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能力导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2016-04-09 01:59
大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部门法卓越法学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推进落实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科学立法、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四个有机环节,是相互融合而不可分离的。显而易见的是,法治建设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要重视硬件方面,还应重视软件方面;法律制度、运行机制是法治建设硬件的重要表现,法律文化、法律人才则是法治建设软件的主要代表。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对上述要素进行细分缕析的研究,但一篇文章所能涵括的议题终究有限,故而,本文主要是对本科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讨论,法律人才的重要性恰如张文显所言,“人才强法是人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正民安。”[1]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有:一是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为何重要?二是何为卓越法律人才及其内涵?三是当前本科层次的法律人才在培养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哪些问题、有何表征?四是实践能力导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该涵盖哪些方面?

一、人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在变革的过程中就一直存在一个假设:通过制度的移植和构建,则能有助于中国实现独立、自由而富强目的的实现。同样,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宣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需要提高构筑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之所以有上述假设,就在于我们认为法律具有评价、引导、预测等功能,如预先建立某一法律制度,则可以将人的行为引导至法律所期待的方向,最终达到制度目的与人的行动的相耦合、相协调。在这种假设下,从戊戌变法以来至2011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建成的一百多年间,建章立制始终是变革的主旋律之一。

法律制度建成之后,在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一直与制度的实现纠缠在一起:一是法律制度下的行动者能否满足制度目的达成所预设的各种前提;二是由于制定法本身具有局限性,能否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可以以《秋菊打官司》中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例,影片中的秋菊想要的仅仅是一个说法,这个说法可能就是一个道歉、一个在公开场合对村长的批评,但由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将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联系起来,不能跨越法律洞与社会洞,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格式化地处理案件,导致秋菊与周边社区关系的破裂。同样,由于制定法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等局限,亦即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后,就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在当下这个急速变革的时代。但国家机关尤其是法院,其天生的职责就是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当溢出法律制度之外的矛盾和纠纷涌向法院之时,法院必须要对他们的诉求有所回应。此时,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对他们的诉求进行回应?

上述问题都实际上指向了同一个事情,即法律人才才是制度转化为行动、制度能良好运作、法治秩序得以生成的关键之处。若干年前,苏力教授在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在问题讨论时曾旗帜鲜明地指出,“孙志刚事件本来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发生并不在于收容遣送制度, 而是由于缺少起码的检查和监督, 以致位于这个制度内的一些‘坏人’干了一些这一制度并不允许的恶行。”[2]一直以来,都以为只要能够建立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法律体系,法治秩序就可以生成了,实践反复证明这种设想是存在极大问题的。法律制度并不能自动地转化为人的行动,也不会自动地促进法治秩序生成,法律人才才是将法律制度与法治秩序有效勾连起来的中枢。恰如苏力笔下的收容遣送制度的执法者,或《秋菊打官司》中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一样,其要是具备了良好的基本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地方性知识,肯定不会导致机械执法甚至暴力执法的后果。同样,在面对新的矛盾和纠纷,如何加以化解,更是需要审判人员、执法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寻求平衡点,促进问题切实有效解决。

对法律制度构造的重视,固然反映了我们对法治建设的期待。“徒法不足以自行”,更为紧要的还应该是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就像机器中的启动键和润滑剂一样,只有有了卓越的法律人才,法治这架机器才能真正地运作起来。需要交代的,本文之所以将本科层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作为讨论对象,理由有二:一是从政策依据看,2011年教育部发布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主要是针对本科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如黄进所言,“这次卓越计划实施的主体层次在本科阶段,向上适当延伸到硕士研究生层次。”[3]二是从学生发展看,无论是总体数量还是覆盖面,基层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业都将会吸收大量的法科学生,同时加之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的学校主要分布发达地区的事实,以及不同地区对法律人才需求不一致的实际,我们就会发现基层将是本科层次法学学生就业的主战场。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也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这些都意味着说,基层法治建设水平关乎着法治建设走向,由此而凸显本科层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具有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内涵

一般而言,所谓卓越法律人才,就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法律人才。教育部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也认为,卓越计划的目标应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题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4]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定义及教育部卓越人才计划的要求,就卓越法律人才的内涵而言,应包含有这样几个要素:一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职业伦理观。二是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三是具备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具有复合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能力。

