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2016-04-02 17:02:34宋玉霞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企业信用责任人

文/宋玉霞

实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文/宋玉霞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再生和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功效,在构建我国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过程中,要明确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内涵和范围,细化实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内容,合理限定实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实施极为困难,并亟待解决。当前,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原有失信记录,特别是留存在银行和工商部门的失信记录未能修复,已经导致不少企业即便重整成功也无法顺利开展营业事务、获得银行贷款,新进入的投资者权益受损,社会公众对重整企业信任度降低,甚至企业进入二次破产等问题。信用修复的优与劣,事关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与否,事关企业破产重整前后的存亡和发展。破产重整企业与常态企业相比,有着许多特殊性,要实现破产重整和信用修复这两种治理制度对破产重整企业再生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和功效,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环节的研究和执行是重要课题。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内涵

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前提。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依附于其而形成的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伴随企业进入重整而割裂和破损,此时需要修复的不仅是企业,还有依附与其的信用。信用修复(credit repair)中的repair一词在英语中是“修理、修补”的意思,credit repair意为受到损害的信用得以修补,信用修复是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因其违法失信行为,导致企业信用评价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减轻和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重建信用,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获准消除其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不利影响的制度。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内涵有别于常态企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及的主体更多,不仅有工商、税务等公共信用征信机构,还有管理人、债权人、新的战略投资者,甚至还需要政府、法院等多主体的介入配合;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及到重整中和重整成功后两个阶段的债务人的信用修复,且不同阶段债务人信用修复的条件不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尤其是重整上市公司信用修复,涉及面广、影响大,在一定情况下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在重整中所针对的是原有失信行为的消除,在重整成功后则是企业信用的重新记录。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可理解为,重整中或重整成功后的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在征信机构、法院、政府、管理人和债权人等的共同参与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条件,被获准消除其原有失信记录,重建其信用的法律制度。

实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范围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与常态企业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差异。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适用主体为重整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重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适用于重整中和重整成功后的企业。重整中的信用修复,涉及到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两个阶段,尤其是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信用修复将决定重整企业能否顺利执行对债务的清偿,能否实现企业营运价值的再现。重整成功后的企业,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虽名称可能尚未变更,但是从股东构成、资金投入、后续运营等方面来说,都有别于重整前的企业,此时的信用修复将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持续长远发展,是否实质上重整成功。

重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的信用修复条件与常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不同。常态下,对于依法符合解除任职限制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经企业申请后,经工商部门考察,可解除其在一定范围内的任职限制。但因其从事欺诈、传销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信用修复范围。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2012)(以下简称《浙江工商信用修复细则》)第1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可参照本细则实施信用修复。重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的信用修复条件应严格于常态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的信用修复条件。一般而言,企业陷入困境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的治理能力等关系重大。如果依据常态修复条件,则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或者重整成功后,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则极有可能继续经营企业,对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和重整成功后企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极为不利影响。

实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内容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内容与常态下企业信用修复的内容之间存在相似性,但重整企业如不能及时修复其失信信息,其受到的损害较常态企业而言将会更加严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征信机构的征信记录,涉及银行、工商、税务、法院等。特殊行业,如建筑、医药、卫生等还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对其信用的记录。

第一是银行征信信息的信用修复。银行征信信息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别商业银行对企业信贷业务、资产抵押、金融资信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银行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征信系统对企业信用的不良记录将直接导致重整企业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无法正常经营,重整程序无法顺利推进等不利后果。

第二是税收部门征信信息的信用修复。税收部门征信信息主要为企业税收征管信息、稽查信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如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会涉及税务登记证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若原法定代表人是被列为非正常纳税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则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部门以此为由不予变更,将会加大重整企业寻找战略投资人的难度,也会导致已进入的战略投资人权益的损害。

第三是工商部门征信信息的信用修复。主要包括一般性商业失信信息,严重商业失信信息,一般性违法信息或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信息。重整中的企业极有可能因违法、违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严格遵循常态企业的处理方式,将导致重整企业因无营业执照而不能生产经营,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等不利后果。

第四是司法部门征信信息的信用修复。主要为债权债务履行、合同违约违法等信息,尤其是法院执行系统的征信信息对重整企业的发展影响重大。因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该重整企业将有可能在招投标、投融资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

其他如质监、食药部门对监督检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污染排放、环保执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也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要内容。

实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

常态下企业信用修复需满足一定条件:失信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严格按照信用修复方案进行内部整改。在一定的修复期限内守法经营,未发生新的违法犯罪、违规行为。切实执行信用修复方案,其诚信度恢复到违法失信前的水平,可申请恢复信用。有关单位经过监督考察,确认其信用修复成功。如《浙江工商信用修复细则》第4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因行政告诫或轻微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因企业逾期未参加年检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因责任区干部补充评价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一年内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与常态企业相比,因重整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重整中企业信用修复条件应不同于常态企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尤其是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经营,并用新的营业收入来偿还债务,实现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清偿的约定,如果严格依照常态企业信用修复条件,则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难度较大,可能导致重整企业无法及时清偿债务,最终企业重整失败等不利后果。为了积极挽救重整企业,实现债权人、重整企业、社会等多方共赢,应针对重整中的企业设置特别信用修复条件,在政府、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多方参与和支持下,积极推进重整中企业信用的修复。企业重整成功后,企业的股东,管理和经营范围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此时企业重整为新的企业,为公平起见应无条件及时消除原有公共征信机构的失信记录,重新记录所有信用,为重整成功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作者系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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