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静,朱方明
生态系统视角下中美互联网金融竞争力的比较研究
任 静,朱方明
互联网金融是否深刻地改变了金融业的竞争格局,是否会引起金融业的革命性变革,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与争议。从生态系统视角看,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种类齐全、创新领先,但缺乏控制者进行顶层设计,亦无优势种激发系统活力,业态发展相对独立,对传统金融系统威胁弱,竞争力不足;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稍晚,但有强势的控制者统筹规划,优势种潜力无限,业态发展形成强烈协同效应,整体竞争力强。美国互联网金融业态相对独立,采用的是分类监管;中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性强,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其传染性会更强、传播速度会更快,应采用联合监管。为保持中国互联网金融竞争优势,政府监管应从原则式向规则式过渡。
互联网金融;竞争力;生态系统;中美比较研究
互联网技术是否正在开启新一轮工业革命,尚未有定论。但是,“互联网+行业”的魅力已深入人心。资本市场上,各种“互联网+”概念兴起,其中“互联网+金融”尤具想象力和爆发力。与互联网金融概念沾边的上市公司,市值屡创新高。2013年,被称之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其标志性事件是余额宝的出现。①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稳定报告2014》,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第4页。余额宝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的衍生品,以便捷、灵活的方式售卖货币基金,因利率优势在存款领域特别是活期存款领域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威胁。于是,互联网金融是否深刻地改变了金融业的竞争格局,并将引起金融业态的革命性变革,在业界、学界和金融监管当局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
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先驱美国的历史,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但是,中美两国互联网金融诞生的时机、土壤与形成的生态系统特性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因当前美国互联网金融对其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有限,就简单地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会深刻地改变金融业的竞争格局。
互联网主要金融业态最早出现于美国,但迄今为止,美国都未把互联网金融作为涵盖全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独立概念使用。②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讨论,多分类进行,如第三方支付(the Third-party Payment)、电子银行(E-bank)、人人贷(Peer-to-Peer)、众筹(Crowdfunding)等。谢平于2012年提出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概念,并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了概念统合。③参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 年第12期。互联网金融广义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④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定义。狭义只指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
虽然学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一谱系概念,但在学术研究中,多采用分类研究。互联网金融一般可分为四大类: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互联网信用业务以及网络虚拟货币。*郑联盛等:《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模式与风险:基于美国经验的分析》,《金融市场研究》2014年第2期。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指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主营业务的信息化升级,包括网上银行、网络券商、网络保险等业态。互联网的金融支付体系,指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典型代表如支付宝。互联网信用业务,指P2P、众筹、互联网银行等新兴网络金融信用业务。网络虚拟货币,是非真实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网络虚拟货币都受到严格控制,影响极小,笔者暂不讨论。互联网金融四大类型包含七种典型业态——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金、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这些业态在美国和中国的发展各有特色,如表1所示。
表1 中美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发展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艾瑞咨询网(http:∥www.iresearch.cn/)等网站的公开资料整理而成
从表1看,中美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竞争力有差别: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规模更大,用户增速更快,但国际竞争力不如美国;中国互联网货币基金发展方兴未艾,美国则高潮已过;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快速增长,不时爆发的欺诈风险严重影响行业竞争力,美国则进入成熟期,形成寡头垄断;中国的众筹受法律约束,以奖励模式为主,而美国则通过豁免条例,使股权众筹成为未来发展方向;中国互联网银行定位为普惠金融、以大数据为依托,发展潜力巨大,美国则定位为提供差别化服务,规模较小;无论中国还是美国,网络保险与网络证券都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业务信息化升级为主,纯网络保险与网络证券竞争力不足、影响有限。因此,分类对比研究中美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发展特征与竞争力,很难得出一致性结论。但若采用系统论的方法加以研究,则可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比美国更具竞争力。
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提出生态系统概念,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在各种生物之间、生物群落与其无机环境之间,通过能量循环和物质循环而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统一整体。1993年,美国经济学家穆尔借用这一概念,提出“商业生态系统概念”(Business Ecosystem)。商业生态系统即商业世界的个体与组织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经济整体。*詹姆斯·弗·穆尔:《竞争的衰亡——商业生态系统时代的领导与战略》,梁骏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12页。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则是一类特殊商业生态系统,是金融消费者、互联网企业、金融组织之间分工、合作,并与金融环境交互作用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系统。一个强大、充满生机并能够实现自循环的金融生态系统的形成是有条件的。
(一)是否存在强力的控制者
