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剑 光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唐五代的婚外两性关系和社会认同
——以宋人笔记为核心的考察
张剑光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200234)
宋人笔记中,有许多资料记录了唐五代男女婚外两性关系,以及社会对婚外性关系的态度,这些可以弥补唐代资料的不足。唐代成年男女可以很自由地交往,社会环境是比较宽松的。在非婚性关系中,男性往往是主动者,但女性有时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亦会同意发生婚外性关系。非婚性关系在各个阶层中都有,但社会上层发生的比例较高。城市中的市妓以出卖肉体作为谋身的手段,为男人提供性服务,冲击着正常的家庭关系。而社会礼俗宽容地对待婚外两性关系,对婚前性行为没有严格的限制。不过宽松的两性关系中,如乱伦等一些婚外性关系,虽十分多见,但社会上并不认可。从唐代法律层面上看,只要不对家庭、血缘和社会等级结构发生冲击,对男女的婚外性关系并没有太多的限制。因此只要有合适的氛围,相对奔放的两性关系就自然而然地出现。
宋人笔记;唐五代社会;婚外性关系;性服务;社会态度
在存世的宋人笔记中,有不少记录唐五代两性关系的资料。*本文引用的宋代笔记,主要收录在由傅璇琮、朱易安、戴建国主编的《全宋笔记》前六编中。大象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第一编,2006年出版第二编,2008年出版第三编,2010年出版第四编,2012年出版第五编,2013年出版第六编。这些是观察社会关系的重要材料,有其独特的一面,可以加深我们对唐五代社会生活的理解和认识,应该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相对于唐五代的资料而言,宋人的笔记中对唐五代的记录有些更为具体。利用宋人笔记中关于唐五代社会的记载,对推进和细化研究有比较重要的价值。可以看到,在宽松的社会环境下,唐五代两性关系常会越出通常我们认为的家庭伦理规范,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男人对娼妓的热衷追求,成为男权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通过这些笔记记载,可以了解唐五代人的精神面貌和生活状态。
两性关系既指婚内的男女正常性关系,亦指婚外男女不正常的性关系。在正史和唐代笔记中,对婚外男女性关系有不少记载,*利用唐代的笔记小说探讨唐代的男女两性关系,学术界已有不少成果,如翁育瑄《唐宋的奸罪与两性关系》第五章《恋爱与通奸——唐代笔记小说中之两性关系》,稻乡出版社2012年,第171-208页;张金桐《唐人小说中的妇女性爱:小说家营造的心理态势》,《河北学刊》2003年第1期;岳纯之《论唐代婚外性行为及其社会控制》,《齐鲁学刊》2006年第5期,各文侧重点不同,可同时参考。但宋代笔记的记载更为细致,可以弥补唐代资料记载上的不足。从这些记载中可以得到一个总体的印象,隋唐五代时期,男女公共场合交往十分平常,接触较多,这使发生非婚性关系十分方便,而社会对这种关系相对比较宽容。
唐代成年男性可以很自由地和女性交往。对男女在一起听音乐、吟诗唱歌,唐代人是不会当作洪水猛兽加以议论的。洪迈《容斋三笔》谈到:“白乐天《琵琶行》,盖在浔阳江上为商人妇所作。而商乃买茶于浮梁,妇对客奏曲,乐天移船,夜登其舟与饮,了无所忌,岂非以其长安故倡女不以为嫌邪?集中又有一篇题云《夜闻歌者》,时自京城谪浔阳,宿于鄂州,又在《琵琶》之前。其词曰:‘夜泊鹦鹉洲,秋江月澄澈。邻船有歌者,发调堪愁绝。歌罢继以泣,泣声通复咽。寻声见其人,有妇颜如雪。独倚帆樯立,娉婷十七八。夜泪似珍珠,双双堕明月。借问谁家妇?歌泣何凄切。一回一沾襟,低眉终不说。’陈鸿《长恨传序》云:‘乐天深于诗多于情者也,故所遇必寄之吟咏,非有意于渔色。’然鄂州所见,亦一女子独处,夫不在焉,瓜田李下之疑,唐人不议也。今诗人罕谈此章,聊复表出。”[1]卷6“白公夜闻歌者”,75白居易见到女性一人独处,便前去吟咏听乐,并不怕别人议论,这反映出了唐代成年异性间的交往是比较自由的,同时亦说明男女两性关系必然是十分活跃的,禁忌很少。一些人认为白居易听的是妓女的演奏,所以才为社会允许,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洪迈认为白居易在浔阳江和鄂州都是单独和一女子相处听乐,而唐代人并不觉得很怪,这主要是社会认为这样的交往都是可以认可的。这可以使我们看到,唐代男女发生婚外性关系的环境是比较宽松的。
