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专业工作者的规训职能探究——来自福柯《规训与惩罚》的启示

2016-04-11 06:47郝艳丽
社会工作 2016年1期
关键词:案主规训福柯

郝艳丽



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专业工作者的规训职能探究——来自福柯《规训与惩罚》的启示

郝艳丽

摘要: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通过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揭示出渗透于其中的微观权力在规训手段执行的过程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规训手段的实施旨在创造“驯顺的个体”,使得个体在具体的权力关系中处于被压抑的一方,因而监狱规训职能在彰显其成功的同时无疑也宣告了自身的失败。然而,福柯这一带有极度悲观色彩的结论背后所蕴含着精湛的规训技术,却为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专业社会工作者规训职能的实施提供了许多可供参考的思路。本文旨在关注社会工作领域新生的一个分支——矫正社会工作中专业社会工作者在案主处于监禁时期规训职能的具体实施过程,并结合我国本土化的具体特点,为其实际操作过程中规训职能的实现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规训矫正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者

郝艳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5)。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与“社会工作”类似,“矫正社会工作”一词亦为舶来品,是由西方国家开创的专业工作领域。在我国,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无论在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实行范围、法律保障、执行力度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均存在很大的差距。矫正社会工作者似乎充当了罪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润滑剂”,缓冲着大众对于监禁体制的责难,而其实际效用往往为人所忽视。直至2009年“躲猫猫”事件①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乔明死在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引发舆论热议。的发生,震撼了大众的神经,为监禁机构所隔离的人性之争使得人们集中展开对监狱管理体制的抨击。可以说,大众对弱者的同情推动了监禁机构对自身教养功能的重新审视。福柯也做过类似的努力,他创作《规训与惩罚》的直接动力即来源于其所创立的监狱情报小组(GIP),这一旨在关注犯人生存状态的组织,试图通过知识分子的参与,采取专业的研究方法来给予处于弱势地位权力主体以一定的话语权(詹姆斯·米勒,2003)。特殊的历史背景与GIP的实践方式导致其最终的破产,但是这一努力激发了福柯天才的洞察力,促使其开始漫长的揭示黑暗权力运作的工作。在我国,对犯人的关注一度被视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贯穿的主线是对弱者生存际遇的扶持与帮助。因此,社会工作者的定位也就成为民政部门的一种有益补充,为犯人的再社会化提供一定的支持,捍卫整个社会的稳定。这种简约化、粗略化的执行方式,过于重视“规训的结果”,即福柯所言,被训化的个体和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忽视了对规训具体过程的关注,当犯人“再社会化”受阻,求助无援之际,再度犯罪就成为一种逼不得已的选择。这似乎陷入了福柯所言的“现代惩罚制度所不可避免的悲剧轮回”:监狱在教养犯人的同时再度将之送入监狱(米歇尔·福柯,2012)。因而,近年来,社会越发呼唤专业人员对过失行为的集中、系统矫正,它不同于传统的看管对犯人的规训,而是建立在专业价值观的引导下,帮助犯人重新回归社会,顺利完成社会化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了“审判——监禁——刑满释放”等不同阶段,对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其不同于执法者的单纯训诫与看管,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往往可以体现为规训手段的灵活性与多元性、规训对象的个体性与差异性、规训结果的可控性与明显性。因而,在现代快节奏生活带来愈来愈多犯罪行为的背景下,对社会工作者规训职能的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二、已有研究综述

