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 悦,李 勇
(1.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2.国家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北京100089)
MOOCs教育模式下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殷悦1,李勇2
(1.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2.国家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北京100089)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制度,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以慕课(MOOCs)教育为代表的网络公开课模式以其开放性、集成性、可重复性和商业化对合理使用制度发起了挑战。构建合理的立法模式可以参照英国的立法例,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明确具体的合理使用限度,明确传播平台的提示义务,并完善相应技术措施。
关键词:MOOCs;合理使用制度;版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模式快速地改变着传统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大规模网络公开课(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简称“MOOCs”)作为“互联网+教育”模式的重大变革,在极大地便利了人们获取教育资源的同时,也给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挑战。据统计,自2008年加拿大学者乔治·西蒙斯和斯蒂芬·唐斯应用MOOCs概念开设了第一门真正的课程《联结主义与联结知识》以来,截至目前以Coursera、edX、Udacity为代表的三大MOOCs平台已拥有了总计近千万的注册用户,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MOOCs模式颠覆传统的教育模式和不断扩大的影响力使得应用于传统课堂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巨大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MOOCs独有特性的分析解读其给现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在分析现有制度法律价值的基础上探求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途径。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1.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意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1]合理使用制度由来已久,它始于英国判例法,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03年的Cory诉Kearsley一案的判决中,法官第一次用“合理使用”一词取代了“合理节略”的说法,并指出“合理使用”是对他人作品提供的材料进行智力创造,进而产生对公众有益的新作品。这也是后世“合理使用”说法的来源。经过百年的司法实践,合理使用制度也在积累运用中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构成要素:
(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要有益于社会公众,新作品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2)引用作品的数量要适当,不能大量地引用原作品或原作品的精华部分;
(3)引用不能对原作品的市场销售或者存在的价值造成损害,即为了避免新作品的出现影响原作品的销售市场,“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2]。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都体现了合理使用制度,由于英美国家与我国立法模式的差异,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法,用12种合理使用情况规定了这一基本制度的外延。[3]
2.法律价值分析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保护门槛较低的权利,作品一经完成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间接实现其维护公共利益的终极价值目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正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目标的制度体现。因为所有的作品一经发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发展,作者著作权的滥用会造成作品应用于社会公共领域出现障碍,而合理使用制度则很好地实现了作者人身和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保护的均衡性。法律允许一部分人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在不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正义原则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所在,吴汉东教授用“平、正、直”三个字高度概括了合理使用制度蕴含的正义价值。合理使用制度使得基于前人创作之上完成的精神成果能为公共利益所需被平等利用,是为平等性;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途径,是为公益性;此外,合理利用制度还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是为合理性。平等性、公益性、合理性,正是法律正义的精神所在。
二、MOOCs特点——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1.开放性
MOOCs是一个开放的教育平台,它的核心理念就是开放性教学。世界三大MOOC平台之一的Coursera,学生人数已经超过700万,来自北美、亚洲、欧洲等世界各地的学生构成了这个“巨型课堂”,其诞生之初秉承的教育共享传播理念正以搭载课程的免费性、平台构建的开放性和资源获取的便利性扩展到世界各地。
在传统著作权保护中,对于教师授课中涉及的合理使用问题采取的描述都是基于传统课堂的背景,它具有课堂相对封闭、学生人数少且稳定、课程资源由教师掌控且一般通过纸质材料形式分享等特点,有利于作者对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追责。教师在课堂中引用的图片、图表、数据、音像作品等资料,往往不会特别地加以申明出处。但是当互联网的介入使得课堂被放大到一个接近“绝对开放”的平台上时,教师们在大篇幅引用著作权作品作为自己的课程内容时,就要慎之又慎。
可以作为前车之鉴的是,普通的付费形式网络课堂因为版权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案件当属2007年《新概念英语》作者遗孀状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和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新东方教育集团线上的新概念英语部分课程并没有自己的原创性讲义,课程制作方通过将《新概念英语》的完整章节划分成几个部分供学生学习,原告称被告在网络课程中使用《新概念英语》的相关内容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最后原告方没有胜诉,案件本身在学界引发了对线上课程的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的讨论。[4]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到,开放性自身在版权保护中不应该被视为“短板”,但是开放性会使得教师失去对课堂资源的把控能力,当大幅引用被搭载上互联网平台,其实质与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在网络媒体上其实无异,用于授课形式这一“合理”“外衣”不能掩盖其实际带来的影响,这给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
