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洪举
物业侵入业主住宅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文/史洪举
背景:小区物业公司保安经理带领多名保安闯入业委会副主任家中,滞留一个多小时,并且和其他业主发生肢体冲突,直到民警到来还不肯离开。此事于2015年10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花园小区发生。近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安经理傅文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7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此事主要源于一起业主与物业间的纠纷,保安经理便带领多名保安闯入业主家“讨要说法”并长时间滞留。物业与业主之间为收费、小区管理等事项发生纠纷并非新鲜事。而物业为此擅自闯入业主家对业主进行威胁、挑衅实属罕见,不过,侵入业主住宅者终于为自己的任性做法付出了应有代价。此事件也警示了更多物业公司,处理物业纠纷时须依法而为,如果肆无忌惮地侵害业主权利,必将得不偿失。
住宅作为人们家庭私人生活的载体,应是公民最安全、隐秘、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象征。为保护公民住宅安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早在我国古代就有严禁非法侵入私宅的规定,英美国家也有类似严格保护住宅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而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的行为。由此,这名侵入业主住宅且拒不退出并有其他过激行为的物业保安经理被判刑实乃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应当注意的是,此事不过是由来已久的物业与业主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与积怨的缩影。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代化的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住宅区的标配。然而遗憾的是,现代化的物业公司却没有提供现代化的物业服务,虽然不排除有部分业主恶意违规并无故拖欠物业费。但大多数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低、态度蛮横等所引发的纠纷。尤其是一些物业公司不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正规途径解决纠纷,而是以跟踪、威胁、恐吓、堵门、划车、泼油漆等流氓手段迫使业主就范。甚至可以说,深圳这起物业侵入业主住宅事件是一些物业长期以来过度膨胀的结果。
要知道,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时对小区享有共同管理权。与此相对,物业作为服务者,受聘于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通俗地讲,物业与业主之间相当于管家与主人的关系,业主有权依法聘用或解聘物业,而物业无权“欺负”业主。遗憾的是,现实中,业主与物业的角色完全错位,本来是服务者的物业成了霸道蛮横的管理者,业主则成了总是受欺负的弱者。
此次,侵入业主住宅的物业保安被判刑应该是对其他一贯骄横的物业公司的当头棒喝。作为服务者的物业,就该本本分分地干好本职工作,管理好住宅小区,服务好业主,尊重业主诉求。即便有纠纷或隔阂,也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非使用违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就会自食恶果。同时,面对多发的物业纠纷,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重视,出台更加合理的政策并适时介入干预,平衡业主与物业间的关系,缓和双方的对立,构建和谐互利的物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