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承担

2016-04-10 20:34栏目主持方和电话02862376126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7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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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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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劳务公司务工人员左某,2015年2月被派遣到某建筑公司工作。今年1月,左某在施工中不慎摔伤。4月,左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因工负伤。

争议焦点:劳务派遣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其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认为,公司派遣左某到某建筑公司务工,在施工中不慎摔伤,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建筑公司承担。职工左某认为,自己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建筑公司工作中受伤,劳务公司不应逃避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认定结论:左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等规定,以左某在施工中不慎摔伤为由,认定其用人单位为某劳务公司,受伤性质为工伤。某劳务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裁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9号等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遭受伤害,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受派遣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其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针对左某施工中不慎摔伤的案件,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左某与某劳务公司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二是左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某劳务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左某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左某的用人单位为该劳务公司,其受伤性质为工伤是正确的,人民法院维持其认定决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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