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 110854)
“互联网+”背景下快递业治安管控对策研究
李成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 110854)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快递业迎来崭新的发展契机,其存在的许多问题亦不断暴露出来。加强对快递业治安管控的对策主要有:加快推进快递行业立法工作,使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建立健全实名收发制度,严格收发验视;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积极建立快递信息员制度,紧紧把握行业趋势和社会动态;积极培育快递行业协会组织,引导行业自律。
“互联网+”;快递业;治安管控;措施
“互联网+”是互联网发展和实践的结果,一般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进行深度产业融合,创造出新的社会发展生态。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中国的“互联网+”发展计划,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互联网+快递业”应运而生。快递,是快捷邮递服务的简称,是指具有相当的时间敏感性,运用先进的通信科技,并以端对端的方式对运送的货物进行整合或控制的服务。
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伴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引入了快递服务理念。在1984年,中国邮政率先开通了覆盖国内外的快递邮件服务业务(即邮政EMS),开创了中国快递业的先河。在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邮政法,明确了邮政专营的范围,设立收寄验视、物品禁寄等安全管理制度,为快递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活力。
快递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构成的重要产业,在提供就业岗位、激励消费升级、推动流通方式转型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的“互联网+”战略不断推进,我国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企业数量大幅度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快递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目前,我国快递市场主要有三大类企业:国有快递企业、民营快递企业和外商独资快递企业。国有快递企业主要有:中铁快递、民航快递和邮政快递(EMS);民营快递企业主要有:顺丰、中通、韵达、圆通、申通等;外商独资快递企业主要以UPS、DHL和TNT等为代表。伴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推进,社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快递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行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国家邮政局公布的2016年1月至7月邮政行业运行情况显示:1月份至7月份,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57.5亿件,同比增长55.9%;业务收入累计完成2026亿元,同比增长42.9%,名列世界前茅。但快递业粗放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也表现出来,快递业的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快递贩卖毒品、枪支等治安问题不断出现,对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构成了严峻挑战。
1.快递行业进出入壁垒较低,经营资质参差不齐
大多数的快递企业经营规模小,所需要的资本量也小,政府管理部门仅从注册资金、服务标准等方面作了简单的快递业入行限制,企业只需要几张办公桌、几部电话、几名员工和少量的注册资金,支付极少费用就能开门营业,缺少必要的经济担保及保障措施。有一部分规模较小的快递企业,没有取得从业资格和营业执照而私自经营、违法经营,还有一些大型快递企业为拓展业务、延伸网络、抢占市场,普遍采取接受挂靠、加盟等方式随意设点。绝大多数的快递企业安检器材、消防设施不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空缺,管理监督缺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快递从业员工素质偏低,安全防范意识不足
目前,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中,一线员工主要来自农村剩余劳动力、下岗工人、待业人员等,且快递企业没有完善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备案机制,员工素质无法得到保证。盈利作为快递企业生存之道,出于节省运营成本的目的,大多数快递企业将营业网点设于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的地区,比如棚户改造区、老住宅区、城乡结合部。这些地区治安形势混乱,给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留有隐患。部分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业务素质低,对禁寄品、违禁品的鉴定不足,货物开箱验视和寄件人实名认证不详细、不到位。甚至个别快递员为吸引客户、节省时间,对一些拒绝接受物品开箱验视、担心泄露隐私的消费者没有严格要求,很容易导致各种非法物品流入社会,给社会治安留下安全隐患。
3.特种行业特征明显,易产生违法犯罪现象
快递业具有运价低、高效、便捷、快速等其他物流方式难以比拟的优点。但是部分企业实名认证不详细、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到位,随意变换接送货地点,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公安机关对快递行业的管理缺位,境内外敌对分子、敌对势力和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渠道运输管制刀具、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物、毒品、危险化学品及假币、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物品,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
4.泄露公民信息,诱发违法犯罪
快递公司为方便寄收工作,登记寄收双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客户信息,但在邮件转运过程中快递公司及快递员在诸多环节都存在泄露信息的风险。一些客户不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收到快递后随手丢弃快递单,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快递单是买家和卖家之间重要的交易凭证,附着在寄递物品的外包装上,其上印有交易双方的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随手丢弃的快递单会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作案的信息来源,因快递单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诈骗、入室盗窃,甚至引发故意杀人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我国快递业治安管理难题包括:有关快递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快递企业自身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量薄弱,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手段单一和快递行业协会缺失等。
(一)有关快递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
快递业作为一个环节复杂、潜力十足的朝阳行业,它的外部环境的支持和发展应当立足于规范、公平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快递行业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行的快递行业法律法规主要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危险物品的专门管理规定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不够完备,针对诚信的法律规范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快递企业处罚不明确。
(二)快递企业自身存在安全管理的漏洞
目前我国大部分快递企业的管理较为混乱,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业务环节的各个方面也没有标准化的管理标准,致使内部人员有机可乘,快递企业内部偷件、漏件行为屡见不鲜。处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快递企业的信息化和新技术手段运用却很不充分,在收件、入库、运输、装卸、代理、配送等环节档案资料保管不齐全,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留下安全隐患。快递企业看重经济效益,不愿在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上投入过多资金,加之快递企业在落实禁止寄递、收寄验视等安全制度上不到位,给社会治安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力量薄弱
快递行业没有主管明确的部门,快递企业遇到问题无法找到主管部门来反馈。在安全监管方面,《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规定国家邮政局对企业收寄验视制度、禁寄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但邮政部门对快递行业的监管也只是象征性的,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对快递行业没有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行业规范,致使监督管理的底气不足。同时,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邮政、工商、公安等和快递行业相关的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手段单一
