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才,李金玉
(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2.新乡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0)
哲学·历史
“弃灰法”新考
——基于马政的拓展分析
朱金才1,李金玉2
(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2.新乡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0)
石灰和草木灰会对怀孕的母马和刚出生的小马造成伤害,春夏季节是小马驹出生和母马受孕的高峰期,因此《礼记·月令》在仲夏禁止烧灰。秦“刑弃灰于道”和马政是有关系的。弃灰法的颁定执行有其历史原因和时代背景。
弃灰法;灰;马政
秦法,“刑弃灰于道”,[1](卷87《李斯列传》)这条法律在学界被称为弃灰法。对于弃灰法设置的原因,自古以来学人聚讼不已。有学者认为设立弃灰法主要是因为秦法严苛。弃灰于道是细微之过,秦代却重刑处罚,这是暴政的体现。有学者认为刑弃灰于道是轻罪重罚,是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使百姓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而不敢触犯,这是治道的体现。也有学者认为弃灰法是中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另有学者认为所弃之灰为草木灰,草木灰可以肥田,秦重农,因此弃灰法属于重农法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弃灰于道会对马匹造成伤害,弃灰法是马政的一种。
以上诸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考察了弃灰法设立的原因,但是,基于马政的角度对弃灰法颁定执行加以探析,尚未有学者作出深入明晰的解读,本文拟从这一角度,结合畜牧医学和古典文献进行探讨。
最早提出弃灰法和马政相关的是明代的张萱和张燧。张萱在《疑耀》,张燧在《千百年眼》中分别提出了这种观点。因为他们都是万历年间人,所以很难分清是谁最先提出此说,不过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张燧《千百年眼》:“秦法,弃灰于道者弃市。此固秦法之苛,第弃灰何害于事而苛酷如此?余尝疑之。先儒未有发明者。偶阅《马经》,马性畏灰,更畏新出之灰,马驹遇之辄死,故石矿之灰往往令马落驹。秦之禁弃灰也,其为畜马计耶?一日又阅《夏小正》及《月令》,乃毕得其说。仲夏之月毋烧灰。郑氏注谓为伤火气是矣。是月王颁马政,游牝别群,是毋烧灰者,亦为马也。固知弃灰于道,乃古人先有此禁。但未必刑之如秦法。古人惟仲夏乃行此禁,秦或四时皆禁,故以为苛耳。”[2](P56)张燧的主要观点是小马驹遇到新出之灰会死亡,石矿之灰会导致母马流产,《夏小正》和《月令》在仲夏之月的很多措施都是围绕着马政展开,禁止烧灰是马政的一种。
对于上述观点,有学者曾撰文质疑:战场上那么多灰尘,马如果怕灰,怎么还能冲锋陷阵呢?这个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灰对马造成伤害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张燧所言“马性畏灰,更畏新出之灰,马驹遇之辄死,故石矿之灰往往令马落驹”里有几个特殊的对象,即刚出生的马和孕马,新出之灰和石矿之灰。《齐民要术·养牛、马、驴、骡》:“凡驴、马驹初生,忌灰气,遇新出炉者,辄死。疏曰,经雨者则不忌”,[3](P384)即只有新出炉的灰才能对刚出生的马驹造成伤害,被雨淋过的则不会。刚出生的小马驹无法上战场,而且战场上也不会出现刚出炉的灰,那么也就不存在马畏灰而无法上战场的事情。新出炉的灰为什么会对马驹造成伤害呢?现代养马学中认为:“驴马小驹初生之后呼吸器官功能微弱,若遇烟灰一呛,会引起肺叶肿大,影响呼吸,所以驴马小驹初生应远避烟灰”。[4](P195)
史书上也多有用灰杀初生马驹的记载。北宋雍熙四年(987年),国子博士李觉上疏论马政:“官给秣饲之费不充。又马多产则羸弱,驹能食则侵其刍粟,马母愈瘠。养马之卒有罪无利,是以驹子生,乃令齅灰而死。”[5](卷4)即国家给的饲养费不够,小马驹出生后需要更多的草料,这就会导致母马瘦弱,养马人要为此承担责任。养马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宁愿杀死新出生的小马,他们采用的方法就是让马驹“齅灰而死”。明穆宗隆庆四年(1570年),太仆寺卿顾存仁上书条陈马政六事:“……种马之家,苦于官吏侵渔,惟恐息驹之贻害,定显,则谋为冲落,息驹,则驱使齅灰,宁以纳价朋鬻为便。”[6](卷165《兵考》)这也是国家的马政出现了一些漏洞,小马驹出生会对养马人不利,养马之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尽量避免让母马怀孕,怀孕后要想法让母马流产,即使马驹出生也要将其杀死。
