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立波
清初土司政治秩序在嘉绒地方的重建及其影响
——兼论金川之役爆发的缘起
邹立波
自雍正初年,清朝着手在藏东边地重建土司政治秩序,从制度层面强化对土司的常规性控制,重点规范各土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土司政治新秩序中建构起来的中央王朝与土司地方的新型政治关系,同嘉绒土司历史上固有的政治传统存有相悖之处。当新秩序深入嘉绒地方后,土司立足于传统的政治观念选择接纳或抵制。基于此,金川之役缘起的阐释应置于中央王朝与嘉绒地方双重视角及其相互关系的长时段演变中重新思考。
清初;土司政治秩序;嘉绒;金川之役
自“三藩之乱”后,清朝开始在西南边地大力实施以土司承袭、儒家教化为核心的土司政治秩序重建政策,试图从制度层面完善和规范土司的政治行为。①John E.Herman, “Empire in the Southwest: Early Qing Reforms to the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56, No.1, 1997, pp.47-74.到雍正年间,清朝的西南治边策略发生戏剧性的调整,一面在云贵等地推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一面却在与川省毗邻的藏东地方大量封授新土司。因关系西藏事务,清朝以分治划界、理清权属的方式,重塑藏东的政治版图和统治秩序。在封授土司的同时,清朝一改明代以安抚为主的治边策略,借鉴云贵治边经验,从制度层面加大对藏东边地土司的控制力度。各土司也依照自身的政治逻辑同变动的中央王朝治边方略发生碰撞、冲突和调适。清初经营藏东边地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协调王朝权威深入边地后中央王朝与土司地方之间的新型政治关系。基于此,乾隆年间金川之役缘起的解读应放在中央王朝与嘉绒土司之间关系的长时段演变中重新思考。②学界对金川之役缘起的研究,参见徐法言:《乾隆朝金川之役研究评述》,《清史研究》2011年第4期;邹立波:《国外嘉绒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思想战线》2014年第4期。另外美国学者John Herman的研究,视角独到,笔者受惠尤甚。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管理边疆民族地区事务的一种独特政治体制。中央王朝通过向边疆民族地区的领袖(土司)让渡部分权力、保留其对内统治的自主性,实现对边疆社会的间接控制。土司在承认王朝权威的前提下,以王朝政治代理人身份维持边疆社会的正常运转。两者形成中央与边地之间特殊的政治隶属关系。这种政治关系受到职衔封授、缴纳贡赋、定期朝贡、接纳征派等权力和义务的约束和规范。而后规范被制度化,载入王朝的典章则例。具体事项则随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因地域和时段差异而不同。
嘉绒(Rgyal rong)地处川西高原大渡河中上游,介于西北与西南地区之间,毗邻川省腹地,被纳入土司政治体系始于元代。到明代,基于抵御蒙古游牧部落南下的共同政治需求,明朝与嘉绒土司结为一种互惠共存的协作型隶属关系。明朝在藏东边地奉行“治蛮夷宜简易,静以镇之,自然顺服”*《明太宗实录》卷36,宣德三年二月上,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902页。的治边准则,不愿过多干预和介入土司之间的纷争。故而对于藏东边地土司之间激烈的冲突攻杀,明朝以防范安抚为重,基本持游移观望态度,倾向政治调解,但求息事宁人。*有关明朝与嘉绒土司的关系,参见邹立波:《祖源认同彰显下的国家与土司关系:明末汉人视野中川西北杂谷土司的祖源身份与政治认同》,《藏学学刊》第11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5年;邹立波:《略论明代董卜韩胡、杂谷二土司之争》,《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尤其是明代后期,嘉绒土司之间纷争兼并局面愈演愈烈,某些受封土司甚至沦为各方势力冲突纷争的牺牲品。因而,明代土司制度在嘉绒地方的具体实践,侧重规范中央王朝与土司的关系,相对较为忽视约制土司之间关系和土司内部事务。