美国经济学家穆尔认为,一个商业系统应该包括企业自身、顾客、市场媒介、供应商等初级物种,此外,还应包括初级物种的所有者和控制者。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强而有力的控制者能够进行顶层设计,发挥平台优势,协调金融物种间的资源分配与数据共享,有效加速正向网络外部效应扩散,实现系统的涌现进化。*涌现是指微观主体通过学习,在适应环境进化的基础上导致宏观系统在性能和结构上的突变。涌现进化是一种自组织,没有外在的推动力。
中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存在决定其发展潜力及方向的控制者。这些控制者是致力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或搜索引擎等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中国互联网巨头BAT(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与腾讯Tencent)是控制者中的典型代表。其中,阿里巴巴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最完整,控制的金融物种类型最齐全。阿里巴巴控股的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覆盖“汇、存、贷”三大板块,涵盖网络支付(支付宝)、理财(蚂蚁聚宝*2015年8月18日,阿里旗下蚂蚁小微金服推出蚂蚁聚宝,集合了余额宝、招财宝和基金等三种理财类型。)、小贷(蚂蚁微贷)、保险(众安在线保险)、担保(重庆商诚融资担保公司)、信托(阿里星信托计划)以及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领域,形成了一条近乎完美的产业链。腾讯金融平台上的物种包括第三方支付(财付通)、理财(理财通)、保险(参股众安在线保险)、网络券商(腾讯企业QQ证券理财服务平台)等,尤为引人注目的是,2014年12月腾讯公司控股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成立——这既是中国第一家民营银行,也是中国第一家纯网络银行。BAT中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对较弱的百度,亦正积极发展第三方支付(百付宝)、互联网基金(百度百发),申请银行牌照。
中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有明显的控制者,他们拥有大数据优势、用户黏性强的平台型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力争实现金融全牌照、打造金融全产业链,还努力创新互联网金融工具。强势而野心勃勃的控制者,相互间竞争博弈,共同拓展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空间。
美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不存在强力的控制者。美国金融体系很成熟,金融触网较早。1992年,美国第一家网络经纪商E-TRADE诞生,1995年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和纯网络保险公司INSWEB相继问世。*王达:《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中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基于网络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与思考》,《国际金融研究》2014年第12期。当前知名的美国互联网巨头的诞生甚至晚于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比如,亚马逊(Amazon)和易贝(Ebay)1995年成立,谷歌(Google)1998年组建,脸谱公司(Facebook)2004年上线。由于出现的时序以及美国金融业的利润吸引力相对不足,基于电子商务、搜索引擎或社交网络的互联网巨头忙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并未积极涉足金融领域。因此,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较为独立,缺乏依托,并遭到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力反击。比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在1998年被加拿大皇家银行金融集团收购,成为其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而第一家网络经纪商E-Trade的发展规模,至今仍不及美林证券。
经比较可知,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得到其他互联网领域的数据与资源支撑,也未能独自发展出强大的客户黏性;而中国互联网巨头控制下的金融企业则直接嫁接于母公司的海量数据库和客户基础,发展迅速,后来居上。
(二)银行是否是优势种
优势种是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物种,具有高度的生态适应性,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群落内部的环境条件,对其他物种的生存与发展有带动作用。金融的三大基本功能——跨期交换、流动性交换、价值交换,决定了传统金融的核心(优势种)是银行部门。观察金融业的网络镜像,应重点关注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是否能成为优势种,预示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是否能欣欣向荣、蓬勃发展。
从美国两家主要互联网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与BOFI控股的发展历程看,美国的纯网络银行没有成为其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优势种。美国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曾一度繁荣。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于1995年10月在网上开业,迅速吸引了上千万的浏览量。它定位于中低端客户以及便捷的联机服务,在2~3年内累积了1260亿美元的资产,在兼并Newark银行和费城First Fidelity银行后,成为美国第六大银行。*王北建:《美国银行利用Internet运营》,《信息系统工程》1997年第4期。但随着传统银行部门信息化升级的提速,差别化竞争优势的减弱,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规模劣势开始显现。1998年,因经营困难、巨额亏损,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被加拿大皇家银行金融集团以2000万美元收购。
图1 2016年第一季度末美国前四大商业银行与BOFI控股资产规模比较数据来源: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官网
BOFI控股是Bank of Internet Bank USA的控股公司,被视为美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另一标杆。BOFI控股成立于1999年,前期业务聚焦于住房抵押贷款,后期业务延伸至各个消费领域,2005年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赢得快速发展契机。尽管如此,据纳斯达克公开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BOFI控股的资产约为77亿美元。而据同期美联储公布的银行业数据,全美资产排名前四的银行中,摩根大通约2.02万亿美元,富国银行约1.67万亿美元,美国银行约1.65万亿美元,花旗银行约1.34万亿美元,四大行都是万亿当量,如图1所示。新兴网络银行与老牌金融机构差距甚大,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纯网络银行刺激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息化发展,却难以撼动商业银行的竞争格局。
中国网络银行因其先天禀赋与美国同行截然不同,发展前景也不相同。中国的第一家网络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依托于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腾讯公司,在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上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15年5月,微众银行推出首款金融创新产品“微粒贷”,其后,又陆续推出“微车贷”与“微装贷”。 微众银行的运营逻辑与其大股东腾讯公司高度一致,都重视社交与生活情景,依托于QQ、微信累积的大量非结构化的文本资源,积极发展个人消费信贷。虽然目前微众银行与“微粒贷”的发展受到技术与资金的制约,但可以预期的是,以“微粒贷”为代表的一系列个人信贷产品,将复制微信发展历程,依托强大的用户黏性和客户数据基础,迅速占领智能终端。