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伦理应该是卓越法律人才首要具备的基本素养。“法律职业作为一种服务社会的特殊行业,有特殊的伦理要求。缺失职业伦理,法律知识越精巧,对社会的危害反而越大。”[5]法律人才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类型的人才相比而言,在发挥社会功能的过程中有很大区别,他们主要从事的是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职业,他们不仅要定纷止争还需要陈恶扬善,这就要求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职业道德有很大区别,“法律职业者必须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伸张正义、清正廉明、恪尽职守。”[6]反之,要是法律人才没有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伦理观,轻则会给自身的行为带来疑惑,典型的如2015年发生的孟勤国事件 ;[7]重则会出现“葫芦僧判糊涂案”甚或使自己陷入困境,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等。

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也应是卓越法律人才必须要具备的要素。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理论知识的关照和指导,法学更是如此。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知晓基本的法律制度,不同类型及不同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相互间关系,还应该具备法律的总体性知识,具备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案件的能力,具备从法哲学高度关照案件的能力,具备从法律社会学视角看待案件的能力。缺乏法学理论基知识的关怀,往往容易使得法律人成为一个单纯的法律工匠,容易丧失分析事理和价值判断的能力,使得自身陷入进具体案件思维的窠臼中。

具有利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不仅是一门理论性课程,更是一门实践性课程,法律不仅要知,更在于行。如苏力所言,“中国法学院要教育培养合格法律人,那么在侧重法律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还必须把法律教育同中国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起来,应当引导学生更多了解和真切感受我们面对的的这个具体社会,更多了解中国和世界,更多了解经济、政治和社会。”[8]其实,科学立法也好,公正司法也罢,都要求将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制度转化为具体行动,只有使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能真正地落实下来,如此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但行动者并非是在真空中而是在特定的时空结构中行动的,如果对周遭而具体的世界没有实实在在的感受,那么行动的效果定然会大打折扣。从这个角度看,培养的法律人才是否具备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是否具备感受周围世界酸甜苦辣的能力,不仅关涉到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否安身立命,更关涉法治中国建设的前途。

具有复合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能力。法律作为一种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和矛盾的手段与技艺,其对操作法律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能够全面地认识、理解和把握问题的症结之所在。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问题的发生,纯粹地依靠某一专门知识都不能全面地予以阐释清楚,它往往需要多门、多专业的知识交叉使用才能够解释、解决。比如,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不仅涉及法律知识,更涉及到医学知识;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中,至少涉及工程建筑知识及法律知识等。卓越法律人才要满足当今需要,就必须要掌握复合型知识,又由于法律所面对的世界是一个不断变幻、不断进步的社会,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掌握应付这个世界的知识,法律人同样如此。如此看来,具有交叉复合型知识,尤其是具有持续学习能力,也成为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

总之,在卓越法律人才养成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他(她)们的法律技艺,更要重视他(她)们的职业德行;不仅要重视培养他(她)们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在内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还要重视将法律知识导向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故而,在当下的法科学生的培养中,无论怎么强调实践能力导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都是不为过分的。

三、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

黄进教授在对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时发现,“法学教育整体办学水平较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导致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低下,国家化水平整体较低。”[9]可以说,从中国法学整体出发作出的诊断为本文的论述提供了基本视角,笔者则是将相关判断不断地具体化,从而发现当前普通本科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上的不足:一是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侧重于部门法,缺乏理论维度。二是仅注重法条的掌握,忽略司法文书写作能力。三是以书本知识为主,忽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普遍偏重于部门法知识掌握,缺乏理论维度,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不足之处。我国的法律制度构造比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正式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延伸至法学教育中就是,普遍中地重视部门法知识在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忽略法学理论基础的打造。对于这点从地方高校的培养方案中就可发现端倪,对各种类型的部门法及诉讼法,如《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刑事诉讼法》等在学分及课时上都给予倾斜,而《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社会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比较则相对较轻,一些师资力量不够的学校,甚至都没有开设《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社会学》等课程。这种课程设置方式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学生普遍地重视各部门法课程的学习及相关知识的掌握,而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理论课程予以忽略,导致的后果则是,学生所掌握都是零散而不系统的知识,这显然不能满足教育部关于卓越人才培养的要求。

