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启
任文启,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兰州 730070)。
存量改革与事业化:西部地区社会工作职业发展出路
任文启
任文启,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兰州 730070)。
在社会工作职业化方面,目前主要依靠项目外包的形式推动。然而,从现实发展来看,单纯依靠体制外的服务外包已经无法有效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即仅仅走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增量改革”不能解决当下社会工作发展的需求,需要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两翼齐飞。就西部地区而言,要做到社会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的结合,必须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双管齐下,走一条社会工作“事业化”的道路:即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福利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结合起来,将福利供给、专业服务、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有机融合,最终形成社会工作事业化、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四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社会工作 四位一体 事业化 存量改革
(一)本土化、专业化与职业化:“三化”何谓?
所谓“三化”,即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专业化与职业化三者的相互融合。目前对社会工作职业化问题的探究基本划定在“三化”与增量改革的分析框架中,这一分析框架较为完整地见于王思斌(2010)与柳拯(2012)的系列著作与文章之中,此后便成为中国社会工作基础问题的讨论范围。
社会工作本土化(王思斌,2001)的基本内容在于承认这样一个现实,即社会工作在中国是从无到有的,是从西方社会舶来的,又必须是扎根于本土适应本土实践的社会事业。社会工作本土化依然遵循着“西学东渐”的基本逻辑,即从西方进口理论实务模式,引入中国本土,在中国土壤中获得新生。本土化有两种路径:其一,强调学习西方,将西方的社会工作理论、理念、技巧、制度设置等都搬入中国,接受中国的社会的接纳与更新(陈树强,1994);其二,强调融合本土土壤和在地实践,要求将西方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让社会工作理念“当地化”、“本地化”,乃至“土生化”(卫小将,2014),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职业和制度最终适应中国社会需求而确立起来。
社会工作专业化(郭伟和,2005)则主要从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角度入手,考虑到此前中国特有的“行政性社会工作”(王思斌、阮曾媛琪,2009)的存在,其在功能上承担了社会工作的任务,在结构上承担了社会工作的设置,是中国式的社会工作,有着自己独特的工作方法与工作理念,当然这些理念和方法主要是行政性的。伴随着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转变,“行政性的社会工作”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方面越来越力不从心,加之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使得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也成为各方关切的主要方面,专业化服务的分化与需求要求社会工作领域从业人员也进行专业化水平提升。专业化的内容是要求社会工作领域共享专业理念和价值体系、共享工作方法与技巧、共享专业的术语体系以及共享专业的身份认同。目前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的主要内容指专业教育与专业培训,专业教育主要指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培养,专业培训主要针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基于本土化的不同路径,社会工作专业化也存在两条路径,一是主要以灌输西方社会工作理论方法为主的“原专业化”,这既是做好学生的必要保证,也是最终能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保证;二是探索中国本土实践提炼中国本土理论的“本土专业化”,主要是从现实效果的角度界定专业内容(陈红莉,2010)。
社会工作职业化(李迎生,2008)则是针对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所要最终建立起来一个职业体系,是本土化与专业化最终的产物。社会工作的从无到有,主要体现在作为一个职业体系的建立。作为一种专业的助人活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要求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将既有的“行政性的社会工作”转化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这一层面的内容其实是职业内核的提升,更多采用培训和再教育的方式进行;第二个层面是将需要为特殊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但目前尚无对应职业岗位设置的地方开设社会工作职业岗位,这一层面的内容是开创新的,目前的主要努力是增量改革,即在保持“行政性社会工作”岗位性质和职业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以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的社会工作职业评价体系。
社会工作本土化、专业化与职业化统称为“三化”,这是社会工作进入中国以来的一个主要分析框架,在引入社会工作概念、划定社会工作范围、确立社会工作专业与职业地位等方面具有基础性的解释力。相应的,“三化”所主要针对的对象也有所不同,本土化主要针对社会的认同和接纳而言,专业化主要针对高校专业教育的内核及其扩展,职业化主要针对政府对于社会工作的设置与考量,因此,“三化”的提出,在内在逻辑上就指出了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是“社会—高校—政府”的三元联动(夏学銮,2000)。
