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的基本存在论与生态伦理学

2016-04-04 08:11赵奎英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9期
关键词:存在论住所海德格尔

赵奎英

(南京大学 艺术研究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海德格尔的基本存在论与生态伦理学

赵奎英

(南京大学 艺术研究院, 江苏 南京210093)

海德格尔并非不关心伦理问题。海德格尔思存在之真理,思“在家”和“居住”的基本存在论,就是一种“原始伦理学”。伦理在古希腊时的含义是“住所”和“居住”,而“家”和“栖居”也正是“生态”一词的原义,海德格尔的“原始伦理学”因此也是一种“生态伦理学”。海德格尔的这种生态伦理学,也被称为“环境伦理学”。由于海德格尔把“环境”理解为“住所”、“家”,同样与原始的生态概念相通,他的“环境伦理学”实际上也是一种“生态伦理学”。在海德格尔这里,伦理学涉及人对存在者整体的立场和态度,它关心的是人如何在存在者整体中居住,看护着存在的真理,却又不成为存在者中心,而是让所有存在者都能是其所是地在光明中现身,也即让所有存在者都居住于存在的“澄明”、“家园”或“近处”。也只有这样,人的居住才能是“诗意地栖居”。海德格生态伦理学也即一种生态存在论伦理学,它对我们当今的生态诗学、美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海德格尔;生态伦理学;基本存在论;环境伦理学

众所周知,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1889—1976)是一位现象学存在论哲学家,一生都在思考存在问题。人们通常认为海德格尔只是研究存在,回避了一般哲学家所关心的伦理学。但也有一些学者指出,海德格尔只是“回避了通常的伦理学”,后期“从他的拯救地球的宗旨中无疑发展出了一门新学科,即环境伦理学”*参见宋祖良:《拯救地球和人类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1页。。海德格尔后期哲学的确具有丰富的生态意蕴,一些学者所说的海德格尔的“环境伦理学”,实际上也是他的“生态伦理学”。但海德格尔的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并不是后期哲学中才发展出来的,他早期的“基本存在论”就已经是一种原始的生态伦理学了。海德格尔的存在论与伦理学从一开始就是结合在一起的。

一、海德格尔的基本存在论与原始伦理学

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出版之后,一位青年朋友立即问他“何时写一部伦理学”?正是这一发问促使他对“存在论”与“伦理学”的可能关系发表了一番看法,表明自己长期以来企图要做的事“就是要确定存在论与一种可能的伦理学的关系”,并认为“人道是如此有本质意义的需要看到的东西”,*[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95页。在技术时代为了“合乎天命地生活”,提出伦理学的规诫是必要的。但在海德格尔那儿,伦理学的规诫并不能单独地先行提出,它也不是指那些通常的人为的规诫,而是来自“存在本身的那些指示”。

海德格尔说:“思作为思须在思一切之前先思存在的真理。” “只有当人生存入存在的真理中去并从属于存在的时候,来自存在本身的那些指示之分发才会来到,而这些指示必须成为人所需的律令与规则。”*[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96、402页。而只有在思存在的真理的地方,才存在着人所必需的伦理学的“律令与规则”,也才存在着“人道”。海德格尔所说的“人道”不是通常形而上学意义的“人道”,而是“思人道的人的人道”,也即“思存在的真理”的人道,或者说是“从存在的真理着想”的“人道”。海德格尔认为,在存在着这种“思存在的真理的”“人道”的地方,就先天地存在着“如何符合天命”地生活的伦理要求。而当技术时代的人类饱受技术的摆布而又无计可施的时候,“要有一种伦理学的愿望就更加急迫地要求满足了”;在人成为“技术的人”,只有按照技术的安排才能行动并保持在一种固定的秩序中的地方,提出用“伦理学来加以约束”就更加必要了。伦理学要求不是人为制定的戒律,而是本质意义上的人对来自存在本身的那些“指示之分发”的呼应,也是本质意义上的人所必须承担的一种对于存在者整体的责任。海德格尔说:“人的本质被如此有本质意义地来想着,亦即只从追究存在的真理的问题来想着的地方,但人却没有被提高为存在者的中心,——在这种地方,就不得不发生对责任感的指示的要求与对规诫的要求,这些规诫就是说明有从生存到存在的体会的人应当如何合乎天命地老练地生活的规诫。”*[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95页。由此可以看出,海德格尔不是从通常意义上谈论伦理学的,他的伦理学涉及存在的真理,涉及人与存在者整体的关系问题。他是从“‘存在之真理’出发重思人的本质”,并在此提出伦理学的要求,在这里,“伦理问题被表达为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人应当如何合乎天命地生活?”*孙周兴:《作为实存哲学的伦理学——海德格尔思想的伦理学之维》,《哲学研究》2008年第10期。