随着我们发展所面临的社会环境逐步复杂化,社会工作者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逐步为大众所认可,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对于专业社工人员的需求亦显著增加。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以及由之组成的社会工作组织,由于具有多元化的知识储备与良好的实践能力,而得以在社会问题的处理中成为一股很重要的第三方力量。在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生存际遇的改善、医患关系的合理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缓解方面,实务社会工作向我们展示了令人满意的成果。然而,在监禁领域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由于案主的特殊性和所处环境的强力制约性,面临着不同于一般实务社会工作领域的操作方法,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看守所频频爆发的负面新闻使得民众震惊不已:混乱的监管方式、粗放的教养手段以及非人的处罚方式都使得监狱的运作模式愈发偏离其预先设想的轨道。这一社会问题引发了法学家、心理学家以及社会学家的普遍关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是研究者普遍达成共识的解决思路,它实现了刑事司法的“康复理想”与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矫正”这一词汇出现在刑罚领域标识着惩罚观念的转变:不再指称报应和社会遗弃,而是帮助个体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运用谱系学的研究方法,片段性地呈现这一历史变迁过程,认为这种进步只是将对肉体的残害转移至以身体为对象的规训权力发挥效用的过程,目的在于培养规训化的个体,并非启蒙思想家所标榜的“进步”(米歇尔·福柯,2012)。这种对微观权力的洞察力着实令人震撼不已,然而我们亦不得否认:“矫正”这一举措本身为个体再社会化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技术手段。“矫正”概念原为医学上的专门术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当其被引入社会领域后,成为了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正常成员的过程。司法矫正的功能在于惩罚、隔绝、威慑与改造,而改造才是其最终的目的(王思斌,2006)。由此可见“矫正”一词与福柯所定义的“规训”这一概念有相似之处。规训意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即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米歇尔·福柯,2012)。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拥有对犯人的监视控制权力,行使着对犯人的规训职能;社会工作者则参与具体的规训的过程,对犯人康复的状态做出及时诊断:前者的侧重点在于监禁权力烙印与威慑,后者则更多的包揽了改造的过程。因此,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将社会工作者视为规训技术的具体实施者,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其与犯人以及司法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模式,以便更好地促使监狱教养功能以及个体再社会化过程的顺利实现。

对于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目前引用较多的是王思斌在《社会工作概论》中给出的定义,即“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引导下,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王思斌,2006)。由此可见,矫正社会工作包含一系列庞杂的目标与任务。在本文的分析中,笔者将着重于对监禁阶段,即监狱服刑期间,社会工作者参与司法规训具体过程的探究。

矫正社会工作自欧美引进以来,在我国发展速度十分缓慢,还停留在对西方模式的生搬硬套阶段。目前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为研究者所兴奋的焦点集中于社区矫正领域。2003年7月社区矫正试点正式启动,矫正社会工作才得以进入大众的视野(王思斌,2006)。之后的大批研究均将矫正社会工作视为社区矫正研究的一个方面或者是实务社会工作的一个方面略微提及,研究的理论支撑与实践经验借鉴明显缺失。赵玉峰、范燕宁的论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述评”一文,对2012年之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领域学者的研究进行集中梳理,认为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类侧重于探讨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一类则着重探讨社会工作该如何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作用。通过梳理,明确了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以及社区社会工作四者之间的包含与交叉关系(赵玉峰、范燕宁,2012)。作为矫正社会学分支的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内实现罪犯矫正的方式,是与本文所探讨的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学者倾向于脱离监禁去探讨罪犯的再社会化模式,无疑有种颠倒轻重的嫌疑,因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明显不能与监狱矫正相较。犯罪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此种研究的偏向性,开始致力于对矫正社会工作进行相关的探讨与分析,在中国政法大学杨曼的论文《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我们亦能感受到作者对社会工作者参与监狱矫正的急切性与可供参考的研究资料局限性之间的强烈冲突(杨曼,2009)。作者沿着“理论分析—实务研究—制度建构”的思路将自身的法律背景知识充分运用于对矫正社会工作的分析,限于专业的局限性,对于社会工作知识的介绍与阐释过多地停留在简单的概念理解与理念陈述上,但是这种研究视角着实很有意义。因此,笔者认为:运用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知识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监禁矫正提供有益思考能够很好地弥补目前研究的不足,亦将唤起更多的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具有比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福柯的规训社会理论与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

矫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国人对其认识依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仅局限于理解概念与操作流程。因此,其发展模式完全建立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基础之上。长期以来,我们惊叹于国外社会工作者在刑事司法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却无切实将之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矫正社会工作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矫正社会工作的具体特点以及实务工作的环境支持有很大的关系。笔者结合福柯的《规训与惩罚》这一著作中所体现的规训社会理论,对于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监禁阶段所具有的职能做出理论分析,旨在更好地指导实务社会工作的发展。

监禁场所内的社会工作始于John Howard与Elizabeth Gurney Fry在英格兰的监狱开展的非专业人士探访监所服务,随着实践操作的日臻成熟,发展为实务领域的矫正社会工作(王思斌,2006)。大众普遍认同:矫正社会工作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社会救助行为,是一种慈善行为,是社会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人道主义的观念无疑是福柯的规训社会理论所努力斥责的一个矛头:他认为社会的微观层面无时无刻不彰显着权力作用的痕迹,各个领域都有自己的权力场域。从公开酷刑到现代刑罚制度的施行,从惩罚“肉体”到威慑“灵魂”,一系列规训手段的施行无疑是为了获取更加驯顺的个体,使得权力上层期盼的社会秩序得以可能(米歇尔·福柯,2012)。监狱这一看似合理化存在的规训场所,其实是制造同一性人格的牢笼,个体永远无法摆脱自我的虚幻束缚,直至死亡。那么,我们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人道主义作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存在是否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合理性?在对犯人的规训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完成对犯人的“再社会化”过程,这一过程充斥着各种行为规则与价值理念的渗透,企图实现的是个体在隔离一段时间后,得以重新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福柯似乎很反感各种价值观念对人灵魂和意念的干预,他将之视为不自由,对个性的极端泯灭。诚然,对于一个得到良好社会化的个体而言,这种思维过于偏激。人生存于一定的社会之中,必然要求适应一系列契约性质的准则,拥有一种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价值导向,由此组成的社会才得以运行。

