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君主专制”概念源流之考察

2016-04-07 09:27柳新元
理论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源流内涵概念

□柳新元,杨 蕾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对“君主专制”概念源流之考察

□柳新元,杨蕾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君主专制”是一个外来概念,它是从西方经由日本传入中国的。目前,由于对概念理解的侧重点不同,国内学术界对“君主专制”概念的内涵及其适用对象还存在一些争论。本文试图从概念史以及概念传入史的角度,对“君主专制”概念的源流进行一番考察,以期在明确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为相关问题的探讨提供一个清晰的概念工具。

[关键词]君主专制;概念;源流;内涵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3.015

“君主专制”自清末以来一直是人们认识和分析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视角和不证自明的知识预设。钱穆在20世纪上半叶对“君主专制说”提出过质疑,但遭到了学界的一些批评,此后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基本上没有太大争议。近年来,由于“后殖民”理论的影响以及“国学热”带来的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再认识等原因,中国历史上的专制问题成为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引发了学者们之间的论争。论争以质疑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否是“君主专制”始,铺开到专制是否与民主对立,秦以后的社会是否是专制社会,儒、法两家的思想与君主专制有何种关联等方面。学者们一来二去多个回合的论争,有利于深化对“君主专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但从讨论中也反映出当前学界对“君主专制”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

概念是在一定的社会和政治语境中出于特定目的而被反复使用,从而其内涵和用法逐渐固定化并呈现出特定的意义和指向功能的词汇。对概念理解的侧重点不同是导致相关学术观点分歧的重要原因,而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能否很好地理解“概念工具”将影响人们对社会经验和社会现实的把握。“君主专制”作为一个外来概念,是从西方经由日本传入中国的,它不仅与许多涵义相近的西方概念难以区别,也在两次传入(从西方到日本再从日本到中国)过程中因受到当地历史环境以及翻译(和转译)的影响而发生了某种明显语义的变化。因此,本文着重从概念史以及概念传入史的角度,对“君主专制”概念从西方经由日本传入中国的源流进行考察,以期进一步明确界定其内涵,并为相关问题的学术讨论的深化提供一个更为清晰的概念工具。

1 “君主专制”概念在西方的源流与演变

1.1“despot-despotism”:君主专制与东方专制主义

西方最早对“君主专制”进行初步论述的是古希腊思想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用希腊文“δεσπ τη”表示西方的僭主制和蛮族王制,即一种统治者以奴隶主对待奴隶的方式对待被统治者的统治方式。从词源学上来说,“δεσπ τη”的意思是:家长或奴隶的主人。[1]这个词,就是英语中“despot”的原型。罗马帝国时期,这一词先后被作为西欧的贵族封号和领主头衔而使用。中世纪以来,“δεσπ τη”开始被翻译成英文的“despotes”,此后被广泛地使用,含义也趋于宽泛和模糊,既用来形容教皇和君主也用来形容贵族和领主,并与东方社会日益紧密联系了起来。

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培尔(Pierre Bayle,1646—1706)是第一个将-ism这一后缀接在despot一词之后的人,他在《对一位外省人问题的回答》中以“Du despotism”作为两章的标题反驳了法国适合实行君主专制的观点,指出“专制主义意味着臣民在政治上丧失自由,在经济上失去财产权处于被奴役的状态”。“despotism”一词的诞生,意味着“君主专制”理论体系的发端,而这一词从其诞生之日开始即成为18世纪法国思想家们的重要论题。此后经由近代西欧启蒙思想家们的系统论述,“despotes”发展成为作为一种主义的“despotism”。这是一个复杂且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因为这一概念囊括了诸如政治制度、法律原则、宗教文化、历史传统、社会经济形态等各个方面的特点。之后,魏特夫在“despotism”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又发展了他的“despotism oriental”理论,即东方专制主义理论。魏特夫造出“东方专制主义”这一地域性很强的历史地理概念,是想借此将东、西方的君主制严格区分开来,以凸显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别。随着概念内涵从“君主专制”向“东方专制主义”转变,概念外延也扩展了——从波斯、土耳其扩展至包括俄罗斯、中国等国家在内的更广泛的东方,而这一概念的词性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偏向贬义。[2]此后很长一段时间,“despotism”被西方学者特定地用来描述古代东方的统治方式或政治制度。而对于为什么要将东方的“君主专制”与西方的“君主制”区分开来,西方学者的主要解释是:虽说从政府形式上来看,东、西方的君主制都是主权集中于君主一人,但区别于东方君主制下君主对臣民权利的忽视,西方的君主对保护臣民的权利是负有责任的。实际上上述解释并不充分,也由于上述解释具有明显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因此当代许多西方学者已经渐渐放弃了东方君主专制不同于西方君主制的看法。这从西方的各百科全书对“despotism”一词的收录和解释可见一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收录了“despotism”这一词,对其的解释是:一种意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3](P194)而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已经找不到“despotism”这一词条,只收录了与之相关、类似的词——“absolutism”(绝对主义)。

