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高杰 朱力
摘 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面司法改革已拉开序幕,而在各机关、单位贯彻“法治”之精神更是我国真正实现“中国梦”之重要思想及制度保证。高校,作为国家孕育思想,培养人才之思想高地。“依法治校“在高校中的贯彻将影响到“法治”思维在全社会之落实。而“法治”之精神早就融入于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之中,作为以学术为先的高校,本文试图从法治的源头--古希腊哲学中寻找并真正解构“依法治校”之精神内核,为高校真正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提供有力之思想武器。
关键词:依法治校;正义;古希腊哲学;理想国
本文之所以想要尝试引入古希腊法哲学视域来进行当下“依法治校”政策的解读,是出于如下两点原因:
第一,从“依法治校”提出的背景和内涵来看,“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无诉”时代结束后国家试图规整高校秩序所提出的方针,其主要内涵包括高校的师生员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管理学校的事务,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维护学校的利益,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3。虽然“依法”直观依据的是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但是其根本原则是基于正义的法律原则。原则产生成文法,成文法体现正义原则。故而,本文试图在司法之上,从立法的原则——正义角度进行“依法治校”的合理解读。
第二,众所周知,人是一种有限度的存在者。有限度意味着人类需要依靠他人才可以互相保存,并且生活得更好。人有着互相之间的需要,于是可以聚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共同体,在共同体中人与人的差异是无法忽略的,为了保证共同体的稳定,使不同的人在共同体内可以形成共识,保持和平状态,秩序因此产生。这样的共同体形成的理论模型是古今中外一切人类共同体形式通用的,它在古希腊成立,在当代中国也是成立的。这也是本文试图联系两个时代不同的文明形式进行比较联系得以可能的原因。维持共同体稳定的秩序,其原则为正义,其表现形式为成文法,其通行保证为共同体信用,其为人所接纳在于符合大多数共同体成员的约定需要。
基于上述阐述,本文首先要做的是厘清古希腊哲学家对正义的论述——以柏拉图《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相关论述为例。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从个人的、经验的、具体的正义入手,上升到国家正义,最后进入到理念的正义境界。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个人的灵魂中有着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国家的组成中也包含治国者、卫国者和劳动者三个部分。于是在这里理性对应着承担管理职责的治国者,激情对应着执行辅助的卫国者,而欲望则对应着劳动者。简而言之,柏拉图试图构建城邦的整体正义和个人的正义相对应的秩序体系,而这样的秩序体系一旦被构建出来,他所设想的和谐的共同体,也就是“理想国”便可以现实于人间了。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看中的是作为品质的“公正”。“由于我们把违法的人看作是不公正的,把守法的人看作是公正的,那么显然,一切合法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公正的。由于通过立法所规定的的东西才是合法的,我们才把每个具体的立法规定称作是公正的或者当做法。4”这段话揭示的正是在立法之前所通用的原则经过法律成文表述后被人所理解和考量的过程。
立法与正义原则相关,正义则往往与公平、平等、自由等范畴相联系。哲学家,立法者都试图通过阐析运用这些概念原则来达到改进现实之域的目的,让生来在能力上有差异的人们可以在人格上得到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那拒绝不合理要求的权利,那可以在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的权利,那得到尊重和保全的权利。它涉及的范畴很多,而最终的目的地都在于人的尊严的实现。因此,单从司法的角度来考量这些原则的具体运用是不完善的,而从致力于达到完满的善的哲学角度联系实际进行正义的论述则成为了可能。
在正义的论述后,本文将转向“依法治校”的现实论述。前文简短提过,“依法治校”的背景在于高校“无诉”时代的终结,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等一系列高校管理诉讼案为标志。这样的背景形式表现为诉讼,究其实质则是高校内部成员组成之间涉及权利和义务的矛盾。日常经验里我们会罗列出一大堆不合法的行为:偷窃,暴力,歧视,作弊等等。不合法的不一定违法,却一定违背了正义原则,法律出于现实操作难以实现的考虑可能未必能够量化的进行规范某些行为,比如某些尚未实施的犯罪意图,因为还未在现实中产生所以不能说它违法,但是这样的意图一定是违反正义原则的,法律不能“诛心”,可是成员心中所依据自我立法的正义意志则可以进行自我拷问。因此本文再次强调“依法治校”所要表达的不仅仅是依据成文法,还有依据法律原则这一层含义。本文发现,许多思想家,哲人力图构建出达到人类至善的理论时都在寄希望于人类个体自身的德性为善,很少有哲人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制度身上。这个原理很简单,因为只有适合于人类本性的制度,而没有适合制度的人性,对人性的改善本身就在序列上重要于制定制度,“依法治校”的必要性正在于此。本文不欲对这四个字做过多的阐述,不过出于以往政策出台每字必力求精确的经验考量,依法治校的落实应当在“依”上。“依”而非“制”,是根据已有的成文法和立法原则而非制定新法来治理校园,因为国家对高校建设的方针是始终的,高校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需要的伦理规范是不变的,如同“理想国”中三个组成一样,高校也分管理者,辅助者以及被管理者三个部分。不同的部分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并且享有不同的义务,而这些都已经有成文的制度规章了,所以解决高校现存问题的关键既不在重新制定新的规章,也不在于如何按照规章来治理,而在于如何依据规章,更重要的是如何让规章想要表达的原则在校园内通行。
本文曾经进行过一次粗略的抽样调查,西南地区部分高校内仅百分之四十多的同学表示在形势政策教育课上会听讲,仅百分之三十多的同学认为学校相关的德育是落实了的。而这些,都反面印证了本文的观点:“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让尽可能多的校园参与者能够真正依据心中的正义原则进行正义的生活。类似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强调“出自义务”与“合乎义务”的差别,“出自‘法原则的生活”同样远比“合乎‘法原则的生活”更加重要,其主体不仅仅是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它同样要求作为管理者的管理层和作为辅助者的教职工群体出自这样的原则进行工作。这样的原则落实于现实中可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难易不在于其操作的难易,而仅仅是接受的难易,本文推翻之前很多设想的通过制度来达成的方式,现在认为“依法治校”的落实路径还在于校园文化的加深和氛围营造,具体的方式又因各校情况不同,本文作为阐释者和探究者而非确实的管理者身份不宜越俎代庖,故不予列出。
注释
[1]《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中的问题及对策》 李景义1,郑云娟2[期刊论文]-教育探索2009(7)
[2]《试析柏拉图的正义论——<理想国>的政治哲学解读》李秋华[期刊论文]-江西社会科学2007(3)
[3]柏拉图《理想国》郭斌河,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P15)
[4]亚里士多德《呢各马可伦理学》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0(P168)
参考文献
(1)李景义,郑云娟.“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中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09年07期.
(2)刘新军,许放. “试论高校依法治校考核评价体系的指标构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05期
(3)李秋华. “试析柏拉图的正义论——<理想国>的政治哲学解读”[J]《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03期.
(4)柏拉图著. 郭斌河,张竹明译《理想国》[M]. 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 .
(5) 亚里士多德著.邓安庆译.《呢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