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删贴”的法社会学分析

2016-04-04 08:11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9期
关键词:帖子有偿权利

夏 燕 陈 静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网络“删贴”的法社会学分析

夏燕陈静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5)

网络“删贴”是近年来随互联网崛起而新兴的产物,它有效地表达了人们在网络中的权利诉求,却因缺乏通达的诉求解决路径而导致“乱象丛生”。现有关于网络“删帖”的司法解释旨在应对有偿网络“删帖”行为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未能从理念上着眼于网络用户权利的保障,发挥的作用效果有限。遵循互联网独特的技术特性,将网络删帖背后的“权力”意识演变为网络用户的“权利”思维,保障网络用户“删除权”的实现以及加强网络删帖民主化是中国未来网络制度建设应当努力的方面。

网络“删贴”;删除权;法社会学

随着网络技术在全球的广泛适用,民众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参与互动讨论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普遍模式,互联网语言将其形象地称为网民“读贴”和“跟贴”。然而,民众们所读的“帖子”可能会在互联网世界中被删除,这被称为网络“删帖”。近年来网络删贴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少媒体报道了因网络删帖而引发的相关案例,*如2012年百度公司员工收钱“删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叶铁桥:《网络非法”删贴”背后的生意经》,《中国青年报》2012年12月24日第11版;2014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涉及有偿删贴的两家公司判处罚金50万和20万元,其公司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贴”十大典型案例,来源中国网信网,2015年1月26日,http://www.cac.gov.cn/2015-01/26/c_1114134178.htm。2015年1月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更是启动了针对有偿删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家网信办依法整治网络敲诈和有偿”删贴”,来源中国网信网,2015年1月23日,http://www.cac.gov.cn/ztzl/xzt/14/zt20150122/index.htm,登陆时间2015年3月26日。那么网络“删帖”究竟是什么?它为何在现实中“乱象丛生”,“乱象”背后的利益链条是什么,法律应该遵循怎样的价值理念才能有效规制互联网世界中的“删帖”。基于以上的重重疑问,我们有必要聚焦网络“删贴”,探寻网络“删帖”背后的法社会学逻辑,探求应建立怎样的法律规制,才能有效地保障网民“删帖”的权利诉求,钳制有偿删帖背后的利益之手,还民众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一、网络“删帖”的乱象及法律规制

网络“删贴”是网络空间崛起后出现的新兴产物,虽然近年关于网络删帖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但学术界对其却鲜有涉及,目前网络删帖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从文理解释上看,“帖”意指在网站BBS(电子公告栏)上或聊天室中自由发表意见的文字或者图片等,事实上是对网络信息一种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形象描述。具体而言,网络删贴就是指为了保护网民权利或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主体对网络相关信息进行过滤处理,主要表现为将某些信息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使其不再显现于互联网世界。

在实践中,网络“删帖”作为网络信息流转中的正当环节,却因定性不清、程序繁杂等让人望而却步,造成有的侵权“帖子”无法及时删除,有的正当“帖子”却被人为地阻断。与之相对应的是网络有偿删贴成为互联网市场中一项兴旺发达的生意,游走于法律边缘导致乱象丛生。在网络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关于某人或者某组织的不利信息可以在网络上瞬间大范围地传播开来,相关当事人要求清除负面影响最快的途径就是求助网络有偿删帖。网络有偿删帖不仅阻止了正当信息的发布和流传,其删帖方式也往往触犯法律的高压线,而且有偿删帖背后各种非法目的例如为商家进行形象包装、扩张声势、攻击竞争对手等等则在互联网世界大行其道,极大地扰乱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秩序。

法律对网络删帖的乱象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对于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的帖子,法律法规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应在被侵权人通知后积极删贴的法律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对于网络用户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相关贴子,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提交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通知,应及时采取删除相关帖子等必要措施,如果未及时采取删贴等必要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而放任其传播。关于“有偿删帖”,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网络有偿删贴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以及其他犯罪。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相关法定情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目前网络删帖的规则通过打击“营利”性和确立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为当前的网络删帖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依据。正如英国学者斯坦所言:“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秩序。”*[英]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这些规则为维护互联网秩序做出法律路径的指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仅仅着眼于确认网络删帖中有关人员的责任,这种事后追责的方式固然对网络秩序有维护作用,但也面临重重困境。首先,现有规则并未全面调整网络删帖,未能引导人们确立事先预防的法律意识。其次网络删帖的情形之一为判断“帖子”的侵权与否,这在实践中难以及时完成,而网络技术通过无限压缩现实社会的时间和空间让“帖子”的流传以光速前进,这又要求删帖必须及时完成,因为删除早已四处流传的帖子就失去了意义。最后,现有规则过于单薄,对“营利”之外的网络不当删帖未加调整,无法回应在专项整治工作之后,如何建立切实长效制度规制网络删帖。