1.2“absolute——absolutism”:君主专制与绝对君主制、绝对主义

“Absolute”,其词根来自拉丁文中的动词absolvere(意为set free),由ab-(away)加上动词solvere(loose)合成,有脱离、松掉和不受控制之意。后来慢慢又发展出绝对的、完美的、纯粹的和不可再分割的几种意思。14世纪,法学家阿贝里库斯(Albericus de Rosateca,1290——1360)在讨论皇帝有无权力没收臣民的财产问题时,认为皇帝的权力可以不公正地、任意地行使,并使用了“potetasabsoluta(专制权力)”一词,这被认为是“absolute”用作专制意思的由来。据詹姆斯·戴利(James Daly)考证,“absolute”这一词在17世纪初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政治、法律文献中,不过当时主要是用来形容政府和议会的绝对权力,并未将这一词用于君主,也未在政治上对这一词进行定性,而是从褒贬两方面对这一词都予以使用。[4](P227-250)在英国内战(1642—1651)和战后的17世纪,对这一词的用法产生了明显而尖锐的分歧,分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保皇派的观点,认为君主理应拥有一种有别于常规权力的代表国家的“绝对(absolute)且不受限的权力”。另一种是国会派的观点,认为君主的绝对权力与专制和暴政同义,绝对君主就相当于专制君主。两方争论激烈,随着英国革命形势的发展,国会派的观点逐渐取得优势地位。1689年后,绝对王权这一术语在英国丧失了实践和政治意义,但是与此同时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这一术语被等同为了绝对的暴政(absolute tyranny)和绝对的专制主义(absolute despotism),并载入了独立宣言。[3](P3)

“absolutism”作为一种政治话语最早出现在1796年前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十年间这一词常在批判的意义上被用作形容法国国王的统治。1830年左右,“absolutism”开始出现在英国激进的自由主义文献中被用于批判英国国王的绝对权力。从当时的舆论导向来看,对“absolutism”一词的使用主要是着重将绝对的王权与人民的自由对立起来,并不注意对绝对王权(absolutism)与君主专制(despotism)的区分。这样做是因为将绝对王权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不仅能加强人们对王权的厌恶,而且能够因此反衬出“宪政”的优越性。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欧反对王权的浪潮中,“absolutism”是反对王权的激进分子和知识分子树立起来的批判绝对王权的一个靶子,在当时这一词是带有贬义色彩的,并越来越多地与专制联系在了一起。[5]

19世纪末以前,由于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导致了对“absolutism”这一词的贬义化,且长期存在着对“absolutism”和“despotism”两个词不加区分的使用,但在当代西方政治学中,“absolutism”与“despotism”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分的,并且“absolutism”的贬义色彩也已经趋向于褪去(变成了一个中性词)。“absolutism”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用来指16至18世纪在西欧君主制国家所流行的一整套关于君权和国家权力的学说。其基本含义是:主张通过君主的绝对权力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君主的这种绝对权力不但不被认为是邪恶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并且不受具体的机构和成文法的有效约束,不过仍受到道德传统和宗教观念的制约。[6](P6)这一词也可用来指欧洲资本主义前夜,相对于等级君主制或封建君主制的高度集权的君主制。