(二)增量改革的基本内容及其现实考量
增量改革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目前的基本策略(姚媛,2014)。其内容是:在建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的过程中,保持原有的“行政性社会工作”在总体上的身份、功能、组织方式、专业程度等的不变,而在此之外开发新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大力发展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以承担政府服务项目的方式求取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既是发展社会力量、培育社会的过程,也是建构社会工作职业化体系的过程。除此之外,王思斌(2011)所提出的“嵌入式”发展也可算作是增量改革的微观过程之一。所谓“嵌入式”发展,就是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专业身份“嵌入”到“行政性社会工作”岗位中,以专业理念、专业伦理、专业方法和专业身份开展社会服务,之所以将其算作增量改革的内容,是因为“嵌入”并不强调对“嵌入体”的改革,也不强调“嵌入体”本身的变革,其核心是“嵌入者”的坚持与不被改变。基于此,可以说“嵌入式”本身是在不断增加新的力量的基础上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与职业化程度缓慢提升的一种“曲线式”的改良方式。
增量改革本质上试图在不破坏现有社会福利供给体制和机制的情况下,加入社会工作服务社会的因素与效果,在此过程中让社会工作自证其存在的合理性,最终确立其合法地位。作为一种特殊情境下的策略,这一策略本身是无可厚非的。这一策略基于两个基本的社会现实:其一,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尚未具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供给方面独当一面的能力与效果,因为即便是在社会工作发展多年的西方社会仍然是个疑问。其二,既有的行政官僚体制即使存在着效率低下、服务效果不佳等问题,但依然在举国体制下承担了几乎全部的社会主体服务,具有相当的自洽性和完备性,目前还没有哪一种新生力量可以以专业的身份和能力接过此前“行政性社会工作”的担子。简言之,增量改革就是体制内保持不变,而在体制外寻求社会工作主体职业评价体系的建构。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以说增量改革的方式对经济发达地区成效显著。增量改革等于允许和释放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供给,而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活力本身就超过其他欠发达地区,增量改革相当于开创了新生领域,一方面社会工作服务作为新生事物得到立竿见影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并未触动体制内利益格局,使得社会工作发展的阻力减少。增量改革的现实考量即在于此。论及具体的措施,主要就是政府将社会服务项目的外包(包括项目购买和岗位购买),放手让社会组织去做,发包方仅作为资源提供方和效果评估者,此前的行政和利益格局均未发生根本变化。
首先,“三化”对于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建构具有宏观和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专业化明确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的事业”的专业本质和理念内核,职业化指明了社会工作进行社会建构的发展方向与最终目的,本土化标示了社会工作的发展必须双重考量本土文化实践与外来制度理论,走出适应中国社会的社会工作发展之路。其次,理论上的“三化”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增量改革”相得益彰。增量改革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等党的政策话语相伴随,在增加社会组织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功能、提升社会组织地位、提高社会组织能力、扩展社会组织活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有许多转变甚至是从无到有的。与增量相对应的是存量,即目前既存的、承担明确职能、发挥实际效用的“行政性社会工作”,由于并未触动存量部分,甚至于增量改革的很多举措可以作为存量部分的行政性创新与政绩,是锦上添花的好事,在态度上,增量改革也是大受欢迎的。
但是,伴随着中国社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三化”划定了社会工作发展路线和空间之后,对新出现的问题存在解释乏力的状况。
第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过程中的“权力寻租”(陈伟雷,2014)。权力寻租,各方对此并不陌生,权力寻租此前主要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主要是指行政权力利用管理权限促成权钱交易,即将权力打包为可以购买的商品,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经济竞争过程中的正当性。在目前社会工作服务购买过程中,作为发包方的政府部门和承接方的社会组织之间,也出现了权力寻租现象。这里可以不去追问权力寻租的具体过程何以产生,因为监督不力的权力就会产生寻租和腐败。从本文分析的增量改革路径来看,权力寻租与当年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私营企业为了争取经济建设项目而争相贿赂官员,同时官员也乐于将权力打包以各种形式贩卖给企业一样(也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放开私营企业而不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同样是一种增量改革的思路)。