二、网络“删帖”模式的分析

网络删帖是伴随网络技术兴起的新产物,出现的时间较短,学界对其现有模式认识有限,特别是网络删帖各个环节之间的流转与衔接还有待分析。唯有认真分析网络删帖模式中的主体、删帖模式蕴含的思维以及当前的路径依赖,挖掘网络删帖模式应有的规律,才能确立网络删帖真正有效的规制方式。

(一)网络“删帖”的主体和方式

在网络删贴中,其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网络删贴请求者、网络删帖决定者和网络删帖操作者。正常情况之下,删帖请求者发出删帖请求,该权利诉求传递给删帖决定者,删帖决定者做出判断后将删帖意图传递给删帖操作者。在实践中,网络删帖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发表在博客、QQ空间等地的“帖子”,发表者本人可以根据网站的设置进行删除。第二种,门户网站、论坛社区网站正式工作人员和大型论坛版主、贴吧吧主等是基于网站自我管理而具有不同删贴权限的人员。他们把握着贴子的审核检查权,当发现帖子不符合网站要求或者接到网络用户的申请时,经过一定的程序即拥有删贴的权力。第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被称为“网络警察”)负有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以及管理计算机有害数据防治工作的职责,网络删贴也是他们工作内容之一。

从理论上而言,删帖请求者、删帖决定者以及删帖操作者之间如果存在快捷良好的信息流转关系,网络删帖并不会乱象丛生。然而实践经验表明除了第一种方式自我删帖以外,网络删贴程序复杂而且周期漫长,例如根据《海口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互联网信息巡查处置工作规程》规定,如果帖子符合《工作规程》中11种有害信息的特征,应当分别向大队以及支队领导汇报,待其审核通过后,由市局分管领导发放“处置指令”。当天值班网警收到 “处置指令”之后立即通知网站值班编辑删除帖子。*习宜豪、张维:《网警贿赂网警:替领导删帖》,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40417104581.html,登陆时间2015年5月15日。这意味着,要删除一个帖子,必须花时间走完严格的流程,等走完这复杂漫长的程序再通知网站删帖,欲删除的网络内容早已经四处传播了。

(二)网络删帖的 “权力思维”

网络删帖为何如此漫长,其原因在于按下删除键之前正当程序中的层层报批,这正是现实社会中行政权力行使的真实写照。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公众都将删帖视为一种权力,一种可以决定删帖申请人利益的权力。在“权力思维”之下,删帖申请人的删帖权利被忽略了,人们理所当然地等待着权力的行使,等待着权力对于帖子是否删除的判决。当删帖决定者将删帖权力攥在手中的时候,能否及时删帖就成为了未知数。当正当的删帖程序进行缓慢,出钱快速删帖成为删帖请求人的优先选择,这种原本正常化形态解决问题的逻辑被普遍化,诱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虽然网络删帖制度用于“慢节奏”的现实社会并无太大反差,但这样的程序应对“快流转”的虚拟网络空间就显得力不从心。探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的特性改变了传统社会的构造,使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及规则发生革命性的改变。互联网的特点在于“连接一切”,激活个人,它有效地使社会构造和社会运作的基本单位由现实社会中的“机构”降解到个人,由此释放出更多的自由度和运作空间。*参见喻国明:《互联网的价值本质是网络连接之下的关系赋权》,http://weibo.com/2392261910/DimVPe7yb?type=repost#_rnd1458629797855登陆时间2016年3月2日。删帖“权力”思维是传统社会中长期扮演全能主义角色的行政机构的本能体现,线下思维并不适合于“连接一切”的网络空间,在“权力思维”之下,网络删帖蕴涵的权利诉求在权力背景之下被禁锢,难以得到真正的关注,网络删帖的解决陷入权力路径的依赖危机。

(三)网络删帖的路径依赖危机

当网络删帖权力思维的傲慢遭遇网络快捷流转的特性,就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使当前的网络删帖模式陷于“付钱快删”的路径依赖危机。

在网络有偿删帖的乱象中,随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第三方网络公关公司觉察到正当网络删帖的“复杂漫长”,灵敏地发现了市场庞大删贴需求量背后隐藏的巨大利润,他们纷纷将网络有偿删贴作为其主要经营业务。网络公关公司接受个人或者企业的委托后,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用网络技术手段“删帖”,例如发布大量信息覆盖试图“删除”的帖子,采用“搜索引擎优化”甚至黑客攻击等技术“删贴”。另一种为网络公关公司直接或间接贿买网站管理人员或者网警,网络公关公司实质上起着“桥梁”作用,连接 “删帖”请求者和“删贴”操作者,并从中赚取利益。不管是哪种方式,网络公关公司的有偿删帖行为都是现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当前针对网络有偿删帖的专项治理活动的合法性与执行力都不容质疑。但是,当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哪怕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网络有偿删帖做出严格限制,如果现有网络删帖模式依旧无视网络特性而自处于“复杂漫长”的程序,依旧无法解决如火如荼的网络删帖需求,可以想见,网络有偿删帖依然会大行其道,只不过换些方式或者另立名目而已。