2.趋向商业化
美国雪城大学教授Dames,K Matthew在《Copyright Norms Clash With MOOCs》一文中曾指出:“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大学迟早会对MOOCs采取付费措施,正如银行最终对ATM机的使用征收费用一样。”的确,MOOCs的课程制作费用甚至远超过一般的网络远程付费教育平台。据统计,完成一门在线网络课程的成本有的高达数百万美元,如网易公开课上哈佛大学著名的《公平与正义》公开课的录制,动用了两层的戏院式讲堂、学生数百人、全方位无死角的摄影机位和灯光,录制一场下来费用不菲。
如此高昂的费用使得MOOCs主张的开放、免费教育理念遭遇了尴尬的境地,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MOOCs并不会放弃课程本身的免费模式,要维持现有运转,除了依靠风投等融资手段,最实际的方式就是开发衍生产品。现在运转的三大平台中,Coursera是盈利性运营最为成熟的代表,通过向取得学分证书的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和逐步获取教材和资料的独家授权来进行运作。
然而,MOOCs在逐步探索的这条商业化道路将成为其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资源的最大障碍。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为合理使用设置的四条判断标准中,“非营利教育目的”排在第一位,1999年出台的美国“TEACH”法案中也将适用范围限制在“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范畴内,这在MOOCs教师、高校、互联网平台、出版商这个复杂网络面前将无法适用。MOOCs要生存发展,一方面要保持高校和网络平台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规避版权风险,这势必会给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挑战。
3.可重复性
MOOCs资源可重复性其实质是资源脱离了传统课堂时效性的束缚,可以被反复下载和共享。这当然给参与的学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弥补了传统课堂的不足。但与之对应,由于学生的来源广、构成背景复杂,难以判断其利用资源是否会进行版权的侵权活动。从这个层面上来说,MOOCs所面临的版权保护风险比传统的课堂甚至一般的付费远程教育都要高许多,也正因为如此,平衡二者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要求也要更为严格。
4.集成性
由于网络共享方式的多元化,MOOCs也拥有了传统课堂无法具有的集成性特点,即课程成为图片、音像资料等多种元素的整合体。MOOC对版权资源的大规模、集成化利用将带来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清理版权的负担加重;二是高校与教师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加。[5]平台可能通过协议方式将侵权风险转嫁到高校与教师身上,而集成化的在线教育模式可能导致教师面临“打包侵权”的困境。
三、构建MOOCs模式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1.立法模式的构建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从世界立法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以法国为代表的封闭式立法。将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情形列举出来,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均被禁止,作者行使著作权的范围被扩大。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立法模式来看,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正是此种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外延明确,但灵活性却不足,使得立法远远跟不上现代背景下著作权的发展脚步。
(2)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式立法。《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标准四要素说”,符合情形的均可被解释为合理使用。在此种情形下,美国利用无数司法判例将合理使用制度的外延进一步明确。但因为解释灵活性太大,不利于司法裁判。
(3)以英国为代表的半封闭半开放式立法。英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应用的场合,而在具体合法性判断上,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6]
笔者认为,第三种英国的立法例提供了良好的立法思路,可以对其加以改进,利用下列路径进行判断:
(1)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可以尝试利用确定性规定明确合理使用的场合,再运用合理使用要素判断是否合法。
(2)遇到像MOOCs一样的没有规定在确定例外限制情形里的使用场合,可以借鉴《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复制作品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样,MOOCs虽然在第一层封闭性立法上没有被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但可以借助《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判定。
这种立法模式更具有灵活性,且能够将新兴事物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和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
2.具体规则的完善
(1)适当扩大合理使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12条也在可以合理使用和“规避技术措施”的正当理由中纳入了课堂教学。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停滞不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信息网络传播权、数据库作者权等新兴权利,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模式。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用户兼具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多种角色,而作品的传播也从以获取利益为中心转变为获取自我的满足、实现自我价值。以慕课教育为例,网络平台的用户不仅通过远程教育平台获取知识,同时其通过网上论坛等开放的交流平台共享作品、发表观点。用户提交的课后作业和与教师在线交流的成果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此时,版权的主体范围被扩大,且利用主体并不当然以营利为目的,这给传统的版权保护带来巨大挑战。
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应用范围,将在线远程教育课程纳入其中。同时,不仅提供课程的版权主体权利受到保护,使用和共享资源的网络用户随之“二次创作”的版权资源也应当受到保护。可供借鉴的是,相比于中国,国外很多立法例已经作出了尝试,如早在1999年美国“TEACH法案”中,远程网络教育就被纳入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制范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法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应用范围。
(2)明确具体的合理使用限度
