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炜
(海宁市环境环保监测站)
个人档案在社会保障待遇认定中的作用及管理对策
徐 炜
(海宁市环境环保监测站)
退休年龄认定、缴费年限认定、社保待遇核定等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难题,从个人档案管理着手,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难题。本文列举了个人档案在社会保障待遇认定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并从个人档案管理的立法、统筹和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
社会保障 个人档案 档案管理 作用
近日,公众对退休年龄的关注度非常高,相应的,对退休年龄的探讨也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此外,缴费年限认定、社保待遇享受等问题在社会保障中也日益成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退休人员的实际利益,处理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给社会管理造成难题。个人档案在社会保障各种待遇认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
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在平时并无影响,但在涉及退休年龄时就变得很尖锐突出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着,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了这一问题。其一,由于文化传统的原因,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居民户籍管理工作都不够规范,填写随意且没有说明,对于公历和农历有两种不同的选择,而户籍登记人员从来没有意识到核实或纠正这种问题。其二,在就业过程中填写简历、教育经历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都是大致一个年月,前后几件材料填写的信息往往不一致,也容易造成这方面问题。其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招收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既有指标限制,又有年龄限制,人们为了得到工作不得已而改变真实年龄。其四,七十年代国家曾经实行子女顶替的就业政策,一些人为了给子女安排工作便提前退休,让不够年龄的子女顶替自己的岗位。
(二)社保缴费年限认定难
社保的缴费年限也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国家实行缴纳社会保险之前就参加工作的职工,国家承认这期间的工作时间,也当作缴费一样的对待。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时间,就是实际缴费年限,通俗地讲,就是公司或个人参保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就是计算退休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有些国有单位的工作经历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单位改制破产,个人档案中没有工作记录、工资纪律甚至录用依据,造成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认定的问题。比如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之前,有除名这种企业管理手段,这可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人才流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除名职工以前的工龄会被一律抹掉,这显然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就严重影响了社保缴费年限认定的认定。
(三)相关社保待遇的认定不完善
社保待遇是公民关注的一个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然而我国的社保待遇的认定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个人档案的不全面,填写有误,或个人档案遗失。如,民办教师,代课老师,当过兵的人等特殊群体,社保照顾这些社会特殊人群的社保待遇认定难。比如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等情况下参保的条件和待遇都需要界定,不同的地区和单位可能就会出现不一样的分歧。还有其他的一些群体,比如民办学校教师大部分是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这就存在很多不稳定性,这些特殊人群的待遇同意认定需要大量的调查和核实,好多政策可能都需要重新考量。
(一)现行的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是,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是,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现行的关于退休待遇的规定
现行的关于退休待遇的规定,主要对十一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认定,不同工龄随国民经济增长标准各不相同。(2)工龄工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4)用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实行绩效工资。(5)对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实行特优津贴,不实行终身制。(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计算,每工作一年100元。(7)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身享受养老金。(8)医疗保险保障退休以后的就医。(9)生育保险保障女性生育的个性权益。(10)失业保险金要交满一年才能领取,首先,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其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最后,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11)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各拿出一半。
(一)加强立法,保障个人档案的真实性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极为庞杂,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分担者之一,企业或雇主、社会团体、个人在社会保障事务中也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立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规范各责任方的利益与责任,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沿着公平、法制化的轨道正常发展。法律是保障个人档案真实性的最有力保障,也是规范和梳理现在的一些个人档案乱象的唯一标尺。关于退休年龄的认定中,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居民身份证法》也有规定:“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生不变身份代码。”从这里可以看出身份证对于人们年龄确定的重要性,这些规定明确了档案中关于退休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时的解决方法,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二)加强统筹,保障个人档案的共享性
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是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人事档案工作的必然选择。首先,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方便个人档案的共享性的实现。不论是现代技术的有效运用还是管理制度的加强和优化都离不开高素质的人事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只有提高人的素质才能提高办事的效率。其次,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成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软件层出不穷,但并未标准化和规范化,因此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科学化才能使人们在运用个人档案时更方便地获取,给人员的人事档案流动业带来了便利。最后,加强制度建设。良好的制度制约,使人人办事懂规矩、有规范,个人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才能更加高效有序。
(三)加强管理,保障个人档案社保利用的便利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个人档案的管理如果还采用以往的人工操作,纸质记录的方法,工作量太大而且程序烦琐,加上每个人的理解能力不同,对同一个文件有不同的分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类不准的现象,影响案卷的质量,给利用工作带来不便,还极易造成档案记录错误的问题出现。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管是私营单位还是国有企业,甚至是政府都已经开始用电子信息对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设备、多媒体设备、声像设备、人工智能设备的功能,进行行业内的统一标准的分类,既降低了人为因素在文件归档工作中的影响,又发挥了计算机的管理优势,减少了手工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进行人事变迁的过程中,只需介入几个数字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个人档案调出,大大提高了利用的效率,提高了个人档案社保利用的便利性。
退休年龄的认定,养老待遇的核定对于人们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由于历史、个人、政策等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还有很多需要探索的地方。真实、规范和高效的管理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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