三、网络删贴中的权利诉求

如果不将网络删贴视为一种权力,转而从公民权利意识的角度研究网络删帖的内涵,会发现与在“权力思维”之下不同的内容,为进一步建立相关制度和立法完善提供不同角度的理论基础。具体说来,网络删帖包含着删帖请求者的权利诉求,如隐私权和被遗忘权,如果不当删帖则又可能侵害发帖人的表达权和网民们的知情权。

(一)隐私权

网络删帖请求者请求网络删帖的原因之一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所谓隐私权, 早在1890年,沃伦和布兰蒂斯就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发表文章认为科技发展对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应该限制公开私人事实而为个人提供心理平静和救济。学界进一步提出网络隐私权,即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参见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搜索引擎技术的迅捷发展,民众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信息能被有效收集,清楚地展现在世人面前,隐私安全荡然无存。面对民众隐私权在网络上面临着威胁,网络删贴为公民删除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提供可行渠道,是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力途径。

(二)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是欧盟2012 年针对互联网中个人数据保护提出的概念,它意指数据主体享有在互联网环境下回收处理数据意愿的权利。*夏燕:《被遗忘权之争——基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改革的考察》,《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即如果发帖子的主体不希望帖子流传于互联网世界,而没有法定理由要求将这些帖子予以保存,数据主体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大多体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全力将网上个人“帖子”(照片/文件或者合同等信息)删除干净,让其在网络空间中“被遗忘”。毫无疑问,网络删帖是被遗忘权实现的最好途径,如果不能确保删除的权利或者无法删除干净,网络被遗忘权都无从谈起。目前,为了实现“被遗忘权”,美国谷歌(GOOGLE)公司已经建立在线处理平台处理网民删帖请求。在中国,被遗忘权的相关制度和立法都还在启蒙之中,当前表达其权利诉求的为“删除权”,而这正是网络删帖的应有之义。可见唯有从网络删帖的规制入手,有效实现删帖正当化实效化,才能保障“被遗忘权”的实现。

(三)表达权

表达权,又称公表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也就是指有权利在互联网世界中发表“帖子”的自由。互联网是信息自由传播的平台,它允许网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地发表言论。正是因为有各种“帖子”的表达,网络世界才得以多元与丰富。如果网络删帖被任意行事,网民们真实的“帖子”被人为覆盖与删除,网民的表达权必然会受到侵害。在有偿删帖风行的情形之下,网络公关公司收钱办事,“帖子”在利益驱动之下被删除,网络发帖人的帖子公表权无法得到保障,网络空间信息多元化存在的来源也遭受破坏。

(四)知情权

在现代社会,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才能以此合理规范地安排自我生活,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汪习根、陈炎光:《论知情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在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今天,公民通过网络帖子获取信息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网络有偿删贴删去了大众可能了解的事实真相,侵犯了民众的知情权。例如在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事件中,中国奶制品企业三鹿集团斥资三百万元买通一著名搜索网站,删除网民揭露毒奶粉事件所发布的信息,防止事实真相更大范围地传播,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更造成许多家庭无可挽回的损失。*参见谭人玮:《三鹿300万摆平搜索引擎?》,《南方都市报》2008年9月13日。网络删帖如果陷入有偿删帖的乱象,公民的知情权就会深陷利益之门被金钱所买断,事情的真相会被蒙蔽,网络空间将陷于一种可怕的场景之中。

“对于任何权利,都应当有可能设定何种作为或不作为将构成对它的侵犯,如果没有此种作为或不作为成为保障,那么,这项权利是不存在的。”*[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要保障网络删帖中蕴含和涉及的诸多权利,就必然应设定相应义务。在权力思维之下,网络删帖的相对人权利并不是重点考虑的内容,打击网络有偿删帖的原因在于其对“删帖权力”的染指,拥有操作网络删帖权力的主体例如网络服务商在非营利模式之下的不当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规制;*在最近舆论讨论较多的百度拍卖疾病贴吧事件中,作为中国最大网络搜索公司的百度删除了大量关于自身负面信息的帖子,对于这种删帖是否应当负相应的责任,目前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无规定。而在权利意识的角度看来,网络删帖不再是一个“权力”,而是保障公民权利应负有的责任。这意味着,哪怕有关主体已经作出删帖的行为,但他并未“及时”删帖或者已经让这个帖子四处流传,他仍未履行好他的删帖职责,因为公民的权利尚未得到有效保障。同样,打击网络有偿删帖的原因在于公民相关权利在其中受到损害。可见,以权利意识的价值理念指导网络删帖制度,相关规则的构建会呈现出不一样的局面。