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福利的一种传递方式,是“国民经济的第三次分配”,其特征就是花钱,不可能追求经济效益,其社会效应也是缓慢出现的,既不能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也不能作为政治维稳的工具,而应当成为提升公共服务传递社会福利、提高公共福祉和国民幸福感的事业,可惜的是,目前政府官员对此并不这样认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性质很多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一些政府官员眼里,“民非”就是“提着公文包到处要钱的”(王思斌,2010),对其极不信任,特别是在项目购买时,基本就变成了另一种逻辑:和当年的私营企业一样,很多项目承包方在争一个服务项目,给谁不给谁,其中就存在着权力寻租的空间。这种权力寻租的逻辑是一致的,既源于权力监督的总体缺失,也源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权力运作惯习,还源于对社会工作事业本身的误解和不认可。
第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过程中的“生意化倾向”(赵振军,2015)。“生意”一词,可以有两个方面的理解,如果作为一种运营模式来看,是中性构词或者褒义构词的,往往是指在某种合意下产生出来的事业,这里使用的是另一个方面的理解,即作为贬义构词形式出现的概念描述,是指异化了最初的目标,仅将其作为一种挣钱手段的“生意化”。从项目获得方角度来看,社会工作项目购买及项目实施最终要以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为目的,项目经费应当足量保质地提供专业服务,在此过程中,除了必要的工作人员薪酬和机构发展资金之外,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但目前在项目购买过程中,却出现了“生意化倾向”问题。即项目承接者进行项目设计和执行时,考量更多的因素不是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效果,而是像做生意一样以成本收益和个人所得为衡量标准,其他因素都为这一衡量标准服务。这就使得社会工作职业出现目标置换,社会工作事业滑向营利企业,专业服务本身沦为挣钱手段,也在项目购买过程中将项目变成如同通过各种手段争取过来的鱼肉,“生意化”与“权力寻租”是一对孪生子,社会组织在项目购买过程中自然会与权力共谋,最终导致专业伦理、专业方法、服务效果等因素变成次级因素,社会工作行业未曾充分发展就被权力和经济的逻辑内卷化而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其最后的问题在于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凡是能够争取到寻租权力和进行生意化运营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存活,完全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伦理、专业理念和方法的机构存活不下去,那时社会工作总体发展堪忧。
第三,伙伴抑或伙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政府关系的异化(石天崙,2016)。在政府部门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关系上,由于存在体制外与体制内的并立,体制内提供服务项目,体制外进行项目购买,基于对实践的总结反思,学界提出二者究竟应该是伙伴关系还是伙计关系的质问?之所以有此质疑,是因为理论上二者应该是伙伴关系,但实际上却是伙计关系。所谓伙伴关系,就是平等合作的关系,政府提供服务项目购买计划和资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项目,项目实施和执行中,政府进行评估检查监督,最终做出评价,二者分工合作,共同实现社会服务的供给。所谓的伙计关系,就是在身份上社会服务机构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在资金上社会服务机构要按照政府的财务要求执行(一般严于政府内部财务要求),在具体事务上社会服务机构要接受政府指导和建议,在实行过程和最终评价上社会服务机构要按照下级对待上级的行政逻辑与政府处理相关事宜等。一言以蔽之,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政府雇的一个“伙计”,而伙计的基本义务就是听主人的话,“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你的老板永远不会错,如果错了请参照前半句”。如果这样下去,影响的不只是社会服务的效果,更重要的是会形成一种畸形的社会工作职业结构。何种畸形的结构呢?回答是:会将社会工作造就为另一种临时工体制。
增量改革的基础假设是,社会工作应该是完全属于社会的,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增量改革是将西方成熟的社会服务体系移植于中国社会的一种制度性努力,但其实移植的土壤并不相同,最起码中国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的政社结构就大相径庭。在政社结构均衡的状况下,增量改革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也可能是有效的,但在政社结构不均衡的状况下,存量强大并非单独存在,而是会对增量产生积极影响,存量部分有着自身的运行逻辑和自洽性,与增量部分的运行方式和评价方式均不同,并且是由存量部分评价增量部分,实际上导致社会工作的管理领导与社会工作实务实践产生“双轨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力量是弱小的,是需要政府项目来供养的,是被评价者,在最终意义上,实质上造就了“另一种临时工体制”。
这种“临时工体制”式的社会工作职业体制,传递给社会大众和每一个社会工作机构从业人员,就是不安全、不稳定、无保障、无前途的职业印象,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便在社会工作实务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社会工作机构留不住人才的根本原因。
然而,最根本在问题还不在于此,即问题并不出在存量强大而增量微弱上,而在于界定中国社会福利的基本框架和行动逻辑的权力在于存量部分,就社会工作而言,其作为社会福利的传递和分配者,如果顶层的社会福利制度与运行机制不发生改变,无论如何发展社会工作,都只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社会工作要么成为社会服务上的花拳绣腿,要么最终沦为政治作秀的工具。总体上,“三化”与增量改革是同步的,都是从社会工作发展的外部进行路径设定和内涵界定。而目前的问题是,社会工作发展遇到瓶颈,直接触碰到了当时设定路径的边线,要从社会工作专业的内在规定性上重新考虑发展路径,同时参考目前的政治现实与已有的实践经验,至此,我们需要突破“三化”和增量改革,提出新的分析框架和建构路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该在“三化”的分析框架之外进行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的“事业化”推进,将“事业化”作为新阶段的任务融入到“三化”之中,实现社会工作“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事业化”的“四位一体”格局。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宏观策略应当从增量改革深入到存量改革。
