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2016-04-11 04:19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4期
关键词:补助金工伤保险委托

咨询

栏目主持:艾竹电话:028-62376126

工伤赔偿应以工伤鉴定后的情况为依据

咨询台:

2011年我入职成都某企业工作,企业一直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治疗近两个月后出院一直在家休养。2015年10月底与企业达成工伤待遇协议如下:双方确认于2015年10月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我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0000元。此后经人指点,我经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听说按9级伤残进行工伤赔偿,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应是我9个月的工资,另外解除劳动关系还应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项工伤待遇加起来远高于企业与我的协议人民币30000元。请问,我还能要求企业按照工伤9级伤残进行赔偿吗?

叶进

叶进读者:

十分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你要求企业按照伤残9级进行赔偿的要求是合法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川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中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10个月,8级伤残8个月,9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26个月,8级伤残18个月,9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而成都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06.75元,以此计算9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其因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就远高于人民币30000元。这还未包括工伤9级伤残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9个月的工资。所以协议第二点的内容是显失公平,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是说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有责任义务对有可能存在残疾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所有的工伤赔偿应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进行赔付。而不应先解除劳动关系,随意协商赔付。

这里要提醒所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决工伤待遇赔偿的时候不能抱有越少越好的心理。一定要以工伤鉴定后的情况为依据进行工伤赔偿。

委托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咨询台:

我于2015年7月进入某连锁公司的下属仓库工作,直到2016年3月公司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我向连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连锁公司回答说2015年9月就将仓库及部份物流配送等交予了另一家物流公司管理。连锁公司与其签订了二年期的委托管理合同,从2015年9月起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就由物流公司发放,连锁公司与我早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请问,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能替代劳动合同吗?

贾兴弟

贾兴弟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从2015年9月起,尽管连锁公司与物流公司按照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你的工资报酬及社保费等各项福利待遇均由物流公司支付,但你实际上是2015年7月与连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此后一个多月2015年9月连锁公司与物流公司才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也就是说,连锁公司在与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另行与第三方组织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单方变更了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对这种变更,连锁公司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连锁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私自变更了用工主体,这是于法无据的。而且委托管理合同只是针对两个组织机构之间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劳动合同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这两种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委托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猜你喜欢
补助金工伤保险委托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基数应如何计算?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多次发生工伤的如何计发补助金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 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绩效评价在委托管理酒店中的应用
印度政府未向胶农发放补助金
治理现代化:委托制下的权力清单制
招标代理中的授权委托——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