目前,公安机关对于快递企业的治安管理主要包括指导与监督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危险物品管理以及处置违法犯罪案件。通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快递企业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完善治安保卫措施,并从治安保卫的角度对快递企业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和具体要求;通过《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快递企业寄递违禁物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也只是常态化管理,对快递业采取开箱验视、实名登记等无行政监管职权,治安管理手段单一,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五)快递行业协会缺失
快递行业没有行业协会,仅仅挂靠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协会名下。但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协会并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信息传递给快递企业,也没有将快递行业的诉求反映给政府,扮演快递行业协会的角色失败。为了更好地维护快递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快递企业合法利益,准确把握快递行业的发展趋势,协调政府与快递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快递企业的行业自律和互相监督,迫切需要建立快递行业的协会组织。
(一)加快推进快递行业立法工作,使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快递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然要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作为依托和动力。随着我国快递业的飞速发展,快递业法律法规滞后和缺乏显现出来,同时快递行业存在大量治安问题,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但相应的法律法规仍属空白。更进一步说快递业具备明显的特种行业特征,也迫切需要制定类似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应从适应中国国情的角度出发,借鉴外国的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探索建立起与诚信直接挂钩的快递行业法律法规。从管理层面上来说,应完善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抬高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标准。简而言之,迫切需要建立快递行业的法律规范。
(二)建立健全实名收发制度,严格收发验视
要借鉴火车票实名制、手机卡实名制的管理办法,在快递行业加快建立实名收发制度,在源头上降低违法犯罪发生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为此,快递企业应要求快递寄件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所寄物品详细清单,进行备案,同时快递企业应注意保护公民的信息,防止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另外,快递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对违禁品的鉴别能力,将安全隐患消灭在源头。要严格收发验视,逐步加大对收寄环节的监控力度,同时加大高科技安检设备建设投入,将安检作为业务流程的必经程序。要力争在快递行业全面实行“三个100%制度”,即100%实名登记、100%X光机安检和100%开包验视。
(三)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加强部门联动,公安、邮政、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要将快递企业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单位,要协助企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措施,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资源,严厉查处和打击快递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优化快递行业治安管控措施,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空间。例如,温州警方为消除治安管控盲区,创新“互联网+”管理模式,自主研发并推出一款名为“寄递哥”的APP,即通过在快递员手机内安装该APP,对上门收寄的快件、快递单和二代身份证进行拍照、扫描,并将这些信息同步传送至公安机关的管理终端,有效实现了邮政、公安、综治等部门对快递业的共同管理。
(四)积极建立快递信息员制度,严密掌握行业动态和社会动态
快递业具有容易被违法犯罪嫌疑人利用的特点,公安机关为加强行业管控,需要在快递领域广泛物建快递信息员,通过快递信息员及时发现和了解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仅如此,在快递业物建信息员还有助于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和行业动态。快递员往来穿梭于大街小巷、居民小区、楼堂里弄,甚至是居民住所,掌握大量的社会动态信息,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这是快递业独有的掌握社会信息资源的优势。公安机关实施社会面治安管控,充分利用快递业灵敏的掌握社会信息优势,有助于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五)积极培育快递行业协会组织,引导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培育行业协会是行政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通常行业协会按照自愿的原则成立,根据章程可以及时通报行业经营情况和安全状况,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协会成员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可以针对快递行业协会的民间自我管理平台身份,加强对快递行业协会的指导,可以有效延伸对快递业的治安管理,形成公安机关对快递业治安管控、行业协会日常管理和企业自律的工作新格局。
[1] 田晓剑.如何破解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难题[J].现代物流报.2014,(8).
[2] 邵亚茹.加强快递业治安管控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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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杜彦博.快递业经营管理不规范潜藏的法律风险[J].法庭内外.2016,(2).
[5] 李红.在我国快递业中实施实名制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J].太原大学学报. 2015,(4).
Study on Public Order Control Concerning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in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Li Chenglong
(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 Shenyang 110854, China)
With the” Internet+” era coming,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has confronted the new opportunity of development. Meanwhile, one after another problems have been exposed.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 order control concerning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we have many countermeasures: 1. speed up the legislation concerning the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so that we have laws to draw on i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2.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using real names to post and receive the parcels and strictly check up the parcels received and delivered; 3. reinforce cooperation with different departments, innovate working modes and make good use of Internet resources; 4. actively develop informants to have good knowledge of the industry trends and social dynamics; 5. actively help set up the association of the industry to help self-discipline.
“Internet+”;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Public Order Control; Measure
D631
A
1008-5750(2016)06-0043-(05)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6.005
2016-10-26 责任编辑:何银松
李成龙,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管理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