相比微众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优势,阿里巴巴控股的浙江网商银行发展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则更有经验与基础。与发展阿里小贷的逻辑一致,网商银行可以贷款给阿里巴巴、淘宝、天猫、阿里妈妈等阿里系电商平台上运营的小微企业,发展普惠金融。普通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一方面难以发掘有效潜在客户,另一方面亦担心企业还贷能力。但是,浙江网商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却不存在以上问题。首先,在阿里系电商平台上运营的2200多万家小微企业,都是浙江网商银行的目标客户。其次,由于控股股东相同或是关联方,浙江网商银行还可能与阿里系电商平台共享这些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与信用状况等重要数据。再次,浙江网商银行可以做到传统商业银行做不到的一件事,那就是随时动态追踪千万家小微企业的财务数据与经营发展状况,真正有效控制风险。另外,众多网络店铺还须缴纳保证金给浙江网商银行的关联企业——阿里系电商平台,日常运营也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推广,信贷违约成本大增。
经比较可知,美国网络银行的出现与发展,不是由知名互联网企业主导,未能与电子商务、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业态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没有成为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优势种,与传统银行部门相比,规模太小、潜力有限、竞争力不足。中国网络银行虽出现较晚,但发展基础牢固,能高效复制、利用关联互联网企业的客户基础数据,迅速形成网络正外部效应,有成为系统内优势种的巨大潜力。尽管互联网金融中,P2P、众筹等被描述为该领域的最新发展,但纵观全局,新旧金融格局的交替,核心还是银行部门间的竞争。考虑规模、功能与潜力,只有网络银行才可能在金融核心领域与传统金融业展开真正较量。
(三)物种的共生性、互生性与依赖性
图2 阿里巴巴控制下的金融生态系统物种关系示意图
物种要具有多样性,且彼此间建立共生、互生和依赖关系,协同发展,才能实现生态系统的自组织与不断进化。金融物种间具有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其发展相互促进。中美都积极发展了基于网络技术的第三方支付。纵观金融发展史,立足支付功能,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功能向纵深发展。美国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代表是易贝(PayPal)。易贝为了增强客户路径依赖,曾在网络上售卖货币市场基金——即美国版的余额宝。但经过一段时期爆炸式发展后,在2008年遭遇金融风暴,易贝停止贩售理财产品,金融物种的协同发展戛然而止。*诸悦:《美国互联网金融先驱的“倒掉”》,《小康(财智)》2013年第9期。支付宝则衍生出了余额宝、招财宝,不仅提升了支付宝使用活跃度,还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余额宝的成功,刺激了阿里巴巴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热情。有了汇、存,自然会有贷,于是,阿里小贷诞生。阿里巴巴集团早期发展的财富通和财富通指数、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期间建立的信用评级体系以及芝麻信用,帮助阿里小贷精准定位客户、有效控制了贷款风险,贷款不良率长期低于1%,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而为了给电商平台上的企业增信与扩大贷款,阿里小贷还发展了担保公司。但无论是小贷公司,还是担保公司,皆难满足目标客户贷款需要,由此催生了网络银行和淘宝众筹。至此,阿里金融生态系统已然成形,如图2所示。腾讯与百度主导的金融生态系统的演进逻辑与阿里相同。另外,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还与其他互联网产业形成共振与互生。我国互联网金融,其诞生与发展本就离不开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产业,同时,也反哺和促进了这些产业的发展。
经比较可知,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种类齐全、创新领先,但缺乏控制者的顶层设计,亦无优势种激发活力,各业态发展相对独立,难以产生业态共振,彼此间缺乏共生性、互生性与依赖性。中国互联金融生态系统中,强势的控制者统筹规划,优势种潜力无限,物种间的联系千丝万缕,业态发展形成强烈的协同效应,造就了生态系统的活力。
(四)互联网金融的生长环境
特定的物种通常只能生长于特定的环境之中。美国是一个以私有制和自由企业制度为基础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世界上金融业最发达、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美国互联网金融业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均较强,因此,各业态能够相对独立发展。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拥有很强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国家,也是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很不成熟。传统金融企业基本上是国有银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不仅受到监管系统和自身条件的诸多约束,而且受到客户需求偏好的限制。当互联网技术给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机会,而传统金融企业又跟不上新技术变革的步伐时,互联网金融就有了特殊的生长土壤。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全新的技术优势,介入传统金融企业留下的市场空缺,获得了快速生长和扩张的机会。
综上所述, 中美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有明显差异,对比控制种、优势种、物种联系与生长环境等生态系统要素,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更具竞争力,如表2所示。
表2 中美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要素对比
美国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先,新业态层出不穷,而中国作为模仿者、跟随者,已建立后发优势、发展出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若静态、割裂地对比考察中美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模式与特征,中美在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间的竞争优势并不一致。但若用动态、联系的观点,把互联网金融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则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与几点重要的启示。
(一)从生态系统视角考察,中国互联网金融更具竞争力
美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齐全,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却是由中国学者提出的。这并非偶然。与美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相对独立相比,中国互联网金融有明显系统性特征。比如,新兴互联网金融平台——阿里金融、腾讯金融、百度金融与京东金融等,正积极发展第三方支付、众筹、P2P借贷、网络担保与互联网银行等业态,试图搭建覆盖互联网金融全产业链的网络,并已初步实现互联网金融服务供给渠道的集成。纵览中国互联网金融全景,有网络核心企业(控制种)进行顶层设计,有支配主宰型企业(优势种)激发系统活力,有市场缝隙型企业(初级种)联结利基市场,业态发展形成共振与协同,一个生机勃勃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已蔚然成型。与美国相比,中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整体竞争力更强。