(一)何为“事业化”以及为何要提“事业化”
“三化”分别从专业、职业、文化三个角度对社会工作发展作出了界定,但尚未考虑到中国现实政治境况和已有的实践经验及教训。这里的“事业”一词有两层意思,其一,应当站在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认识到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社会工作营造一种合法的、被政府和社会所承认的、承担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使命的公共认知和社会氛围。其二,就是要把现有政治行政体制中涉及“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供给的“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工作的专业提升与改造,使其服务更为专业化有效化。
所谓“事业化”,是指社会工作发展应当立足于既有现实政治境况和目前已经取得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新的分析路径,尤其是在社会工作职业化体系建设应当把社会工作作为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去推动,而不应当只限于一部分人和一些相关机构(即前述的增量改革方式)。国家需要在此前承担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的部门逐步推进体制内改革,改革的基本面向应该是建立全新的社会福利供给体系,同时应当建构符合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实施框架,让存量与增量在社会工作发展中予以融合发展。之所以要提“事业化”概念,是为让社会工作的发展目的更加明确,即要将社会工作视为促成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事业。这是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都涉及到,但尚未明确表达出来的意思。
事业化本身就是要让增量与存量同时改革,分而言之,体制外的社会工作职业岗位应当具备可以将社会工作视为事业的条件和机制,宽松的环境、规范的管理和专业的操守应当同时具备;体制内的社会工作职业岗位(尤其是相关的“事业单位”)要真正回归到其在体制设置中就存在的事业属性,并且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去提供相应任务。不论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应当具备一套社会工作的行业规范和评价体系,让专业化、本土化与职业化能相互融合齐头并进。从短期效果上来看,“事业化”的提法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工作实务中的“生意化倾向”,即应当首先避免利用社会工作专业和职业推进的监管疏漏和发展不足的“搭便车”或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等行为,因为这不仅伤害的是服务对象和项目提供方,更伤害的是社会工作行业本身。
“事业化”的重点在于将目前具有社会工作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工作专业职业化体系范畴之内,比如民政、人事与社会保障、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社会福利院、社区等领域,将其职业的主要性质界定为社会工作类性质,社会工作岗作为社会工作类性质的专业技术岗位,职业中的岗位设置数量应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为主,专业技术岗的入职方式应当统一和标准化——即以社会工作专业能力评价为主。入岗之后,岗位的任务内核、运行标准、评价标准等都应当以社会工作专业内核作为依据等。
提出“事业化”的概念,主要是为了解决西部地区与东部经验之间不兼容的部分问题。一般认为,东西部地区的主要差距或者说基础差距是经济差距,即认为东部有钱,西部没钱,有钱好办事,没钱什么事都办不成。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尤其是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大背景下,钱的问题不是一个有没有的问题,是有多少和怎么花的问题。东部地区进行大规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一则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另一部分来自地方政府自己的钱,后一部分上,西部地区是欠缺的,此外,中央财政拨付的很多资产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时候,西部地区也有些困难,这些财政问题是实际存在的。但关键问题在于东西部地区政社结构和思想观念的不同。
对比东西部地区现实的政社结构,就会发现二者有显著区别。概括而论,中国的政社结构是“强政府—弱社会”、“大政府—小社会”,但论及地方比较,又有各自不同:强政府还是弱政府,看是相对谁而言,相对于本地的社会组织,西部地区是强政府,几乎可以掌控一切,具有强势指导权力;相对于东部地区而言,不论是社会组织还是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西部地区则是弱政府,在社会工作事务方面的决策与执行都缓慢而低效。具体而言,西部地区的很多省份即便在项目外包上也无法顺利开展,因为虽然从中央政府拨付的社会工作服务购买经费越来越多,财政预算也一年年增长,但由于各个部门之间认同不一,或者由于部门领导的政治谨慎,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项目一视同仁,不敢妄动,钱根本就花不出去,这是体制瓶颈造就的结果。“事业化”概念就是要打破西部地区此前对社会工作的理解和认知,无论体制外还是体制内,社会工作是一项提供专业服务、推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事业,既不应该以行政逻辑做社会工作事业,也不应当以经济发展的逻辑衡量社会工作,而应当以社会发展、社会培育的事业角度去理解和看待社会工作。
(二)“四位一体”:事业化、本土化、专业化、职业化
