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林军
海员工资支付问题分析
罗林军
由于《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海员招募方式的复杂,以及船东或船长对海员工资支付存在不同的理解,欠薪等海员工资支付缺陷一直是PSC检查的高发滞留缺陷。从海员范围界定、海员工资支付主体、工资支付方式方面结合各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不同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分析即将生效的《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对海员工资支付的影响,供船东、船长和相关方参考。
公约适用船舶;海员范围;海员就业协议;船东;工资支付;工资缺陷
OI:10.16176/j.cnki.21-1284.2016.12.004
MLC公约适用船舶和海员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直接影响船舶的设计和构造以及在其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工权利。公约适用船舶是指除内河船舶、遮蔽水域或港内航行的船舶、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渔船和军用船舶之外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无论其为公有或私有。对于近些年来不断涌现的一些海上设施,如海上平台、移动式海上钻井设施MODU、浮式海上储油和卸油装置FPSO、FSO/FSU,是否属于公约适用船舶,公约并未明确。但公约给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一般原则,即如果对某类船舶是否属于MLC公约适用船舶存在疑问,应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目前,中国内地和香港尚无明确界定;新加坡主管当局明确将MODU排除在公约适用船舶之外;巴拿马主管当局明确海上平台或MODU不需要按MLC公约5.1.3的要求发证,但公约中的工作条件仍适用于在平台或MODU上与航行有关的人员;巴哈马主管当局也明确
ODU、FPSO、FSO/FSU均不属于MLC公约适用的船舶, 2.2工资和2.1海员就业协议要求不适用,但公约中的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最低配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船员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饮用水、船上医疗、职业健康、投诉程序等仍适用于这些海上设施。
MLC公约对于海员范围的界定是指在本公约适用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如果对某类人员是否为MLC公约所指的海员存在疑问,应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中国内地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规定海员指受雇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籍海船上工作、实习和见习的任何人员,船东或船东代表应与上船工作或者实习、见习的海员订立书面上船协议,即仅仅明确了将实习或见习的人员界定为海员;香港旗在DMLC PART I船东实施指南中明确规定引航员、船东或船东代表、执法机构官员、只在港口或港口设施期间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和只与船舶建造、改装、修理或试验相关的人员不属于海员,香港主管当局也未将实习生排除在海员之外且香港的集体谈判协议中还明确了实习生(cadet)的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巴拿马主管当局明确规定了以下人员不属于海员:“引航员、港口工人、验船师、船舶监督人员、受巴拿马运河管理局管辖的雇员、海底钻探或MODU的操作技工(不包括那些接受过《STCW公约》培训和认证的人员)、武装人员、科学家、研究人员、潜水员、实习生(cadet)、离岸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其工作不属于船舶常规操作的一部分)”,将实习生(cadet)明确排除在海员的范围之外;利比里亚对实习生(Cadets and Trainees)可免除实施MLC公约规则1.4(私营和招募)、2.1(海员就业协议)、2.2(工资)、4.2(船东责任)、4.5(社会保障)、标准A 2.4(休假的权利)以及标准A 2. 5.2(b)(遣返的权利)的要求;新加坡商船(MLC)(海员定义)法令 2014明确规定,潜水员、嘉宾艺人、船舶监督人员、验船师、私募保安人员、维修技师、研究人员、科学家、船舶检查员、平台技术专家不属于海员,并特别地将判断海员范围与船上工作时间相关联,即工作性质不属于船上常规工作的一部分,或船上工作是临时的,主要工作还是在岸上,或雇主给予的劳工和社会保障更具优势且在船上工作时间不超过45个连续天和任何12个月期间总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月的,不视为海员。新加坡主管当局未将实习人员排除在海员之外且还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海员职业发展的计划,如每雇佣一名新加坡籍实习生可为船东提供50%但最多不超过400美元/月的补贴,还为完成船上培训获得初级驾驶员COC3或轮机员COC5证书人员提供最高2 000美元成就奖,和为获得更高级别COC1和COC2海员提供最高3 000美元成就奖。
通常工资支付的主体应为MLC公约所定义的船东,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管理公司或光船承租人。通常情况下,MLC的船东与ISM规则中的公司为同一实体,当然,船舶所有人A如将船舶的ISM规则的安全管理职责委托给B管理,同时自己承担MLC船东的所有责任也是可以的。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为一艘船舶的所有人A光租给了B,而B又将船舶委托给了C管理,此时的MLC船东一般为C管理公司(同一实体),也可以为B光船租赁人(已经从所有人处承担了所有经营和管理责任),但此时一般不能为所有人,因为光租期间,所有人已将不配备船员的船舶提供给光租人并由光租人占有、使用和运营。
因此,主管当局或其认可组织RO在劳工文件审查时应验证所有权和国籍证书(中国旗)或注册证书(外旗)、光租证明等文件以确认船东主体的合法性。体现在文件上的MLC船东应为编制DMLC PART II的主体并在PART II中所声明的承担MLC所有责任的船东,也应与就业协议SEA中所声明的船东一致。实船劳工检查后所签发的MLC证书或符合声明中的船东也应与PART II和SEA所声明的船东一致。
MLC的船东直接与海员签署就业协议并支付海员工资,这是最简单也是被广泛认同的工资支付方式,当然,根据国际惯例,船长可以代表船东与其他海员签署就业协议SEA。