过分重视法条教育,忽略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的培养,这是当前法科教育中存在的第二共性问题。在当前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中,司法文书写作往往都是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加以开设的。由于司法文书写作是作为一门与其他部门法及法学理论课程相并列的课程,这导致部门法学习的归部门法学习、司法文书学习的归司法文书学习。具体而言就是,部门法在讲授的过程中不能关怀到司法文书写作,司法文书在讲解过程中仅仅要求学生一味地记住不同类型司法文书的格式,不能将部门法的知识纳入进来。这种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使得学生的法律掌握与文书写作发生了断裂,学生的部门法知识与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相互脱节,学生在回答部门法考试中的各类案例分析题时都能大致准确地回答出来,一旦要求结合案例、相关法条写一份判决书、起诉状或答辩状等时,学生就会表现的无所适从。现实的法治运作中,法律条文掌握与司法文书写作显然是截然不可分的,从这个角度看,法条知识的掌握与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的相互嵌入和协调,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非凡。

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加侧重于具体法条知识的掌握,忽略了培养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都是采用教师讲授式的教学模式,这是一种单向度的知识传授方式,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但是,这种教学模式所具有的弊端也较为明显,即会导致学生所学与社会相脱节,书本知识与实践能力相背离。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就引进了所谓的案例教学法,以便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知识。不得不提的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与美国语境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有根本性区别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一般都是作为举例子的形式出现的,比如在讲授抢劫罪与抢夺罪相互区别时,列举一些案例来丰富和强化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而美国语境中的案例分析法,“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找法律,并进而探求法官居中裁判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10]这种路径、发挥的功能与我国恰好是相反的。所以说,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本质上还是依附于传统教学模式,对学生实践能力、利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培养并没有起到较好的作用。而法治恰恰是一个实践性的事业,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将所学部门法知识、诉讼法知识及法学理论等应用到具体的诉讼、证据收集及庭审策略等中来。基于这个角度,我们说不仅要培养懂法律的人,更要培养会用法律的人。

四、实践能力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实践能力导向作为培养的基本理念和方向,同时,配置以法学理论为背景的部门法教学、部门法教学与司法文书写作交叉及基础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培养等具体的行动策略。

有必要搭建以法学理论为背景的部门法教学方法。如上文所述,当前由于课程设置的缘故,使得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逻辑学等基础性的法学理论课程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是在一个层次上开设的,有时部门法的权重甚至还超过了基础理论课程。这导致:一是法学理论学习与部门法学习普遍地沦为两张皮,各行其道;二是由于学分权重原因,学生普遍地重视部门法学生。最终的结果则是,学生抽象思维能力的普遍性缺失。为了克服这些问题,需要倡导法学理论课程与部门法课程的交叉融合,具体则是,在法学理论课程上应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教学方法,即从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逐步地过渡至具体的部门法知识,以克服学生对法学理论课程学习上的畏难情绪,树立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信心,让学生知晓法学理论课程并非仅仅是抽象知识的结合,同样是可以丰富多彩;部门法课程在讲授上应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原则,即从具体的法条、案例出发逐步地上升至抽象的法律原理,以避免学生只进行具象思想,陷入进就事论事的思维格局中。

有必要促进部门法教学与司法文书写作的交叉。当前在本科层次的法学培养方案中,司法文书写作都是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而设置的,很多时候,甚至还将司法文书写作视为是一门边缘化、可开可不开的课程。这种方案和态度使得学生的司法文书写作能力极度匮乏,这恰恰是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对实践能力要求相背离的。一个所谓的优秀的法学本科生可能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分析特定语境中的案例题时也能很到位,但一旦要求他们按照既定的材料写作一份起诉状、答辩状或判决书之类的司法文书时,他们就无法应付了。需要促进司法文书写作与部门法教学相交叉,具体则是,将司法文书作为先导课程,如在大一第二学期或大二第一学期就开设,目的不在于要求本科生能全面地掌握司法文书写作格式、技巧等,重要的是让他(她)们生成司法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形成司法文书写作意识。在部门法教学过程中,按照课程进度的不同,可以设置不同的司法文书写作练习,如在讲授《侵权责任法》课程时,当课程进展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部分,则可开始引导和要求学生撰写起诉状;课程进展到一半时,可要求他们学写答辩状;课程结束时,可要求他们撰写判决书。通过将司法文书写作贯穿进部门法的学习中,一方面能全面地检验学生部门法知识的学习情况;另一方面又能有针对性地培养和提升学生司法文书写作能力,有助于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行动能力。