在西部地区提“四位一体”,不是要否定“三化”的分析框架,而是要进行深入、细化和扩充。“三化”分别在本土文化、专业内核、职业岗位三个角度进行了界定,但目前更需要界定的是一种全面的社会工作发展的体制动力。事业化是要最终营造一种气氛出来,让体制内的“行政性社会工作”向“专业性社会工作”转化转变,这种转化转变不能依赖于体制外的压力,或者个人自觉去实现,而应当从国家战略层面予以推进。就像当年的法律职业化一样,最早充斥法院系统的主要是退伍军人,由于国家法律专业职业教育资源稀缺,而首要的是政治忠诚,所以退伍军人基本占据了法律职业的一个时代,但随着社会需求的日益增大、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要求日益增高,退伍军人作为一个群体要么退出历史舞台,要么转变为专业人员。此后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考试,一直到三证合一的司法考试为职业法律人确立了法律职业化的基本门槛。试想一下,如果仅仅让律师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依然主要由退伍军人或者没有法律专业素养的行政人员组成,现在的法律职业化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
“四位一体”尤其是“事业化”的提法是要让以社会工作为事业者有一份参与共和国伟大事业的尊严和希望。社会工作不是“打杂”,不是炫技性“服务”,不是装门面,不是搞政绩,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事业,是在社会转型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的新生力量,有自己的专业恪守和职业尊严。社会工作不是“义工”,不是“志愿者”,不是“无私奉献”者,是一项可以因之而安身立命的事业,是一项因这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可以获得体面尊严生活的事业。社会工作职业能够获得与其他社会性职业一样的事业成就感,让人觉得从事社会工作职业有希望,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工作社会认知度和职业认同度的双重提升。
“四位一体”尤其是“事业化”是要让“以社会工作为生意者”有规范的管理和相应的制度可以遵守。接续上述贬义的“生意化倾向”分析,之所以会如此,原因之一是规范与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没有明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的制度保障,就是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这就会让从业人员要么陷入无可适从的地步,要么按照传统的路径依赖去寻找推进策略,往往会将计划与市场的逻辑带到社会工作事业之中,“权力寻租”和“生意化倾向”的根源就在于参与者仍然奉行市场经济的逻辑,社会工作的“伙计而非伙伴关系”根源则在于依然奉行行政逻辑。事业化就是要在总体上改革这两种逻辑,让不论是增量部分,还是存量部分,大家都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下推进社会发展,用社会的逻辑来面对、看待社会工作。
与此同时,四位一体的分析框架与存量改革的转向应当同步进行,而之所以要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增量改革在本质上换汤不换药。增量改革的过程中,作为存量的政府部门基本是不动的,即便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或者岗位的“嵌入”,但总体上在权力结构、身份地位、专业内核、评价方式等都没有质的更新,深层次上的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不发生改变,只是外在地增加了社会组织,只是对增加的社会组织不断提出要求,要求其完成政府项目所需要的项目目标和项目效果,这是一种换汤不换药式的改革,必须进行方向转变。
第二,增量改革从需求上来说杯水车薪,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与欧美社会NGO发展现状相比,中国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等可称之为NGO的组织人数少、力量小、工作服务能力不足,总体发展差强人意,而随着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的不断逼近,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需求愈来愈多,在政府总体供给都存在问题的情形下,依靠新增的社会组织力量去实现、满足或者只是改观社会需求,只能是杯水车薪。
第三,增量改革的最终效果已经产生异化。在进行增量改革的近几年时间里,不论是项目购买,还是岗位购买,都是在存量部分指挥棒的领导下进行的。存量部分部门、人员、权力、环节众多,已经对增量部分产生了严重的主导性影响。比如,项目购买中,基本逻辑不是将国家福利通过社会组织去分发下去,而是政府在花钱为人民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是服务的产出单元,政府作为服务的购买方提出服务供给的要求,总体要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规则,自然就导向了前述的“伙计”关系。岗位购买中,所购买的岗位如果是“嵌入式”的,则其岗位就会从此前设定的“社会工作性质”逐渐导向其他事务性性质,因为首先买到的是一个人手,而不是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就和临时招聘人员一样,叫你打个杂,你不去?总体来说,由于主体部分没有改变,所以运行逻辑就不会发展改变,即指挥棒未变,再多加多少支小提琴都对整体乐章不会有根本改变。
第四,现实考量上,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探索体制内设岗。中央文件中已有明确“社会工作主体岗位”的提法,但尚不充分。在地方探索过程中,“把民政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点领域,要求把社会工作岗位作为主体岗位,不断加大社会福利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之所以说不充分,就是因为是在民政系统内提出,而不是所有与社会工作相关的事业单位,这是其一;不充分的理由之二是,目前只是“岗位开发”,而不是“事业单位转型”,岗位开发依然是“嵌入式”发展,依然是增量改革,至于开发到多大程度之后会成为总体上的存量改革?不可期待。