清朝最初因循明代旧制,无暇顾及藏东边地土司事务,凡来归者悉授原职。此时嘉绒地方的政治格局进入以杂谷(Rgyal kha)、大小金川为首的南北两大势力集团的对抗和冲突阶段。*李涛:《试析大小金川之役及其对嘉绒地区的影响》,《中国藏学》1993年第1期。嘉绒各方政治力量接纳清朝政治权威和职衔封授的同时,依然竞相角逐,兼并抗衡,纷纷加入混乱复杂的纷争中。康熙末年驱逐入侵西藏的准噶尔后,清朝始终关注西北蒙古觊觎藏区的举动,紧邻西藏的四川自然成为清朝治藏的“后院”。*张秋雯:《清代雍乾两朝之用兵川边瞻对》,(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2年第21期。作为连接西藏与内地交通的孔道,川藏线的战略价值不断凸显,极大提升了藏东边地在西南地缘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因而康熙、雍正两代均有意支持川省官员大力经营藏东边地的计划。清朝援引云贵地区的治边经验,在藏东边地强力推行土司政治新举措,重点在于规范各土司之间的关系,将之纳入新的边地政治秩序中。在此过程中,嘉绒地方土司政治秩序的重建显得尤为瞩目,主要表现为:
推行分袭之法,改变嘉绒土司内部原有的权力关系,以职衔品级将各土司置于等级化的关系网络中。雍正元年(1723),川陕总督年羹尧奏陈川省事宜,涉及藏东边地诸事,内称:“川省土司多有人众地广之处,理宜分立支派,互相钤束。如大金川土司之土舍色勒奔者,曾因出兵羊峒,著有勤劳,应请给以安抚司职衔,以分小金川土司之势,小金川实为强横故也。”*《年羹尧满汉奏折汇编》,季永海、李盘胜、谢志宁翻译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38页。分袭法并非年羹尧首创,早在明末贵州巡抚朱燮元针对边地土司地大势强易叛的状况,已提出并推行“裂疆域,众建诸蛮”的策略,从体制层面分化土司势力,使土司力分易制。参见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203-204页。年羹尧多年经营藏东边地军政事务,对当地族群多样性和政治多元化引发的周而复始的纷争攘夺状态颇为了解。要防范边地政教势力的过分膨胀,年羹尧以为唯有分其势,将其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和权力范围内,而分其势的重要举措就是将职衔颁授给土司属下较具实力、且有功于清朝的政教领袖。
雍正三年,年氏遭罢黜,分袭法继续得到新任川陕总督岳钟琪的支持。岳氏向朝廷建议缩短土司承袭程序的年限,以便减少土司内部纷争和抑制官员贪腐,同时明确奏称:“土司有外支循谨能治事者,许土官详督抚给职衔,分辖其地,多三分之一,少五分之一,使势相维,情相安。”*《清史稿》卷296《岳钟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370页。“外支循谨能治事者”主要指土舍阶层。雍正帝对分袭法深以为然,认为众建以分其势是治边善策。所以在将土司承袭审核年限制度化后,清朝将分袭法载入典章事例中,规定:
土官之许其承袭者,原因其祖父向化归诚,著有劳绩,故世其官,以昭激劝。今土官嫡长子孙,虽得承袭本职,此外支庶,更无他途可以进身。嗣后各处土官支庶子弟,有驯谨能办事者,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予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土官各降二等。……武职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正千户衔,照例颁给敕印号纸。其分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之一,少五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许其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再降一等,给予职衔印信号纸。*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69《兵部·土司·土司袭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73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1979-1981页。