人们要想合乎天命地生活,首先应当知道人类的“天命”是什么。海德格尔说,“此在的‘本质’在于它的生存。” “生存在内容方面的意思是站出来站到存在的真理中”,“生存是称呼人在真理的天命中所是的东西的规定的”。又说,“人却是被存在本身‘抛’入存在的真理之中的,人这样地生存着看护存在的真理,以便存在者作为它所是的存在者在光明中现象。”至于存在者如何现象或是否现象,并不是人决定了的,“存在者的到来基于存在之天命”。但这并不是说人没有任何作为。“人须作为生存着的人来按照存在的天命看护存在的真理。人是存在的看护者。”*[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69、371、374页。由这些说法可以看出,海德格尔所说的人的存在天命,就是生存入存在的真理并看护着存在的真理,以便存在者作为它所是的存在者在光明中现身。

存在的真理即存在的澄明,让“存在者作为它所是的存在者在光明中现身”也就是让存在者生活在澄明之中。海德格尔指出,生活在存在的澄明中,也就是生活在存在的“近处”,而这个“近处”就是“家乡”。但新时代的人已经不能体会并承担这样“在家”的居住了。海德格尔说:“这个天命就作为存在的澄明而出现,而存在就作为存在的澄明而在。存在的澄明维持着通存在的近处。人作为生存着的人就居住在这近处中,在‘此’的澄明中,而人在今天却并不是已经能特别体会并承担此种居住了。此在的‘此’就是作为存在的近处而在,这个存在‘的’近处”,是“从遗忘存在的经验中被称为家乡的”。海德格尔特别指出这里所说的“家乡”,是在一种“本质的意义下”被思索的,它不是爱国主义意义上的、也不是民族主义意义上的家乡,“而是存在的历史的意义”上的家乡,亦即“存在的家园”。但海德格尔在此提出家乡的本质,“同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从存在的历史的本质来思新时代的人的无家可归的状态”。*[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1页。在海德格尔看来,在历史上,人们曾经是生活在存在的“近处”,亦即生活在存在的“家”中的,但当今时代的人已经离弃了存在,把存在者作为对象来处理,从存在者整体中站立出来,变得无家可归了。但人们对这种无家可归的状态没有意识,这就要求思来思这种无家可归的状态。所以他说“如此来思的无家可归的状态实基于存在者之离弃存在。无家可归状态是忘在的标志。由于忘在,存在的真理总未被深思。”又说:“无家可归状态变成了世界命运。因此有必要从存在的历史的意义去思此天命。”“面临人的这种有本质意义的无家可归状态,存在的历史的思会看出人的未来的天命就在于,人要找到存在的真理中去而且要走到找存在的真理的路上去。”*[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2、383、384页。找到通达存在真理的路上去,也就是要找到返归家乡的路上去。在存在的真理中生活,是在存在的澄明中生活,也是在存在的“家”中生活。而这种关于“居住”和“在家”的思就是原始的“伦理学”。“合乎天命”地生活,因此也即是“合乎伦理”地生活。因为“伦理”(ethos)的原义即为“住所”、“栖居的地方”,*Heidegger, “Letter on Humanism”,in Basic Writings, Edited by David Farrell Krel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7, p. 256.如果从这种原初含义来讲,“伦理学”就是有关人的“栖居”和“在家”问题的。而“居住”和“在家”本来就是海德格尔存在论哲学关心的主题。他的伦理学与存在论也因此融合在一起。