明人方以智认为:“马驹生布(怖)灰,作圈,驹止圈中,谓之,新灰拘驹”。[7](卷10)即马驹生性畏灰,如果将新灰撒成一个圈,那么马驹就停留在圈里不敢出来,就好像是灰将小马驹拘禁起来了一样,所以称之为“新灰拘驹”。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小马驹出于本能对灰产生了恐惧,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新出之灰对马驹会造成伤害。宋、明时期都存在用灰杀驹的事情,则说明了这是被长期实践的。
那么灰对成年马匹有危害吗?《新刻马书·喂饮》:“冻料、尘草、砂石、灰土、蛛丝、诸杂、毛发,食之即瘦瘁生病”[8](P20),即如果马吃了不洁之物后,容易生病,其中就包括了尘草、灰土。马性高洁,对食物的干净度要求很高。因此,如若马吃了灰土或者带灰的草料,就会生病。从这个角度讲保持马料的卫生,避免灰尘污染是很重要的。反过来讲,因为马吃了带灰的东西而生病。《元亨疗马集》中载马患“肺风毛燥”病时会引起皮肤瘙痒和鬃毛脱落的症状,调理方法就是“凡马睡卧,不可用火灰地下铺之。”[9](P372)即用灰铺马厩会加重病情,人们因此得出马性畏灰的结论也是在情理之中。
灰对孕马也会造成更严重的影响。《齐民要术》:“凡以猪槽饲马,以石灰泥马槽,马汗系著门:此三者,皆令马落驹。”[3](P406)唐代养马著作《司牧安骥集》、明代《本草纲目》、清代《齐民四术》中都记载了此条,说明在生产实践中发生过此类事件,所以才会有此条记载。可用来粉刷的石灰是熟石灰,熟石灰是氢氧化钙,具有强碱性。如果孕马吃草料时啃到了马槽上的熟石灰,会对马匹的消化系统造成伤害。熟石灰呈碱性,误食后会严重腐蚀消化道黏膜,也会对孕马的身体器官造成伤害。所以,如果用石灰粉刷马槽的话,孕马长期使用熟石灰的危害很大,也容易导致流产。同样的道理,如果马料中有石灰,会导致马匹得病,孕马流产。
灰会对马造成伤害,只是特定的灰在特定的情境下,并非马匹遇灰则非死即伤。灰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用来治疗马病。《司牧安骥集》载治疗马匹起卧病的药方里就有草木灰。《元亨疗马集》中治疗马背破损的药方中就有石灰。因此对于“马性畏灰”要辨证看待。
马匹在古代的生产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保护马匹非常重要,《礼记·月令》中仲夏月令:“令民毋艾蓝以染,毋烧灰,毋暴布”,[10](P452)就是因为三者会产生灰气,灰对马匹造成伤害,因此要禁止。
传统观点认为毋艾蓝以染是因为仲夏万物生长,收割蓝草有损生气。毋暴布,是因为仲夏天气炎热,如果晒布的话会容易导致布匹受损,而烧制的石灰正是纺织中必备的,所以也要禁止烧灰。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仲夏的时候可收割麦、黍,为何单单刈蓝就损生气呢?而且《周礼·染人》“夏玄纁”,郑玄注曰“夏者,染五色”,[11](P603)即在夏季是可以织染布匹晾晒的。之所以禁止刈蓝、烧灰、暴布,是因为三者都会产生灰气。刈蓝的目的是制作蓝靛,暴布是将纺织好的布匹进行晾晒,而制作蓝靛和纺织布匹都需要用到石灰。
制造蓝靛是需要用石灰的。“刈蓝倒竖于坑中……十石瓮,著石灰一斗五升,急抨之……蓝淀成矣。”[3](P477)在现代的制蓝法中,也是需要用到石灰的。“将鲜叶浸入水中……加入碱剂(如石灰等)使靛蓝沉淀增速……即为浆状靛蓝”。[12](P555)这是因为石灰或者草木灰可以制成碱液,而碱液是制作蓝靛过程中必备的。
在纺织布帛时也需要用到灰。在纺织植物纤维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脱胶处理,否则无法纺织。中国古代脱胶方法有灰治法,核心步骤就是将植物纤维放入碱液中煮,而草木灰、石灰都可以用来制作碱液。《仪礼·丧服》:“锻而勿灰”,[13](P54)《礼记·杂记》:“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10](P1061)都是指脱胶过程中用灰做碱液。在漂白丝织品时,也需要用灰。《周礼·幌人》载“湅帛,以栏为灰,渥淳其帛,实诸泽器,淫之以蜃”就是用草木灰制作碱液,经过一系列化学反应制造出了氢氧化钾,从而达到漂白的目的。