然而,仔细探究福柯的“不着边际”,似乎蕴含着这样一种理念:规训权力的实行者不应该将抛除社会规范的个人价值观念与生活态度过多地渗透于规训个体的精神领域中去,规训的目的仅在于规范理念习得,而不能指称自我价值重新习得。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犯人的自我实现能力并非完全丧失,“案主自决”的理念虽因刑期的相对固定性而备受限制,但是犯人并未完全丧失自主选择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的权力。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对人道主义含义的把握应该延伸至更高的层次。社会工作者首先应该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认为对犯人肉体和精神施行各种的迫害是不合理的,应该给予其人道的待遇和自新的机会。这是目前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达成共识的对人道主义的理解。然而,在接手案主的第一时间,人道主义观念就该集中至尊重个体的个性层面,帮助案主自省,反思自身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社会工作者的职责,案主不是弱者,只是行为失当者,不存在完全的价值观念重塑需求。

福柯的规训社会理念帮助社会工作者预防了对人道主义理念执行的偏执,这是应当谨防的。诚然,这种企图使规训者完全保持中立的立场在具体的实践中很难做到,但是社会工作者在对犯人的规训中必须努力避免,以免使得个体失去其可合理存在的特色。我们强调规训过程的“差别对待”以找到行为偏执的根源所在,却很少着眼于保留个性特色这项工程,后者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前者。很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面对一个凶残暴力的犯人,很有必要激发其悲天悯人的情怀,社会工作者若秉持某种宗教信仰,极有可能在长期的接触犯人、对其行使规训职能的过程中,不自觉的渗透自身信仰所包含的理念,从而使得犯人皈依某一宗教。这一规训结果的确无可厚非,然而创造出的却是案主信仰上的复制品,没有做到对其个性的合理保留。在《规训与惩罚》中提到的西方监狱在行使规训职能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做法就是要求犯人每天进行祈祷,这种对于信仰的绝对干涉是我们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必须极力避免的。

福柯的规训社会理论无不彰显一种权力对应关系,规训者对接受规训的个体享有绝对的权力。在监狱这种简单的社会结构中,这种权力结构更是得以稳定地存在。执法人员对于犯人的监督所体现的权力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在社会工作者对犯人的规训过程中,是否存在着一种隐性的权力运作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社会工作者对犯人的规训与评估是否能够影响到犯人的刑期。在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中,要求社会工作者“对于犯人的改善情况向监狱当局提出报告,使罪犯的累进处遇能获升级甚至获得假释。”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的评估是会影响犯人的服刑期的,因此存在这种隐形运作的权力,并且这一权力是由监狱执法者间接让渡的。执法者依然处于监督者的位置,拥有对犯人的权力,而此时的社会工作者亦拥有这样的权力,这两者是彼此可见的,处于一种“共谋”的地位。

此时的犯人,即处于福柯“全景敞视主义”的无形压力之中,时时处于一种被监督的紧张氛围中,并且不能准确评估监督源来自何方——是监狱执法者的巡查,还是与社会工作者的交谈?这一点从社会工作者在监狱中的低接受度就可以看出。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旨在充当“润滑剂”的角色在监狱结构中是有很大难度的。如何使得社会工作者成为一个亲密的交谈对象,而不是一个危险的告密者?将其权力收回,那么其规训技术的施行与效果的评估就变得不可知了;若不收回这种权力,并且依旧让犯人对其身份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其与犯人亲密关系的建立就显得难上加难。究竟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出何种选择,是一个极其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这也是福柯隐秘权力观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此外,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其对边沁全景敞视主义监狱的介绍,这一极度用心险恶的建筑设计使得规训权力得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用——犯人时时刻刻都在体味一种严酷的注视性规训力量。监狱这样一所特殊的规训机构,不仅仅赋予监视者一种注视、观察的权力,亦赋予其一种话语上的绝对权威性。在福柯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禁的模式其实本身将监视者与犯人之间的话语体系打乱,对监视者而言,不是被看者存在,而是被看者被监视者看到,从而进入自身的言说秩序中得以存在(米歇尔·福柯,2012)。犯人是否有进步,规训手段的施行是否产生作用是由监视者来定义和说明的,被观察者丧失了很大一部分的话语权。在此种客观模式的基础上,再去一味地强调监视者与犯人的对等性,似乎本身就没有过多的实际意义。