海德格尔提出,在我们试图准确地规定“存在论”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必须问,“‘存在论’与‘伦理学’本身是什么?”思作为思须在思一切之前先思存在的真理,“现在有必要沉思,‘存在论’与‘伦理学’这两个名称是否还保留着与思当初指派给这两个名称的东西相适合与相切近?”*Heidegger, “Letter on Humanism”,in Basic Writings, Edited by David Farrell Krel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7, p. 255.这意味着,在海德格尔看来,今天的伦理学与存在论已经与那种原初的思不相适合或不相切近了。海德格尔谈到,“伦理学”是和“逻辑学”与“物理学”一道第一次在柏拉图学派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学科产生的时代是一个把思变成“哲学”,把哲学变成“知识”而知识本身又变成学院及学院活动中的事情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以前的思想家们既不知有“逻辑学”,亦不知有“伦理学”,亦不知有“物理学”。然而他们的思既非不合逻辑的,也非不合道德的。索福克勒斯的悲剧比亚里士多德关于“伦理学”(ethics)的演讲提供了更加原初的、深远的“伦理”(ethos),而赫拉克利特只由三个字组成的一句话,更“把伦理的本质从一种朴素的深义中直接揭示出来”*Heidegger, “Letter on Humanism”,in Basic Writings, Edited by David Farrell Krel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7, p. 256.了。

赫拉克利特的这句话是“ethos anthr Opdi daim On”,对之人们一般译为“人的德性就是他的守护神”。海德格尔认为,这种译法是以现代的方式思考问题,却不是以古希腊的方式想问题。在古希腊,“Ethos”的意思是“住所”、“居住”的地方。“这个字是命名人居住的敞开的区域的。他居住的开放的区域,允许从属于人的本质的东西,因此允许到达着的居住于他的近旁的东西显现出来。人类的住所包含和保存在本质上从属于人类的东西的到来。” 因此,赫拉克利特的这句话是说:“只要人是人的话,人就居住在神的近处。”*Heidegger, “Letter on Humanism”,in Basic Writings, Edited by David Farrell Krel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7, p. 256.海德格尔指出,“如果伦理学这个名称与ethos这个词的基本意义保持一致的话,我们现在应当说伦理学沉思人类的住所,那么,那种把思存在的真理作为人类绽出性生存(ek-sists)的原始的基本成分的思本身,就已经是原始伦理学了。”*Heidegger, “Letter on Humanism”,in Basic Writings, Edited by David Farrell Krel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7, p.258.这样说来,海德格尔的思存在之真理的存在论本身就是原始的伦理学。思存在之真理的存在论就是“基本存在论”,因为“只要存在的真理没有被思,一切存在论就都仍旧没存根基。” 在海德格尔那里,不是所有思存在者之存在的存在论都是伦理学,只有这种“基本存在论”才是“原始伦理学”。而他“在《存在与时间》中力图思入存在的真理中去的那个思自称为基本存在论。基本存在论追溯到对存在的真理进行的思所从出的本质根据中去”*Heidegger, “Letter on Humanism”,in Basic Writings, Edited by David Farrell Krel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7, p.258.。这也就是说,《存在与时间》中的那种基本存在论是当之无愧的“原始伦理学”。基本存在论不同于一般的存在论,原始伦理学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学,在通常意义上,存在论与伦理学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是不存在追问二者关系的基础的。所以海德格尔又说:“那种追问存在的真理,从存在而来又面向存在规定人的本质住所的思,既不是伦理学也不是存在论。因此追究二者彼此间的关系的问题在这个范围之内没有基础。然而从更加原始的意义着想”,这一追问“还保持着意义而且还具有本质的重要性”*Heidegger, “Letter on Humanism”,in Basic Writings, Edited by David Farrell Krell, New Yor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7, p.259.。

