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摘录)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省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促进三医联动。
一、略
二、深刻领会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到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顶层设计,强化体制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统筹城乡、普惠共济、公平享有;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目标任务。各设区市在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的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归口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2017年在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准确把握制度整合的主要政策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政策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略
(二)关于住院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时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三)关于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待遇计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目录范围管理,并对目录范围内项目按照价格和临床使用情况区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项目全额纳入规定给付,而列入乙类和丙类的项目(主要是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项目)参保人员使用时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自付费用(自付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再进入报销流程,同时对床位费和部分医用特殊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纳入医保报销的价格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目录范围外的费用按自费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即:医保报销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自费费用-床位和丙类项目超限额费用-乙类丙类项目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四)关于不得列入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五)略
四、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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