在非婚性关系中,男性往往是主动者。男子出门在外,看到喜欢的女性,把握不住的时候很多。唐末龙纪年间,士人柳鹏举游杭州,“避雨于伍相庙,见一女子抱五弦,云是钱大夫家女仆。鹏举悦之,遂诱而奔藏于舟中,为厢吏所捕,其女仆自缢而死”。[2]卷9“柳鹏举诱五弦妓”,110该女仆与主人家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柳鹏举把女仆拐走,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估计柳是有家室的,因为喜欢女仆的色相和才艺,才会诱惑她私奔。而对女仆来说,这样的私奔一旦闹大,就无脸面对周围人的眼光,所以走向了绝路。可知,非婚性关系中,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性。
非婚性关系主要发生在地位不对等的男女之间,特别是地位高的男性与地位低的女性之间。名娼娇陈原在京师名声很响,因为“姿艺俱美”,后来嫁到了士人柳齐物家。玄宗上台后,一直听闻娇陈的名声,就把她召入宫内,一睹芳容,他并没有顾忌娇陈之前混乱的性关系。娇陈入宫见到玄宗,“因涕泣,称痼疾且老”,玄宗知道她“不欲背柳氏,乃许其归”。[3]卷4“贤媛”,158虽然玄宗最后没有用强,但反映出在唐代地位高的男性夺人妻妾是时常发生的。男人对女人的过往是否纯洁并没有要求,只是一门心思享受着女性的美色和歌舞技艺。衡阳周令,后妻特别凶妒,但他仍对女性有着爱好。家里有婢女数人,周令和他们乱搞,致其中二婢女怀孕。后妻知道后,就没事找事用鞭子打二婢女。二婢女为了保护胎儿,常常以背或臀、腿来挡她的鞭子。无良的周令亦不想要这两个孩子,就叫后妻打她们的腹部,想把胎儿打下来,“二婢竟以鞭捶堕胎而死”。[4]卷2“衡阳县令周妻报应”,168对二位婢女来说,与主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总幻想能得到主人的收留,而对周令来说,纯粹是性的享受和快乐,根本没有想要对婢女们负责。唐末天复中,湖南节度使刘建封“淫其牵拢官陈之妇”,上级和下级的妻子搞上了。限于上下级关系,陈某就睁一眼闭一眼。想不到某一天陈某被同事们嘲笑了,“耻而发怒,伺便以蒺藜击杀之”。[2]卷12“沈潞州非命”,146因为刘建封地位较高,陈某妻亦没有拒绝这种关系。在古代男权社会中,有地位的男人性生活十分随意,而自己的妻妾是奈何不了他的。如宰相崔慎猷在浙西时,请了一位僧人来看他的“夫人洎妾媵间”是否有人怀孕,结果僧人发现一位“更衣官妓”有身孕,这个孩子就是晚唐宰相崔胤。[2]卷4“崔胤相腋文”,45有妻子和妾媵,还要与官妓发生关系,说明有地位的高官,他们的性生活几乎是不受限制的。
女性为生活所迫,亦会同意发生婚外性关系。比如唐末广明中,黄巢攻占长安,“大驾幸蜀,衣冠荡析,寇盗纵横”,很多中上层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冲击。有位“西班李将军女,奔波随人,迤逦达兴元,骨肉分散,无所依托”。显然这位李将军的千金还没有结婚成家,但由于战乱,逃难到达兴元,无依无靠,生活无着落。碰到了凤翔董司马,李女就隐瞒自己的家庭情况,“以身托之”,和董司马组成了临时家庭。后来在他们来到蜀地后,李女暗中“寻访亲眷,知在行朝”,原来是家人跟了皇帝一起到了成都。李女对董司马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于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她的意思是自己生活无着落,所以以身相献,当然这亦算是一种缘分吧,但我们的家庭不同,是不可能到老的,只能是临时的两性关系。这种为生活所迫就可以献上身体,在五代至宋初人的看法中,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识者谓女子之智,亦足称也。”[2]卷9“李氏女”,113不仅不对女子有所谴责,反而认为她这样做很聪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唐五代对两性关系的看法,实在是比较宽容。