这一法令将土司境土析分给土司子嗣,旨在分化和削弱土司势力。嘉绒土司子嗣通常由土司分地安置,以土舍的身份世守分地,土司和土舍之间构成从属的政治关系。但是雍正初年的规定使清朝的任命权向下延伸到土司内部的土舍阶层。被授予职衔的土舍往往是随清军赴各地征战有功者,土舍在接受印信、号纸后,政治地位得到清朝的承认和扶持,政治身份也相应变化,转而同清朝形成政治隶属关系。这一做法逐步破坏和置换了土司和土舍原有的从属关系,*John E. Herman, National Integration and Regional Hegemony: The Political and Cultural Dynamics of Qing State Expansion,1650-1750,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h. D. Dissertation,1993, pp.43-47, 136-144.加速了土舍和土司之间的离心倾向。
其次,通过化诲剖断、驻兵防护等举措,维护受印土司的政治权益,抑制土司之间的纷争冲突,增强对土司政治举动的监控力度。化诲剖断是清朝约束和缓和土司之间攘夺纷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定期化诲土司的举措最早出自贵州巡抚赵廷臣1659年的《抚苗疏》,赵氏建议地方官员应每年召集土司举行集会,以教诲的方式监管土司,确保其服从朝廷的谕令。*Herman,“Empire in the Southwest,” pp.47-74.藏东边地土司政治秩序重建过程中,化诲的方式被引入川省官员管控土司的常规策略中。川藏线沿途的化诲集会通常在每年八九月间邻近土司领地的塘汛附近举行,并集中处理土司继嗣及土司间的争端问题。*Herman, National Integration and Regional Hegemony,pp.102-105.嘉绒地方缺乏年度性的化诲集会,化诲一般在地方官员剖断具体边事时一并实施。当土司之间纷争局势日趋紧张时,地方官府会斟情办理,以调解者和仲裁者的角色阻止事态的恶化。
与明代相比,清朝具有更强的控御藏东边地政治局势的能力,也更为关注土司之间的关系。一旦被授予印信、号纸,受封土司即被赋予合法的政治身份和地位,常被称作“受印土司”或“内地土司”,得到清朝的政治承认。受印土司的继承者嗣位,须由清朝颁换新号纸。号纸是土司承袭的凭证和依据,颁授号纸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开具祖宗三代清册、亲供及邻封土司的具结是重要步骤。*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南京:正中书局,1947年,第40页。清朝设计的土司承袭程序使新任土司获得内部权力阶层及周边土司的政治承认,令各土司意识到同为受印土司、隶属清朝的政治身份。受印土司的背后是王朝权威,以此杜绝土司之间相互兼并的现象。例如雍正年间,杂谷与小金川(bTsan lha)互争必色满(Byas smad),川省官府多方派员化诲劝导无效。四川总督黄廷桂奏称,“必色满一隅,若断给金川,在杂谷势有不甘。若分归杂谷,则金川亦未肖倾狠搆争,必至无已。似应将必色满土目所管界址、户口查明,量给土百户职衔,归隶天朝,与各土司一体听调,出兵效力。如此不特金川、杂谷两得其平,即必色满土民亦得仰仗天朝德威,安心耕牧,而两大强邻,不敢恣意侵凌,似属均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1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30页。黄廷桂的奏请很快得到雍正帝的批准。在清朝的治边视野下,边地政教势力若受朝廷封号,应遵约束,作为清朝在边地统治的政治代理人管理辖境及属民。治边者未便任由土司相互兼并,导致土司势力过强,渐成边地隐患。故协助受印土司自守,防范土司间的冲突兼并,时常成为地方官府处理边地事务的重要职守。
为控制边地政局的发展态势,限制土司间的侵并行为,川省常调派微弁末员或绿营弁兵常驻土司境内。到第一次金川之役后,驻兵护防演变为清朝监控土司政治行为的惯用手段。例如麻书(Ma zur)、孔撒(Khang gsar)两土司恃兵争产,大金川(Chu chen)、绰斯甲(Khro skyabs)、革布什咱(dGe she rtsa)、德尔格(sDe dge)、松冈(rDzangga)、梭磨(So mang)、卓克基(lCog rtse)等土司卷入纷争中。清朝在派员化诲公断后,以麻书土司年幼,派弁兵十一员名,由千总温钦守护,又在革布什咱境内连接金川、绰斯甲赴打箭炉要路的角落寺(又作角洛汛,今道孚县葛卡乡觉洛寺)驻防把总一员、兵丁十名。*《清高宗实录》卷493、495、499,乾隆二十年七月下、乾隆二十年八月下、乾隆二十年十月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5册,第197-198、216、223、274-275页。护防兵弁为数虽少,却同清朝在康区构筑的整个绿营塘汛体系联系起来,成为清朝内地驿传和绿营军制系统向藏区的延伸,藏东边地由此被纳入全国的讯息和军事网络中。驻兵防护犹如利剑楔入各土司之间,起到监控和抑制土司的弹压作用。与明代有别,清代的王朝权威已不再只是象征性的,而是直接参与边地的政治事务。
