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的必要性和三条“硬杠杠”

2016-04-02 11:34刘西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1期
关键词:信用合作信用成员

■ 文 / 刘西川

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的必要性和三条“硬杠杠”

■ 文 / 刘西川

所谓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指经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合作社内部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以自愿方式入股,按照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为促进生产发展而开展互助性资金服务。可以认为,这种服务形式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又以农户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起来的经济社会关系为基础,具有相互提供担保的特征,它属于合作金融的范畴。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来,合作社开展的内部信用合作发展得较快,势头也很好,但违规操作、高息揽储、跑路等不规范现象也时有发生。本文认为,正视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先需要明确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的必要性,应充分认识发展信用合作所应坚守的基本原则;同时,为了避免各种错误思路的干扰,还应掌握正确的辩证思维。

一、发展信用合作的必要性

信用合作被视为合作社服务功能的一个环节和领域,而更深层次来看,发展信用合作是解决合作社及其成员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优化农业生产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以及提升农民经济金融发展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1. 合作社发展内部信用合作有助于破解合作社及其成员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虽然合作社及其农户成员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已提出了多年,但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通常,合作社及其农户成员缺乏必要的财务报表和抵押品,以及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风险较大,面对他们的贷款申请,银行要么是拒绝,要么是只提供部分贷款。与银行相比,合作社借助成员间经济社会关系,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发挥成员产权激励和治理参与的作用,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重要的是,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还具有成本优势,即资金供给成本较低,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存贷利差较小,即收取的贷款利率较低,同时支付的存款利率较高。而实现较小存贷利差的关键就是它无需像商业银行那样给股东以及管理层支付较高的分红与薪酬,同时还能制定合理的利率。

2. 合作社发展内部信用合作有助于促进局部地区风险可控下的资源有效配置。作为最重要的内源融资,信用合作无疑将在合作社升级发展中发挥其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过去有一种误解,认为信用合作就是为了单纯解决合作社内部成员缺资金的问题。这种理解较为狭隘。确实,发展信用合作可以为那些享受不到现代金融服务的合作社成员提供信贷服务;但更应该注意到,发展信用合作还应与资源配置、产业升级及风险管理等联系起来。从本质上讲,信用合作就是金融活动,它理应成为促使合作社发展升级的“压力”机制,即信用合作要发挥类似于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那样的筛选项目和管理风险等金融功能,发挥优胜劣汰、引领升级的导向作用。因此,信用合作必须要找出效率更高、更有前途的合作社来,并大力支持、培育它们,而不是给那些经营效率低、没有市场前景的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延喘”的机会,这才是解决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并促进其发展升级的根本!

3. 合作社发展内部信用合作有助于提升农民的经济金融发展权利。合作社发展内部信用合作,在局部区域动员资金之后又将这些资金用于该地区的产业经济发展之中,其中特别注意到了在正规金融体系中未能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如合作社成员等)的金融发展权利。首先,只有认识到合作社成员因各种原因而享受不到现代金融服务这一客观事实,才有可能发展出适合的金融组织形式来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显然,当地人最了解当地人的金融需求水平与特征。其次,尊重他们金融发展权利的可行性。从实践发展来看,合作社开办信用合作,一般都是在一定社区范围之内,其金融风险可控,且供给成本较低。最后,应从合作社成员的自身经济社会条件寻求控制风险、降低成本的方式与手段,农民能够找到管理好信用合作的有效办法。可以说,让农民自己办属于自己的合作金融,就是尊重农民自身经济、金融发展权利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合作社基础上开办的信用合作,从金融层面真正保证了农民发展何种产业、选择何种项目的选择权利,即经济主导权是掌握在农民自己手中的。这一点在工商资本下乡、主导农业产业发展的当前现实背景下越发显得弥足珍贵了,因为这种模式代表了当地人而不是外来者的意见。

二、发展信用合作的三条“硬杠杠”

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特殊风险管理手段或机制可以用三条“硬杠杠”来概括:第一条是成员入股;第二条是按借款者及其担保户的信用总额放贷,这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第三条是按存贷业务量分配盈余。

1. 第一条“硬杠杆”:成员入股。合作社信用合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求成员入股,即希望能发挥产权的激励作用。入股之后,成员将其资金放入信用合作部后必然关心其资金的安全,同时尽力了解、甄别借款者,并监督借款者的贷款使用情况,施加还款压力;入股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成员贷款的某种抵押。

在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中,由股东成员承担组织运行的风险,并获取其可能收益,决策也应由股东成员商议形成。成员入股,既是明确各自的权责,尤其是确立、细化不同利益主体的风险责任范围;同时,也为成员参与组织管理提供了产权基础以及规范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的制度保障。

农民在实践中自发设计出了多种入股方式,包括资格股、投资股、固定股和流动股。其中,资格股是指入社成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如100元,以此获取参与资格。投资股类似于发起资本金,主要用于抵御经营风险;固定股主要用于吸收风险偏好型成员的资金,抵御信贷风险;流动股主要为成员提供便捷的存取款服务,吸收风险厌恶型成员的资金。多种股权的存在与结合,不仅有效扩大了信用合作的资金规模,还明晰了不同成员所承担风险的范围,减弱了潜在风险的社会影响。