另一种普遍存在的工资支付方式为船东与海员签署SEA,而实际支付工资的是为船舶提供配员的海员招募机构。此时海员除与船东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外可能同时还有一份与海员招募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极易导致海员同时拥有两份就业条件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两套不一致的工资标准的严重缺陷。
由于海员招募的复杂性,同一艘船舶可能同时存在船东自己雇佣的海员和来自一个或多个海员招募机构的海员,因此,同一艘船舶实际支付海员工资的主体可能同时存在部分由船东直接支付、部分由一个或多个海员招募机构支付,极易导致部分或个别海员未能定期获得全额工资报酬的严重缺陷。无论海员招募多么复杂,MLC所声明的船东均有责任确保船上所有海员按就业协议定期获得全额工资报酬和工资账单。
海员工资支付原则为船东按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支付全额工资,且应按各船旗国或适用的集体协议CBA的要求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间隔定期支付海员应得的报酬,应给海员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账目(如工资单或工资条)以及在其实际支付的货币与协议规定的货币不一致时,所用的兑换率,为海员提供一种将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家人或受赡养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LC公约导则B2.2.2还规定工资应以法定方式支付,凡适宜时,可以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支票、邮政支票或汇款支付工资;在终止雇用时,所有应付报酬的支付不得出现不应有的延误;如果船东无理由拖延支付,或未能支付所有应付报酬,主管当局应对其给予适当惩罚或强制其采取其他适当补救措施;除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其他措施授权者外,应禁止对海员罚款。
对于目前船上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即当月支付的是上个月的工资,如8月份支付的是7月份工资并以此类推,是否允许?从公约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间隔定期支付来理解,每月支付上月工资是符合MLC公约要求的,但仍应注意各船旗国特殊要求,如后述的新加坡、巴哈马和马绍尔群岛。对于工资实际支付是否不能超过30天,如上月为15日支付,而本月是否一定要在15日之前支付?公约要求不超过1个月间隔而并非指不超过30天间隔,因此,如上月为1日支付,本月30日支付(两次间隔最长60天)也是符合MLC公约不超过1个月间隔的要求。
中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规定海员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采取汇款方式支付的,船东、海员用人单位不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新加坡海事劳工立法规定,应不晚于每月最后一天按就业协议支付海员全额工资并给海员相应的月薪账单,如账单中的数额需要调整,则调整后的账单应不晚于下月的最后一天提供给海员,如无合理理由未按要求提供海员月薪账单将处不超过000美元罚款。商船179号立法规定,海员应得的工资应在海员离船时全额付清,工资账单应不晚于海员离船前24小时提供给海员,无通知期或不足24小时的在离船时提供,否则处以不超过5 000美元罚款。
巴哈马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条例规定,应按海员就业协议和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每月支付海员工资,巴哈马142号信息公告规定,在航次结束之前,当船舶到达每个装货或卸货的中间港时,海员有权要求船长支付减去任何正当扣减之后应付的实际所得工资,但是频率不多于15天一次。如果没有任何相背的协议,船东或船长应在合同条款终止后的两天内或当海员离船时取较早者,向每个海员支付工资,并向海员提供完整真实的包含他们应得工资和所有扣减的工资账单。
马绍尔群岛海事法规定,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船东或船长应在合同条款终止后的两天内或当海员离船时取较早者,向每个海员支付工资。海员有权在到达每个装卸货中间港时,按当地货币从船长处领取所得工资的一半,但工资支付频率不多于10 天一次。如果未能按要求支付海员工资,海员有权要求获得全额工资。
由于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欠薪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也是PSC高发滞留缺陷,具体表现为:未按海员就业协议SEA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CBA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至少按月)支付海员工资;未按就业协议SEA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CBA确定的工资数额全额支付;海员存在一套以上的工资标准;海员工资存在不符合船旗国要求的扣减;个别海员(如实习生)工资账单显示加班工资或年休假工资为0元;没有提供给海员相应的工资账单。
船东应与公约适用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协议发放工资,除非船旗国主管机关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海员。船东在任何情况下应有可靠的措施确保所有海员能按就业协议和船旗国要求至少每月获得全额工资报酬及相应的工资账单。特别是当全部或部分海员由海员招募机构配员并支付工资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出现一套以上工资账单的严重缺陷。
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的《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可有效保障海员快速获得船东所拖欠工资,当船东2个月及以上未支付海员工资或者未支付遣返费用,可以认定为海员被遗弃,海员将有权通过财政担保方,依据就业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法律,直接快速获得船东未支付的工资,但最多限定至不超过4个月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遣返费。财政担保方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通过代位求偿权,权利转让或其他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向船东索赔其所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