power and for the soul in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Basic content includes supremacy of law, right guarantee, diversity rules, cooperative work and civil society.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s to ensure social stability, inspire social vitality, maintain fairness and justice, supervise state power and enhance the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foundation.

Key words:society with rule of law; connotation; value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26(2016)01-0090-05

【作者简介】施敏(1977—),男,云南大姚人,中共云南省楚雄州委党校党建廉政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收稿日期】2015-12-16

DOI: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6.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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