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研究

2016-04-10 02:29苏号朋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6年12期
关键词:授权点学位合格

苏号朋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研究

苏号朋

阐述了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与学位授予权点合格评估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应当遵循的原则,即相关性、真实性、即时性、有效性的原则,认为应确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以多种方式实施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合格评估

一、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之间的关系

2013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就研究生教育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6年1月,刘延东副总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调动培养单位的积极性,科学评价,加快健全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改变培养单位主体意识不强、有效制度缺失、执行不力等状况。将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培养单位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开展质量评价工作。上述文件和讲话清晰地传递出如下信息:研究生教育应当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把提高质量作为研究生教育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障。

2016年3月25日,教育部下发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共有41所高校的50个博士、硕士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被评估为“不合格”。该通知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全社会传递了非常清晰的信号,即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实施的质量评估活动是严肃、认真的,对达不到要求的学位授权点绝不姑息,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这一根本目标上绝不妥协。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包括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并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一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毫无疑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规范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评估周期较长、评估过程静态化和评估结果滞后等功能性缺陷[1]。弥补这一缺陷的重要手段就是推动学位授权单位建立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机制,从而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日常化、动态化,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诊断,随时制定解决方案并予以实施。

1、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区别。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是指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具体实施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院、系、所、中心等机构依据事先确定的指标,对研究生教育的运行状态进行日常的、持续的、动态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诊断,并提出解决方案。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不同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指政府教育行政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等专门组织持续地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结构、规模等运行状态采用若干指标进行数据收集、现状描述与分析,从而为教育决策提供实时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披露最新质量数据。监测评估有利于对研究生教育质量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改正问题[2]。二者的区别是:①前者的实施主体是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具体负责各学科研究生教育的机构;后者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之外的政府教育行政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等,有时则是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机构,如研究生院(处)。②前者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日常管理手段,属于学位授权点的常规工作,后者则是定期进行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或监督方式,属于政府教育行政机构或其委托的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学位授权单位的工作范围。③前者的目的是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动态的、即时的自我诊断,并主动地解决问题;后者的目的是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静态的、滞后的第三方诊断,并做出结果认定。对于该认定结果,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学位授权点必须被动接受,并要按照评估实施主体的要求予以整改。④前者是自我管理手段,即使在发现问题后不予整改,亦无不利后果的发生;后者是第三方监督手段,如果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学位授权点未按照评估实施主体的要求进行整改,将会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2.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联系

虽然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并非一种评估方式,但它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可以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组织、实施提供经验。如果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的各学位授权点常年从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即使刚开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甚至会出现阻挠、反对的声音和行为,但只要坚持下去,就可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各项具体措施。学位授权点在这一过程中获取的经验,可以直接用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组织、实施之中,包括如何组成自我评估机构,如何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自我评估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保证评议意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

(2)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使用的指标体系可以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提供参考。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应当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通过自我总结、外部借鉴等方式不断完善。相关的指标体系,学位授权单位可以直接拿来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指标体系使用,或者作为其设计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

(3)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数据来源。无论是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还是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共同的特点是以收集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相关的数据作为最基础的工作。正因如此,常态监测过程中收集、储存的各项数据可以直接用于合格评估,从而避免了重复劳动,也提高了合格评估所用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

(4)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如果学位授权点能够有效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收集和储备各项数据,撰写各项监测报告,就可以为今后学位授权单位进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提供各种帮助,提高合格评估的组织、实施水平,降低工作难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估质量。

(5)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有效实施可以避免不合格的评估结果。这是因为,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价值不仅在于数据的收集,更在于数据的分析、问题的诊断和解决方案的落实。学位授权点可以通过常态监测随时发现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通过这种防微杜渐式的“日常治疗”,可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既保证了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也可以让学位授予单位在以后的合格评估中避免出现“不合格”的评估结果。

虽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和监管手段,但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则不仅可以保障学位授予单位顺利通过合格评估,更可以实质性地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各学位授予单位与其关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在评估前进行突击准备,甚至不惜采取伪造数据、隐瞒真实情况等欺骗手段,还不如脚踏实地,认真地、严格地要求自己的学位授权点做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工作,使其成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变外部要求为内生行动,通过持续的数据积累,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解决,从而自觉地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5条规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功能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本文认为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原则应包括如下方面:

