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海市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保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5〕147号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地区60周岁以上年长保险消费者服务工作,满足其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提供适合年长保险消费者特点,满足其养老、医疗等多元化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各公司应建立健全针对年长保险消费者的管理制度,并结合其投保年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对投保产品的缴费方式、保障内容、现金流等进行管理。
三、各公司应全面客观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充分评估年长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客户回访跟踪等工作,确保年长保险消费者知晓所购买保险产品的情况。
四、各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运行和给付行为管理,应对投保人群、销售过程、保单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制定合理的契约调查抽样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我局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