这一悖论式消极处境实则为矫正社会工作者所必须要面对的:通过对案主实施一定的行为矫正,必然要求对其行为作出合理的评估,以便对下一步规训的顺利实施以准确指导,然而这一评估标准也必然是为社会工作者所把持的,对于案主行为是否得以恢复这一问题,社会工作者便拥有了绝对的话语权。这近乎是所有实务社会工作领域都会遇到的问题,毕竟我们所面对的案主是在观念或行为上存在不同程度偏差的个体。而矫正社会工作面临的复杂境地在于:犯人总是被动地求助于社会工作者的,关系的建立没有太多可供选择的余地,而关系的结束很大程度上受到刑期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在对犯人行为进行矫正的过程中拥有了过多的话语权,从而导致两者对等关系的失调。因此,在社会工作领域,我们一度倡导的建立与案主平等的关系其实在矫正过程中是很难真正实现的。所以,让渡更多的话语权给犯人,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其与社会工作者地位的平等性,更有利于关系的建立。

由此可见,监禁矫正所处的隔离的规训场所,是矫正社会工作领域最为困难的一个环节:存在社会工作者过多渗透其价值观念,而导致的规训结局趋同性的危机;亦存在社会工作者本身所拥有的隐秘权力,而导致其无法最大限度接近案主的困境;更存在话语权的不对称性而引发的二者地位不平等的悖论。这些来自福柯规训社会理论的观点,对于矫正社会工作的理念反思有很大益处,它使得矫正社会工作者对自身的地位与处境,有着一种更为明晰的认识,方便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监禁矫正的规训手段探究

《规训与惩罚》这本被福柯称为“我的第一本书”的著作,蕴含了十分丰富的信息。在试图说明监狱诞生的过程中,作者在对酷刑与惩罚介绍完后,转而对“规训”做了很大篇幅的介绍,这一看似不合逻辑的布局,预示着福柯对于规训权力的某种偏好,而书中对于规训技术的大篇幅介绍以其敏锐的视角给予我们很多启发。福柯的这本被ISSN归为“法制研究史”的著作,既不讲法律也不凸显史,却有力地刺激了其他学科的兴奋点。这种刺激作用在教育学领域尤为明显,甚至有研究者认为福柯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教育学家。然而,这种本身指称监狱的技术,似乎在一种惯常的氛围中为大众所淡忘。社会工作者的加入,改变了监狱规训权力的主体分布,对于权力技术的运作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需要予以重视。

对于监禁矫正的规训手段所进行的分析,笔者将采用社会工作工作方法中最为重要的两种工作方法——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来展开论述。个案工作是一个“问题”解决的过程,是一个由人群福利机构来帮助人们更有效地应对社会功能上的问题的过程。这是海伦综合不同学派看法为个案工作所下的简短定义,包含了四个基本组成部分:即个人/家庭、问题、机构和工作过程(王思斌,2006)。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接触过程中,通过信任关系的建立,充分调动案主自身的潜能,运用案主本身及外部资源,增进案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其成长。具体到监禁矫正领域中个人即为犯人,进入监狱服刑的人员;问题则为行为失当背后隐含的价值观念缺失与行为取向不当,是犯人实现再社会化的集中阻碍;机构指称各种帮助犯人实现再社会化的各种福利组织;工作过程则包含了矫正社会工作者充分发挥案主的积极性,结合犯人家庭的感化与社会的支持,帮助其实现行为纠正和观念反思,最终恢复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笔者在此处引入小组工作方法来克服“监狱行刑悖论”,该理论认为:监狱矫正的基本特点是使犯罪人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但其目标确实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这便使监狱矫正的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然而,小组工作方法旨在根据个人的能力与需要促进个人成长,使个人与他人、团体与社会之间达到适应,激发出个人的社会改良动机(王思斌,2006)。因此,个案工作方法与小组工作方法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以便在促进监禁社会工作者规训职能实现的同时,更好地达成规训的效果——实现犯人的再社会化。

