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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01:32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12期
关键词:茶业工伤保险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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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主持:艾竹 电话:028-62376126

兼职员工上班途中受伤,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咨询台:

我是一名职业会计师,2012年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经该公司同意,又一直在某茶业公司兼职,茶业公司也未对此有异议。2016年9月我骑车前往茶业公司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花了7万多元的医疗费,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但因上述两个公司都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商贸公司认为事故伤害发生在前往茶业公司上班途中,自然应由茶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茶业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与我建立劳动关系在先,具有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的义务,而作为后来的兼职用人单位则没有相应的义务。请问,我的工伤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巫龙兴

巫龙兴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你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茶业公司承担。

理由一,商贸、茶业两家公司均具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只要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你同时在两个公司就业,分别存在劳动关系,两家公司自然具有分别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

理由二,你是在去茶业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有权向该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以上法规政策,你在前往茶业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事实决定了你受伤的情形属工伤,也意味着茶业公司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茶业公司自然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担责,支付费用。

在单位组织的休闲旅游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咨询台:

不久前,我在单位组织的峨眉山两日游活动中不慎滑倒致小腿骨折。本次活动由工会组织,费用由单位支付,职工自愿报名。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其目的是增进公司员工的合作精神及交流,我认为这应是工作的延伸。请问,我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许朵

许朵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支持和信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在总则中已对工伤作出明确定义,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主要标准。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一般分为因工和非因工两大类,因工就是因工作原因,职工的行为都体现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的主要特征与工作和职业有着直接关系;非因工负伤则与工作无关。

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否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是工作的延续,应当视具体情况分析,不能把单位组织的任何活动都纳入“工作原因”的范围。因为有些活动在性质上属于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项目,如果把这些内容与工作内容混为一谈,即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会导致用人单位降低提供职工福利的积极性。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看组织的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带有强制性,则可认定为具有因工的性质。而你单位组织的活动是职工自愿报名参加的,带有福利性质,没有与工作因素有关的内容,且单位发出活动通知时并未作出职工必须参加的要求。因此,你在参加活动中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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