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5〕17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信息监管工作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在股权登记系统内录入本机构当前的各项信息,完成信息初始化工作。
1.股权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202.22.249.3。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用户名为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上的机构编码,初始密码为123456。各机构应在登录后自行修改密码。
2.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确保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信息报送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后续信息维护、密码管理等工作。
二、股权登记系统于9月1日启用,各相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开展信息登记工作。
三、注册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含合伙制公估机构)在股权登记系统内完成信息变更登记后,无需向上海保监局书面报告变更事项,也无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变更申请。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仍需向上海保监局申请许可证换发,行政许可类事项仍需由上海保监局核准。
四、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管理与维护股权登记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