由以上可以看出,海德格尔不是从通常意义上谈伦理学的,他的伦理学是一种原始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等同于那种追问存在的真理、关心人的本质住所的思,这种思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存在论,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学,而是“基本存在论”和“原始伦理学”。因此,从更源始的基础来看,本源之思与基本存在论、原始伦理学是一体的。它们不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回事。它们最核心的问题是一致的,那就是都指向存在的真理,指向人的栖居和在家的问题。正是“栖居和在家让人成为他所‘是’,即让人来到‘在中’,同时‘在’在这里得到澄明,成为‘在场的’”*毛怡红:《海德格尔的“原始伦理学”及其当代影响》,《学术月刊》1995年第5期。。而栖居和在家也正是原始的“生态学”的含义,原始伦理学又因此与一种原始的生态学联系在一起。

二、海德格尔的原始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

对于海德格尔的这种原始伦理学,美国学者布鲁斯·V· 弗茨(Bruce V. Foltz)曾进行了深入的阐发。他指出,为了阐明和证实“栖居”构成原初伦理学的品性的论题,我们只要阐发海德格尔自己的伦理概念就足够了。海德格尔沿着黑格尔的思路,把“道德”与“伦理”区分开。海德格尔批评传统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偏见导致当代主体定向的价值观,认为一种与从形而上学中撤退出来相一致的伦理学,“必然是从我们与存在的根本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伦理学”。亦即,“它是从我们保持向存在敞开我们本质的方式中产生出来的”。这种对存在的关系是由我们面对存在者整体时所采取的一种特定态度的特性实现出来的。海德格尔早在1929年的《形而上学导论》中就已经谈到,古希腊对于人类存在者立场、态度的命名是“ethos”,“ethos是一种态度、立场,在所有的态度立场中,它属于那种在存在者中间居住的态度、立场”。“伦理学是对在存在者整体中间栖居意味着什么的理解,因此它关心整体上我们对存在者的立场、态度”。首先,它努力趋向于理解存在的真理怎样为所有的态度提供一种支持,这种支持首先表现为坚持;其次是为这种坚持提供一种保持性支持。弗茨还指出,海德格尔认为伦理的原义是“ethos”,ethos是指一种“住所”的观点不是牵强附会的,如,利德尔和司格特(Liddell and Scott,1958)在《古希腊-英语辞典》中也提出,以前的ethos意味着“习惯”、“风俗”、“特性”,意味着一种“习惯的地方”,它的复数形式意味着“座位,栖息地,住所,首先是指野兽的住所,而后才是人的住所”。*See Bruce V. Foltz, Inhabiting the Earth:Heidegger,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Metaphysics of Nature, New York: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Inc, 1995, pp.167-168.