1.3“tyrannous-tyranny”:君主专制与僭主政治、独裁政治和极权主义

“Tyrant”最早起源于古希腊词“Tyrannous”。就现有的材料来看,这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前七世纪中期希腊诗人阿基洛库斯的诗句中,表示“篡位者”即“僭主”。在早期的希腊悲剧中,“僭主”和“王”这两个称呼是交替使用的,两者互为同义语。公元前七世纪到公元前六世纪,希腊各城邦纷纷建立起僭主统治,这一时期也被称为“僭主时代”。僭主政治在希腊城邦政治的发展过程中起到过较为积极的作用,因此这一时期对“僭主”一词的使用仅仅强调的是政权获取的非法性质,对其使用并未包含明显的褒贬色彩。公元前四世纪左右“僭主”与“王”才逐渐被区分开来,“王”被视为优良的统治者的称号,“僭主”则被用来指称较为邪恶的统治者。[7](P17)

罗马时代出现了dictatorship这一词,在布匿战争(公元前264—前146)前后Dictatorship(或autocracy)和tyranny这两个概念开始混合使用。Dictatorship(或autocracy)扩展了tyranny的内涵,两者都与个人的统治尤其是基于强烈的人格特征和专横行为的个人统治紧密联系,两者的特征都在于拥有单独个人执掌的、凌驾于其属民之上的能决定其生死的权力,含有专制的意味。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独裁统治是被同意的短暂的僭主统治,僭主是永久的独裁者;独裁统治是例外的、暂时的,而僭主统治虽然是非正常的但却是永久的。第二,僭主统治是一种变态的君主制的形式,是非正义的、暴力的统治,它破坏了公共利益,摧毁了法律和自由;而独裁统治是为了在危机和紧急的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合乎法律的扩大行政权力的措施。第三,僭主的行为是受个人愿望和利益驱使的;而独裁者的行为是受具体的任务驱使的,如减轻危机带来的威胁以及恢复平安和谐的状况,但独裁者最重要的任务是保护并重建宪法。第四,僭主渴望获取自身利益,并因此破坏城邦利益;而独裁者具备强烈的爱国心,是共和国精神和利益的捍卫者。第五,僭主可以任意修改、变更或是废止法律;独裁者只能拖延或悬置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第六,虽然违背了正义原则,但僭主政治本身仍是一种政体形式;独裁统治自身却并不是一种政体形式,而只是共和政体下的一种统治方式。[8](P412-442)

发展到近现代,tyranny常与totalitarianism(极权主义、全能主义)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totalitarianism有时也被称为New tyranny(新极权主义)。极权主义是一个现代的概念,二战后开始广泛流行,这一概念本身是较为混乱模糊且颇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极权主义与政府的民主形式相反,有的学者则认为极权主义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主形式,即是一种大众政治和社会政治。[9]由于许多涉及极权主义的重要理论和著作都与东西方的冲突与对抗有关系,因此许多评论家倾向于把极权主义这一概念作为一种对立的意识形态而不是一种政治分析工具和政体形式。

2 “君主专制”概念从西方传入日本之初的内涵与使用

明治维新前汉字词“专制”和“君主专制”在日本就曾有使用,但那时并不用来指政体形式而是指他人(尤其是权臣、外戚)侵夺君主的职权并且独断专行的行为。在政体意义上使用“专制”和“君主专制”始于明治维新前后。这一时期,日本的知识分子在介绍西方尤其是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思想的过程中引入了“君主专制”这一概念。其英语语源主要是despotism,主要是从despotism的意义上来认识“君主专制”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英语语源是autocracy,如1886年,旅日美国传教士黑本(J. C. Hephurn)在编纂的《和英语林集成》中就将“autocracy”译为“专制政治”,[10](P248)此外,absolutism也是语源之一。为了从细节上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将明治维新时期几个版本的英日、日英辞典中对相关词汇的译法列表如下:

表1:明治维新时期英日、日英词典中对“君主专制”相关词汇的译法①资料参考,赵利栋.中国专制与专制主义的理论谱系:从戊戌到辛亥[A].章开沅,严昌洪主编.近代史学刊:第4辑[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于“君主专制”的英语语源这一问题,各词典并未达成一致共识。当时,在日本知识界翻译相关西方理论著作的过程中,对于哪个英文词汇是明确对应于“君主专制”的也并未达成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个词的使用是混乱的。这种混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君主专制”的内涵模糊不清、难以辨别,影响了对其的认识和使用。