再次,尽力固化各土司辖境,并参与决断土司间的划界问题,限制和阻断土司的肆意扩张和相互兼并趋势。清初嘉绒土司之间纷争不断,主要是为争夺更多的土地和人口资源,这是嘉绒传统政治关系的延续。当嘉绒土司之间发生纷争冲突时,争夺的境土是清朝地方官员化诲剖断的主要内容。地方官府派员实地勘察,作为剖断划界的依据,或断令退还侵地,或照旧立界。对于累年争夺起衅之地,官府派专差弁员立界分剖,参与争地的各土司纷纷申诉占地理由,境土归属的仲裁权由地方官员权衡掌控。
然而川省地方官府为息事宁边,时常草率决断,土司互不服属,边衅由此而起,这引起清朝中枢的强烈不满。乾隆三十七年(1772),乾隆帝斥责四川总督阿尔泰擅自将鄂克什(A gzhi)地方断归小金川的乖谬往事,言道:“至土司境壤,各有专属,尺寸不容假借,况阿尔泰因小金川欺凌鄂克什率众攻围,亲临弹压,何得转将鄂克什所有之地转行断给逆酋。”*冯明珠、庄吉发编:《金川档》,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2007年,第500页。以此可知,清朝意图尽力抑制嘉绒土司之间侵吞邻封的兼并趋势,示意土司应分疆列守,划地为界。
清代土司承袭须开具清册,内详列承袭土司信息,特别须列出辖境四至里数。*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第41页。所以,早在清初官府已对嘉绒土司的辖境范围有较为粗略的认识。乾隆十三年成书的《保县志》专列“夷疆”条,描述各土司、土舍辖域,如梭磨土司“东距西四百里,南距北六百里,东界杂谷及茂州叠溪,南界小金川,西界竹克箕”。*乾隆《保县志》卷8《边防志》,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第39册,第379页。到纂修嘉庆《四川通志》时,土司辖境已更为明确清晰,如梭磨土司“东至右营三百五十里,交秋底界,由秋底至维州右营九十里,右营至维州六十里,维州至松潘镇五百二十里,南至新疆二百一十里,交攒拉界,西至卓克基六十里,交麻迷桥界,北至茂州叠溪营三百六十里,交三溪寨界,四至共九百八十里”。*嘉庆《四川通志》卷96,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第3068页。这表明经历第二次金川之役后,在清朝的屡次规范和监督下,嘉绒土司辖境已趋于固定化,而这一趋势可上溯到清初对藏东边地土司政治秩序的重建举措。
经过清初土司政治秩序重建举措的实施,嘉绒土司熟知的王朝权威已悄然发生转变。清朝希冀削弱土司势力,维持土司之间均衡态势,使之相互牵制,以防尾大之虞,土司的政治行为被纳入清朝规划的边地政治轨道中。但是嘉绒土司深受传统政治观念惯性思维影响,所作所为往往违背清朝的政治意愿。
作为金川之役的肇祸者之一,大金川土司崛起于雍正末乾隆初年。其土司政治地位的确立即是清初土司政治秩序重建过程中的产物。但是大金川土司领取印信、号纸的过程颇费了一番周折。雍正元年,经川督年羹尧建议,为分小金川之势,扶植大金川抗衡强邻,朝廷授予大金川土舍色勒奔(sLob dpon)安抚司职衔。按照土司承袭程序,大金川须呈供宗图、甘结、户口等,经川省官府层层报部。色勒奔差遣土目到省守候,因天气炎热,亡故数人。待返归后,“凡不欲其受印、树不拔之基者,咸以患害之说惑之,使之不能自立以相抗衡”。色勒奔竟抗拒不出,屡经川省专差化诲,毫不遵从,不许官府差衙入境。川督黄廷桂令瓦寺(Lung dgu)土司选派土目,前往大金川详加劝解,色勒奔才在雍正七年输心遵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8册,第235页;《奏查年羹尧请颁给川省大金川土司印信号纸一案》,雍正元年,《军机处档摺件》,资料号402019171,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藏。封授事件表明,曾经跟随岳钟琪征讨羊峒的色勒奔似乎对封授土司职衔背后的政治意义并不熟稔和重视,清朝向大金川宣示王朝权威还须通过与之有姻亲关系的瓦寺土司来实现。
经过元明两代大力推行土司制度,中央王朝的政治权威已首先深植于毗邻内地的沿边土司的政治观念中。到乾隆十四年,经略大学士傅恒亲临嘉绒地方时发现,“小金川番人迎接时,其恭顺不及瓦寺、沃日”。对此,乾隆帝的解释颇为中肯:“瓦寺、沃日与内地切近,向化是其本心;小金川较远,原属化外,盖亦天然界限。”*《清高宗实录》卷332,乾隆十四年正月上,第13册,第537页。单纯从迎接方式来看,所谓“恭敬”的表现即指遵礼。因而第一次金川之役归降时,大金川土司莎罗奔(sLob dpon)专门请求差官先行前往官寨,“教以迎接叩见之礼”,*方略馆纂:《平定金川方略》,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2年,第414页。而非誓于佛前的“番礼”。“遵礼”被清朝官员视为土司尊奉和服属王朝权威的直观体现。所以在清初,从邻近内地的沿边土司向嘉绒腹地延伸,存在着王朝权威逐步弱化的趋向。在第一次金川之役前,以大金川为代表的部分嘉绒土司对王朝权威的总体认知显得较为模糊。