有必要促进基础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不仅具有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还要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和核心知识;不仅养成法律价值观念,还要培养法律职业技能。”[11]在这里,法律职业技能就是将法律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立法、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作为法治中国的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蕴含着知识与能力、制度与行动相互转化的问题。就科学立法而言,则需要将有关立法原理和现实利益判断的相关知识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款、法律体系,这要求从知识到行动进行平滑转移,恰恰在这一转化进程中会出现各种纰漏,或如王凤涛对司法实践中语词使用所发现的那样,“司法语言存在脱离公众认知的现象,程式化、仪式化倾向明显,以至于在司法活动中,引发了司法语言的沟通不畅问题。”[12]不管情形如何,这些都意味着知识的效用不能最大化、都意味着实践能力的缺乏。为此,必须要注意法科学生相应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塑造。有必要在学习基础课业的过程中,注意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的操作方法则是:学生在大二开始时,就将学生按照2—3人的规模组成实践小组并由老师带队,要求参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项目。通过“做中学”的方式,学生一方面亲历了社会实践之展开,另一方面则在收集证据、撰写司法文书、与人打交道等具体的行动过程中,能不断地将所学知识投射进来,并能始终对自身的知识进行检验。

建立实践能力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目的在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三个环环相扣的环节的设置,逐步地将这一目标要求加以具体展开并予以实现。但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也对当前的诸多院校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师资力量、师资能力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体现在:一是对教师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尤其博士)在培养的过程中,都倾向于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专业化,而忽略法哲学、法理学层面问题的研习,这使得部门法内部有时存在“鸡犬不相闻”的情况,更何况是部门法与法学理论相互间的交叉融合。二是对教师写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践能力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将司法文书写作能力与部门法结合起来,这可能是只注重学术研究的教师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他(她)们可能在学术研究方面有高深的见解、较高的造诣,但要是将法学知识转化为具体诉讼则会存在大的障碍。三是对教师的行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教学与实践之间不存在有机关联,教学就是教学,实践就是实践,实践能力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将学生的行动能力提升视为人才培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教师必须要树立知识与行动无缝壁的意识,不断地提升自身的行动能力。

五、结语

总之,在实践能力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对人才培养方式和师资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当前,培养的学生能否适应社会需求、能否在社会中立足,已成为检验一个院校教学质量好坏和人才培养水平高低的标尺。在新的历史浪潮下,需要“从事物本身出发,去分析研究对象的内在机理、运行逻辑及秩序生成模式等。”[13]这意味着法科人才尤其是地方性法科人才培养院校,必须要坚持实践需求导向、必须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变革模式,只有遵循规律、符合时代要求,在培养方案和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出恰当的调整,这样才能在未来的人才培养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

注释:

[1]张文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1):5-19.

[2]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3): 3-11.

[3][4][9]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2012,(1):3-12.

[5]刘坤轮.德艺并重,打造卓越——卓越法学人才国家标准体系说明[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3):40-53.

[6]孙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与创新[J].凯里学院学报,2015,(4): 24-27.

[7]“孟勤国事件”是2015年中国法治进程中影响深远的一件公共事件,《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刊发的孟勤国教授名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的文章引爆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焦点有三:一是,孟在文章中对法官近乎“诛心”的评论是否恰当,这涉及到法官自由裁判权和对判决评价的问题;二是,孟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对判决的评论,是否恰当?三是,孟作为武汉大学教授、博导,在自家学院的刊物上发表非纯粹的学术文章,是否恰当?相关综合报道可参见:滑漩.一篇论文砸出法律界混战[N].南方周末,2015-08-13(5).

[8]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J].中国大学教育,2008,(2): 24-26.

[10]范卫红,等.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4-99.

[11]尹超.英国学徒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传统的存续[J].环球法律评论,2010,(2):132-141.

[12]王凤涛.司法沟通的语境、修辞和转换[J].法律社会学评论,2014,(2):91-117.

[13]张建.两种中国观及其对法学研究的启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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