非婚性关系的发生,有时女性亦是极为主动的。中书令向拱,“尝与潞民之妻有私”。当他半年后再到这个女人家里时,对她说:“多日来,不见尔夫,何也?”女人笑着说:“以我与尔私,常磨匕首欲杀我,惧尔未得其便。会尔久不及我家,与邻人之子谋,许钱数十千,召人杀之。邻家之子曰:‘若我杀之,汝肯嫁我乎。’念夫常欲杀己,恨无逃避之路,遂许之。会夫醉卧城外,邻家子潜杀而埋之,惧为人觉,且潜遁矣。”因为女人和向拱有了私情,所以女人的丈夫想把妻子的情人杀掉,但又害怕杀不掉他,所以一直没有动手。这女人一心想出轨,盼望情人来把老公杀掉。由于向拱很长时间没来,所以女人找了邻居的一个男青年商量,答许给他钱数十千,要他杀掉自己的丈夫。邻居青年不但要钱,而且还要女人,希望杀了丈夫后能嫁给他。女人想想自己丈夫早晚会杀掉自己的,做到了这个份上,已没有退路了,于是答应了他。亦就是说,这位女人既和向拱发生性关系,后来因为一段时间向拱没来,又答应了男青年,和他发生关系。这事的结果是向拱问明了这青年躲避的地方,把他杀了。回过头来他责骂所私妇人说:“尔与人私,而害其夫,不义也。尔夫死,盖因我,我不可忍。”于是把这女人亦杀掉了。[4]卷3“向中令徙义”,170在这件事情中,妇女和向拱发生私情时,丈夫和向拱都是碰面的,并不避丈夫。之后女的又主动勾搭邻居青年,杀了丈夫。前后与两个男人有私情,显示出女人的主动。
一些高官妻妾成群,这些女人的性生活得不到满足,极易与下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前蜀吏部侍郎韩昭因与王衍关系密切,“恩倾一时,出入宫掖”。太妃徐妃喜欢韩昭的“美风仪,而专为辟阳之宠”,[5]卷上,43显然是徐妃主动勾上了韩昭。五代后晋时,“襄阳帅高怀德下亲随私通其爱姬”。这位下属还偷了上司的“锦袄子与其皂”,将皂衣让人到市场上出售,高马上明白是什么事情了。有人对高说:“大王锦袄子,有人将在市中卖。”高却说:“锦袄子是人家宣赐得,岂只是我家有?莫乱执他人。”之后找到了机会,悄悄将这位下属赶走。襄阳节度使安审琦的爱妾亦是与人私通,不久这位私通者还偷偷进入帅府把安审琦杀掉了。后来查明,这位与爱妾私通的人竟然是自己家里的一位“仆厮”。[6]257
非婚性关系在各个阶层中都有。社会上层发生非婚性关系的比例很高,如南楚马希范“使尼潜搜士庶家女有容色者,皆强取之,前后约及数百,然犹有不足之色,乃曰:‘吾闻轩辕御五百女以升天,吾其庶几乎?’”[7]卷1,122男人好色,特别是这种区域性的小皇帝,为主一方后趾高气昂,对女性的追求永无止境。唐代贵族士大夫特别喜欢追逐娼妓。有些人与娼妓吟诗作对,弹琴歌唱,享受美色;有些人还将娼妓迎进家门,与妻妾共居一室。关中柳氏是个大族,“奕叶贵盛,人物尽高”。曾担任睦州刺史的柳齐物尝因调集至京师,遇见名娼娇陈。这位名娼“姿艺俱美,为士子之所奔走”,柳齐物就与很多人一样把握不住了,加入了追求这位名娼的队伍中。他想把名娼娶回家,于是娇陈开出了条件:“第中设锦帐三十重,则奉事终身矣。”本来娇陈只是想这是个乳臭未干的少年,开开玩笑吓退他。没想到第二天,柳齐物真的“遂如言,载锦而张之以行”。娇陈大吃一惊,感到这个年轻人很奇特,就真的来到了柳家,“执仆媵之礼”。[3]卷4“贤媛”,158
佛道亦时有犯戒,与异性发生关系。《唐语林》:“玄宗所幸美人,忽中夜梦见人召去,纵酒密会,极欢尽意,醉厌而归。觉来流汗倦怠,忽忽不乐,因言于上。上曰:‘此术人所为也。汝若复往,但随时以物记之,必验。’其夕熟寐,飘然又往。美人半醉,见石砚在前席,密以手文印于曲房屏风上。寤而具启。上乃潜令人诣宫观求之,果于东明观中得其屏风,手文尚在,所居道流已潜遁矣。”[3]卷1“政事上”,28表面上看,玄宗的这个美人是做了性梦,梦中与男人约会去了,但透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到,实际上这位美人与道士之间有着密切的两性关系,美人不过是找了个借口而已。张国刚先生认为唐朝的妇女活动范围一般比较狭小,最容易发生婚外性关系大体是与邻里,“其次,是在家做佛道法事的和尚、道士”。[8]第五章,142应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与前代相似,唐五代时期朝廷有宫妓,道、州有官妓,一些贵族大臣有家妓。这些宫妓、官妓和家妓,大多有特殊才艺技能,专门为特定人员服务,也会与帝王、官员发生性关系,但对他们来说主要不是以发生肉体关系而获得利益,而是以歌舞音声或者弹奏乐器作为谋生的手段,因而不纳入本文讨论的范围。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在城市里出现的市妓,虽然她们中的一些人也是有歌舞专长,但主要是以出卖肉体作为谋食的手段,歌舞声乐的才能只是作为出卖身体的补充,是吸引男性的一种手段。市妓作为婚外两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冲击着正常的家庭关系。