制作蓝靛、漂白、脱胶都需要用石灰。一方面石灰容易被风吹散从而影响马匹,另一方面锻造石灰需要用巨量的薪柴(煤炭的普及在隋代以后),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草木灰,而草木灰对初生的小马驹造成伤害,而且草木灰污染草料后又会致使马匹生病,甚至导致母马流产。因此在仲夏时节要禁止织染。
这里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烧制石灰和制作蓝靛的地方一般在郊外,又怎么会危害到马匹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探讨一下仲夏时马匹是在马厩中,还是在郊外。
《周礼·夏官·圉师》载:“春除蓐,衅厩,始牧。”孙诒让疏曰:“云‘始牧’者,谓春出马于牧田也。”[11](P2614)即春天的时候要将马放牧于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有“凡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杨伯峻注曰:“日中者,春分、秋分也。其日之长短与夜中分,故曰日中。日中而出者,春分百草始繁,牧于坰野也。日中而入者,秋分农事始藏,水寒草枯,则皆还厩也。”[14](P244)春分的时候马离开马厩,秋分的时候重回马厩。即仲夏季节马匹是在郊外的。因此无论是锻造石灰时产生的巨量草木灰还是织染过程中用到的石灰,都会危害到郊外的马匹。
既然烧灰和织染会给马群带来伤害,为何《月令》中规定只在仲夏行此令?仲夏季节的马有什么特点?这时候的马政的重点又是什么呢?
春夏之际的马政一方面是要确保刚出生的小马驹的存活,另一方面要确保生育后的母马再次受孕,并保护怀孕的母马。这个时期马政的许多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的。
现代养马学中认为:“次年春季产的驹,俗称春驹。产驹时气候转暖,青草萌发,利于哺乳,新生驹子当年就能吃到青草,促进了幼驹的正常发育,秋季断奶时,它已能独立生活,足以适应生后第一个冬天的严寒和进入枯草期的饲养条件。相反,秋驹出生后,很快就进入冬季,得不到春驹那样的饲养条件,使其生长发育受阻,大大影响后期的发育。”马的妊娠期平均为340天(307-412天),[15](P118)差不多是11个月。如果马在春夏之际受孕,那么第二年春天小马驹出生,而且母马可以再次受孕,这样马的繁殖的速度会很快,有利于马群的扩大。春季是最好的受孕季节,因此,《周礼》中有“孟春焚牧,中春通淫”。注曰“中春,阴阳交、万物生之时,可以合马之牝牡也。”[11](P2626)即在春天的时候让马交合,促使母马怀孕。《礼记·月令》载:“是月也,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牡”。孔颖达注曰“季春阳盛,物皆产乳,故合此相累之牛,腾逐之马,游此系厩之牝于牧田之中,就牡而合之。”[10](P436)都是说春季是母马受孕的最佳季节。那么到了仲夏季节就是要保护怀孕的母马了。因此《礼记·月令》载:“游牝别群,则絷腾驹,班马政。”[10](P453)因为母马的性周期和公马不同。母马受孕后,公马仍有较强的性欲,而这会对母马造成伤害。这个时候将公马和母马分群饲养,又要对可能对母马造成伤害的“腾驹”进行管制,并颁布养马的政令。这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刚出生的小马驹和怀孕的母马。仲夏是马匹的特殊季节,而烧制石灰和制作蓝靛会制造出大量的灰气,会给马匹造成伤害,所以要“毋艾蓝以染,毋烧灰,毋暴布”。
灰在一定情景下会对马造成伤害。随意丢弃灰不仅会污染草料,而且会对小马驹和母马造成伤害,弃灰法就是针对这一行为做出的处罚。弃灰法和秦国养马的传统和重耕战的政策密切相关。
秦国有悠久的养马传统。《史记·秦本纪》:“有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马于汧渭之间,马大蕃息……孝王曰……朕分其土为附庸,邑之秦”,[1](卷7)秦先世非子曾为周孝王养马有功,被封于秦,这是秦日后发展的基础,也留下了秦国养马的传统。秦的地理位置也利于养马,“秦,四塞之国……南有巴蜀,北有代马”,[1](卷69《苏秦列传》)吞并西戎之后,秦国马种的来源及放牧地点就更多了。秦的养马规模非常庞大,从兵马俑里可窥其一端。通过对秦的祭祀用品及饮食问题的研究,发现畜牧业在秦国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弃灰于道会危害马匹,因此要禁止,也是合乎逻辑的。