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作者指出:规训从它所控制的肉体中创造出一种具有四种特点的个体:单元性、有机性、创生性和组合性。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与之相对应的四种技术: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了达到力量的组合而安排“战术”(米歇尔·福柯,2012)。对个案工作而言,很有启发意义的便是作者对于实施操练的论述。而小组工作则要善于利用团体力量的组合来实现整体的“战斗力”。此外,在“规训的手段”一章,作者提出的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以及全景敞视主义(米歇尔·福柯,2012),对监禁领域社会工作者规训职能的发挥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需要社会工作者不断地进行反思和创新。

2.中间阶段

这一阶段是规训技术发挥其作用的集中阶段,也是规训实施的关键环节。在案主表示接受社会工作者之后,社会工作者要做的是进一步收集案主的相关资料。比如兴趣爱好、作息习惯、行为癖好等,对案主展开全面的规训。制定作息时间表是第一个环节,这首先对现行的监狱制度提出一种革新要求,不应该过分强调犯人对监狱纪律的遵守,要允许小范围的自主性。这份时间表的制定要以案主的想法为主,社会工作者要做的是将案主的想法巧妙地与具体的规训手段进行衔接。时间表要十分详细,但是要在犯人的能力范围之内,社会工作者切勿因急于实现规训目标而私自加大规训难度。对于有兴趣爱好的犯人,可以直接引导其将空余时间与自己的爱好衔接,比如看书、锻炼、听音乐等等;无特殊兴趣爱好的个体,社会工作者要做的是发现其性格特点,激发犯人对某事物的兴趣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比如,审判的过程中激发了犯人对于辩护律师的崇拜感,他在谈话中反复提及,这就是社会工作者应该捕捉的一个重要信息,可以引导其接触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不断的给予犯人信心。

为了使得犯人在自己拟定的时间表内更好地完成规定的活动,监督机制就不可避免。这种关注应该尽量避免福柯所言的“注视性权力目光”,要在尽可能在给予支持的同时,不失严厉。为了避免的“注视压力”以及“话语权的不对等”,日常的监督还是由监狱看管负责,社会工作者制定出观察表格交给看守,看守根据不定时的观察来记录犯人的行为。犯人感受到的压力不是来自社会工作者,而是看守的注视,这样能够尽可能地为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提供相对平等的交流环境。最为重要的是:在每个阶段的总结中,社会工作者的评估要充分听取案主的意见,对于看守给出的观察表,犯人若表示不满即有申诉的权利,社会工作者要做的是在犯人的申诉与看守的陈述之间做出裁决,这一过程中允许证

(一)个案工作方法与监禁矫正①本文实务操作层面的讨论,遵循了个案工作法与小组工作法的基本步骤。

1.开始阶段

在监禁矫正的执行初始,很少有犯人主动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因而社会工作者进入犯人即案主的视野中是十分突兀的。情绪的灰暗与本能的排斥成为社会工作者接案之初必须着手解决的两个难题。犯人锒铛入狱,面临一定期限失去自由的生活,是他人生的一个重大危机,因此实务工作中的危机介入模式在此处便得以利用。在关系建立之初,个案工作的“一对一”形式,使得矫正社会工作者拥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案主的基本资料和收集到可以争取的支持力量(家庭成员的关心与福利机构的支援等)。犯人服刑初期,经历了审判环节的波折,处于情绪极其不稳定的时期,会有回避自己所犯罪行的倾向,并对以后的生活感到极端绝望。

社会工作者第一次与犯人的交谈可能大多数是一方在不停地说,一个始终保持沉默,这是一个话语权极度不平衡的阶段。社会工作者往往会忽视第一次面谈,认为犯人没有心情注意自己,然而恰恰相反,犯人此时敏感的内心不间断地在捕捉对方的信息。所以,这次会面事关犯人对社会工作者的接受程度。在初次面谈中,作为矫正社会工作者,需要集中说明两方面的内容:自己工作的目的与对案主的期望。要论述清楚自己工作的性质,不同于监狱的看守,而是帮助犯人平稳渡过难关。对案主的期望则可以透漏自己的评估有能力帮助案主更快地获取自由,但是需要案主的配合,这是一项由双方共同完成的工作。此时,切忌不要过多的陈述,要适当让渡话语权给案主,同时要保证谈话的顺利进行。此阶段成功的标志,不在于案主显示出与社会工作者亲密的关系特征,而在于通过不断的引导,犯人开始敢于正视自己目前所处的危机。这种正视很重要,它标志着社会工作者的行动可以开始了。人的加入,同一牢房的同伴可以为犯人作证,但是为了避免小团体的庇护行为,需要定期轮换牢房。