我国立法例中对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限度的描述停留在“少量”这一词汇上。这样的表述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权利的设定必须有合理明确的边界。可以参考下列判断性标准作为一般性原则:新作品或新行为是对原作品的创新性应用;新作品或新行为的创新性应用不会损害原作品的价值,以上可以被归为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参考Coursera平台与教师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的规定,将侵权行为的种类划分为显性和隐性侵权行为,显性行为包括对课程内容资料的直接复制或转载,课程讲义中的汇编、复制、翻译、改编、汇编行为等,而在课程内容中引用主要观点作为自己文章的核心内容等观点也可以被视为一种隐性侵权行为。判断合理使用的“量”的标准除了篇幅长短、复制或改编程度外,对于作者主要观点和创新性要素的借鉴程度也应该被纳入规制标准。
(3)明确传播平台的提示注意义务
建立起网络运营平台、高校、学生三方联动的版权保护机制。其中,网络运营平台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所负有的提示注意义务。由于平台掌握着高校课程的最新动态和学生的第一手资料,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比起单向授课的高校和教师一方来说更有优势去进行版权保护方面的提示注意工作。在与教师和高校一方签订协议时,也应该将版权条例纳入其中。比如可以规定:教师应该尽量使用原创性作品,在大篇幅引用他人著作权保护作品时,应该取得版权授权和进行版权申明。在发现有版权侵权风险的课程时,应该由平台一方及时进行下线等措施,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升级,防止被利用后发生“二次侵权”。
3.相应技术措施的完善
(1)运用技术措施加强对课堂管控
技术措施是为了避免版权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被非法使用所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作品实施技术措施更多的是作品的传播者。[7]MOOCs平台有义务也有能力通过技术措施对课程的合理使用状况进行管控。可以通过注册制对学生资格进行管理,加强教师对课堂资源的管控能力使其更接近传统封闭课堂的管理方式。同时,通过封闭课程的可重复下载性防止含有版权内容较多的资源外泄引发侵权风险。
(2)发挥高校图书馆在版权清理工作中的作用
美国的MOOC服务起步较早,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高校图书馆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杜克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图书馆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对于MOOC版权服务实践经验最为丰富的高校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教辅研究机构,二者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以管理隐私、知识产权、内容共享和认证等为中心的服务体系。[8]为了避免版权保护引发的纠纷,高校图书馆通过版权清理工作来消除版权风险。在此过程中,依赖图书馆庞大的数据库资源,不仅可以增加对高校MOOC课程的版权授权几率,也可以在实在难以获得授权时利用数据库方便检索出替代的公共资源,便利教学。
四、总结与思考
笔者注意到,MOOCs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振荡”[5];最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在合理使用场合中加入了“信息网络”,同时增加了兜底的“其他情形”。但正如前述,由于缺乏原则性规定,草案中的“其他情形”在适用时会出现尴尬,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标准。MOOC模式的普及将千年之前孔子所倡导的普及教育“有教无类”的理念转化为全球范围内的现实,教育是一个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的最好方式,国内的MOOC教学平台刚刚起步,需要探索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立法者和制度设计者亟待考量的是合理使用制度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日益增长的普及教育需求与著作权作者的利益保护之间平衡点。在当今“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思考这个问题,或许又会有不一样的答案。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J].法律科学,1996(3):30-38.
[2]LAWRENCE John.S.Copyright Law,Fair Use And Academy[J].information today,2013(October):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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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松,黄洁.《新概念英语》作者遗孀状告新东方侵权[EB/OL].[2014-01-15].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07-12/26/content_770161.htm?node=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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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彬华.数字版权时代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7-17.
[7]郭禾.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属性辨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4(10):11-17.
[8]蒋逸颖,周淑云.美国大学图书馆慕课(MOOC)版权服务实践与启示[J].图书馆论坛,2016(2):1-6.
(责任编辑:董兴佩)
收稿日期:2016-04-25
作者简介:殷悦,女,山东泰安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李勇(1978—),男,黑龙江牡丹江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6)04-0046-06
Study of Fair Use System Under the MOOCs Educational System
YIN Yue1,LI Yong2
(1.SchoolofLaw,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410000,China;2.DepartmentofResearchandLaw,NationalCollegeofAdministration,Beijing100089,China)
Abstract:Fair Use System is a basic system of copyrigh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net era,online public courses education mode represented by MOOCs,with its openness,integration,repeatability,and commercialization is challenging the fair use system.Through the analysis of legal value of fair use system,and with the help of characteristics of MOOCs mode,the author constructs reasonable legislative model and improve the specific rules,which helps reduce the copyright disputes under MOOCs education mode,and tries to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content of the fair use system.
Key words:MOOCs;Fair Use System;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