1.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在确定监测内容时,应当限于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相关的数据,范围不宜过大,若失去重心和焦点,投入过多的人力和时间,将导致监测无法持续进行。例如,应当将师资队伍、招生选拔、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实习实践、论文质量、就业发展作为监测的核心内容。至于校园面积、图书资料数量、本科教学质量等,则不应放入指标体系之中。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应当如实反映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数据、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而不应刻意隐瞒,或者虚构数据,掩盖问题,自欺欺人。

3.即时性

即时性是指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应当根据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的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数据,从而使质量信息数据库反映研究生教育的现时状况,尽量避免滞后性。

4.有效性

有效性是指学位授权点通过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对照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及时诊断现存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从而有效地排除险情,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三、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组织实施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是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自发、主动实施的。为了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提供各项基本数据,随时发现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尽快实施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组织实施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实施:一是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二是由学位授权点自主决定实施。

第一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学位授予单位统一部署常态监测工作,组成常态监测领导小组,一般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或主任,研究生院(处)长、学位授权点领导均为小组成员,并由研究生院(处)长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的各项文件,根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分别确定常态监测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决定常态监测的实施范围,既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覆盖所有学位授权点,也可以选择若干学位授权点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予以推广。一般而言,对于获得学位授权6年以上(即已经进行过一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应当实施常态监测。对于获得学位授权未达6年的学位授权点,应当鼓励其实施,尤其是对于那些距离合格评估截止期限只有2年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强制其实施。

第二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由于学位授予单位没有统一部署常态监测工作,该单位内部的某些学位授权点基于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考虑,自发地组织实施常态监测。与学位授予单位统一部署常态监测工作类似,学位授权点也应当组成常态监测领导小组,一般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学位授权点负责人担任组长或主任,各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负责人均为小组成员,并由负责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秘书担任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的各项文件,根据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分别确定常态监测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这种方式下,虽然学位授予单位没有统一部署常态监测工作,但应当对实施常态监测的学位授权点给予支持、鼓励,并在总结经验后予以推广。

四、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指标体系

许多学位授予单位并未将质量信息常态监测列入日常工作之中,学界也没有关于常态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成果。对于常态监测的指标体系如何设计,更无人谈及。对于这一新问题,本文拟参考学界关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最新文件,就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指标体系的设计提出初步的想法。

近年来,学界关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主要涉及如下方面:

(1)评估对象的多样性、差异性与评估指标设计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基于研究生教育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针对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评估指标亦应有所不同,体现出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的不同;二是博士点、硕士点评估标准的不同;三是根据不同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的程度设定不同的评估标准[3]。

(2)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理念及具体的指标体系。有学者认为,指标体系的设计以提高质量为中心,突出学位点学术队伍的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等能反映学位点建设水平的指标,具体包括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条件四个指标[4]。

(3)现行学位点评估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比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学位点评估标准存在如下不足:①学位点评估标准自身存在问题,具体包括重视客观条件,忽视学术氛围、文化氛围等软指标;注重静态的条件评估,对于过程和结果的评估较少。②学位点评估标准忽视与外部的衔接,具体包括学位点评估标准没有体现学科与知识本身的内在逻辑和衔接;学位点评估标准没有很好体现学位点所培养人才与社会需求的衔接。③尚未建立起系统的学位点评估标准体系[5]。

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学位点评估标准存在如下问题:①没有体现学科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的统一;②统一性有余,多样性不足,不利于发挥学位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③授权审核标准、基本条件合格评估标准和学位点定期评估标准递进性不强,不利于促进学位点建设的可持续发展;④过分强调科研,忽视人才培养;重硬件,轻软件;⑤标准及指标体系过于笼统,不够细化,不利于评估的规范化[6]。

(4)未来评估指标体系的改善。有学者认为,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要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引导正确的办学方向,使评估指标体系更便于操作,更加灵活[4]。另有学者认为,构建我国学位点评估标准体系应当遵循如下思路:根据内、外部需求构建学位点评估标准体系,以学生成长规律为核心,突出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和逻辑,体现社会需求;学位点评估标准体系构建应刚柔相济、多维衔接[5]。还有学者认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突出重点,反映本质的特征;二是系统性;三是可操作性;四是普遍适用性。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办学思想、导师队伍、研究生培养、教育教学管理、社会评价五个方面[7]。还有学者认为,完善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策略选择是:①阐明学位点评估标准的制定依据;②厘清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类型;③规范学位点评估标准制定主体的权责;④把握学位点评估标准的制定原则[6]。