唐五代时期,城市中出现大量市妓。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满足居民奢侈消费的需要,城市中出现了以才艺声色谋生的市妓,这种情况在中唐以后更为明显。王涣之与王昌龄、高适三人一起饮于旗亭,“有伶人唱两词,皆昌龄词也。昌龄夸其同游,遂书壁以记曰:‘二绝句矣。’涣之指双鬟令唱,曰:‘脱是吾诗,子等当拜床下。’ 鬟唱曰:‘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涣之辞也”。[9]卷4“春风不度玉门关”,202妓人不知眼前喝酒的为谁,只是准备了一些熟悉的歌为喝酒的客人演唱。既然“饮于旗亭”,那就是在市场中的酒楼里喝酒。对三位诗人并不了解的伶人,其实是位市伎,也许她是卖艺不卖身,主要靠歌唱演艺为生。
唐代的扬州和五代时的金陵商业较为发达,市妓比较多见。杜牧在淮南为牛僧孺幕府,“夜即游妓舍。厢虞候不敢禁,常以榜子申僧孺”。“妓舍”就是妓院,因为如果是淮南官妓的话,杜牧无需夜游,夜间管治安的厢虞候也不会去管。过了很长时间,“因朔望起居,公留诸从事从容”,于是牛僧孺借机对杜牧说:“风声妇人若有顾盼者,可取置之所居,不可夜中独游。或昏夜不虞,奈何?”意谓把看得中的风声妇人干脆养在家里,不必到了晚上跑妓院。杜牧最初不承认,“僧孺顾左右取一箧至,其间榜子百余,皆厢司所申,牧乃愧谢”。[3]卷7“补遗”,245就是说,上妓院有上百次,治安官员因为看到杜是节使府官员,只能上章申奏。金陵城内,道士章齐一因为“滑稽无度,善于嘲毁,娼里乐籍多称其词”。[10]卷2,221所谓娼里,大概是指城市中娼妓集中居住和营业的地方。又云“乐籍”,说明娼里经营者控制着妓女们的归属。
五代末至北宋初年,市妓更是大量出现,其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一些街巷坊陌中。市妓从业者中甚至还有男性: “四方指南海为烟月作坊,以言风俗尚淫。今京师鬻色戸将及万计,至于男子举体自货,进退恬然,遂成蠭窠巷陌,又不止烟月作坊也。”[11]卷上《人事门》“蠭窠巷陌”,22宋人认为开封城内的卖色户有上万家,而这些人应该是从后周开始就大量出现的。这上万户的性从业人员中,有一些是男性,应该是专为女性服务的。一些外来的市妓没有固定的住所,平时居住在逆旅中。如宋齐丘到广陵时,住在旅馆里,但他比较贫穷,“裹调罄乏,因吁叹数四”。同样居住在逆旅隔壁房间的倡女魏氏听到后,“乃窃赂遗数锾,由是获备管幅”,[12]卷4“宋齐丘”,179使他有了进行政治活动的第一桶金。
市妓除了唱歌,还要陪酒。信州有一窭士,将一州的地图浣染后制成裙子,墨迹全在。“会邻邀之,出数妓,设酒”,大家坐着一起喝酒。一会儿,一婢十分吃惊地对士人说:“君子误烧裙。”士人马上问哪里烧坏了,婢对曰:“正烧着大云寺门楼。”[3]佚文,298贫窭之士与他人喝酒时有数妓作陪,想必这种妓女素质不会太高,既卖笑又陪酒。市妓陪酒时会使用各种酒令。五代汉王章置酒,“会诸朝贵为手势令”,大家都使用手势酒令。其时史宏肇对手势酒令十分熟悉,而坐在身旁的客省使阎晋卿还不会,于是史宏肇耐心地反复教他。苏逢吉看到后,就嘲讽说:“坐有姓阎人,何忧罚爵。”这话是一语双关,因为史宏肇妻阎氏“本酒家倡也”,[13]卷11“仇隙”,197是个市妓,所以史宏肇明显感到苏逢吉是在讥笑他。反过来说,时人都知道市妓在陪酒时会各种酒令,包括这种手势令。
市妓一般都比较漂亮,这使得卖身时有优越的条件。如张籍曾有诗云:“娼楼两岸悬水栅,夜唱《竹枝》留北客。”[14]卷382张籍《江南曲》,4288-4289这诗其实是谈到了某城外面的江河两旁,娼楼林立,北方来到江南的各类客人居住在附近的店家,娼女给他们的主要服务应该是性。前蜀王衍喜欢微服出行,“往往宿于倡家,饮于酒楼”。说明他有时会住在妓女的倡楼里,在酒楼中吃喝,妓女陪在身旁。成都地方较小,由于怕被人认出来,他“令民间皆戴大帽”,“禁百姓不得戴小帽”。[5]卷上,44