社会工作者的评估报告要在犯人面前完成,保证一定程度的透明性,社会工作者并没有私自告密,而是将犯人的情况如实记录。这一过程就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论述的操练过程。操练是人们把任务强加给肉体的技术。这种任务既是重复性的又是有差异的,但总是被分成等级的。通过使人的行为趋向某种极限,操练就可能导致不断对个人做出评价——或者从他与这种极限的关系,或者从他与其他人的关系,或者从他与某种行动计划的关系做出评价(米歇尔·福柯,2012)。由此,它就以连续性和强制性的形式确保了其发展,某种观察或某种资格的实现。当然,社会工作者对于犯人的表现要划分不同的等级,并且辅助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对犯人的操练过程给予一定的激励。等级的划分标准要明晰,奖励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惩罚的收益,从而使大多数的犯人向争取奖励靠拢。例如改进好的犯人可以由社会工作者出面获取更多的探视家人的机会,或者短时间参与社会集体活动的机会。奖励的内容切忌不要过于标准化与单一化,它要尽可能调动大多数犯人的积极性。这一阶段社会工作者要对犯人的点滴进步详细地记录在案,以便为日后争取减刑的努力提供详实的档案。

3.结束阶段

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训,犯人的行为开始逐步发生变化,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也将进入到尾声。犯人进步所需的时间,可能与其具体刑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现行的司法体制也不允许有与刑期出入很大的减刑。社会工作者是否应该继续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犯人的具体需求与社会工作者对其的评估状况。在这一阶段,犯人要在社会工作者的引导下,对自身所取得的进步作出回顾和总结。

在关系建立之初,矫正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拟定的直接目标—帮助案主认识到自身越轨行为的危害性并建立正确的行为模式—是否达成?实施规训技术的过程中所设立的中间目标——犯人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接纳和自我欣赏,通过操练建立其适当的生活方式——是否实现?矫正社会工作者参与监禁矫正规训的终极目标——使犯人拥有自我认识、自我促进、自我实现的“自我力量”,并且拥有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支持网络,帮助其刑期完结后尽快的适应社会——是否满足(王思斌,2006)?通过这三点的审视,犯人对自身的能力有一个自评,而社会工作者结合犯人的表现综合特定的评价指标亦得出一个分数来评估犯人的恢复状况。两者分开进行评估,得出的分数十分接近并且达到“良好”,即对犯人的规训效果即被认为是有效果的。

由于一段时间的接触,犯人对矫正社会工作者会产生一种明显的依赖,大多数不愿意主动做出中止二者工作关系的决定。然而,一旦指标符合中止条件,社会工作者就要主动提醒犯人:到了结束的时候了。当然,矫正社会工作者切忌不能强行从一段关系中撤离,要调动自身的工作技巧,使案主意识到自己的能力恢复得很好,已经不再需要社会工作者,从而主动对其说“再见”。这一阶段的主动性十分必要,社会工作者要有充分的耐心,等待犯人的这种自觉意识。这是一种自信的表现,标志着犯人有能力从过去的泥潭中走出来,实现新的自我价值,发生在犯人身上的危机也彻底结束了。

(二)小组工作方法与监禁矫正

小组工作旨在通过有目的地团体经验,协助个人增进其社会功能,以更有效地处理个人、团体或社区的问题。在监禁矫正过程中施行的小组工作方法,实为矫正性小组工作,主要实现的是社会控制以及再社会化的功能(王思斌,2006)。通过与小组其他成员的接触,培养个体学习遵从适应社会需要的行为规范,并通过再社会化过程中对积极社会角色的领悟,成就积极而有用的个体。从小组的划分类别来看,矫正性小组工作属于治疗小组,即帮组小组成员改正反社会的行为,克服个人问题,治愈他们遭遇的创伤。由此可见,社会小组工作对于行为矫正的意义很早就被社会工作者所意识到,然而其在监狱领域的推行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禁矫正形式所具有的无可估量的风险——犯人之间的接触,可能引发个体对潜在的犯罪技能的习得。