那么,嘉绒土司如何理解王朝权威及其在土司关系中的作用,又如何回应清朝推行的土司政治秩序重建举措呢?嘉绒地方自然环境恶劣,资源匮乏,民众生计艰窘,民风彪悍。土司纷争的原初动机是在资源短缺的生存环境中争夺尽可能多的土地和人口资源。正如金川之役中被俘大金川头人或喇嘛的供词:“我们的主意原要想开拓地土,就好多得些粮食,多得些百姓”,“不过灭得一处,占一处,只求多些百姓粮食,不曾算定能勾将这些土司尽行灭去”。*冯明珠、庄吉发编:《金川档》,第4465页。纷争往往短暂、规模小且相当频繁。土司统治体制的结构性缺陷,即分权式的政治结构,易于导致区域性的土司一统政权复陷于分裂,重蹈纷争兼并的旧路。以大金川为例,大金川辖境绵亘一沟,南北不及三百里,东西不到两百里,户数四千余,主要官寨有两处,一在促浸水上游的勒乌围(Le wer,今金川县勒乌乡),一在下游的噶拉依(Ka la ye,今金川县安宁乡)。据乾隆三十七年被俘番人的供词:
那勒歪(即勒乌围——引者注)所管的寨子都是囊素管着的,一切地方上事情都是囊素办理,粮米等项也是囊素征收,索诺木并不来管。只遇着派兵的事是索诺木的说话,方才派出的。那勒歪一带有五六十寨,每寨多的有一二百户,少的有二三十户。土司索诺木常住在刮耳崖,每年到勒歪走一两遭,过几天就去,是不常住的。*冯明珠、庄吉发编:《金川档》,第524页。
大金川的政治结构是在权力阶层内部的分权式统治。以囊素(Nang so)为首的宗教权力集团统辖以勒乌围为中心的北部,拥有极大的自主统治权力,世俗权力集团则管辖以噶拉依为中心的南部,土司索诺木(bSod nams)统一掌管兵权等重要权力。第一次金川之役前,大金川南北分权式的统治模式应已存在。大金川土司莎罗奔与其兄就日吉“同恶相济”,“莎罗奔居于勒歪寨,就日吉父子居于刮耳崖(即噶拉依)”。*方略馆纂:《平定金川方略》,第57页。
在嘉绒土司传统的政治结构中,土舍或大头人往往握有统治地方的较大权力。土司若要牢固地掌控统治辖境,赢得权力阶层乃至属民的拥护,不仅须有土司“根根”的高贵血统、声望、财富、武装和宗教地位,也需要拥有较强的统治才能和抚恤属下的个人魅力。乾隆初年,任职保县(今理县)的陈克绳曾评价嘉绒各土司优劣称,杂谷素号众庶,然土司不恤部众,“是以人退缩,无战志”,大金川色勒奔细(即莎罗奔)“善抚绥,甘苦与民,共出兵,酋长为助粮,死者厚给其家,伤者养于官所,无事射猎,较勇得禽兽分畀于众,故上下同心,战辄胜”。*乾隆《保县志》卷8《边防志》,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9册,第385-386页。如果土司无驭众之才,且贪暴无德,属民怨声鼎沸,手握大权的土舍或大头人会谋划更立新土司或引入外部力量抗衡土司,纷争遂起。乾隆三十六年因革布什咱土司索诺木多布丹(bSod nams stob ldan)素行苛虐,土舍朗卡瓦尔佳(Nam mkha' dbang rgyal)暗中联络大金川,袭杀土司于热水塘。*王昶:《蜀徼纪闻》,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43册,第328页。所以在嘉绒土司内部传统的政治结构中,土司固然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对权力的实际掌控程度却受制于多重因素,由上而下经过层层分化。分权式的政治结构导致土司须依照传统惯例让渡部分权力于土舍或大头人,土舍或大头人掌握地方实权,再共同尊奉土司,形成隶属关系。
传统分权式的政治模式深刻影响着嘉绒权力阶层的政治观念,可能进而反映在对王朝权威的具体看法上。自康熙末年,清朝鉴于四川在治藏格局中的战略价值,不断增强川省官员,特别是武官的权限,逐步培植起一批掌控地方军政大权的强权人物。*Yingcong Dai, The Sichuan Frontier and Tibet,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9,pp.147-164.归因于程穆衡《金川纪略》的记载,不少学者已意识到地方官员在金川之役爆发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纪山、庆复等川省封疆大吏垂涎觊觎滇、贵两省官员治边“所得精镠环宝、夷锦珍丽直万万以上”,遂“羡彼滇、黔二人(指贵督张广泗、云督张允随)所为,争以开夺番地,掠其畜聚为事”,而擅启金川之役兵端。*程穆衡:《金川纪略》卷1,西藏社会科学院西藏学汉文文献编辑室编辑:《西藏学汉文文献汇编》第3辑《金川案、金川六种》,1994年,第255-256页。章嘉国师若必多吉(Rol paI rdo rje)长期随侍乾隆左右,据其传记记载,他也认为“因附近一些汉人地方官吏敲诈欺压,故彼等(指大金川土司)倡乱反叛”。*土观·洛桑却吉尼玛:《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陈庆英、马连龙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第263-264页。与嘉绒土司接触最为频繁的正是川省各级地方官员。