四、完善网络删帖制度的建议

在中国现实的网络生态中,“贴子”既是信息流,又是风向标。网络帖子的出现与消失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亟需通过理论完善和制度进步构建新的模式。正是在探索新模式构建的路径中,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地实现和保障,网络法治的秩序也在不断地进步中建立起来。

第一,确立网络权利意识,保障删除权实现。权力与权利虽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在云泥之间。权力思维之下的网络删帖难以调和权力行使之慢与网络流转之快的矛盾,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培育民众网络空间的法治观念,确立网络删帖的权利意识,树立网络删帖中种种不法行为的提前预防意识,对网络删帖制度和立法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尚未接受已在欧盟取得成功的“被遗忘权”,但保障已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删除权成为可能。早在2013 年 2 月我国颁布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已经将“数据删除”作为个人数据处理的四个关键环节之一,“帖子”删除权正是个人数据处理的权利基础。尽管当前网络有偿删帖乱象丛生,但不能因此回避甚至限制公民删除权,相反,保障网络“删除权”的实现,有利于公民增强网络删帖的权利意识,从思想根源上确保网络删帖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二,尊重网络技术特性,确保删帖实效。网络空间信息流传一日千里的特性使得网络删帖动作必须要快捷,否则迟到的删帖显得毫无意义。在网络删帖的程序和步骤中,删帖时间应当有量化的标准,这个标准不应该采取现实社会的“天”为单位,而应尊重网络特性,至少以小时为删帖时间的最低标准。在网络实践生活中,搜索引擎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是网络删帖应当考虑的要素。人们难以记住帖子所在的网络地址,往往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寻找某个帖子,网络删帖重点应该清除相关网址的搜索链接,才能取得网络删帖的真正实效。同时,具有删帖权的搜索引擎公司由于在技术上存在先天优势,在非营利模式之下的删帖行为也应该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三,引入删帖新模式,实现网络民主化。对于大多数网络社区的帖子,网络社区管理者没有足够的人力判断帖子是否应该删除,而从后台直接删帖的做法有悖民主而遭到网民强烈反对。中国新浪设立的“微博法庭”能为网络删帖新模式提供借鉴。*曹磊等:《“微博法庭”:网络案件,网民裁决》,《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所谓“微博法庭”,是指参照现实司法体系设计的虚拟网络法庭,它招募网友作为“法官”,负责“审判”相关用户纠纷和不实信息。这种运用网络民主,实现用户自我管理的模式同样可以引入到“网络删帖”之中。例如在网络社区中,设立相应的网络虚拟解决中心,让网友参与判断帖子是否删除的相关事宜。这样的新模式,不仅符合网络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的“自治”色彩,还推动了网络民主化进程,有利于网络空间规则和秩序的建立。

五、余论

在网络已经全方位渗透到人们生活的今天,法律该以怎样的视角调整与现实紧密联系却又独具特性的网络世界,这本身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宏大话题,网络删帖制度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和细节。当网络删帖以携带的网络技术优势开始给人类社会带来烦恼的时候,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就必须重建信息技术深处的规则,才能有效规避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种种局限与弊端,使人类逃脱受囿于技术的命运,走上受益于技术的坦途。

网络空间规则的构建有赖于对技术问题的深度分析。网络删帖制度中蕴含的“去权力化”、保障网民“删除权”正是互联网“扁平化”结构所倡导的价值理念;网络删帖制度中试图构建类似于“网络法庭”的模式则是对互联网民主化精神的回应。正如海德格尔所言:“所谓‘技术’是我们时代的命运……尤其当我们特别地向“技术”本质开启自我时,出乎意料的,我们发现自身已经为一种开放的要求占有了。”*孙周兴编:《海德格尔选集》(下),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6年版,第944页。可见,网络技术早已为人类面对的问题以及解决设置了无法逃避的框架和范围。因而,网络删帖的制度构建就必须遵循互联网的特点,而不是传统现实社会问题解决思维在网络空间的简单延续,这一点由网络删帖法社会学分析出来的结论,在适用于其他网络问题的解决时也有同样的价值和意义。

(责任编辑:张婧)

2016-02-01

夏燕(1977—),女,法学博士,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陈静(1988—),女,重庆邮电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网络立法问题研究:欧美经验与本土构建”(项目编号:12XFXO19)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网络空间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17)的阶段性成果。

D923

A

1003-4145[2016]09-01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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