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摘录)

2016-04-02 01:35
老友 2016年8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摘录)

最近,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摘录如下:

一、重要意义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老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拓展金融保险业新领域,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积极发挥政府在政策优惠、市场培育及监管、舆论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应尽职责,营造踊跃投保的社会氛围,鼓励诚信守约、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打破行业垄断,充分调动保险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平等参与、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

(三)体现公益。承保保险公司应根据老年人优待相关政策,提供价格优惠、服务优质的保险产品,要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合理利润与社会公益的平衡。

(四)投保自愿。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坚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严禁从基础养老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类老年福利津贴补贴中扣取保费等各种违反老年人意愿的强制投保行为。

三、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成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但不应低于50周岁。

(二)保险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应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政策鼓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大保险缴费优惠力度,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

(二)社会支持。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服务。承保保险公司要针对老年人特点,在保险方案设计、产品销售、合同订立、保单维护和理赔受理等各环节,充分运用现代服务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简便易行、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承保保险公司在服务期内根据保险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增加优惠条款,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

(四)规范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保险产品开发,完善保险运作机制,实现保险与风险防范的有效对接。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五)逐步推进。已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际实施效果,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总结提升。尚未开展的地区,应尽快进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开。鼓励在省级层面统一制定投保指导意见。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责编/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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