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国荣
摘 要:从古至今,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关于影响教师社会地位的因素,不同的教育学者持不同的判断标准。结合多种观点,笔者从经济收入状况、国家政策法规、教师专业化水平、职业声望四种主要因素出发,分析其对我国教师地位的影响。
关键词:教师社会地位;影响因素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会地位是指社会关系空间中的相对位置以及围绕这一位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师社会地位是比较稳定的、制度化的、正式的职业地位,具体指教师职业在社会整体职业体系中的位置,以及教师群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1 我国教师社会地位的历史变化
根据我国教育史记载,我国教师职业最早出现在西周,“官师合一”、“政教合一”是西周教育制度最显著的特征。西周时期,教师是由具备一定的学术知识的官吏担任,当时教师作为一种灌输阶级意识、维护权威、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官学衰落、私学的兴起,造成“学术下移”,教师职位从官吏“官师合一”中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养士之风的盛行,对教师或智者的大量需求,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当时教师的政治地位较高,具有参与政治协商的权利,生活待遇优厚。然而,在元朝时期,教师的社会地位则截然相反,出现“九儒十丐”的局面,即教师的社会地位比乞丐略高。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文革期间教师被列为文革重点批斗打击的对象,甚至被灌上“臭老九”的称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障教师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我国教育法与教师法的颁布,使教师社会地位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 教师社会地位的评价标准
1966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一书中,指出教师社会地位的评价标准有三个:一是对教师重要性的评价,二是教师个人能力的评价,三是教师工作条件、收入状况和物质待遇。该建议认为,教师职业应属专业性职业从业人员。对教师重要性的评价提及到教师对延续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可否认教师职业对社会发展、经济振兴、人民素质的提高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明确教师在社会整个职业群体中的社会地位。对教师能力的评价则从教师具有教书育人的职能肯定教师在社会中应享受相应的社会地位。教师能力反映教师个人教学水平,教师个人社会声誉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教学水平,学术造诣和教学技能较高的教师有利于其取得社会的认可。
国外社会学家休森认为,人们评价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即社会声誉、财富和权威。这说明认识与评价教师社会地位的标准应该是多元的,其中既有工资、待遇、福利、住房、晋级等经济因素,也有工作环境、社会声望、威信、信誉、尊重等非经济因素。评价教师社会地位应该持多元化的标准,若只从教师经济收入、能力、教师本身的重要性与否来判断教师社会地位则难免过于狭隘化,判断教师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应从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进行分析。同时,笔者认为教师社会地位首先要得到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否则教师应享有的物质待遇与非物质待遇会形同虚设。《现代教育学基础》一书指出,判断教师社会地位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第一,国家法规对教师的认定程度;第二,教师的收入状况;第三,教师参与教育的程度;第四,教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3 影响我教师社会地位的因素分析
结合相关研究文献的分析,影响教师社会地位的因素主要为以下四点。
(一)经济收入水平
对某一社会职业的社会地位研究,必然分析该职业阶层的经济收入状况,因此,经济收入水平是影响教师社会地位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经济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尽管如此,在我国一些省市地区仍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工资未能及时发放的现象,偏远山区代课教师的工资偏低,远远低于公办教师的收入水平。由国务院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指导意见的实施对教师的经济收入状况密切相关,一时成为教师群体比较敏感的话题。绝大多数的一线教师均反对绩效工资的实施。绩效工资变成“官效工资”,学校管理阶层的领导工资得到提高,相反处于一线教学的教师的工资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一些地方学校甚至把升学率作为绩效工资的唯一考核标准,升学率成为了绩效工资的指挥棒。《指导意见》在实施的几年时间里,事与愿违,出现与实施初衷相反的各种问题。经济收入是敏感的话题,如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违背教师意愿,大范围、大幅度有损教师的正当收入,必然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建设。
(二)国家政策法规
国家制定政策法规,其目的是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告诉社会成员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保障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与地位。我国《教育法》与《教师法》的颁布,有利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师社会地位的确认则需要法律,即法律以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现代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来保证教师的社会地位。1993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基本精神是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提供法律保障。教育事业和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归根到底需要有政策保障,只有真正把教育事业和教师工作放在国家长期发展的战略地位,克服各种急功近利、重物轻人的思想,千方百计保证教育投入,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权力是反映教师社会地位的状况,教师权力来源于国家政策法规,来源于社会对我国教育制度的真正理解。权力的下放,保障教师在学术、社会生活中享有表达自我与学术思想的发言权、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
(三)教师专业化水平
日本学者石村善助认为,专门职业是指通过特殊的教育和训练掌握了业经证实的认识(科学或高深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的特殊技能,从而按照来自非特定的大多数公民自发表达出来的每个委托者的具体要求,从事具体的服务工作,借以为全社会利益效力的职业。社会学家韦伯认为,专门性职业应包括以下内容:为社会提供不可缺少的服务;具有专业服务的能力;接受长时间的训练和入职培训;具备一系列的“圈内知识”;有专业自主权;有对从事职业成员约束力的社团组织;确立了一套专业守则;获得社会和当事人的信任;享有相对应的社会地位和报酬;不断地接受在职培训和从事科研活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经过1968年和1988年两次修改制定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均把教师职业列入专业性从业人员的行列中。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把“教师”界定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随后并相继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通过资格认定来体现教师职业从业的基本要求,从而进一步体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便于教师在社会职业群体中取得更高的地位。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体现教师职业群体争取教师社会地位和利益,力求向更高社会层次流动的价值取向。2015年,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要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教师职业的从业资格正式进入“国考”。
教师专业化涉及到教师职业地位的改善、职业报酬的提高、教育权力的重新划分、教育资源的配置、教师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必然受到社会多层组织机构制约,也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5。
(四)职业声望
职业声望是指社会舆论对某一职业的意义、价值、与声望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职业声望反映着一个社会对一定职业评价的高低,它决定人们对这一职业的肯定或否定、尊重或鄙视的态度。教师职业声望,即是教师的社会形象,这是一种公众对教师形象的主观评价,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教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声誉评价标准也存在差异。国家和社会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是从职业声望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表现,人们常把教师比喻成“灵魂的工程师”、“太阳使者”、“蜡烛”等抽象的社会形象是对教师职业声望的高尚评价。我国教师的社会形象倡导以“修身立德、为人师表、”为核心,强调教师在社会公众中的模范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学者发现,人们对职业声望的认识与实际的向往程度是不同的,这表明职业声望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该职业的社会地位。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继续展开,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一定会加大力度宣传,保护教师权益的相关政策也会陆续出台,这也是维护教师职业声望的一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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