2. 第二条“硬杠杠”:按借款者及其担保户的信用额度放贷。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封闭式运行,强调在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提供资金互助。借助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是合作社信用合作管控风险的主要特点之一。但是,有必要将这种经济社会关系细化、明晰化,即应按可承诺的信用额度放款——在笔者看来,以自我信用加担保人信用为基础来设计贷款产品就是在朝这个方向走。在这里,信用被具体化了,不仅具体到了人,还具体到了金额。而过去所讲的信用总是模糊的,多数情况下是不可量化的,甚至当贷款真出现什么问题时,不是扯皮、推诿,就是无人管事,陷入无法控制的境地。

实际操作中,对于某个成员的贷款申请,可按照借款者的股金及存款(所代表的信用额)+担保户的股金及存款(所代表的信用额)来发放贷款。其用意有二:一是可以利用组织内成员间的经济社会关系来甄别项目,并监督借款者,起到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作用。可以设想,若不了解借款者及其融资项目,他肯定不愿冒这个险。二是能将担保户的担保责任明晰化。当贷款还不上时,担保金额就会直接填补风险留下的“窟窿”。当然,也可以根据合作社及其信用合作的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一定比例的额外信用。

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多数合作社采取成员自有股金担保和其他成员联保的方式。如厦门琴鹭合作社在《资金互助办法》中规定,成员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入股资金的5倍。超过部分,需要找其他成员担保(张照新,2016)。显然,作为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控制的关键点,这一规定其实是将过去所讲的合作社内部社会关系硬化、明晰化。如果成员不还款,他就是不还自己和担保人的钱。

3. 第三条“硬杠杠”:按存贷业务量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说到底也是有风险的。如何才能真正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分担”?在这方面,合作社应按照惠顾额(即存贷业务量)分配盈余。这是将贷款风险内化为由成员自己承担,真正发挥组织成员之间的甄别与监督作用以及成员参与组织的治理作用。为什么要按照惠顾额来返利或分红?因为包含返利和分红的产品(贷款和存款或股金)中有风险,而受益者必须承担风险!

信用合作的盈余分配包括两部分:一是按股分红,二是按惠顾额分红。这两者所占比例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商议而定,但一定要有按惠顾额分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收益与业务风险的合理对应。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部分开展得并不太理想,多数仍然是按股分红,具体做法是采取保底分红与浮动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保底分红一般不低于一年期的存款利率,而浮动分红则是在决算时根据资金收益水平进行分配。

三、发展信用合作应持的辩证态度

看待合作社及其信用合作活动,不能用一个四海皆准的标准来指导和规范。回顾历史发现,即使今天看起来高大上的现代公司,其董事会建设以及管理层运作,也不是靠什么早期制定的原则和规范发展起来的。企图采取一厢情愿甚至一劳永逸的态度,无疑是死守陈规。为此,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尤其要把握好以下几对关系:

1. 封闭性与开放性。所谓封闭性,就是要将整个资金运作限制于成员内部。信用合作要开展下去,一方面需要依靠成员这种股权关系以及由此延展的信用担保关系;另一方面,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地缘关系、血缘关系或业缘关系,它们依附于经济产权关系,对成员间的经济金融活动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而所谓开放性,是指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即判断项目盈利性和是否有效率、是否风险可控,均由内部成员决定,而内部决策结果并不代表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率。因此,对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既要在风险控制上强调封闭运行,又要加强与银行和龙头企业的合作,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2. 需求满足与资源配置。合作社信用合作并不是一个单纯谁缺钱就满足谁的事情,它还涉及资源配置!合作社内部应有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识——生产经营能力差的就要出局被淘汰!比较而言,资源有效配置对合作社信用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两个方面都需要“懂行”的人,前者需要对农业产业发展、组织模式以及融资项目懂行,而后者不仅要对上述内容懂行,还要明察其中的风险点并掌握相应的风控手段。

3. 粗与细。所谓粗,是指社会关系、乡土知识,所谓细,是指信息、权利责任及管理流程与方式都要细化。不要一谈及与农民有关的事情就嫌麻烦,觉得没有必要搞清楚。很多时候出了问题,就是因为一开始没有讲清楚,而运行过程又不透明。应该看到,单靠封闭社区社会关系如血缘或地缘关系,是管不好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风险的。因为,社会关系背后真正起作用的还不是大家口头上讲的社会关系,而是与社会关系高度相关的经济关系,如担保关系背后除了已“压付”的信用额度如自己的股金和存款外,还有自己的商业经济信用等。可以看出,风险管理的观念以及风险控制点已发生变化。

4. 土与洋。无论是从人,还是从组织架构、制度安排、运行机制、办公条件等来看,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水平与条件都无法与现代金融体系里的商业银行相比。土得掉渣的地方就是连单独的办公场地都没有,甚至大部分人员都不懂金融业务。在这个方面,既不能一味地向商业银行看齐,上系统、上技术等,这样做只会增加组织运行成本、资金供给成本。同时,也不赞同延续过去那种毛鼓鼓的做法,想当然、凭经验办事,而应靠数据、靠硬信息来做决策。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城市商业银行的小贷和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

5. 能人与群众。凡是搞得不错的合作社,都有一个实际控制人(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精英或能人),信用合作也不例外。这些控制人在当地生活多年,非常熟悉当地情况,积累了很多人脉。在组织运行与制度建设上,既要相信能人,也要相信群众。相信能人,能快速启动开展起来,而只相信能人不相信群众,并对能人缺乏相应的有效制度约束,后果就是失控甚至崩盘。信息公开,让群众监督,不失为一种便宜而又可行的监督方案。

〔本文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员主导型金融组织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71473227)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环境嵌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及其优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4CJY042)的资助〕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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