刑弃灰于道和秦重耕战的政策有很大的关系。秦重耕战:“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16](P139)马匹作为国家重要的战备资源,在秦国的地位就非同小可,因此秦国的马政是十分系统完备的。秦国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厩苑管理制度,也有六牧师令这样的专门管理马政的官员。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厩苑律》篇就是关于马的专门法律。另外睡虎地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封诊式》、《田律》、《徭律》以及《龙岗秦简》中关于马匹饲养、训练、登记、使用、保护有非常详细的规定。秦国的马匹饲养分为圈养和放牧两种。汉承秦制,我们从汉初《二年律令》中也能看到秦律的大概。《二年律令·金布律》:“马牛当食县官者,犙以上牛日刍二钧八斤……以冬十一月稟之,尽三月止。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夏稟之如冬,各半之”。[17](P189-190)即从十一月到三月是圈养马匹,因此要供给草料,其他时间则是放养。如果有对马匹危害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惩罚。《龙岗秦简》:“诸马、牛到所,毋敢穿宑及置它,穿宑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18](P36)即只要采取有害于马、牛的措施,不管是否伤害马、牛,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弃灰于道虽是小过错,却是马匹安全的隐患。《礼记·月令》仲夏禁烧灰,但对违反此条规定的处罚却无记载。秦法“刑弃灰于道”则明确规定对弃灰的行为要进行处罚。处罚的内容虽有争论,但都是秦法特点的体现:轻罪重刑和以刑去刑。秦重耕战,马匹是重要的战备资源。因此“刑弃灰于道”是合乎秦国历史传统和立法精神的,并非是肆意虐民的苛法。
后人论秦多以暴政苛法非之,弃灰法也成为了秦暴政的标签。这种标签化的认识影响很大。结合出土简牍资料和现代畜牧学,我们才得知这种认识并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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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ew Study on“Ash Abandoning Rule”——An Expanded Analysis Based on Horse Administration
ZHU Jin-cai1,LI Jin-yu2
(1.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uzhou University,Suzhou Jiangsu,215123; 2.School of History and Social Development,Xinxiang University,Xinxiang Henan,453000)
Lime and ash can do harm to pregnant mares and new born horses.While spring and summer are peak seasons for both the birth of foals and the pregnancy of mares,“the Book of Rites on Order”prohibits the activities that are easy to produce ash in mid summer.“Punishment on leaving ash in the road”in Qin destiny is related to the Horse Administration.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sh Abandoning Rule has its own historical reason sand background.
Ash Abandoning Rule;foals;Horse Administration
K233
A
2016-04-30
朱金才(1992-),男,河南鹿邑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秦汉史;李金玉(1968-),男,河南新乡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
1674-0882(2016)04-0018-04
〔责任编辑 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