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2016-04-05 02:47
上海保险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业务投保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发〔2015〕1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l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六、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应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八、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98号)同时废止。

2015年1月25日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5〕35号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赠送保险业务管理。当前市场上存在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加强赠送保险业务管理,确保赠送的产品、业务处理方式等符合《通知》要求,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加强领导,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以获取客户信息、促销、市场推广等目的开展的赠送保险业务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且不得以停止赠送为由借机炒作。

三、建章立制,规范赠送保险业务流程和报告程序。各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内部制度和业务流程,开展赠送保险活动必须取得总公司的批准。

各公司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专管员联系机制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89号)的要求上报季度《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时,应同时报送赠送保险开展情况,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总公司批准文号、产品备案文号;

2.赠送保险的目的以及产品名称、责任类型、保险期间、件均纯风险保费金额、件均毛保费金额、件均保额等;

3.受赠对象的类型、人数、赔付金额等;

4.财务处理方式。

首次报送的报告还应包括现有赠送保险业务、系统等方面的整改情况。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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