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七省市碳试点运行的对策探究

2016-04-07 12:56刘伟岩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4期
关键词:SWOT分析对策建议

刘伟岩

摘 要:随着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市启动,到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市落户渝中,七试点全部进入了履约期。在过去的一年中,七试点面临“优势和劣势并存,机遇和挑战共行”的画面。在对其进行SWOT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存的问题分别从碳市的三大主体——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这对于我国完成“十三五”目标,即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具有借鉴性意义。

关键词:七试点;SWOT分析;三大主体;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176-02

一、启动现状

2012年,“十二五”规划首次确立了建立七省市碳试点目标,同年,随着我国在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启动被业界称作“6+1”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我国进入了碳市发展的第二阶段——试点交易市场。2013年被称为碳市元年,从深圳碳市的启动到重庆搭乘“末班车”入场,我国碳交易试点启动工作得到了圆满完成。经过一年的摸索,到目前为止,我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均已进入履约高峰期。

二、七试点的SWOT分析

我国七省市碳试点在陆续启动的一年中既展示了其自身的优势也暴露了其内部的劣势,既面临着重大的机遇也遭受着外部碳市带来的威胁。在进行大量阅读的基础上,本文按照SWOT分析法的思路对其进行总结(见下表)。

三、对策建议

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是碳市的三大主体,政府对碳权进行资质审核并决定扶持政策,控制整个碳市运行;企业,即碳交易的实施者;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碳交易所需资金和开拓碳金融产品。因此,本文从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三个角度进行对策探究。

(一)政府方面

第一,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有效的碳交易配额分配方案。碳交易配额分配方式是整个碳交易试点关键中的关键,它关系着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碳市运行的效率和公平。在制定试点地区配额分配方案时要做到科学、专业和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相结合,努力做到“政府主导、方法科学、多方参与、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针对碳交易运行过程中存在法律约束力较差问题,政府应完善国内碳权交易的法律体制,如:法定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实施强制性总量控制,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使碳排放许可进入碳市等。

第三,针对碳交易基础条件的不完善以及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我国政府应积极建立碳交易综合配套政策,促使企业自主减排。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符合区域、行业、产品实际的总量控制制度、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是主要目标,而确定适宜的减排交易激励机制是关键。

第四,对于碳金融跛足问题,各试点政府应加大碳基金投入,扶持碳金融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并在金融、税收、财务等领域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例如成立和完善“低碳专项基金”,以使碳市保持活跃势头;对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给予税收减免,在风险资产占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搭建多元融资渠道,建议政府牵头发起低碳引导资金,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低碳产业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扩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如申请加入国际“市场准备伙伴”计划。

第五,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将碳交易师、碳审计师、碳金融等相关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二是利用各地高校、研究与培训机构众多的资源优势,组织实施碳交易重点人才的培训计划,可以先开展以政府相关官员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为对象的碳交易管理类培训;引进国外先进教育方法,开设专业培训机构;对进入该行业的人才提供免费指导和政策保障。

(二)企业方面

针对企业参与性不高、碳产品流动性差以及交易基础不完善等问题,一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碳权交易,成为碳市的最大交易对象,防止个人投资者的过渡参引起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我国碳资产已初具金融资产的特点,稳定的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构建有利于促进碳产品及其金融衍生品的流动。另一方面,在碳交易行业标准制定中,央企应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引领各企业积极参与。“大企业要有大担当,中国碳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培养和发展中国碳交易市场也是大企业的责任。”中石化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主任耿承辉表示,企业应积极参与碳交易试点,既可与国际接轨,熟悉交易规则,也可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此外,各企业应加强碳资产管理,规避碳交易浪潮中的风险。为此,企业应做到:(1)开展碳盘查,确定企业减排的机遇。2013年初,国家发改委明文指出对电力企业开展碳盘查,详细核算盘查公司的碳排放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碳排放清单。(2)效仿法国EDF集团成立的EDF Trading,设立专业机构全面开展碳资产管理。(3)开展碳资产开发相关工作:一是对不同碳减排途径的减排潜力、成本效益等进行详细评估和测算,明确企业实施减排的重点或优先领域。二是未参与试点的企业可着手开发国内自愿减排项目或方法学。(4)强化低碳技术研发和储备。发电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风能、光伏发电等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水平,研究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技术(CSS)等;电网企业要加大对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储能技术、智能电网和特高压输电等低碳技术及设备的研发投入。

(三)金融机构方面

首先,积极参与碳交易,做大碳市场。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不仅可以使企业和政府规避由减排项目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而且推动了碳产品的流动性、扩大了市场容量,这反过来又吸引了更多的企业,甚至私人投资者的广泛参与。例如,2007年,德国德雷斯和荷兰银行都推出的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就产生了上述良性循环过程。

其次,加快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适销产品,并为金融机构尽快融入碳交易体系提供有效途径,具体而言,其可创新如下产品:一是绿色保险产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企业对可能造成的环境事故进行投保以降低风险;二是绿色证券产品,将企业上市评估与环境质量评估绑定,同时,鼓励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或“绿色企业债券”,以缩减企业成本;三是绿色基金产品,专门用于投资环保企业,达到经济与环保双收益;四是巨灾风险证券化试验,分散保险公司风险,我国南方雪灾事件显示了这一项目的紧迫性;五是试验绿色金融衍生品,如排污权和天气衍生品,以使参与交易的供需方越来越多,类似的产品市场在国外已趋于流行。

最后,携手企业,推动碳市场有效减排。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处于跟随者地位,其决策依赖于政府政策的制定,然而其却是碳市场运行主要执行者和动力源泉,碳市场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二者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它们的结合为碳市注入了活力,保证了碳市场的日益活跃,促使碳市场节能减排效果更加有效。英国气候变化与能源部国际关系司司长、欧盟解决气候问题的领军人物乔·格尔维特说:“碳市场要正常有效运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政策制定者要将碳市场所涉及的高排放企业与操作碳市场的金融机构结合起来,让他们产生对话沟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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