市妓中不少人有自由的身份,年纪大了会自动退出这个行业。有不少人只是欠了娼楼主人钱财而卖身卖艺,一旦还清了所欠的钱,个人身份还是比较自由的。市妓中的一些人,或许会碰到有人替她赎身,或是最后嫁给了有身份地位的男性。南唐邓洵美结婚较晚,生了三个女儿。但生活比较贫困,憔悴而死,于是三个女儿“流落风尘”。沣陵人卢氏闻洵美名,看到他的女儿做了女伎,“怜而购之归,以其女妻于儒家”。[12]卷7“邓洵美”,202还有的成为僧人之妻,当然这种数量肯定极少。五代汴州相国寺星辰院,有一位比丘澄晖,“以艳倡为妻”,娶了个漂亮的妓女做老婆。和尚每次喝醉后就点着自己的胸说:“二四阿罗,烟粉释迦。”又:“没头发浪子,有房室如来。”像这样的和尚夫妻“快活风流,光前绝后”,是比较少见的。某天一少年“踵门谒晖,愿置酒参会梵嫂,晖难之,凌晨但见院牌用纸漫书曰:‘敕赐双飞之寺。’”[11]卷上《释族门》“梵嫂”,31因为妓女是常陪男人喝酒的,所以少年要“置酒参会梵嫂”,想戏弄和尚,而和尚亦知道少年的用意,所以是绝不会同意的。
出家做尼姑或道姑,亦是一些妓人歇业后的最终出路。当然选择这条路的妓人,人数不会太多。《能改斋漫录》:“唐顾陶大中丙子编《唐诗类选》,载阳郇伯作《妓人出家》诗:‘尽出花钿与四邻,云鬟剪落向残春。暂惊风烛难留世,便是池莲不染身。贝叶欲翻迷锦字,梵声初学误梁尘。从今艳色归空后,湘浦应无解佩人。’”[15]卷3“妓人出家诗”,70这位妓人选择了佛寺作为后半生的寄托所在,前半生花天酒地的风光从此消失。
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唐五代总体上家妓的数量有所减少,而市妓的数量急剧增加。为什么城市会出现市妓越来越多的情况?
我们认为,市妓的出现与城市的发展息息相关,是商品经济繁荣后发生的社会新变化。大量有钱人,或在政治上想有所作为的人,纷纷涌进城市,他们中的很多人家眷不在身旁,有的没有养家妓,但他们为了感情上的寄托和生理上的满足,会想方设法寻找妓女。所以,我们常常会看到参加科举的士子,无论是中举者还是落第者,都想找到一个心仪的妓女。唐僖宗乾符二年,礼部侍郎崔沆放进士三十人,郑合敬第一。这位状元不久就来到了长安平康里,左拥右抱着漂亮的妓女。《唐摭言》里有他的《宿平康里》诗,内容为:“春来无处不闲行,楚闰相看别有情。好是五更残酒醒,时时闻唤状头声。”而诗里谈到楚娘、闰娘,是“妓之尤者”,[16]卷2,30因为他是状元,所以找的妓女长相都特别好,而他是整夜都和妓女在一起。唐代的官场文化对进士找妓女没有什么限制,进士们亦不避人家的眼光,更不担心会影响自己的仕途前程,说明社会对男人嫖妓是比较宽容的。元稹被贬江陵府士曹,“少年气俊,过襄阳,夜召名妓剧饮”。像这种名妓,应是当地的市妓,其时元稹不太可能有资格召官妓一起饮酒的。和名妓分别时,他作诗说:“花枝临水复临堤,亦照清江亦照泥。寄语东风好抬举,夜来曾有凤凰栖。”[17]卷3,214他向妓女表达出了自己十分高傲的心气。亦有少年追求妓女时,不惜功本。如洛阳少年崔瑜卿,家里多赀,个性喜游冶,“尝为倡女玉润子造绿象牙五色梳,费钱近二十万”。[11]卷下《装饰门》“绿牙五色梳”,76一把象牙梳子,化费二十万,少年已是失去理智。
到了五代,帝王和官员普遍都比较喜欢妓女,社会的风气更有利于男人狎妓。如南唐都城金陵城内,娼家林立,都是些规模较大的妓院。南唐李后主时,“微行娼家”,碰到了一个僧人。僧人“酒令、讴吟、吹弹莫不高了”,喝酒、吟诗、玩乐器样样精通。李煜和僧人谈得十分投机,酒喝醉后在墙壁上写道:“浅斟低唱,偎红倚翠,大师鸳鸯寺主,传持风流教法。”之后,“僧拥妓入屏帷,煜徐步而出,僧、妓竟不知煜为谁也”。[11]卷上《释族门》“偎红倚翠大师”,31皇帝喜欢逛妓院,僧人亦喜欢,城市内到处都是灯红酒绿。
唐代中期,一些藩镇“骄矜倔强”,开始与朝廷分庭抗礼。汴帅韩宏,“常倚贼势索,朝廷姑息”。时李光颜讨汴州,韩宏心里极怕,所以“阴图挠屈,计无所施”。不知谁给他出了一个主意,于是在大梁城寻找到一个妓女。这是位“美妇人”,“教以歌舞弦管六博之艺,饰之以珠翠金玉衣服之具,计费数百,乃命使者送遗光颜”,他们希望李光颜一看到这个美女就会喜欢,就会“怠于军政”。第二天,李光颜大宴军士,三军咸集,“命使者进妓。妓至,则容止端丽,殆非人间所有,一座皆惊”。[13]卷1《德行》,11韩宏能在很短的时间培养一个出色的妓女,这并不能完全让人信服,或许可能是这个美妇人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素质。在这则故事中,这位妓女身负重要使命,承担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社会氛围比较有利于市妓们的生存,所以她们在光鲜的外表下,利用琴棋书画的特殊才能,成为城市中的一个重要群体。