从日本知识界开始翻译西方政体学说以来,自加藤弘之②在日本,加藤弘之最早在其所著《邻草》中引入西方政体分类的知识,并在其所著《立宪政体略》中提出"君主专治"的政体形式。以降,“专制”一词在日本逐渐流行起来。在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思想家和政治家之中,对君主专制政体也形成了一种共识,即大都视“君主专制”为一种落后的政体形式,为未开化的国度所采用,而立宪政体则是一种更好的政体形式。此外,中国的政体形式在他们头脑中也逐渐与“君主专制”联系了起来。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知识界是从作为立宪政体的对立面这个方面来认识“君主专制”的。随着《明治宪法》的颁布,日本在形式上确立起了君主立宪制。因此,尽管《明治宪法》所规定的天皇的实际权力仍旧相当大甚至可以说近乎专制独裁者,但此后几乎没有人再公开批评日本政体形式的专制性,也不再继续把日本的政体形式视作“君主专制”。而由于在译成日文的西方政治学著作中包含有将中国的政体形式划归为“君主专制”的内容,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本知识界对中国政体形式的定位,使其将中国的政体形式划归为“君主专制”。明治维新时期求学日本的中国留学生与流亡日本的维新派在这一思想氛围的影响下,也逐渐接受了用“君主专制”来表述中国的政体形式,并且主要是从负面的角度来接受“君主专制”的概念。[11](P239-240)

3 清末民初“君主专制”概念从日本向中国的传入及使用

“专制”一词从秦朝开始就已经在古汉语中被大量使用,但含义与今天所说的专制有较大不同。目前可考的最早从现代政体意义上使用“专制”一词的是黄遵宪,他在1887年所著的《日本国志》一书中用了“专制”一词来形容君主制。1898年前后,“专制”开始与“君主之制”、“君主之国”、“一君治民之制”等词语共同使用,并呈现出“专制”一词逐渐取代其他词语的趋势。1899 年4月20日,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中提出“专制”、“立宪”和“共和(民主立宪)”的政体三分法。之后,梁启超发展了康有为的政体进化思想,并将“君主专制”置于政体进化序列的最底端,视为最落后、最恶劣的政体形式。由于根据现实的经验容易得出中国的帝制不属于立宪制和共和制,因此很容易倾向于将其归为专制。“君主专制”一词遂逐渐被用作批判中国古代帝制以及分析、解释中国近代以来落后原因的有力理论武器。

1899年9月15日,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了《草茅危言》一文,文中他正式提出中国三千年的政治就是“专制独裁之治”。然而三个月后的12月13日,他在发表的《蒙的斯鸠之学说》一文中对将中国古代的政体形式究竟归为何类产生了摇摆,文中他根据何礼之的日译本《万法精理》对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进行了介绍,提出了立君、专制和共和的政体三分法。文中梁启超还加了一些按语“蒙氏所谓立君政体者,颇近于中国二千年来之政”;“蒙氏所论专制立君二者,其性质实相同,特其手段稍异耳”。[12](P2070)区别于之前将中国的政体形式归为“专制独裁之治”,梁启超在这里将其归为“立君政体”(相当于之后人们所说的开明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梁启超还认为立君制与专制独裁之制性质相同,只是手段稍有差异,这种对两种政体形式的混淆是导致他在将中国自秦至清的政体形式归于哪一类这一问题上摇摆的原因。受梁启超影响,中国的知识分子自接受专制说以来,就时常将“君主制”和“君主专制”混为一谈。

但是,1900年末到1901年前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那时在海外知识分子(尤其是留日知识分子)中,意见开始逐渐趋于一致,开始接受“君主专制”这一概念并将其与中国古代的帝制联系在一起。这些海外知识分子将这一概念传回国内,自此,“专制”、“君主专制”这些概念逐渐在中国流行起来。1901年6月10日,梁启超在《国民报》第2期刊登了《说国民》一文,文中按照当时流行的看法将中国古代自秦至清的政体形式直接归为“专制”,并正式以“君主专制”这一概念代替原来较中性“君主制”之说。1912年即民国元年,在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就职演说中,孙中山提出要“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可见,在革命派的宣传中,相对于民主共和的美好光明,专制政治是腐败黑暗的。此后,除梁启超等维新派、孙中山等革命派,甚至连康有为、黄遵宪、杨度等保皇党人和清政府的官员也都逐渐接受了“君主专制”这一概念和中国古代君主专制说。