但弗茨认为,这里“重要的根本不是这种词源的正确性,而是海德格尔揭开了伦理学的原初范围,把它从现代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义务理论的狭隘含义中拯救出来,这种理论只关心某种成问题的行为,而把其余人类存在的问题逐入任意的领域”。对于古希腊人来说,“伦理学关心人类的整个存在,而不只是为人类的某些行为划定界限,颁布禁令。” “真正的伦理学的范围不局限于人类甚至不局限于有感觉的存在物,它延伸到所有的存在者。它关心使我们与存在者保持和谐一致的立场(bearing),关心我们如何持有我们自己与存在者的存在的关系,反过来也关心我们如何成为我们的存在所持有的自己。”它关心我们是否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是否“保护和照料存在者,让它们成为它们之所是,把它们释放到它们的本质中”。它关心我们对待存在者的态度是温柔的,把存在者聚集在一种友善的静谧与和平之中,还是恶意的、敌对的,把所有存在者都扔向一种煽动性、摧毁性的危险之中。如果以这种方式来理解伦理学,以一种把存在和伦理的鸿沟结合起来的方式理解伦理学,技术本身就是一种堕落的伦理学。因为如果以这种技术伦理学来看待当代人类,他要么是主人,要么是奴隶。*Bruce V. Foltz, Inhabiting the Earth:Heidegger,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Metaphysics of Nature, New York: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Inc, 1995, pp.168-169、p.169.海德格尔呼吁从技术中走出来的伦理学,走向那种真正的“存在伦理学”。在海德格尔看来,“在我们这个时代里,不仅人,而且所有存在者,自然和历史”都不再“是其所是”,都不在自身的本质中存在了,因此“就其存在而言都处于这种存在之呼求中”。*[德]海德格尔:《同一律》,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54页。那种原始的真正的伦理学正是从这种“存在之呼求”中产生出来的,因此也可说是一种“存在伦理学”。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已经通过对存在之真理和“在世”的思考,开启出这种原始的“存在伦理学”,其后期哲学关于诗、语言与思的思考,更是无不明确地指向这种“存在伦理学”。这种存在伦理学至为关心的就是“在家”和“居住”的问题。他说:“思从事于存在的家之建立,存在的家起存在的组合的作用,存在的组合总是按照天命把人的本质处理到在存在的真理中的居住中去。这个居住就是‘在世’的本质。《存在与时间》指出‘在中’就是‘居住’,这并不是在字义上变戏法。”1936年有关荷尔德林诗句“人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的演讲,也不是一种“思的润色”。“谈到存在的家,这并不是作形象的引伸而把‘家’引伸到存在上去,而是从按照事情来被思过的存在的本质出发,我们终有一天将会先来思‘家’和‘居住’是什么。”*[德]海德格尔:《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载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00页。这种原始的思“家”和“居住”的思,就是原始的存在伦理学,也是更高的“人道主义”,即“从存在的真理着想”的“人道主义”。

由以上可以看出,海德格尔的原始伦理学,关心的是人对于存在者整体的立场和态度,它关心的是人如何在存在中“在家”,如何在存在者整体中“栖居”的问题。如果以这种方式来理解伦理学,伦理学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生态的。因为海德格尔考察的这种“伦理”(ethos)的原义,与生态(ecology)的原义十分接近,或者说根本上就是相通的。英语中的“生态学”(ecology)来自德语中的 “Ökologie”,它的前缀来自于古希腊语 “oikos”, 原义就是“房屋、栖居地、住所”的意思。生态批评家乔纳森·贝特在《大地之歌》中就曾说,“生态的前缀eco-是从古希腊词‘oikos’ ,‘家或栖居之地’来的”*Jonathon Bate: The Song of Earth, London: Picador, 2000, p.75.。如果生态学的原义就是栖居地、住所,它与伦理学的原义便是根本相通的,它们都是有关“住所”和“栖居”的。海德格尔的“原始伦理学”、原始的存在伦理学,因此实际上也是一种“生态伦理学”、一种生态的存在伦理学。海德格尔说人的未来的天命是“合乎伦理”地生活,也是说人类未来的天命是“合乎生态”地生活,综合起来也可以说是合乎“生态伦理”地生活。

在这个意义上说,海德格尔的伦理学,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那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范,只对人的道德行为加以限制或指导的理论。海德格尔揭开了伦理学的原初范围,把它从现代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义务理论的狭隘含义中拯救出来,使它不再只是关心某种成问题的人类行为,而是关心人对存在者整体的立场和态度,关心人如何才能在大地上“诗意地栖居”。它的目标不仅是让人在存在的真理中在家,让人是其所是,而且让所存在者都能作为其所是存在者在光明中现身,居住于存在的澄明之中。也只有这样人才可能在“大地上诗意地栖居”,与其他所有存在者都如其所是地在这个地球上共同地居住下去。这使海德格尔的存在伦理学从内在精神上一开始就具有生态伦理学的气质。