婚前性关系,社会上没有严格的限制规定,礼俗都很宽容。即使婚前发生了性关系,大家并不避讳,并不认为这是离经背道的事情。宪宗元和初,有一达官与中表亲为婚,之前两人有性关系已是众所周知,“已涉溱洧之讥”。结婚就礼的当晚,傧相有清河张仲素、宗室李程。女家索《催妆诗》,张仲素大声吟诗曰:“舜耕余草木,禹凿旧山川。”李程一开始没明白张仲素是什么意思,过了很久才醒悟,曰:“张九、张九,舜、禹之事,吾知之矣。”于是,所有参加婚礼的宾客就大笑起来。[18]引《群居解颐》,134在这桩婚姻中的男女,是否为表亲,人们并不介意,婚前性行为受到大家的嘲讽。不过,人们只是笑一笑而已,弄几句诗冷嘲热讽,总体上是比较宽容地对待,持理解的态度。
但对婚外性关系不是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有时通奸会造成一些残酷的案件,对原来平稳的家庭造成灾难性的伤害。唐沈亚之的儿子沈询镇守路州,宠爱一个女婢,应该是这个女婢长相很漂亮,他的妻子十分妒忌,于是想办法“配与家人归秦”。其妻子让宠婢与一个下人结婚的原因,主要是想断了自己丈夫的念想。没想到“其婢旦夕只在左右”,这样引起了归秦的不快,遂伺隙拿了刀将沈洵杀死。而湖南节度使刘建封亦是与手下将领的老婆发生关系, 为将领杀死。[2]卷12“沈潞州非命”,146-147唐五代,价值观多元,社会上必然有很多人对男女婚外性关系不认同,甚至是极其反感的。《北梦琐言》卷4记录了一位末山尼开堂说法,应该是自己对道德标准提得过高,所以引起了别人的反感。有一位禅师邓隐峰,“有道者也,试其所守”。因为末山尼提出女人要有两性关系上的操守,所以禅师听不下去了,“中夜挟刃入禅堂,欲行强暴,尼惮死失志。隐峰取去禅衣,集众僧以晓之,其徒立散”。半夜里去强奸末山尼,尼姑因为怕死,大概是和他发生了关系。而隐峰不但强奸了尼姑,还拿走了她的衣服。按理,这种强暴,应该大家都加以谴责,我们却看到听讲经者因为女尼失身,对女尼产生了不信任感。而记载这则故事的孙光宪却说“末山尼以畏懦而敬全”,“是知女子修道,亦似一段障难,而况冶容诲淫者哉”,亦是说女尼失身是没法修道的。*翁育瑄认为,邓隐峰和末山尼都是唐代禅宗史上的名人。邓为慧能再传弟子马祖之徒,末山尼法号了然,是慧能五代传人高安大愚的弟子,“两人应属不同世代”。宋初人编这个故事,可能是了然禅师是“禅宗史上少数留名之女众,有人妒忌她的才华,便编造了这样的故事,应该是为了破坏她的名声而已”。(《唐宋的奸罪与两性关系》,第204页。)编这个故事的原因,是否如翁先生所言,到不是十分肯定,不过笔者亦认为这个和尚强暴尼姑的故事不太可能是真的,人们只是借这个故事表达性观念而已。令人惊奇的是孙光宪又记载了另一件事:“孙棨舍人著《北里志》,叙朝贤子弟平康狎游之事,其旨似言卢相携之室女,失身于外甥郑氏子,遂以妻之,杀家人而灭口。是知平康之游,亦何伤于年少之流哉?”[2]卷4“崔氏沈女失身为周宝妻”,56今本《北里志》没有记载这件事,所以郑氏子和卢氏女之间的关系我们并不是很清楚。猜测郑氏子是经常在平康里狎游的,是个常在妓院里混的富家子,结果与卢氏女勾搭上了。作为卢携宰相的女儿,未婚却与表哥的儿子发生了性关系,传出去名声不好,于是就嫁给郑子为妻。估计卢女身边的婢女是知道两人的勾搭,所以又把她杀了。这件事说明,妓院里混的年轻人,社会上对其是有看法的,与这样的年轻人发生性关系,对一位未婚姑娘来说,名节上肯定影响更大。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性关系的保守看法,在唐代,女性的贞节还是重要的。*岳纯之认为,唐代并不存在性开放的社会风气,从结婚、离婚到再嫁,唐人仍然是保守的;对于婚外性行为,唐人更是深恶痛绝,并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参《唐代性开放说质疑》,《南开学报》2007年第6期。