需要指出的是,梁启超等人所指的“君主专制”对译的是英文中的“monarchy”,即严复所说的“一君治民之制”,它在现代中英翻译中被译作“君主制”。这大致反映了当时我国知识界很大程度上是将“君主专制”与“君主制”混淆在一起的。导致这一错误认识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最初根据日译本介绍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学说时,忽视了亚氏对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者区别的强调,而将“君主制”与“君主专制”两者等而视之;另一方面或许可追溯至孟德斯鸠,他出于对法国绝对君主制的批判而在“君主制”和“君主专制”之间划上了一个约等号,而日本是在孟德斯鸠的意义上接受“君主专制”这一概念的。因此,在“君主专制”最初经由日本传入中国的过程中,这一错误的认识也被保留了下来。由于“专制”概念在传入中国之初是与“monarchy”对译的,也由于在这种错误的译法还没来得及纠正之前“专制”一词就已在中国普遍流行开来,因此,当时知识界通常理解的“专制”不是despotism(君主专制),而是monarchy(君主制)。这种概念认识上的混乱与模糊所产生的影响,甚至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尽管“君主专制”作为一个外来词颇有歧义,但自从“君主专制”一词在甲午战争后经由日本传至中国之后,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很快就使用这一概念来给自秦以来中国古代的政体形式予以定性,从而为其批判帝制树立了一个靶子,也为其提倡共和提供了便利。再加上受日本知识界的影响,“君主专制”是一种落后的、恶劣的政体形式的观点,经由当时留日回国的知识分子的传播,也被国人广为接受。自此,中国自秦以来的政体形式也就被贴上了“君主专制”的标签,并赋予了批判的含义。

4 结语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从概念史以及概念传入史的角度出发,通过整合词源学、翻译学、历史学以及历史语境主义研究方法等不同的理论元素,对“君主专制”这一概念从西方经由日本传入中国的历史过程及其发展演变做了较为系统的考察。通过考察我们初步得出如下三点结论。

一是由于在西方历史语境和学术传统中,despotism、absolutism、monarchy、tyranny和autocracy这几个词语,是分别用来指称不同政体形式或政治现象的,因而我们以前在中英对译中把它们不加区别都译作“君主专制”是不妥当的。在此需要重申的是应将“despotism”作为“君主专制”的唯一英语语源,其他的则分别译为“绝对主义”、“君主制”、“僭主制”和“独裁统治”。

二是由于受英日对译、日中转译以及东西方文化区别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学者至今在“君主专制”与“君主制”之间不做严格区分(即将前者等同于后者),这样做是不妥当和容易引起混乱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那里,君主制作为一个有德的人在固定法律之下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统治的正常政体,是与作为其变态形式的“僭主制”(或暴政)相对应的,其含义与君主专制有明显的区别;另一方面,在现代政体分类的语境中,立宪君主制和“君主专制”虽然都有君主制的成分,但两者在有无宪法的约束这一点上是存在根本区别的。质言之,就君主个人掌控的权力而言,一般君主制要大于立宪君主制,而小于君主专制,即三者在君主权力的外在限制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

三是综观“君主专制”这一概念从西方(经由日本)到中国的源流及其演变,我们认为它主要是用来指称一种君主地位世袭、君权至上、不受法律限制和没有分权机构制衡的政体类型;而它作为一种政体分类的“理想类型”,应该可以作为所有具有相同特性的政体的分析工具,而不论这政体是存在于中国还是他国。总的来说,我们认为用君主专制这个概念来分析我国古代自秦至清的政体形式是较为适合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一些国内学者以中国的皇帝受到一些实际的限制做不到绝对的专制为由,来否认中国古代帝制符合君主专制类型的做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君主专制”是就整个体制特别是君主不受“法律意义上的限制”而言的,而不是就君主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意义上的限制而言的。实际上,世俗的君主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是不可能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君主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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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继棠

作者简介:柳新元(1966-),男,湖北黄冈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蕾(1988-),女,湖南株洲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3-0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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