(二)中美两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差异,决定了美国互联网金融宜采用分类监管,中国则宜采用联合监管
正因为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相对独立、彼此联系不强,在金融监管上也是采用分类监管。从监管主体看,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就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联邦层面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会从不同角度加以监管。比如,美国认为P2P平台向消费者发行、销售的是收益权凭证,因此监管主体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根据《证券法》予以监管。而在监管法规上,如果原有金融监管法规可以覆盖,就沿袭原有法规;如果存在立法空白,就建立新法规。比如,美联储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并非全新支付体系,只是借助新渠道接入传统平台,因此,只需将现有对ATM、信用卡的监管规则扩展并覆盖即可。*鲁政委:《互联网金融监管: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镜鉴》,《金融市场研究》2014年第6期。而为了使众筹平台合法化和规范化,美国则针对立法空白,制定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 法案》。*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国际金融》2014年第9期。
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特征较强,业态协同发展,还存在控制者和优势种,一旦关键业态或企业发生风险,风险的传染性可能更强、传播速度可能更快。因此,与美国分类监管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强化多部门的联合监管。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认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监管责任主体: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与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一行三会”监管责任明确到位,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原则。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事物,风险的传染机理有待观察,各部门如何协同监管尚须专题研究并制定细则。
(三)从中国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生命周期看,应逐步引导监管从原则式向规则式过渡*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管法,都是原则、规则等监管规范构成的共同体。原则,即基本行为准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规则针对特定监管事项,规定了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在监管规范体系中,原则处于主导地位,就是原则式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规则处于主导地位,则是规则式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
全球范围看,规则式监管是主流,美国是规则式监管的典范。但在2005年,英国改革监管规范,开始采用原则式监管,以应对金融危机,此后,原则式监管因其灵活性备受推崇。在学术界,甚至出现原则式监管替代规则式监管的呼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不意味着一定采用纯粹的原则式监管或规则式监管,须结合行业发展周期及业态特点考虑。笔者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早期,业态发展不成熟,风险隐蔽性强,难以制定规则,宜采用原则式监管,给予新兴金融业态充分发展的空间。随着业态走向成熟以及风险的暴露,风控规则增多,原则式监管须向规则式监管过渡。前文提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可见,当前的监管主要是原则式监管。随着细则的制定和规则的完善,原则式监管将向规则式监管转变。
(责任编辑:李慧宇)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System
Ren Jing, Zhu Fangm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system, compar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we can draw some conclusions. USA has a full range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play a leading role in innovation, but there is no controller which can design the whole financial system and no dominant which can stimulate system activity. The development of various financial formats is relatively independent and it is difficult to form resonance of financial formats. So, American internet finance is a weak threat to traditional financial system and lacks competitiveness.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started later, but, it has powerful controllers which can develop an overall plan and dominants of infinite potential. Furthermo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financial format has formed a strong synergy effect. Overall competitiveness of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is strong. USA government adopts classification regulation. However,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has systematic features,so joint supervision should be better for China. In addition, to maintain the long-term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should turn to rules-based regulation.
internet finance, ecological system, competitiveness, comparative study
任静,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重庆 401120);朱方明,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成都 610064)
2016年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庆市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价值提升研究”(KJ1600109)
F830.3
A
1006-0766(2016)06-0060-07
§经济增长与制度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