清朝改变了明代土司周期性前往京师朝贡的定例,将土司贡赋或贡物改归地方军政事务经费。土司并不像明代的先辈那样有机会前往京师,去直接体验王朝权威的恢宏与威严。对于新附清朝不久的嘉绒土司,皇帝只是地方官员宣示王朝权威的终极符号,许多土司意识到嘉绒与内地政治结构的差异性,却可能仍然基于本土的权力逻辑来思考清朝皇帝与川省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一份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四川提督董天弼给小金川土司泽旺(Tshe dbang)的汉藏文对译檄稿中,“大皇帝”对应的藏文是bDag po chen po,*冯明珠、庄吉发编:《金川档》,第707-717页。直译为“大主人”。而事实上,嘉绒土司是从宗教角度将清朝皇帝理解为文殊菩萨的化身,将之称为“文殊天命大皇帝”(Jam dbyangs gnam bskos gong ma chen po)。*《大金川土司国师国主等致文殊天命大皇帝钦派大臣函(金川索诺木番字原禀)》,乾隆三十七年,《军机处档摺件》,资料号017725,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藏。藏文原禀中的“大臣”被直接音译为Ta' zhin,而不是藏文Blon po(“大臣”之意),这说明嘉绒土司知道“万岁爷驾下办事的大臣”同其下属的大头人有所不同。翻译的差别或许令土司进一步曲解了清朝的政治结构。无怪乎就在同一年,大金川土目呈递的书禀中尚有“官兵攻我,未识大皇帝知与不知”的疑问。乾隆帝嘲讽道:“尔既为内地土司,当知中国法度,岂有不奉谕旨而调兵征讨之理?何得托辞故问大皇帝知与不知乎?”*方略馆纂:《平定两金川方略》,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第618、622页。
清初藏东地方土司政治秩序的重建主要由川省官员献策、参与和具体执行,着眼于规范土司政治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但是事与愿违,并不是所有土司都能够接纳清朝规划的政治安排和边地秩序。陈克绳注意到,嘉绒“各土司自以大小强弱分先后序,相等者称兄弟,相悬者称父子,虽伯叔甥舅,皆没其称,而别以父子兄弟相呼”。*乾隆《保县志》卷8《边防志》,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9册,第383页。陈氏的认识未必完全符合嘉绒地方权力阶层的亲属称谓习惯,但是嘉绒土司之间以势力强弱评估和界定相互关系的作法相当明确。这明显同清朝封授土司职衔品级的标准相悖。清朝对嘉绒土司职衔品级的评定,以土司向清朝承担的义务和职责程度为依据,倘若守边失策或抵触忤逆清朝权威,职衔将会被降级或禠夺。如梭磨土司因在雍正元年从征郭罗克(mGo log)有功,被授予郭罗克长官司职衔,雍正七年又因无法约束郭罗克,被降级为梭磨副长官司。*乾隆《保县志》卷8《边防志》,张羽新主编:《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方志汇编》,第39册,第377页。
嘉绒土司权力观念同清朝政治意图相悖的现象还可从土司僭用顶戴反映出来。依照清代定例,土司所配顶戴、朝服同职衔品级对应。嘉绒土司认同并接纳了清朝以服饰划分权力等级的观念,将之同印信一起视作政治权力的外在体现。乾隆四十一年,革布什咱土舍曾禀明,“附近各土司均赏戴翎枝,独(新任土司)诺尔布湛都尔无翎,不足以弹压众人,请将大头人达尔结等打仗奋勇所得之翎挪给诺尔布湛都尔顶戴”。可见嘉绒地方普遍存在土司僭越使用顶戴的现象。由于顶戴的颜饰、式样差异决定了权力等级的不同,“宣慰司始用亮蓝顶,乃土司等罔知体制,辄皆僭用红顶,相沿已久”。*以上引文见方略馆纂:《平定两金川方略》,第1836、1513页。在土司眼中,既然顶戴用于评判职衔品级、权力等级的差异,标准应由传统观念中强弱之分来决定。
