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花
摘要:我国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民合作社融资陷入困境。融资难问题绝不仅仅是单纯某个方面的问题,而是制度、法律与信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纷纷从这三方面对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合作社融资理论,对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些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作一研究述评,以期对解决浙江省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问题有所启迪。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融资难 治理 研究述评
浙江省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农业转型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建设“两富”“两美”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农民合作社产权模糊,财务金融管理人才缺乏,信用评级难以达标,合作社抵、质押物少,政府资金补贴有限,金融机构担心合作社不讲信用、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等导致农民合作社融资难。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江苏、浙江、徐州、盐城、南京、连云港等各地陆续爆出合作社资金被挪用或者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失信事件,导致合作社融资难上加难。为此,国内外学术界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下面对这些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作一研究述评。
一、目前对相关问题研究的特点与不足
(一)对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的政策指导意见及总结实践报道性内容较多。相关文献对欠发达地区如浙江丽水等地进行深入研究的较少,有关的政策文件操作性还需进一步细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2004年到2014年中央1号文件,从抵押、质押、担保等以及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到要求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2年国家出台的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2010年党的强农惠农政策、2009年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全国各地也积极探索适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相关规定。如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优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信贷等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导下,2011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下发《关于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通知》,就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相关意见,明确了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的四个原则及要抓好的四项任务,并附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但具体如何优化农民合作社的融资信贷等业务才有助于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缺乏可供操作的、可细化的法律条文。
(二)国内外学术界侧重于从经济学(包括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博弈论等)视角分析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Emelianoff、Robka和Phillips认为,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合作社中“谁受益”的问题十分值得研究。Emel1anoff建立了一个相对复杂的合作社理论框架,重点研究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关系。Hugh T.Patrick(1966)提出了两种模式,一是“需求追随”型,即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导致农村金融组织及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先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二是“供给引导”型,即农村金融组织及相关服务的供给先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他认为这两种模式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两种模式之间存在一个最优顺序问题。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农村信用理论界一直居于主流地位,该理论认为农业应该通过信贷补贴计划将贫困农户纳入发展轨道、增加低息信贷促进农业发展工作。该理论在发展中国家被广泛实行,并且表现出突出的时间价值。但是该理论假设农户没有储蓄需求不符合现实实际,同时,严重的逆向选择致使信贷政策偏离了预定目标。以亚当斯(Adams,1983)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代替了农业补贴信贷论。该理论肯定了农户的储蓄能力,强调农村金融的市场机制。但是其假设金融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必须实行全面市场化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斯蒂格利茨·维斯(Stiglitz Weiss,1981)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为防止市场失效,政府应适当介入金融市场,政府干预可以解决市场上不完全信息问题。该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对我国农村信用体系构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借鉴国外农民合作社融资经验,鼓励非正规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融合,拓展金融宽度,使急需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如印度国有开发银行(NABARD)与非正规农户互助组(Sell-Help Group)的合作:NABARD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对农户互助组进行培训,农户互助组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NABARD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农户互助组发放贷款(洪琳,2010)。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由借款者自愿组成小组,小额信贷机构分别贷款给每个成员,小组内的每个成员对另外的成员的还款负有连带责任,否则整个小组将被取消未来的借款资格(Mckinnon RI.1973)。小组贷款促使借款者提供信息,减少了小额信贷机构搜集信息的成本,保证了还款率,同时也使得那些缺少抵押品的赤贫者和微型企业得到了融资。美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提供的金融支持形式多元化,合作社容易通过抵押获得贷款、可以获得多个专门机构的贷款、从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获得贷款、通过农村合作社发展赠款计划等。法国和德国在农民合作社问题上,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工协作机制。政策性金融侧重于支持投资回收期长、风险较大的农业经营性项目,商业性金融侧重于支持商业可持续的农业经营性项目。贷款品种覆盖面较广,主要包括青年农民贴息贷款、农业现代化特别贷款、养殖业特别贷款、特别作物栽培贷款、公用农业生产资料特别贷款、农业灾害特别贷款等六类。日本政府为支持农协金融的发展,在财力和政策优惠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如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普通银行利率用以帮助它吸收储蓄;政府为农协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支持。这些金融支持不仅解决了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促使合作社全面发展。