狎妓一般不会冲击婚姻关系,但可以使得男人在两性关系上得到放纵,满足欲望,因而社会总体上是认可的,甚至有时会纵容。但也有人是不狎妓的,尽管从社会风尚来说,他们并不是主流。李德裕“性简俭,不好声妓”,这个是宋人特别要记载一笔的,说明不好声妓的男性实在是少之又少。李德裕说自己“无常人嗜欲,不求货殖,不迩声色,无长夜之欢,未尝大醉”,[3]卷7“补遗”,241平时的一举一动十分检点。闽地有位刘乙,有一次喝醉了酒与人争妓女,“既醒惭悔,集书籍凡因饮酒致失贾祸者,编以自警,题曰《百悔经》。自后不饮,至于终身”。[11]卷上《君子门》“百悔经”,28把这段资料翻转过来理解,当时的士人们喝酒争妓女是常事,而刘乙很自律,从此以后不再喝酒。五代吴国后期,宋齐丘在徐知诰身旁,徐温十分怀疑,派人监视他。宋齐丘知道后故意“晨出暮返,归必大醉,或以花间柳曲讴歌之辞以示之”,亦就是说,他天天喝醉酒,在妓女堆里瞎混,徐温才认为宋是一位“狂汉”,“不足为虑”。[19]卷上,238所以我们亦可以这样理解,尽管士大夫和妓女厮混在一起是得到社会认可的,但很多人认为这种厮混是男人没有志气的表现。
宽松的两性关系中,也有一些婚外性关系,社会上是不认可的。唐五代乱伦十分多见,但社会上总体是不赞同的,因为这种性关系对家庭的影响很大。李泌与梁肃友善,李泌子李繁“无行”。梁肃死后,“繁乱其配”,即是乱了父亲朋友的老婆,是两个行辈之间的乱伦,因而社会上是很难认可的,“士论叹骇”。因为这件事,李繁在仕途上就不顺利,“坐此积年委弃”。后来起为太常博士,又遭到太常卿权德舆的排斥。[13]卷9“黜免”,156这件事情上,不是因为与朋友妻发生了关系而受到社会的谴责,而是因为他与父亲的朋友之妻发生了乱伦关系,社会上才不认可。所以大家认为李繁乱伦,人品有问题。五代南楚马希范“淫而无礼,至于先王妾媵,无不烝通”,[7]卷1,122与自己父亲的小老婆乱伦。同辈亲属之间的乱伦亦十分多见。如有兄长看到弟媳长得漂亮,与弟媳私通的:“葆光子尝见范阳熟人说李匡俦妻张氏国色也,其兄匡威为帅,强淫之。匡俦按剑而俟,夜深,妻回,出步辇,为其夫杀之。”[2]卷13“李全忠芦生居室”,154从妻从外面回来,走出步辇来看,估计不是李匡威强奸了弟媳,而是两人勾搭成奸。南唐耿玉真,丈夫死了,“与前妇之子通,当极法”。[12]卷10《卢绛》,220这是继母与儿子的乱伦。从记载的语气和耿玉真处极法来看,有可能是继母主动,所以才会被杀。
两性关系比较开放,催生了为男女性生活服务的产业出现,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到唐五代人对两性关系的认识和态度。《北梦琐言》引陈藏器《本草》云:“砂俘,又云倒行拘子,蜀人号曰俘郁。旋干土为孔,常睡不动,取致枕中,令夫妻相悦。”这种砂俘放在枕中,可以增加夫妻的性欲。原来以为这种医家说的催情药,只是说说而已,但实际上是真实存在的。宋初孙光宪说:“愚有亲表曾得此物,未尝试验。愚始游成都。止于逆旅,与卖草药李山人相熟,见蜀城少年往往欣然而访,李生仍以善价酬。因诘之,曰‘媚药’。征其所用,乃砂俘,与陈氏所说信不虚语。李生亦秘其所传之法,人不可得也。武陵山出媚草,无赖者以银换之,有因其术而男女发狂,罹祸非细也。”[2]佚文四“砂俘”,256这种能大大增强男女性欲的砂俘,在唐宋之际的四川一带长期存在。南汉刘,“延方士求健阳法,久乃得,多多益办”。[11]卷上《君道门》“大体双”,19由于性生活过度,不得不寻找方士帮忙,通过健阳法来满足自己的性欲求。
社会的宽容,造成非婚性生活比较常见,而其时人们又无有效的避孕措施,很容易使女性怀孕。不过,非婚怀孕后,由于种种情况,又不能将孩子生下来,这给女性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于是有人发明打胎药,以满足这部分女性的需要:“人之家道,切要防闲。嫠妇、少婢、仆、处子不正之偶,往往有焉。有妪号白牡丹,蓄下胎药。”[2]佚文五“白牡丹老妪”,260寡女、年青的婢仆、少女,感情控制不住,与人发生性关系后,最需要打胎药。
在唐律中,谈到了奸罪:“诸奸者,徒一年,有夫者,徒二年。”什么是奸呢?疏议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和奸,谓彼此和同者。”[20]卷26《杂律》,493、496法律中的奸就是指婚外的男女关系,男人用强的就是强奸,没用强就是普通的奸,而男女共同促成的性关系就是和奸,相当于今天说的通奸。如果女性是有老公的奸,就罪加一等。如此说来,法律里对男女婚外两性关系是严格限制的,不管女性是有老公还是没老公,男女都是犯了罪。
如果法律里真的是这样严格限制,那我们在笔记中看到的这些男女两性关系又作如何解释呢?