三、海德格尔的生态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

对于海德格尔的这种生态伦理学,西方学者有不少将之称为“环境伦理学”。如前面提到的德国学者珀格勒就曾经说,“后期海德格尔回避了通常的伦理学,但从他的拯救地球的宗旨中无疑发展出了一门新学科,即环境伦理学。”*宋祖良:《拯救地球与人类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1页。并且指出,这个环境伦理学也就是“人如何与其它的生物在这个地球上能够居住”,“只有在这里才可以提出伦理学的问题”。*参见宋祖良:《拯救地球与人类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253页。珀格勒所说的这个环境伦理学,实际上也就是海德格尔的生态伦理学。这不仅在于海德格尔所说的“伦理学”是与“生态学”根本相通的,而且海德格尔所说的环境也是“生态性”的。

汤姆·里根在《环境伦理学的可能性》中曾提到:真正的伦理学必须包含两个条件:(1)环境伦理学必须坚持存在着具有道德地位的非人类存在者;(2)环境伦理学必须坚持,那些具有道德地位的存在者群体包括但大于有意识的存在者的群体。弗茨认为,“里根在坚持把伦理学的范围不仅扩展到非人类存在者如动物,而且还要扩展到非意识存在物如风景上是正确的,我们在海德格尔那里也看到这样的伦理学,他不仅关心人类的存在,而且关心人类对存在者整体的态度。”但里根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一种真正的环境伦理学来说,还要理解环境本身的真正含义。但里根像其他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者那样,没有重新检视环境的含义。”威廉姆·T·布莱克斯通也曾批评里根把环境的含义看成是给定的,但在弗茨看来,布莱克斯通虽然批评里根,但他本人实际上也仍然是从给定的意义上不加批评地使用环境概念的。他有时把“环境视作自然的同义语,有时视作大地的同义语,有时又把它看作生态科学的客体(环境伦理学和生态伦理学是可以互换的)”*Bruce V. Foltz, Inhabiting thearth:Heidegger,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Metaphysics of Nature, New York: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Inc, 1995, p.170、pp.171-172.。

与他们不同的是,海德格尔早在1927年的《存在与时间》中就提请人们注意环境概念中所隐含的一些问题。他说:“现在有很多关于‘我们有一个环境’[Umwelt]的谈论”,但“如果不对‘有’进行界定的话,这些说法就没有从存在论上谈出任何东西”。并且谈到,“环境[Umwelt]是一个结构,它是甚至连生物学作为一种实证科学也无法找到、永远无法界定但又必须假定并持续使用的。”*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Translated by John Macquarrie & Edward Robinson, 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 Ltd, 1962, p.84.但他认为,这种被生物学包括生态学假定和运用的环境,“严格地说,根本就不是环境——因为它不是一个环绕的世界,anUmwelt——,而是一种由植物、动物那些‘没有世界’的存在者组成的特定环绕‘environ’物(Umgebung)”*HB, in W.187 (234-35). See Bruce V. Foltz, Inhabiting thearth:Heidegger,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Metaphysics of Nature, New York: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Inc,1995,p.172.。在海德格尔看来,人类的环境是一种与动物、植物的环绕非常不同的东西。人类的环境确实包括河流、森林、草原和沼泽那些环绕着我们的东西,但环境不是这些特定存在者或自然物的聚合,而是一种“世界”现象。而“世界”,在每一种情况下,“总是已经先行被揭示出来的,通过它我们返回到存在者中,我们与存在者相关并栖居在存在者中”。环境因此是日复一日地与我们关系最近的“世界”部分,是那种我们最直接居于其中的、关系着我们每一天的对我们一贯至关重要的“住所”,因此它的意义最大程度地与我们整个的生命过程交织在一起。*Bruce V. Foltz, Inhabiting thearth:Heidegger,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Metaphysics of Nature, New York: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Inc, 1995,p.172.由此可以看出,海德格尔所理解的环境就是“住所”、“栖居地”,就是“世界”、“家园”,它与生态的原义是根本相通的。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生态“ecology”一词的词根“eco”,源于古希腊字“oiko”, 原义指“家”、“房子”、“居住地”。从这一意义上说,海德格尔的“环境”概念从一开始就是生态的。