清朝政治意愿同嘉绒土司传统政治之间最为直接和激烈的冲突是抑制土司纷争和土司辖境的固定化。清初嘉绒土司在面对清朝权威和内部纷争时普遍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姿态:当需要寻求外部力量支持或慑于清朝权威时,谨遵官府的化诲剖断,展现出对清朝权威的认同和服从;而一旦面临内部纠纷,往往是以嘉绒传统习惯,即“夷例”“番例”为行事准则。这一政治心态可追溯到明代。明代董卜韩胡(Stong sde nam mkha)侵夺杂谷、达思蛮境土,明朝屡次饬谕其退还。董卜韩胡土司克罗俄坚粲(dGe legs rgyal mtsan)回奏称,“这个是我每西番体例,你每不管,……你每差军把守,也是朝廷的本职”。*于谦:《忠肃集》卷9《杂行类》,《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4册“集部一八三·别集类”,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1986年,第305-306页。土司倾向于认为以传统习惯解决内部争端同王朝权威并不相悖。明代宽缓的治边策略助长了土司的这一认识,并在嘉绒传统政治观念惯性助推下延续到清初。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小金川土司泽旺的“番禀”就颇能反映出这种心态:
我小金川自古以来在万岁爷底下是狠忠心本分的人。如今沃日与我两家闹出事来,并不是我大土司要糟踏小土司,皆因沃日土司起不好的心,咒我父子两个。我儿子生的一个儿子被他咒死,把我们后代的根子都断了。我想只要我在万岁爷跟前忠心,这一件事没有我的罪。我又漫漫的想,不好的土司在暗地里敢咒我,难道我在明地里打不得他么?万岁爷是不怪我的,死到阴间里去也没有我的罪。我才还仇打他了。*《奏闻金川送出带禀兵丁林奇并酌办各情形(附件:译出金川番禀)》,乾隆三十七年十月初七日,《军机处档摺件》,资料号018337附件,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藏。
清初土司对官府化诲剖断的两面姿态常常被官府斥为“狡黠”的首鼠两端行为。直到乾隆三十七年,大金川土司索诺木还禀称,“革布什咱事,系头人勾结土舍发兵。土司被戕,土舍派头人暂管地方,并不敢违拒天朝,只恳恩将革布什咱赏给”。*《清高宗实录》卷900,乾隆三十七年正月上,第20册,第17页。大金川等强势土司一面仍持侵吞和统治弱小邻封的传统心态,一面又强调对清朝权威的服属,希冀清朝承认其传统政治行为的合法性。
清朝中枢也大多立足于自身政治文化背景,对嘉绒地方政治状态存有严重的误识。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乾隆帝在致军机大臣的谕令中斥责大金川土司索诺木番字禀帖中公然“称其父郎卡为纳木喀济雅勒布,妄谈悖逆,更为覆载所不容。查纳木喀济雅勒布,即西番语之天汗。其意以为番语非中国所能通,自矜得意。岂知我国家中外一统,西北辟地二万余里,累译皆通。而西藏喇嘛久隶天朝,凡西番字语,内地素所通晓。此等鬼蜮伎俩其将谁欺”?*《清高宗实录》卷925,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下,第20册,第434页。“纳木喀济雅勒布”实为藏文Nam mkhargyal po音译,译作“天汗”。从嘉绒本土语境中理解郎卡(Nam mkha)的称谓,与王朝权威并不冲突,但是乾隆帝的认识显然脱离了嘉绒的本土语境。早在第一次金川之役前,乾隆帝已轻信和谴责大金川土司莎罗奔“辄敢自称为王,大肆猖獗”的行径。所以金川之役缘起及其过程中充斥着清朝与嘉绒土司对对方政治策略和文化的诸多误读。
从较长时段的历史视角来看,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在藏东边地的具体实践呈现出逐步加强监控和约制土司之间关系的趋势。这一趋势在清初对藏东边地土司政治秩序的重建后开始加速。重建举措固然因袭了以往云贵等地土司制度实践的旧制或旧习,但是具体到藏东边地,清初采取和实施的举措重置和完善了这一区域的土司制度实践。这些举措被制度化后,避免或革除了明代的不少积弊,进一步规范和约制了土司的政治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清朝比明代更多地介入藏东边地土司之间的纷争和内部事务,意图依照其政治意愿维护边地秩序。嘉绒土司的回应则表明,土司遵从服属王朝权威的政治传统,意识到其重要政治意义。而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各土司却依然遵循传统的政治逻辑和惯例,而不像处理同中央王朝的关系那样符合清朝的规划设计。两者之间存有明显的嫌隙和误解。