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也十分顾忌这一问题:在谈论过失犯的章节中,福柯也指出监狱往往把从它走出的犯人再次推向审判台。这种犯罪的恶性循环,不仅仅与其重获自由后融入社会的种种客观困境相联系,还与监狱规训环境本身有密切关系——犯人在此处接触到更多与自己同样经历的人,互动交流过程中,存在着交流彼此犯罪心得的危险(米歇尔·福柯,2012)。诚然,群居的封闭生活是为这样的罪恶孕育了不可推卸的温床。因此,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提倡犯人与犯人之间的隔绝,他们之间的不相互沟通,的确可以遏制这种风险,但就矫正社会工作而言,这样的规训方式只能培养出更加脱离社会的个体,并且现存的监禁条件似乎也无法满足这种乌托邦的主观构想。因此,我们要用审慎的态度将小组工作的方法引入监禁矫正的过程,通过力量的合理编排,实现其正功能的充分施展。

1.前属期阶段

这一阶段是小组成员刚刚进入小组,试图与素不相识的他人建立关系的时期。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小组的编排,要与犯人的年龄、资历与背景组合,更好地实现交流与互动。在完成对犯人前期资料的收集过程之后,根据犯人基本情况分为不同的小组,而每一个小组的成员将被关在同一个囚室中。这种分类的依据不是根据罪行的轻重,而是根据犯人在被贴上标签之前,所显现的社会特征——职业、经历、社会地位和性格特点等。现有的监禁理论一度强调对重刑犯的隔离禁闭,认为封闭的环境有利于犯人的自省,并且防止重刑犯对罪行较轻的个体造成一种污染。这诚然有一定的道理,然而重刑犯的绝对隔离并不利于其再社会化,即使重刑犯的刑期决定其很难重返现实社会,但这不是规训职能实施的目的所在。因此,社会工作者可以尝试按照正常小组分类模式来对犯人进行重新的组合:小组工作的目的在于行为矫正,然而其呈现方式却是常规的互动交往模式,因而将小组的规训目的有效地隐藏,以减轻小组成员的心理压力。在分组结束后,矫正社会工作者引导小组中的成员互相认识,并且简要地介绍小组成员的基本状况,鼓励犯人说出对同组成员的期望。结合一些集体的小组活动以及对共同居住生活的经历的强调,小组成员在这一阶段会逐渐摆脱对其他成员的陌生感,相互熟悉,并为下一阶段展开合作提供基础。

2.权力与控制期

在彼此熟识后,小组成员开始致力于确定自身在小组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由之而确定的地位,从而在小组中获取安全感和归属感。在此阶段,极有可能出现小组成员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来源于对小组权力的欲望。依据上一阶段的分组原则,小组权力极有可能落入重刑犯的手中,他们在小组成员的心中占据着绝对的权威,而且小组其他成员很难估计反抗这种权威所要付出的代价,因而会倾向于采取妥协的态势。这样的权力结构是否有利于规训职能的最终实现是一个有待商讨的议题。小组权力集中于重刑犯,无疑给了其信心的同时也传递了一种暗示——他本人与小组其他成员是有隔阂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小组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此阶段,小组工作者应该尽可能地淡化犯人的权力争夺意识,而是建立一种多向互动的交流沟通模式,着重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性。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小组活动中,要尽量提供所有人都可以发言的话题,并且尽量鼓励犯人多多表达自己的想法。在这一阶段中,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可控,社会工作者应该作为权力的拥有者,但这种权力的所有不应该影响其与犯人的沟通和协作。

3.亲密期与分辨期

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小组成员之间开始变得亲密,他们更加开放、关心小组、关心其他成员、投入增强。这一阶段是小组工作成效最为明显的阶段,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危机的阶段。矫正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引导小组成员向行为矫正方向努力,这一目标可以通过制定小组规范而得以实现。在整个监狱内部,展开小组之间的竞争,而竞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整个小组成员的刑期变动,从而使得小组成员更加乐于矫正自身行为,并且凝聚其他成员为目标而努力。在小组规范的制定过程中,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单方面决定,但这必须建立在小组成员对其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更多的情况是小组成员在商量的过程中做出策略选择,并且形成内部的惩罚机制,使得小组成员存有一种紧迫感,更好地规训自身的行为并且实现内部的彼此监视。对小组的测评,即按照高校对学生的评价——“综合素质测评模式”来进行,包含遵从纪律的状况、学习规范的情况、获得奖励的次数、参与监狱活动的获奖等。小组个人所获取的奖励不仅对个人的刑期变化有影响,对小组整体的变化亦有影响,这样一来,小组成员开始学习为小组中有特长的成员提供其练习技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在亲密期与分辨期容易出现小组内部的分化和小团体的诞生,这种状况将对小组目标的实现构成极大的威胁。诚然,我们允许在一个小组中出现某些个体聚拢的局面,但是这种小团体的产生,只能是在更有利于小组整体发展的条件下,这种小团体应该是以趣缘群体的形式出现,更好地发挥小组成员的特长,而不是对小组整体的挑衅。在这一阶段中,矫正社会工作者必须集中力量对小组的目标进行渲染,以提升内部成员之间的凝聚力。