在海德格尔的后期思想中,作为“住所”的“环境”其实就是作为家园的“大地”、“自然”,它与人类生态学中所应用的术语——那种作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的环境不同,也与环境美学中那种作为审美对象的环境有别。“那种环境概念只是日常的风景概念的对等物”。在这些情况中,环绕的自然在那里还是被观看的“客体”,或者是出于好奇,或者是出于研究。但在海德格尔看来,“真正的环境揭示、建立和保护,只有在关心存在者本身的存在,关心人本身的存在,把人这种存在者和其他存在者都带向切近,都让他们按其所是的方式存在的诗意的态度中才是可能的”。只有把大地、自然作为栖居的家园,大地、自然才是环境,人类才能栖居;而“正是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才构成了真正环境伦理学的可能性”*Bruce V. Foltz, Inhabiting thearth:Heidegger,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Metaphysics of Nature, New York: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Inc, 1995,pp.172-173、p.173.。这种真正的环境伦理学也就是生态伦理学。因为海德格尔生态伦理学的目标也正是人在大地上的“诗意栖居”。 海德格尔正是从这种真正的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出发才注意到,从古希腊到现代的自然观都是一种“本体论-神学”自然观,它与现代的自然科学一起,都明确地是“去自然的”,亦即他们把自然从它最内在的存在中分离出来,把它作为与人相对立的自然物,作为对象来看待。但在海德格尔看来,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是对象性的,而是参与性、互生性的。自然不是作为研究对象和观赏对象的自然,而是作为家的自然。自然环境不向单纯的旁观者揭示自己,而只是向本质性地参与到环境中的人显现它自身。环境作为家园,它也不是外在地、突兀地包围着居住者,它是适宜于栖居的。在这里,人与天地万物亲密地聚集在一起。环境因此也是一个由天、地、人、神构成的四元世界整体,人与天地万物都作为他所是的存在者自由地显现他自己。如果存在者都能够是其所是地显现自身,它便是存在的“近处”居住,也便是在存在之家中“在家”了。而“栖居”和“在家”也正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原始的生态伦理学的主题。从这一意义上说,人们所说的海德格尔的环境伦理学,实际上也就是他的生态伦理学。

由以上不难看出,尽管海德格尔在其著作中没有使用过“生态”概念,更没有使用过“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概念,但无论是他对于“存在”的看法,还是他对于“伦理”和“环境”的理解,都无不切中“生态”的原义。这使得他的“基本存在论”、“原始伦理学”、“环境伦理学”,都称得上原初意义上的“生态伦理学”。无论是海德格尔的“环境伦理学”还是“生态伦理学”,都关心“栖居”和“在家”的问题,都关心让所有存在者存在、让所有存在者是其所是的“存在的真理”。它都涉及人对存在者整体的态度和立场,关心人如何能在存在者整体中存在,作为存在的真理的看护者,而又不被提升为存在者的中心,而是让所有存在者都能作为它所是的存在者在光明中现身。也只有这样,人的诗意栖居才有可能。从这一意义上说,无论是海德格尔的生态伦理学还是环境伦理学,都是一种生态存在伦理学,都以诗意地栖居或生态审美存在为目标,对于当代的生态诗学、美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责任编辑:陆晓芳)

2016-03-07

赵奎英(1969—),女,山东菏泽人,文学博士,南京大学艺术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语言学与生态文学、文化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213ZW007)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美学基本理论的分析与重建”(项目编号:13JJD750010)的阶段性成果。

B8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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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6]09-0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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