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腾杰
摘 要:法院工作人员分类制改革关涉每位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推进的难点。聘任制书记员作为日常庭审业进程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薪酬待遇相关制度改革理应成为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改革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以稳定聘任制书记员工作队伍,最终实现法院人力资源结构层次优化与科学合理配置。
关键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聘任制;书记员;薪酬待遇
推进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据统计,山东省在编干警19000余名,临时聘用人员10000余名,其中书记员4243人,占34.5%。聘任制书记员在所有聘任制人员中所占比重之大,毋庸置疑。所以,聘任制书记员作为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理所应当成为审判权能否顺利运行的“牛鼻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应大胆创新,要注重强化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确保落实聘任制书记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措施,力求保持聘任制书记员队伍整体活力和人员相对稳定。
1 聘任制书记员现状
目前来看,聘任制书记员的经济待遇及职业前景缺乏预期。以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法院为例,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审新收案件同比增加50%还多。在法院编制人员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案件需求的情况下,聘任制书记员领受任务与纳入编制的书记员并无差别,安排开庭、庭审记录、文书送达、调查勘验、结案归档,处处都有聘任制书记员的忙碌身影。聘任制书记员服务于审判业务工作全程,拿着远低于编制内书记员的工资,鲜有职业远景,很多聘任制书记员都干不了多久就纷纷辞职离开,而一线法官都有切身感受,失去一个好的聘任制书记员“搭档”,会让法官有一种断了“左膀右臂”的失助之感,于是“招聘——培养——流失——再招聘”的恶性循环应运而生,留不住优秀人才更加剧了法院司法资源的内耗。
2 聘任制书记员问题产生原因剖析
(一)、聘任制书记员改革方法失败。
法院未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之前,书记员始终处于干部序列的末端。到法院工作,通常先从书记员做起,然后会被提为助审员、审判员。2003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改革历经10年,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组部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2号),其中规定“符合任命法官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法官”。在2013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提出要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遗留问题。上述表态意味着最高法院已明确承认聘任制书记员改革的失败。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院虽有书记员岗位设置,但书记员流动过于频繁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二)、聘任制书记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却未明确薪酬待遇及职业前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规定,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2015年11月26日,全國部分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及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主持会议并讲话。讲话内容肯定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员配备模式的团队效能;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来源渠道,积极探索聘用制管理模式。徐家新强调,要积极争取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支持,为聘用制人员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稳定的待遇保障。
以笔者所在县级市为例,聘任制书记员工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线上浮10%,聘任制书记员月工资仅为1600元,不及在编书记员三分之一;缴纳保险基数不及青岛市最低保险线,所以没有明确的规章予以保障,地方财政是不愿意承担这部分支出的;其次,意见及讲话未明确书记员的职业前景,让聘任制书记员缺少职业认同感。
3 聘任制书记员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28日转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法办[2015]178号),要求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这表明历经两年多的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
书记员问题,以流动性大首当其冲。因此,解决书记员问题,稳定是关键。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应围绕“定”字作文章。而影响稳定的突出现实因素为薪酬,江苏省高院联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既明确了职责和工作要求,又明确了相应的薪酬标准,为书记员“定位、定员、定责”的实施解除了后顾之忧。
(二)、按照《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资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我们大致可以确认未来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的财物统管模式为“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三级法院均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这样一来,省高院可以充分发挥了解下级法院情况的优势,充当下级法院的“娘家人”,为聘任制书记员争取一部分合理的保障资金。
4 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既要有理想主义情怀,又要有现实主义态度。聘任制书记员职业保障相关制度改革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既要广泛听取基层一线办案人员意见,又要多听取聘任制书记员的心声,以此增加包括书记员在内的法院辅助人员数量,并适当提升他们的待遇,激发聘任制书记员工作热情,稳定聘任制书记员工作队伍,最终实现法院人力资源结构层次优化与科学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3]18号),2003年10月28日.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2号),2013年3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1日.
[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法办[2015]178号),2015年12月28日.
[6]轰轰烈烈的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为何会失败. 法制宣传网.
2015-11-13. http://www.chinalaw124.com/fayuanshenpan/20151113/13267.html
[7]发扬“钉钉子”精神 敢啃硬骨头 扎实推进辅助人员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 中国法院网.
2015-11-27.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74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