其实我们再接着看唐律,就会发现一些问题。法律里限制的男女奸、和奸,其实都是有范围的。比如:“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姐妹者,徒三年”;“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姐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姐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20]卷26《杂律》,493-495这些奸、和奸,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五服之内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人员之间的男女性关系,二是各种贱人与良人之间的男女性关系,对这两者,法律是严格限制的。前者可以说是乱伦关系,后者是下对上的性关系,这两者会冲击家庭和社会次序结构,所以唐律里是限制的。至于一般意义上的男女奸、和奸,法律里只是一笔带过,并不是作为重点来限制。
唐律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表面上看,性关系限制在夫妻两人之间,而事实上,法律又规定一个男性,可以有妻有妾,还可以有媵,甚至还可以与婢发生关系,只不过法律是限制以妾为妻,以媵为妾和以婢为妾,认为这样“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法律不准“诸有妻更娶妻者”,认为妻子只能有一个,不能同时有两个。[20]卷13《户婚》,255-256除了要维护这样的家庭关系外,一个男子如果再要想有个小妾或女婢,法律没有任何限制。既然如此,这种夫妻之外的两性关系,就自然有可能了。
从法律层面上看,只要两性关系不对家庭、血缘和社会等级结构发生冲击,法律对男女的性关系并没有太大的限制和规范。既然没有硬性的限制,只要有合适的氛围,相对奔放的两性关系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唐朝人对两性关系的认可程度,也就与法律的规范大体一致了。
[1] 洪迈.容斋三笔[M]//全宋笔记:第五编第六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2.
[2] 孙光宪.北梦琐言[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一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3] 王谠.唐语林[M]//全宋笔记:第三编第二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
[4] 张齐贤.洛阳搢绅旧闻记[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二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5] 张唐英.蜀梼杌[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八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6] 丁谓.丁晋公谈录[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四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7] 周羽翀.三楚新录[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二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8] 张国刚.唐代家庭与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14.
[9] 程大昌.演繁露续集[M]//全宋笔记:第四编第九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0.
[10] 郑文宝.南唐近事[M]//全宋笔记:第二编第二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11] 陶谷.清异录[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二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12] 龙衮.江南野史[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三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13] 孔平仲.续世说[M]//全宋笔记:第二编第五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14] 彭定求.全唐诗[M]. 北京:中华书局,1960.
[15] 吴曾.能改斋漫录[M]//全宋笔记:第五编第三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2.
[16] 赵与时.宾退录[M]//全宋笔记:第六编第十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3.
[17] 赵令畤.侯鲭录[M]//全宋笔记:第二编第六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18] 陆游.避暑漫抄[M]//全宋笔记:第五编第八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2.
[19] 佚名.五国故事[M]//全宋笔记:第一编第三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20]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责任编辑:梁临川)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s and Social Recognition in Tang Dynasty and Five Dynasties: An Investigation Essentially based on the Notes in Song Dynasty
ZHANG Jian-guang
(HumanitiesandCommunicationsCollege,ShanghaiNormalUniversity,Shanghai200234,China)
Many notes by scholars in Song Dynasty record the extramarital sexual relationships and social attitudes toward them in Tang Dynasty and Five Dynasties, making up for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records in Tang Dynasty. In Tang Dynasty, adult men and women could exchange with each other freely due to comparatively lenient social environment. Usually a male was the active initiator in an extramarital affair, but sometimes a female could also agree to have a relationship for some particular reasons.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s existed on various levels of the social hierarchy, but took place more frequently in the upper class. The market prostitutes in the town made a living by offering sexual services to men, infecting normal family relationship. Social etiquette and customs were very tolerant to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s and had no strict regulations on premarital sex. However, despite the leniency, extramarital affairs like incest, though not a rare phenomenon, were disapproved. Judging from the laws in Tang Dynasty,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 were not strictly prohibited or regulated so long as family, strain and social hierarchical structures were not affected. In view of this, if congenial environment permits, comparatively unrestrained sexual relations will occur naturally, as is shown in notes novels which take delight in the themes of extramarital affairs.
notes in Song Dynasty; Society of Tang Dynasty and Five Dynasties; extramarital relationships, sexual service; social attitude
10.3969/j.issn 1007-6522.2016.05.010
2016-05-20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宋笔记》编纂整理与研究”(10&ZD104)
张剑光(1964-),男,上海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史。
K24
A
1007-6522(2016)05-0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