国内如林毅夫、李永军(2001)、全丽萍(2002)、冯兴元(2004)等人分析了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农村中小企业的借贷行为,认为由于农村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借贷资质的信息透明度差,且关于信贷的抵押条件欠缺等原因,使得金融机构在决定贷款之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来调查企业的财务和资信状况,而且贷款发放之后,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以防范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这些都会增加融资的交易成本。韩冰(2008)、韦克游(2013)也持类似观点,除考虑交易成本外,前者还从制度变迁理论、银行信贷合约理论和信贷配给理论视角作了深入探讨,后者认为应当适用供应链网络治理结构,采用新古典契约安排解决融资难问题。李歆(2008)认为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向农户提供包含信贷服务的订单,并依据订单中的价格保障、技术服务、声誉机制和互联机制等手段与方式,有效应对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研究成果丰富,各位学者提出的见解有一定的独特性,李歆主张用声誉机制解决该问题,但未能对诚信的经济性质即预期自身效用最大化进行分析。另外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构成,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诚信制度是否有效更主要的是看其实施机制是否健全。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的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这三个因素不同时出现,交易费用就不存在。目前从这三方面结合起来分析研究的很少,也就是说缺乏从制度层面的深入研究。
(三)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引下,从信用视角探讨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相关文献层出不穷。在《关于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通知》指导下,杭州市工商局探索以信用监管的方式改进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课题组对农民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研究,为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信用问题提供了借鉴。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联社的主要做法、殷丽(2014)、邱莹等(2014)、李威(2013)、孟召将(2011)、张承杰等(2011)、张尧洪(2008)也作了类似的研究。王乾等(2013)认为除加强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外,规范合作社运作、探索合作社股权二级市场等是应对直接融资难的途径。尽管这些成果为本课题的深入研究开拓了视野,但信用包含道德上的意义(含四种道德观及影响道德行为的几个因素)和社会责任(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农户等),而目前很少有关于此方面的研究。
(四)从法律层面破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问题并作出有益探索。廖艳婷(2011)、向超(2014)、郭航婷(2012)从构建合作社的价值定位、资金互助及风险机制、盈余分配等制度上来解决融资难问题,而实质上法律是可以改变人们的信念和预期的,加大失信者(违约者)的法律风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融资难问题,但目前对此进行的研究很少。
(五)从融资的主要影响因素着手分析。杨大蓉(2013)在对浙江省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从加强对金融和财务人才的培训和指导、鼓励非正规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融合、改进业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创新和保护、规范非正规金融机构和多元化扶持更多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等方面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创新策略。王乾等(2013)认为除加强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外,规范合作社运作、探索合作社股权二级市场、创新合作社权益融资方式、发展新型合作社、增强资金互助组织功能也是应对直接融资难的途径。吕彦杰(2012)、顾剑飞(2014)认为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无形资产、理事长的综合素质、银社关系、外部环境是影响其融资难易程度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尝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解决途径。要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学者普遍认为规范运作和创新融资模式是关键,而在对其影响因素的分析中,农业市场不成熟、农业相关政策的不确定性、制度安排不合理、监管及惩治不力、法律环境不健全等因素未被详细分析,而这些因素是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关键。另杨大蓉的分析是以浙江省农民合作社作为调研对象,文中调查区域未见浙江省欠发达地区,所以融资对策是否适合欠发达地区还有待商榷。
二、未来研究的重点
(一)从研究对象看。未来研究对象可对欠发达地区如浙江丽水、衢州等区域农民合作社融资进行调查分析,由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发展很不均衡,两者之间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发展水平、效益及规模等都存在较大差距。在进行融资问题研究时,应充分考虑这种差距,采用不同的融资策略,否则将影响浙江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水平。杨大蓉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新意,但未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未来研究可弥补这一不足。
(二)从研究方法看。当前的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或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为主,进一步的分析需要充分利用实地调研数据,加强运用数理与统计方法进行实证研究,以及充分利用学科交叉法,以便从不同层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农民合作社融资途径。
(三)从分析视角看。尽管对农民合作社融资的研究范围很广阔,包括行动者网络理论、供需视角等,但目前研究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融资难问题绝不仅仅是单纯某个方面的问题,而是制度、法律与信用(含道德)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今后可考虑把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社融资影响因素及治理作为研究对象,从多视角出发,在实践调研总结提炼的基础上,以国内外合作社现有融资模式为指导,对内分析其内部治理和操作流程,对外分析信用监管及法律环境等内容,内外结合有助于找到破解融资难题的新型运行模式,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题提供现实参考,从制度经济学、法学及信用(含道德)系统创新分析可进一步丰富合作社融资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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