此外,还可以通过学习、研究近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文件,梳理出设计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指标体系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及具体的指标。

首先,提高质量是今后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任务,常态监测指标体系的设定也应以此为中心,而不能偏离。

其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学位层次、学位类别、发展水平的不同,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而不能千人一面,削足适履。

第三,应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设计指标体系,不宜过于扩散,变成无所不包的全面评估,尤其要避免将常态监测变为科研考核,围绕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设定指标体系。

第四,应当鼓励人才培养的特色化,在指标体系中特设办学特色指标,并给予较大权重。

第五,按照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设计指标,从而使指标体系覆盖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环节。

基于上述思路,本文认为常态监测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专业定位、师资队伍、招生选拔、课程教学、人才培养(除课程教学之外、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其他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导师指导、学术训练、实习实践、学位论文质量等内容)、就业发展、办学特色等几个方面,淡化办学条件、办学经费、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指标。对于导师队伍,应当淡化科研指标,强化育人指标。对于招生选拔,重点考查人才选拔是否与培养目标相一致。对于课程教学,则以考查授课内容和方式是否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为主。对于导师指导,重点考查导师指导研究生投入的时间、精力、方式方法及成效。对于学术训练,重点考查研究生参与研究课题、发表学术成果或撰写调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实习实践,重点考查研究生参与实习实践的方式、时间、效果。对于学位论文质量,重点考查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或应用性、规范性,导师指导研究生论文过程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论文答辩过程的规范性;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对于就业发展,重点考查毕业生的就业率、就业质量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反馈意见。对于办学特色,则以考查办学特色的内容及其实施为主。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列出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五、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的工作程序

表1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常态监测指标体系

学位授权点质量信息的常态监测属于学位授权单位的日常管理内容,目的是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发现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基于这一目标,本文认为常态监测可以由如下工作内容构成:

1、采集质量信息,即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分类取得质量信息

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培养单位内部各部门已经建成的数据库,如科研处的科研成果数据库,研究生院的导师数据库、研究生教学数据库、招生数据库、学位数据库等,人事处的师资数据库。应当指出的是,虽然目前许多培养单位为了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建立了办公系统,但仍然不具备互联互通能力,没有综合的信息和数据的采集能力,降低了工作效率,甚至导致了所获数据之间的冲突。为了提高信息采集的质量,各培养单位应当尽快完成综合的学科建设数据信息平台,分部门负责提供数据,由某一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无法以客观的数据反映出来的指标,如课程教学效果、实习实践、论文质量、就业发展等,则需以其他方式采集信息,包括座谈、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查。至于采用何种具体的方式,则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例如,就课程教学而言,应组织相当数量的学生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课程设置、教学过程、教材讲义、教学质量的评价,从中发现需要改进的问题。再如,对于就业发展,适合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问卷内容,交用人单位填写。就论文质量而言,则适合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任选已经通过答辩的、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检查其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达到学位论文的水准。

2、分析质量信息。

对于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质量信息,对照相应的评价要素加以分析,将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类情形。“优良”表明该类指标处于质量较高的运行状态,应予以保持并持续提高。“合格”表明已经达到评价要素的要求,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继续加以改进;“不合格”表明尚未达到评价要素的最低要求,必须马上加以整改。

3、专家诊断

可以依靠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为评估工作提供分析咨询和对策研究[8]。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所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院(处)领导、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检查、评议。本文认为,在出现如下情况时,有必要邀请专家予以诊断:①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系统性问题。如果采集的数据显示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并非仅发生于某一环节,而是整个培养体制出现了问题。②对于某类项目的定性出现不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或倾向性意见,尤其是对该类项目属于“合格”还是“不合格”存在巨大分歧。③对于已经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如何进行整改存在分歧。

4、制定解决方案并予落实

对于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各学位授予点所在的学院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措施上报所属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主管机构。对于整改效果,研究生教育主管机构可以进行抽查,或者要求各学院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对于整改效果不佳的学院,可以在招生指标分配、建设经费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源配置中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9]。

另外,在每个年度,实施常态监测的学位授权点或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制作常态监测年度报告,就过去一年在常态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实施效果进行汇总,并就常态监测的效果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

[1] 王战军,李明磊,李江波.研究生教育评估新思维[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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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玉清)

10.16750/j.adge.2016.12.006

苏号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 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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