川省地方官员对边地事态的刻意夸大和掩饰推诿、瞻对之役的潜在影响、川藏通道的安全考虑等因素,导致清朝中央与土司地方之间的关系更趋复杂和微妙。所以金川之役的缘起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往学界主流观点因循清代官方的说辞,将金川之役缘起的主因归于大小金川侵扰邻封,威胁藏东政治秩序及川藏通道的安全,与清朝“绥靖川边”战略相悖,迫使清朝不惜费帑用兵。*徐法言:《乾隆朝金川之役研究评述》,《清史研究》2011年第4期;徐法言:《第一次金川之役起因初探——乾隆帝绥靖川边的努力》《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事实上,两金川土司的一系列政治举动深受传统政治习惯影响,其目的并不是乾隆帝想象和宣称的挑战王朝权威。传统政治习惯相沿已久,主要面向土司关系及内部事务。而明代“静以镇之”的宽松治边策略,在土司纷争关系中时常造成王朝权威“不在场”的错觉。随着清初重建藏东边地政治秩序的推进,中央王朝的政治控制力量渗入土司地方事务中。“突然到场”的王朝权威对土司关系的约束和调控,实际上进一步压缩了土司的政治自主权。清初土司政治秩序的重建举措的确有助于稳固藏东边地秩序,保障了清王朝对西藏政局,乃至整个西部边疆的掌控,暗合日后“稳藏必先安康”的战略意图,但是这也引发中央王朝与土司地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以说,明清两代在藏东的治边政策对比、清初对藏东土司政治秩序的重建无疑是理解金川之役缘起不容忽视的长时段时代背景,而运用清朝中央与土司地方的双重视角则有利于弥补探讨金川之役缘起的某些缺失。
(责任编辑:史云鹏)
Reconstruction of Native Chieftain Political Orders and its Influence in Rgyalrong during the Early Qing Period——With Remarks on the Causes of the Jinchuan War
Zou Libo
The Qing court carried out the reconstruction of native chieftain political orders in eastern Tibet from the early period of Yongzheng. The new orders aimed at institutionally conventional control on chieftains by demilitarization, which focused on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 of chieftains. But the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hieftains was in contradiction with the political traditions in Rgyalr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construction, chieftains accepted or rejected this relationship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political logics. So we should re-examine the causes of Jinchuan War from the dual perspectives of Qing and Rgyalrong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ir relationship in long periods.
the Early Qing, native Chieftain political orders, Rgyalrong, Jinchuan War
邹立波,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副教授(成都 61006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型藏区地方史《康藏史》编纂与研究”(10&ZD11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明清至民国时期嘉绒藏族地方与内地关系研究”(13XMZ023)、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研究一般项目(skqy201333)
K29
A
1006-0766(2016)06-0135-08
§藏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