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凯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城市规划法的环境保护功能:良好景观构建与污染空间隔离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ction of Urban Planning Law: construction of good landscape and spatial isolation of pollution
■文/吴凯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统筹与推进进程中,党和政府提出:城镇化要体现生态文明、绿色、低碳、节约集约等要求,要让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成为城市经济生活的主流。而城市规划时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出的未来空间安排。城市规划法是保证这一要求得到实现与贯彻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法始于英国1909年制定的《住宅、城镇规划法》,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城市规划活动。我国的城市规划法是以《城乡规划法》中与城市规划有关的篇章与条款为核心的规范体系。但是在城镇化大潮之中,城市规划法的环境保护功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与应有的重视,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起码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展开:
随着大规模工业污染治理的进行,城市居民对于环境质量的期待不会仅仅局限于工业污染排放达标。在人会寻求更高质量的环境享受这一问题上,也许美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是对于舒适与美的共同追求却是超越国界与地域的。在宏观上,良好的城市规划的依法执行可以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安排土地布局关系,恰当处理好建筑物、绿地和空间环境等诸方面的相互关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与心理的需求。在微观上,良好的城市规划的依法执行可以妥帖配置住宅建筑日照,通过住宅间距与住宅朝向的控制来达成噪声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基本环境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更为完善的城市规划还可以通过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将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等纳入规划,实现城市居民良好的环境享有权,具体包括远眺权、达滨权、静稳权等等。
城市建设失当本质上是城市时空关系处理不善。城市规划法的污染预防功能则重点表现在科学的和体现当地居民城市发展意愿的城市规划如果得到良好的贯彻和实施,可以将产生污染的场址与需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功能的区块在空间上隔离开。不久前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常州毒地事件”在一个侧面上告诉我们: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工业企业遗留的受污染土地的恢复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是“用时间换取空间”。一块“毒地”不论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其始终会释放与扩散残留于其上的污染物质。一块土地的生态功能恢复所需的时间可能是五到十个九年义务教育期限。规划编制者对这一时空关系如果有所意识,则可以在城市规划中将需养护土地在空间上与密集人群尤其是学生、老年人、病患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社会群体活动区域严格隔离开。在时空关系上将污染扩散与人居环境隔离开来,并以规划的形式赋予其强制的执行力,这有可能是最为原始但也最为有效的预防污染损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