当然,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并不是要停止或限制增量,而是要在目前发展的基础上将重点转向存量部分,增量和存量双管齐下,两翼齐飞。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打破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双轨制”,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势,要逐步放开视野,在全局的角度上重新考量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整体的服务事业专业化的氛围。
综上,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要把服务型政府转型、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吏治)、福利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专业化发展结合起来。从社会发展趋势上讲,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势在必行,既是国际趋势,又是国内需要,但服务型政府如何建设?要从何抓起?如果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方法来推进服务型政府转型本就是一个悖论:因为行政的负责对象是上级建制,而不是身份上处于下级的服务对象——只有专业的服务才会面对服务对象。所以,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服务型政府”,而不在于“政府建设”。“服务型”的内核就需要扩展至“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上,服务的专业化使服务有矩可循,服务的职业化需要确立服务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在这一点上,社会工作可以胜任。
与此同时,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反官僚主义、反形式主义,改革落后低效的行政体制,清理冗官冗员,整体提升行政体制的运行效率。行政人员的工作本质是“为人民服务”,将一部分“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人员改革为人民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将行政体制改革的评价方式转向对服务水平服务技能的评价,正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内核之一。
最后,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传递者,是国民经济的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建设的润滑剂,不论是体制外还是体制内,对此应该具有集体的一并的共识。需要强调和维系这样一种认知:即在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过程中,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力量,都应该是在党的领导下,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下,在共同的专业理念、职业伦理的指引下,以伙伴的关系,专业的手法,去推动社会总体服务需求的满足,并最终实现社会工作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陈红莉,2010,《中国内地社会工作专业化思考——国际(地区)比较的视角》,《社会工作》第6期。
[2]陈树强,1994,《社会工作在西方的理解》,《社会工作研究》第1期。
[3]陈伟雷,2014,《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项目运作机制、策略和逻辑——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社会学分析》,《公共管理学报》第3期。
[4]郭伟和,2005,《迈向社会建构性的专业化方向——关于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化道路的反思》,《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5]李迎生,2008,《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策略》,《社会科学研究》第5期。
[6]柳拯,2012,《本土化:建构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必由之路》,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7]石天崙,2016,《社工机构与政府的关系:伙计还是伙伴?》,《中国社工时报》5月16日。
[8]王思斌,2001,《试论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浙江学刊》第2期。
[9]王思斌,2010,《社会工作本土化之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0]王思斌,2011,《中国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社会科学战线》第2期。
[11]王思斌、阮曾媛琪,2009,《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12]卫小将,2014,《土生化:中国社会工作发展路径之构想》,《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6期。
[13]夏学銮,2000,《社会工作的三维性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14]姚媛,2014,《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分析——一个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15]赵振军,2015,《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中国改革论坛》4月27日。
编辑/宋一凡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青年项目“西部地区社会工作职业化困境及推进策略研究”(12YJC840029)的阶段性成果。
C916
A
1672-4828(2016)06-0091-09
10.3969/j.issn.1672-4828.2016.0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