4.分离期

鉴于小组成员在刑期上的区别,小组必然面临较为频繁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不会影响到小组目标的初步实现。矫正社会工作者在这一阶段要很好地帮助犯人从原属小组中实现情感抽离。一个阶段小组工作的结束是以小组测评的结束为标志的。小组测评遵循“个人自评、各项指标打分以及小组讨论形成小组结论”的步骤:首先,犯人对自己这段时间的表现作出评价;其次,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监禁看护者,针对小组中每个成员遵守小组规范状况的各个指标进行打分,小组中其他犯人亦参与对同伴的评分,但是不参与对自己的评分,来自三方的分数加以汇总取平均值,当然为了防止小组成员彼此袒护,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监禁看护者的评分比重要适当的增加;最后,小组对每个小组成员的表现,依据第二步得出的分数以及个人自评分数,得出一个总分,作为对小组成员评价的最终得分。每个小组经过测评步骤后,整体得分高的小组,即获取了评比的胜利,有权在亲友探视以及刑期减少方面享有“特权”。这是一种监狱内部的激励制度,它可以使得犯人无论存在于哪一小组,都集中于对规范的遵循和小组目标的关注,并且主动提升小组的凝聚力以换取更多的进步。这一竞争性的态势,在客观上减少了犯人从先前小组抽离出来的情感难度,他们坚信通过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重新整合,自己可以在不同的小组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来换取小组的最终胜利。

五、总结

《规训与惩罚》一书对于“监狱”这一边缘社会组织的关注,为研究者探讨矫正社会工作具体施行过程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在我国,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社区矫正方式”的实行,带来许多实践操作层面的参考。诚然,社区矫正的难度,相对于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而言,比较小。但是,后两者对于犯人再社会化明显更为重要,也是当前我国司法矫正工作需要加强的实务操作方法。福柯对于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尖锐批判,在发人深省的同时,提供了许多具体的可供迁移的规训手段,对许多学科的发展起到很强的启发作用,这应该就是经典之所以为经典的深层次原因。

[参考文献]

[1]陈弘毅,2001,《从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看后现代思潮》,《环球法律评论》第3期。

[2]陈新,2004,《历史与权力》,《东岳论丛》第9期。

[3]邓伟志,2009,《社会学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4]党西民,2012,《观看的权力——福柯权力观中的监视理论》,《宜宾学院学报》第9期。

[5]郝庆军,2004,《何谓“后现代”?——来自福柯〈规训与惩罚〉的解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第4期。

[6]江溯,2009,《权力技术与刑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0期。

[7]吉志鹏,2009,《法制与规训——福柯的双重控制论》,《社科纵横》第2期。

[8]梁美妍,2006,《监狱和学校:基于福柯规训社会理论的比较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6期。

[9]刘少杰,2009,《当代国外社会学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罗小青,2010,《大众文化:作为温柔的权力规训——对福柯微观权力的批判》,《学术论坛理论月刊》第3期。

[11]米歇尔•福柯,1999,《规训与惩罚》,杨远缨、刘北成译,上海:三联书店。

[12]詹姆斯•米勒,2005,《福柯的生死爱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3]乔治•瑞泽尔,2003,《后现代社会学理论》,谢立中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4]汪民安、莫伟民、于奇智,2002,《三人行,必言福柯》,《中国图书商报》第9期。

[15]王思斌,1999,《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6]吴晓亮,《福柯的〈规训与惩罚〉》解析——以〈一九八四〉和〈女仆的故事〉为例》,《新西部》第9期。

[17]熊春泉、唐斌,2004,《论福柯的社会分析方法》,《求索》第10期。

[18]杨曼,2009,《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9]杨善华、谢立中,2006,《西方社会学理论(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张海斌,2004,《福柯〈规训与惩罚〉解读》,《读书与随笔》第6期。

[21]张全忠,2009,《微观权力的运作及其策略》,《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期。

[22]赵窚斐、王希坤,2009,《规训场域中的主体向度》,《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23]赵玉峰、范燕,201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述评》,《长春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编辑/程激清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6)01-0096-011

DOI:10.3969/j.issn.1672-4828.2016.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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